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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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凡是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村里活动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村务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征兵政策,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等。

(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的内容: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经济立项、包方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公益福利事业等。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项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扶贫救济、

优抚五保、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它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第四条村务公开栏要设在便于村民集中观看的固定地方或场所,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村务。

第五条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七条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设立由3人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的财务计划和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九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两

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村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条坚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制定议事规则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履行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有关当事人必须进行解释或解答。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重新审核有关账目、凭证。多数村民不满意的事项,必须纠正,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第十四条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要建立村干部任期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约束。

第十六条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评议时,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作述职报告,由评议者评出等次。对履职不用心、在职不尽责的、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加强对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村民理财乡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组收支行为。

第十八条对任期届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账目必须进行审计。有条件的,要对任期内村民委员会账目进行审计。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对财务未做到及时公开,收支账目不清,村民反映强烈,甚至上访告状的村、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一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山林、

水面、企业、设施等资产,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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