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侮辱国王罪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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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蒙德供诉西班牙案(翻译)

一、事实部分:

上诉人生于1956,上诉提出之时,他住在埃尔戈伊瓦尔,事件发生时,上诉人是西班牙巴斯克自治区议会的右翼分离议会党派的发言人。

二、背景:

在2003年2月21日,日报E.E的处所被搜查并关闭,理由是报纸与恐怖组织ETA的具有关系。10人被逮捕,包括报纸的高管(董事会的成员已经主编)。经过五天的秘密关押,被逮捕的10人申诉其在被关押期间被虐待折磨。

2003年2月26日,巴斯克自治区的区长在一次巴斯克发电站的开幕时接见了西班牙的国王。

在同一天的媒体见面会,上诉人作为发言人,列出了他的团体的对报纸被封事件的政治回应。并在答记者问时回应到:这是“悲哀的”,“巴斯克区长与西班牙国王一起出席这个项目的开幕式是一个实在的政治耻辱。他所言如下:怎么可以让他们和西班牙国王在Bibao照相,国王是西班牙军队的总司令,换句话说国王也就是管理虐待者的人,国王为虐待辩护,并且用虐待和暴力对国民进行君主统治。

三、法律规定:

1.被指证违反公约第十条

上诉人辨称最高法院的裁决认定他严重侮辱了国王,这实际上对其言论自由的不正当的干预,公约第十条如下表述:

1.人人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发表和传播言论不被任何公权

力干涉,但这并不阻碍国家对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许可。

2.但是这种自由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在维护国家安全,统

一,公共安全,其他人的名誉,健康和道德,防止无序和犯罪,以及司法的权威和公正的情况下受到限制或者在民主社会所必须的情况下。

3.政府质疑这种争论的。

A.可接纳性

法管认为这项上诉不是没有根据的,根据公约的第35条第3款,这项上诉是可以接受的。

B.实质依据

2.法官的论证

毋庸置疑,上诉人的定罪源于言论自由被公权力干涉,这种干涉会违反公约,除非它满足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我们要讨论的是这种干预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然后与“民主国家必不可少”的目标是否契合。

(a)法律所规定

法官论述,上诉人所犯罪行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典第490条第3款,使

得其侮辱国王的行为应当得到惩罚。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这个法律的适

用是否达到了保护君主政体的目标,上诉人称,让国内法庭判断是否

有对其言论自由的干涉,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了国内法庭给出的原因的

关联性和充足性了。法官将从“必要性”方面着手去讨论这种干涉。

(b)法律目标

法官的观点,这个干涉是根据第十条第二款中列明的“对他人的名誉

的保护”来做出的,在这个案子中也就是对国王名誉的侵犯。

(c)“在民主社会所必要的”

(i)一般原则

言论自由构成了一个民主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条件,更是个人的自我满足。根据第10条第2款,不局限于“信息”或者“思想”这些不触犯他人的或者中立的形式是可诉的,其他冒犯,惊吓,或者打扰他人的言论也亦可诉。这是多元主义,宽容,和心胸开阔的表现,没有这些,民主只是空谈。正如10条规定的,这种自由是有例外的,但这些例外必须被明确的定义,每一项限制的必要性必须被建立的有说服力。

形容词:“必要的”,在第十条第二款中意思表明了迫切的社会需要的存在。在合同缔约国,在评价是否有这样的需求存在时是有边界的,但是这种需求是与欧洲监管下一致的,包括法律和甚至那些独立的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本法院被授权给出最终判决,即认定这种限制与第十条的言论自由是否是不可调和的。

法院的任务,在行使他的监督管辖权时,不是代替国内的权威,而是去审议第十条下作出的判决。这不意味着监管只局限于确认被诉国家谨慎,诚实的行使他的权力,本院的目的是审查西班牙法院作出的这个干预言论自由的判决所用的原因是否是关联并充分的,是否符合其所追求的法律目标。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法院需要确认西班牙法院适用了第十条所规定的标准,并且是依据相关事实的评估。在第十条中只在很狭窄的范围内规定了政治言论和辩论领域的的言论自由限制,而在这范围内,言论自由是有着最重要性的,并且关乎公众利益。虽然言论自由关乎着每一个人,特别是人群中被选举出来的代表。他代表着选民,选民的关注点并维护他们的权益。于是,侵犯到国会发言人的言论自由权利,需要法院进行十分细致的检查。

对于政客来说,他们可以接受批评的边界要比普通人的要宽很多,因为政客的言论时刻被曝光于媒体,他们也必须有更高的宽容度。他们的名誉也确实需要被保护但是对名誉保护的要求要与他人公开发表政治言论相当,这种言论自由就更狭窄一点。法院更承认,对于政府官员接受批评的限制就更加宽一些,当然与政客的范围还不相同。

(ii)以上原则的适用

法官已经在开头叙述了,上诉人无疑是以被选举出的代表以及发言人的身份,并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发表的言论,所以他的发言是一种政治发言。并且,上诉人的评论是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即自治区政府首脑的欢迎仪式上,事件背景是报纸被查封以及高管被拘留事件的结束。上诉人发表言论是在公众利益的背景之下。据此,西班牙国内权威在解释“必要性”的范围时候是尤其狭窄的

当下,法官要审查的就是国内法庭作出职责的判决的原因,为了去判定国内法庭作出此项判决是否符合其所提及的法律目标,其给出的原因是否是充足并且有关联的,即为了保护国王的名誉。最高法院,推翻了自治区高等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上诉人一年有期徒刑,理由是其对法官的人格侮辱是超过了可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关于上诉人表述的词汇,国内法庭认为它们是不体面的,法律制度的国家下的犯罪行为的最严重的表现。据此本庭指出,我们要区分什么是事实,什么又是价值判断。事实是可以证明的,但是价值判断的真实性是不易受到证据的影响的。证明一个价值判断的真伪的需要是不能侵犯言论自由本身的,国内法庭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判断其言论是事实还是价值判断。然而就算是言论被归类我价值判断,那也一定存在着充足的事实依据来支撑它。用事实来支撑一个价值判断并不用过于苛刻,如果这个信息已经家喻户晓了。

在这个案子中,最高法院在判决中上诉人侮辱性的言语是价值判断而非事情陈述,他们的观点是这些言论作出的场景并不能为言论的严重性而辩护,就报纸的几个高管被虐待一案因为证据不足而没有继续追究。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言论与报社高管被疑受虐待一事有着很大的关联。

把焦点转向言论本身,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言论确实具有攻击性。然而,任何人在参加公共辩论时,如上诉人在本案中,必须不能跨国这道红线,特别是关于对他人名声的保护,不能有任何夸张的言论,甚至挑衅的语言都是被禁止的。换句话说,一定程度的过度言论是可以被接受的。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一些言论确实用了很悲观的角度描绘了国王统治下的机构运转,即他痛恨暴力和痛恨言论,国内法庭和政府都没有依据鼓动暴力或者仇恨言论来为上诉人的定罪来辩护。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言论是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中作出的,所以在这些言论公诸于世之前,上诉人不能重新修改或者精炼他的语句。

另外,本院认为,国内法院依据刑法第490条第3款判上诉人有罪,即国家的元首照其他人享有更高的保护,针对信息的披露和关于他们的观点方面,并对侮辱者施加更大的惩罚。但是本院认为对政府首脑给予更大限度的保护是与公约的精神不相匹配的。曾经的法国法案的第36条已经被废除了,关于对外国首脑和外交官的冒犯,其对法国法案的36条给予外国首脑特权,将他们从关于他们的职责和地位的批评中保护起来,但是这些保护和规定和现如今的政治观念和情况已经不相协调了,本院认为第36条破坏了言论自由,他们没有权利去用正当的程序来保护他们不被影响他们光辉形象的批评所影响。如果用这一条来保护国王的名誉,那就是过于的保护了。

本院认为,与土耳其共和政体不同,但是在它所建立的原则和指导下的判例法在西班牙这样的君主国家同样适用,国王有独特的仪式性的地位。在土耳其,之所以共和国的总统受到如此大的保护,是因为政府机关首脑失去政治地位,改而具有***。本院观点,国王具有中立的地位,国家统一的象征,也不能免除他在作为国家代表的批评,特别是当有人挑战他的权威以及国家的宪政结构时,更加不能免除。国内最高法院认为,上诉人批评宪法的行为是在言论自由范畴之外的。本院认为当提到挑战已经建立的秩序时,言论自由是更重要的。另外,国内高院认为国王对宪法问题是不承担责任的,特别是关于刑法方面,更加不能成为言论自由的阻碍。由于他只是一个象征性的身份,侵害了他的个人名誉。

本院认为,此言论并不涉及国王的私人生活,这些言论并没有针对个人的人身攻击,根据高院的观点,上诉人的言论是在公共场合作出,内容并不是关于个人尊严,他的言论也没有涉及他具体履行政治职责,上诉人仅仅是表达了关于国王仪式性责任,而是国家政府机器和势利虐待了报社编辑。

最后,关于上诉人的刑罚,言论自由干预的相称性也是可以通过刑罚的力度来体现出来的,上诉人被判1年有期徒刑,对于此案是很严苛的,并且将会影响到他将来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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