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是指在中国农村实行的一种民主管理制度,旨在提高农村居民对村级事务的参与度和监督能力。
该制度要求村委会在农村居民大会的监督下,对村级事务进行公开、公正、透明的管理。
具体而言,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将村级财务收支、土地承包、人事任免等村级事务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向农村居民进行公开,确保农村居民对村级事务有所了解和参与。
2. 村务公示:村委会应当将村级财务状况、土地承包情况、公益事业开支等重要信息进行公示,使农村居民能够了解村级事务的具体情况和进展。
3. 村务公约:村委会应当与农村居民签订村务公约,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建立村级事务的约束机制,使农村居民有权力和途径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通过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主动性,增强农村居民对村级事务的监督能力,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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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八)办公经费的使用;(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
第八条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为推进我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建设和谐村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村务公开(一)公开的内容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
如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或三年规划、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资源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家庭、种粮直接补贴等。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和项目。
一是上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
3、村民关心的其它事项。
重点是村财务收支情况,要公开明细帐目。
重大村务、财务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要专项公开。
(二)公开的时效1、年初公开(1月10日前):村民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上年村集体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年终资产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2、每月公开(次月10日前):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干部补贴(奖励)情况。
3、每季公开(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租赁)租金收缴情况、村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理财结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公开: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国家补贴农民、奖励集体的资金及发放,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款物的发放等。
对公开的内容和时效规定,要及时听取村民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公开的形式坚持实际、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观看、有利于群众知情为目的,确定公开形式。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根据《农民自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农村居民经营管理自己的村庄和社区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村庄规划、土地使用、财务管理、项目决策、公共设施建设等事项。
第三条农村居民应当依法享有公开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平、透明、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农村居民的最高决策机构,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村民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并且要保证村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
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权责清晰,公正廉洁,公开透明。
第六条乡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村庄的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加强与村委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村庄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二章村民大会的召开和运行第八条村民大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召开。
村民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应当提前公告,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第九条村民大会应当负责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并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村民大会可以提出对村委会成员的评议意见,并要求村委会作出解释和处理。
第十条村民大会应当接受农村居民的监督,任何有关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决定都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村民大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村民代表,代表农村居民的意愿和利益。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工作组织,负责组织和协调村民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第三章村委会的职责和权力第十三条村委会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的村务管理工作。
村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负责制定村庄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报告村民大会;(二)负责村庄的土地管理、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等工作;(三)负责村庄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村庄的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工作;(五)负责村庄的财务管理和公开透明;(六)负责处理村庄的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一、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议事能力和具备财会知识的村民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村务公开的内容全面、真实,公开时间及时,公开形式科学,公开程序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三、公开内容:凡是涉及群众利益、群众关注的事项都列为公开内容。
1、村委会办事议事制度;2、村干部分工;3、村委会任期目标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4、村干部民主评议结果及考核情况;5、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6、村干部任期内集体资产、资源的增值情况;7、村(组)评选推荐先进及受表彰奖励情况;8、村干部任期内财务审计结果;9、村财务年度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10、村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11、村民主议政日提出的问题及改进情况;12、征兵政策、推荐对象及义务兵家属优抚金发放情况;13、农村低保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助标准;14、五保供养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助标准;1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实施情况;16、农村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及享受对象、补助标准;17、新农村建设实施方案、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18、“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标准;19、村债权债务及清理情况;20、“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落实情况;21、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22、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及兑现情况;23、种粮直补、良种、农机具及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等惠农政策及兑现情况;24、村办公经费收支情况;25、村(组)干部和专干报酬;26、救灾、救济、扶贫和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发放使用情况;2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费用收缴使用情况;28、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经营、处置数量、金额等情况及审计结果;29、村办经济实体、公益事业项目招投标和承包方案;30、宅基地申报审批情况;31、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使用分配;32、集体土地、“四荒”地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及费用收缴使用情况;33、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理养老储蓄、合作医疗及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等;34、按《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指标安排情况;35、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36、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确保村务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民主,并促进村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
二:村务公开1.村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村务管理相关的信息应当向村民公开,包括村务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等。
- 全面公开:不得遗漏重要信息,确保公开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 及时公开:信息应当在决策产生后尽快公开,避免信息滞后对决策造成的不利影响。
- 公开途径多样化:信息可以通过村务公开网站、公告栏、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村民公开。
- 反馈渠道:村民应当可以通过公开渠道向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获得反馈。
2.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务规划:村务发展规划、项目计划等。
- 村务预算: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等。
- 村务决策:重大决策过程、决策结果等。
- 村务管理: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情况、工作进展报告等。
- 村务评估:村务工作评估结果、效果等。
- 其他重要信息。
三:民主管理制度1.村委会选举- 选举组织:设立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村委会选举工作。
- 选举程序:明确选举的候选人提名、投票和计票程序,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 选举结果公示: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确保结果的公正性。
2.村民议事会- 设立议事会:村民议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负责讨论和决定重大村务事项。
- 召开规则:明确议事会的召开周期、议程设置和决策程序,确保村民参与讨论和决策。
- 决议公示:议事会的决议应当及时向村民公示,确保决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村民代表大会- 设立代表大会: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村务工作重大事项,并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 代表选举:明确代表选举的程序和条件,确保代表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 决议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得到相应的执行,确保决议的有效性。
四:本文档涉及附件- 村务公开网站- 村务规划、预算等相关文件- 村委会选举的选举规程- 村民议事会的议程安排- 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五:法律名词及注释- 村务公开:指村务管理相关的信息向村民公开,实现村务管理的透明和公正。
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级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级党务、村务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制度
一、党务公开开内容包括:组织设置、、人员分工、总支年度目目标任务固定公开;党费费收缴、组织活动情况及及总支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况半年公开一次;党员发发展、先进评比、后备干干部人选及民主评议党员员情况随时公开。
二、、由村党总支提出出的党务公开内容在征求求党员意见,并经村党总总支讨论决定后实行党务务公开。
三、村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项,村财务收支,集体资资产经营管理,水电等费费用收缴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征地补偿费费用分配使用、宅基地使使用审批、种粮直接补贴贴等政策落实,最低生活活保障和优抚及救灾救济济款物发放,计划生育政政策落实,新型农村合作作医疗,干部年度工作目目标执行及报酬,公共设设施建设投资和承包,村村民普遍关心的和涉及村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四、由村委会提提出的村务公开方案在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并并经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后后实行村务公开。
五、、村经联社提出财财务公开方案,镇农经管管理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资料,以上在村民主理财财、财务监督小组审核后后,经村三委会讨论决定定实行财务公开。
六、、财务按月公开,,党务、村务及其他重要要事项按
要求适时公开。
七、公开事项项一律在公开栏上公开,,并通过会议等形式进行行多方位公开,同时通过过公报的方式定期向村民民公开。
八、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开内容在接受监督听取意意见后整理归档。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是农村基层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发展、保障农民权益、提高农民参与度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个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村级事务公开透明,实行村民自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规范村务管理和决策程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负责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三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参与、透明、公正、有效。
第四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由村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共同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本村设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构成员包括机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组成员,由机构主任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由机构主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机构副主任协助机构主任工作,其他组成员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村务公开第八条村务公开包括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公开、村务信息公开和村务财务公开。
第九条村民代表大会决策公开要求村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在每次会议上公开表决,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文本在会后公开向社会公示,并在村庄显著位置刊登。
第十条村务信息公开要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每季度向村民公开发布本村的各类重要公告、政策文件、决策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村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十一条村务财务公开要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机构每年公开发布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村务公开信息宣传要求机构主任根据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村务公开信息宣传计划,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村民代表团对村务公开进行宣传活动。
第四章民主管理第十三条民主管理包括村民参与决策、村民议事和村务监督。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等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等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云南省委员,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云民基[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民基〔2008〕10号)各州(市)纪委、组织部、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的任务分工意见》(中纪发〔2006〕3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是做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一些地方已取得了积极成效。
实践证明,编制村务公开目录,有利于基层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利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村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细化、实化村务公开的内容,保障村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引导村民群众有序参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活动,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有利于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增强做好村务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自觉性,把这项事关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抓紧抓好。
二、编制村务公开目录的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编制村务公开目录应坚持以下原则:普遍性要求和特殊性要求相结合。
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凡是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村里活动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征兵政策,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等。
(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的内容: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经济立项、包方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公益福利事业等。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项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扶贫救济、优抚五保、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它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第四条村务公开栏要设在便于村民集中观看的固定地方或场所,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村务。
第五条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七条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一、概述村庄是乡村发展的基本单位,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手段。
本细则旨在规范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加强村民的参与和监督,促进村庄的良性发展。
二、村务公开1. 村庄事务信息公开村庄事务信息包括村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保障、扶贫工作等内容,应当及时公开。
村庄应建立信息发布制度,确保村民对村庄事务有全面了解的权利。
2. 公开渠道建设村庄应建立合理的公开渠道,包括村务公开网站、宣传栏、通告等,方便村民获取村庄事务信息。
3. 制定公开标准村务公开应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村庄应制定公开标准,明确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可以不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民主管理1.村民会议制度村庄应建立健全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会议,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讨论村庄事务,决策重要事宜。
村民会议应当公开透明,村民有权利参与,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2.村民代表选举制度村庄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推行村民代表选举制度。
村民代表应当代表村民利益,积极参与村庄事务的决策和监督,建立村民与村委会的桥梁和纽带。
3.村务监督机制村庄应建立完善的村务监督机制,包括村民监督、社会监督等。
村民有权利对村庄事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有权利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村庄应建立公开、透明、竞争的村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村民的意愿和需要,选拔具有能力和公正品质的村干部,确保村庄事务的良好管理。
四、参与机制1.村民参与决策村庄事务的决策应当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应通过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和决策,避免单一决策、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2.村民参与评议村庄应对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进行评议,听取村民对这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3.村民参与监督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务监督,通过举报、投诉、检举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村庄事务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云南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以保障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和村集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务监督工作,不断健全领导有力、权责清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务监督机制,为决战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加快跨越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始终坚持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各项工作都要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是指详细规定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细节的文件。
下面是一个关于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例子: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效力,促进广大村民参与村庄事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庄事务包括以下内容:1. 村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 村庄经济收入和支出的情况;3. 村庄土地使用和流转情况;4.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 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设置和工作情况;6. 村庄民主选举和居民代表大会工作;7. 村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项目。
第三条: 村庄事务公开的方式包括以下形式:1. 公开会议:村委会议、居民代表大会等;2. 公开资料:工作报告、财务报表等;3. 公开栏:在村庄明显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重大事项。
第四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1. 村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初公开;2. 村庄经济收入和支出情况:每年年底公开;3. 村庄土地使用和流转情况:每年年底公开;4. 村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次项目启动前公开;5. 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设置和工作情况:每年公开;6. 村庄民主选举和居民代表大会工作:每年公开;7. 村庄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项目:每次项目启动前公开。
第五条: 公开内容的方式:1. 公开会议:通过公开会议通知、会议纪要等方式;2. 公开资料:通过村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3. 公开栏:通过张贴公告、通知等方式。
第六条: 公开的负责机构:1. 村委会:负责公开村庄事务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2. 居民代表大会组织者:负责公开居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安排;3. 宣传部门:负责公开资料的制作和发布;4. 村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栏的设置和维护。
第七条: 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方式:1. 举办民主选举:通过全村公开投票方式选举村委会成员;2. 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大会,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3. 举办民主评议:定期召开村庄民主评议会,评议村委会工作;4. 成立小组讨论:根据需要组成小组,讨论解决具体问题。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二篇)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转型,人民群众对于村级事务的参与度与关注度不断提高。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向村民公开村级事务的信息,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农村治理和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
二、制度内容1. 信息公开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息公开。
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村务决策、村级资金使用、村民收入分配、农村土地利用等方面。
政府应当通过适当渠道向村民发布这些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及时性。
2. 参与决策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旨在通过促进村民广泛参与决策,充分发挥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民主会议、征求意见、听证会等。
村民在集体事务中享有平等的表达和决策权力,通过有效的程序决定村级事务的发展方向。
3. 监督与评价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以保证权力的公正、透明与廉洁。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村民代表、村级监察委员会、群众投诉举报等。
通过对村级事务的监督和评价,促进农村治理水平的提高。
三、制度优势1. 提升民主意识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能够使村民更加了解村级事务的情况和决策过程,进一步提升村民的民主意识。
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决策和监督,体验到民主决策的权威和效果,从而更加珍惜与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
2. 加强农村自我管理能力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能够激发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村民对农村事务的参与度和责任感。
通过广泛的参与和民主决策,村民能够更好地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农村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提升。
3. 促进农村发展与治理水平提升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发展与治理水平的提升。
村民的智慧和经验可以通过民主决策和监督的方式得到发挥,促进农村事务的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管理,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爹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会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
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范本
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范本为了促进村级自治和民主管理,提升社区居民参与村务决策的能力和意愿,我们制定了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如下:一、目的和原则1. 目的:通过实行“三务公开”,加强村级自治,推动村务公开和公正管理,增加居民对村务决策的参与度,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参与、科学决策和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信息公开1. 发布信息:村委会每月应当向居民公开村务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决策背景、目标、措施等。
同时,应当公布村财政收支、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收储开发情况等重要信息。
2. 公开途径:信息可以通过村委会公告栏、村务网站、微信群等途径向居民公开,并且要求村委会在重要决策前召开居民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决策1. 居民会议:村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居民会议,居民可以在会议上提出问题、表达意见和建议,并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会议决策要按照表决结果执行。
2. 专家咨询:对于一些复杂的决策,村委会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并将咨询结果向居民公开。
四、监督机制1. 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村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村财政收支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居民的监督和问责。
2. 居民监督委员会:村委会成立居民监督委员会,由居民选举产生,对村委会的决策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居民公开监督结果。
3. 投诉举报机制:对于居民的投诉和举报,村委会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宣传教育1. 宣传知识:村委会应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村级“三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意义。
2. 提高居民参与意识:村委会应积极引导居民参与村务决策,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通过实施以上制度,我们将推动村级自治和民主管理的发展,让居民更好地参与到村务决策中,提升村务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信力,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利益和需求,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9年12月28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人口多少、经济状况,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第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村务公开和民主化管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依靠农民群众,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村务公开的内容。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土地、集体财产的承包、经营和租赁情况;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班莱班县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税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贯彻资助村集体的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优抚、救灾、林蝠物的发放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村公共设施项目投资情况;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公告。
三、日常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和财物富瓦吕拉县收支情况,一般每季度公开1次,也可以根据实际适时公开,但每半年至多公开1次。
四、对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关心的事项,应当开始实施民主决策。
主要有:村级发展规划;村建房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投资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建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修改监督机制的制定和修改;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期权卖方权利。
六、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召开1次,也可以村内根据全村委员会或者5名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召开。
村民代表会议应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参予,决定的事项需经到会村民代表的2/3以上通过。
七、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要提出村民自治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八、村民委员会要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小组投资理财小组,对村务公开、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成功进行监督。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规章制度为推进我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群众在村级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保证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目标,促进我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建设和谐村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村务公开(一)公开的内容1、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的。
如村民委员会的年度计划或三年规划、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资源发包、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家庭、种粮直接补贴等。
2、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资金和项目。
一是上级财政到村到户的优惠政策和资金;二是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和项目。
3、村民关心的其它事项。
重点是村财务收支情况,要公开明细帐目。
重大村务、财务事项(如“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要专项公开。
(二)公开的时效1、年初公开(1月10日前):村民委员会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上年村集体的收益及收益分配使用情况,年终资产情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情况。
2、每月公开(次月10日前):债权债务明细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干部补贴(奖励)情况。
3、每季公开(次季度首月10日前):公益建设项目支出情况,协助镇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开展工作情况,土地、山林、鱼塘承包(租赁)租金收缴情况、村务公开监督(理财)小组理财结果情况,计划生育情况。
4、及时公开: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况,国家补贴农民、奖励集体的资金及发放,社会各界支持村建设的资金项目,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款物的发放等。
对公开的内容和时效规定,要及时听取村民反馈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三)公开的形式坚持实际、实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以方便群众观看、有利于群众知情为目的,确定公开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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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管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条凡是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村里活动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
村务公开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具体,重点是财务公开。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土地征用、宅基地审批、征兵政策,定向考录村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政策、条件及程序,新农村建设中的有关事项及落实情况等。
(二)村民自治事务公开的内容:村干部的职责及任期目标,工作安排、民主评议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集体经济立项、包方案,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公益福利事业等。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项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扶贫救济、
优抚五保、低保款项,教育“两免一补”款项,筹资筹劳、种植、养植补贴、退耕还林(草)款物兑现,其它国家补贴农民或资助村集体的事项等。
第四条村务公开栏要设在便于村民集中观看的固定地方或场所,并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效形式公开村务。
第五条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法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第七条设立由3至7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其职责是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审查村务公开的内容,征求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设立由3人至5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
民主理财小组享有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本组的财务计划和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九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产生,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
“两
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
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村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撤换。
第十条坚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权利,规范村民代表会议的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制定议事规则程序。
村民代表会议要认真履行村级事务决策、管理、监督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村民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决策程序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组织全体村民结合实际,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
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的职责、工作程序及相互关系,明确提出对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移风易俗、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建立村务公开日和村务公开接待日制度。
对村民提出的质疑或质询,有关当事人必须进行解释或解答。
村民有权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民主理财小组应根据多数群众的意见,重新审核有关账目、凭证。
多数村民不满意的事项,必须纠正,直至群众满意为止。
第十四条对村务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弄虚作假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有关政府机关和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要建立村干部任期责任、定期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约束。
第十六条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评议时,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要作述职报告,由评议者评出等次。
对履职不用心、在职不尽责的、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
第十七条加强对村组集体资产及财务的规范管理,建立和完善“村民理财乡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村组收支行为。
第十八条对任期届满的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账目必须进行审计。
有条件的,要对任期内村民委员会账目进行审计。
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对财务未做到及时公开,收支账目不清,村民反映强烈,甚至上访告状的村、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统一力量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山林、
水面、企业、设施等资产,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负责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参与,民政部门组织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保证开展工作的必要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一条要把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绩考核和考核评比民主法制示范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县(市、区)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政府“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