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doc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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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doc 7)
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
主旨:固定资产、财产管理办法公布。
说明:第一条:目的:
为使公司各项财产、器具、设备之购置、登记、保管、移转、
报废(损)、请修、遣失、让售等事项之处理有所依据,使
达物尽其用,特制定本办法。希遵照。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之财产包括各单位所有之土地建筑、电气设备、
通信、检验设备、运输设备、及营运所需之餐厅、客房、医
疗,以及相关设施,事务机器,办公家俱、杂项购置及其他
设备;凡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价值在人民币一百元以上者
皆列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财产管理权责:
1 财产管理部门:负责总理公司财产之增减、异动等登记,
确保实际与帐面相符,并负责本公司财产管理之责任,担
当部门总人司为行政部,分支机构为各分支单位行政部,
未设行政部门者,由其单位最高主管指定单位(或专人)
负责。
2 财产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其所使用财产之保管、养护、请
修等工作,并确保该单位使用之财产品名、规格、数量与
帐卡所载相符合。
3 财产会计部门:负责财产采购计划之审查、财产列管、盘
点、折旧、损耗、报废、除帐等会计事务,必要时,得参
照监标,监验等事务,总公司由财务部,各分支机构由其
分支单位财务部负责。
4 各分支机构之财产管理由总公司行政部负责业务督导,其
所列管之财产增减均应依本办法各条款之规定,报备行政
部备查。
第四条:财产之请购:
财产之请购应由各财产使用保管部门或财产管理部门填具
(请购单),呈核,购置金额在十万元(含)以上者,须由
使用部门作用途说明及效益评估报告,依财务作业核决权限
授权规定逐级核准后,方得送交采购负责部门办理采购。
第五条:财产之采购:
依(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财产之验收:
购入之财产应由经办(请购)单位验收,必要时由会验人员
共同验收,验收时除应填写(验收单)外,另加填(财产增
加单),连同验收文件,转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送交财务
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七条:财产登记:
财产管理单位,应设下列财产记录卡,以为财产之详实记录。
1 财产卡:以一物一卡为原则,但种类相同数量繁多者,得
斟酌实际情形采用集体登记于(财产管制卡)上。
2 财产保管卡:以部门为单位,将各单位保管之财产逐一填
列登记。
以上财产记录卡由各财产管理单位保管,但得视需要,另制一副
本存于使用保管单位备查。
第八条:非购入之财产入帐作业:
凡财产经由租赁,换进,受赠或由其他单位拨入时,由财产
使用保管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接收后,填写(财产增加
单)送交财产管理单位列卡后,转财务部作财产增加登记。
第九条:财产之编号原则:
1 财产编号共九码:第一、二码为财产所属事业部编码,第
三码为财产大分类码,第四码为中分类码,第五、六码为
4 各项财产基本维护原则如下:
①清洁维护:除一般表面清洁外,并应注意机械、马达、
傅动部位、过滤设备、轴承等部位的清洁。
②避免潮湿:随时保持通风及干燥,并注意防潮处理。
③定期油漆:粉刷、防锈处理。
④保持润滑:润滑方式依设备性能处理,并明确规定各项
润滑器具之油料成份及油料量。
⑤正确操作程序方法这说明,异常情形随时调整。
⑥定期保养。
5 各财产保管单位得视各项财产设备性质另订预防保养办法
实施,并设置保养卡记录保养事项。
第十二条:财产之维修:
1 财产需维修时,由使用保管单位填具(财产报修)(损)单
(呈核后)送有关保养维修单位办理维修,若有更换重要
零件者,应于财产卡上注明。
2 财产如有损坏,除经管人员应调查损坏原因外,原则上应极
力设法维修,如确定无维修价值者,方得申请报废。
损坏原因如因管理或操作不当者,应查明责任以惩处。
第十三条:财产之检查:
财产状况之检查由各持有单位依需要订定,并依下列规定办
理。
1 定期检查:每季或每半年至少办理一次。
2 紧急检查:重大灾害后立即办理。
3 不定期检查:遇必要随时为之。
以上检查由主管及技术人员成立检查小组,检查时应尽量周
详彻底,检查后提出报告知会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财产之移转、调拨:
各部门(单位)间如因业务需要相互移拨财产者,由移出单
位填写(财产调拨单)连同财产卡交由拨人单位签收,并知
会财产管理及立帐单位办理移动(调)拨登记。
第十五条:呆滞财产处理:
已无用途之呆旧财产应由使用保管单位随时检讨是否可再作
他用,确无用途之财产应回报财产管理单位,由财产管理单
位每年六月、十二月两次定期依报废作业程序呈核后处理
之,凡残值超过壹万元或未达使用(法定折旧)年限者,应
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得报废。
第十六条:财产之出租:
各部门之财产非经呈准,不得租出、借出、借用或租用。租
出、借出、租入、借入时,应订定租约或借用契约,有关修
缮、保养之费用,税捐负担以及归还条件,均应于契约上分
别订明,损失赔偿责任亦同。
第十七条:财产遗失:
财产管理或使用保管人员如发现所保管之财产缺失时,应即
查明原因据实呈报,如遇窃盗事件应报警处理。并保持一场
状况留待侦察,并于三日内开列损失之财产清单,连同警察
机关的证明文件呈报后,转送财务部得理。
第十八条:财产出售:
无用途或可见之未来将不必使用的财产,得由财产管理单位
呈报出售,唯须事先设定底价并经公开出售之程序或议价。
出售时应通知财务部开立发票,并办理除帐。
第十九条:财产之报废:
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由财产管理单位将已毁损不堪使用或已无
用途,且无法出售之财产,呈核后得办理报废,并通知财务
部除帐,但未达法定折旧年限提前报废者,应事先照会财务
部,呈报税捐稽征机关同意后方得报废。财产遣失、出售、
租(借)出、报废均应由财产保管使用单位或财产管理单位
填写(财产扣减单)呈核后,转交财务部除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