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各地关于停工留薪期确定标准1、停工留薪期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这一观点的依据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
比如河南省开封市,笔者曾办理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就是如此确定停工留薪期。
2、停工留薪期以医疗结构的休假证明为准。
比如《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上海也是如此。
3、停工留薪期依照当地发布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认。
分类目录对工伤人员的伤害部位做了分类,职工、用人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依据分类目录直接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
持这种做法的地区较多,主要有山东、山西、安徽、重庆等地。
4、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医疗终结鉴定结论确定。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为此,广东省还配套发布了相应的医疗终结鉴定标准。
二、实务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文意,停工留薪期应该是在工伤职工有必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包括医院治疗期间和合理休息期间。
如果职工能够正常工作而不需要暂停工作的,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采取上述第一种按劳动能力鉴定出具日确定的办法,可能会导致不同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没有差别,且在实践中可能引发道德风险:职工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伤情稳定后不主动去或者拒绝单位的要求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拖延的时间越长,可以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
第二种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确定,也存在一定的疏漏。
比如,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包括外省市的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供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是否一概不予认可?如果工伤职工无法提供休假证明,是否就没有停工留薪期?按照第三种办法,即使规定了停工留薪期的分类目录,也有不足之处。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伤停⼯留薪期如何确定?停⼯留薪期由⽤⼈单位根据⼯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留薪期⽬录》,确定⼯伤职⼯的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如何确定⼯伤停⼯留薪期是指职⼯因⼯负伤或者患停⽌⼯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伤职⼯停⼯留薪分类⽬录》相关条⽬确定。
具体程序是:职⼯发⽣⼯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留薪和。
⽤⼈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其停⼯留薪期限,并书⾯通知⼯伤职⼯本⼈。
同时,向劳动保障⾏政机构提出⼯伤认定申请。
⼯伤职⼯停⼯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作⽇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留薪期的书⾯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留薪期。
⼆、停⼯留薪期何时截⽌停⼯留薪期是指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待遇的期间。
停⼯留薪期就是停⼯留薪期的起⽌时间,停⼯留薪期从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时起算。
停⼯留薪期应当截⽌于治疗终结之⽇。
1、对于伤情不重的职⼯,经治疗完全可以治愈⽽致于致残,当然就⽆需进⾏,因⽽其本⾝就⽆伤残鉴定⽇之说;2、从《》的精神看,应该是在劳动者有必要暂停⼯作并接受治疗的,才有停⼯留薪期,如果劳动者经治疗能够提供正常劳动,就⽆需暂停⼯作,这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留薪待遇的前提和基础;3、从审判实践上看,有的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留薪期⽽不及时去进⾏,由此导致停⼯留薪期延长,这对⽤⼈单位来讲是不公正的。
因此,以劳动者医疗终结之⽇作为停⼯留薪期截⽌时间,更符合停⼯留薪期的⽴法本意和审判现实。
⼤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吧。
停⼯留薪期可以说是法律赋予⼯伤职⼯的合法权益,此时⽤⼈单位不能以职⼯受伤⽆法⼯作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强⾏解除的话,则单位的⾏为就会构成违法。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
停工留薪期的若干知识点有些HR认为,认定工伤后,员工的处理周期可能“遥遥无期”;有些HR则是为后续进行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发愁,因为一旦上了等级(十级以上),就难以按照一般条款进行解除。
笔者以为,在处理工伤若干难题之中,最难应对的应该是停工留薪期的管理。
什么是停工留薪期从字面理解,停工留薪期就是员工暂停工作,企业仍然支付工资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定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可见,停工留薪期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病。
只有发生工伤后才可能进入停工留薪期。
这里的“因工”谁来判断?谁说了算?既不是企业也不是员工,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判断。
所以,双方没有争论或者说服对方的必要。
企业方应该第一时间收集事件相关描述和证据,然后及时(30日内)去做工伤的申请和认定。
如果企业申报得晚,或者等到员工自行申报,被认定工伤后本应由社保承担的费用将全部由企业承担。
第二,暂停工作接受医疗。
发生工伤后,如果并不严重,并不会直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只有因接受治疗而停工的,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所以,如有员工工伤,但是本人并未前去医院接受治疗,只是在家休息几天,严格来说,就不涉及停工留薪期的问题。
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的区别实践中,许多人会混淆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认为两者都是停工治疗,而实际上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第一,两者的前提不同。
前者是因工负伤;后者是非因工负伤。
第二,两者的期限不同。
前者根据伤情或者病情确定;后者则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
第三,两者的待遇不同。
前者享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由单位承担;后者则只享受病假工资。
第四,两者届满后的处理不同。
前者届满通常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伤残等级的,除七至十级可以到期终止外,难以按照法定一般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后者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特殊情形除外)。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伤害部位:
根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本人于年月日收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伤者):
年月日。
停工留薪期计算方法
所谓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实践中,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分别如下处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停工留薪期及期间工资怎样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二款对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但对各个伤残等级以及特殊情况下究竟怎样确定停工留薪期还是没有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我们在具体处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经常会遇到职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者只受轻伤但却一直向用人单位出具休假条,有的甚至超过了12个月。
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赋予了仲裁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却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有的人认为不应当支持此请求,因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还有些人认为应当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见不一。
对出具休假条,要审查休假条的真实性,不能一概认可职工所出具的休假单。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
厦门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标准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后不得不暂停工作,那么可以停工留薪的时间有多长呢?《处理意见》中表明,停工留薪期包括工伤医疗、康复治疗和恢复期的期限。
一般来说,如果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未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从职工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
、工伤职工双方对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存在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
例如今年2月1日一名建筑工工伤,有关部门在6月1日为他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那么他的停工留薪期就为从2月1日至6月1日。
停工留薪期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据了解,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例如,一名员工在企业工作满两年,最近工伤,在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那么他在停工留薪期应拿到的待遇为4500元(1500X3=4500)。
关于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其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
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间有作出确认的,按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在本市医院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不低于每天15元计发。
用人单位规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高于每天15元的,按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计发。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附件3
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三份,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工伤认定编号:职工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根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确认该职工停工留薪期为,自事故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7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停工留薪期即满,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
确认需要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签字:用人单位印章:本通知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执一份。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一、目录说明1、本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参考了有关省市的目录,所确定的停工留薪期,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了相对宽松的设定。
在目录制定中征询了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大连市口腔医院、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大连中爱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的意见,经医疗卫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审核制定。
2、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休息的时间。
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包含外伤和职业病两个分目录,外伤目录中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
用人单位:
受伤部位:
根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分类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停工留薪期计算方法
停工留薪期计算方法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暂时无法工作,但雇主仍向其支付工资的一段时间。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停工、设备维修、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期间。
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计算方法:个体劳动者没有员工,只有自己一个人工作,停工留薪期的计算相对简单。
通常情况下,个体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可以按照自身的工资支付周期计算。
比如,如果个体劳动者每月支付工资,那么停工留薪期就是从停工第一天起到下一个工资支付日之前的时间段。
团体劳动者是指有多名员工的企业或单位,停工留薪期的计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以下是两种常见的计算方法:1.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和团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劳动规定中会约定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法。
员工的停工留薪期按照劳动合同或劳动规定的约定进行计算。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的停工留薪期计算方法。
例如,根据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经济性、技术性等原因暂时无工作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支付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雇主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最近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平均工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企业暂时无法工作,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法可能需要依据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就停工留薪期的长短、工资支付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
总之,停工留薪期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个体劳动者或团体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个体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可以按照个人工资支付周期来计算,而团体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可能需要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或协商达成的协议来确定。
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都应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此通知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确认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当在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
确认通知书
编号:
姓名:性别:单位:
家庭住址:受பைடு நூலகம்部位:
根据《黑龙江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及分类目录,确认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成都市工伤停工留薪期标准
成都市⼯伤停⼯留薪期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们关注的问题越来越⼴泛,其中成都市⼯伤停⼯留薪期标准也是⼈们着重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家解决这⽅⾯的问题,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知识,希望可以给⼤家带来帮助。
⼀、成都⼯伤停⼯留薪期标准在⼯伤恢复治疗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注:成都地区的⼯伤可以参照《成都市⼯伤职⼯停⼯留薪期分类⽬录》。
⼆、成都⼯伤认定条件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伤:1.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作时间前后在⼯作场所内,从事与⼯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履⾏⼯作职责受到暴⼒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外出期间,由于⼯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
三、成都市⼯伤认定的程序第⼀步:申请⼈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成都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提交申请,由窗⼝⼯作⼈员进⾏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15个⼯作⽇内书⾯告知申请⼈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调查核实。
第三步:在60⽇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窗⼝⼯作⼈员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
相信⼤家看完以上店铺⼩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伤停⼯留薪期标准的相关内容,对这⼀问题也有了更加全⾯的了解,如果⼤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进⼀步的咨询和了解。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祝您⽣活愉快!。
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限
劳动合同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一、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依据职工受伤或者患病的具体情况。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或者患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认定为工伤的,自受伤或者患病之日起计算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原工资是指职工受伤或者患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多次受伤或者患病的,工资支付按照受伤或者患病期间实际工资计算。
三、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延长期满后,职工仍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除享受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1. 医疗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医疗待遇支付,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
2. 护理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人护理,护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康复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康复费用。
五、停工留薪期后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后,职工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伤残待遇。
2. 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如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申请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期满后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和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
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通常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单位才会给予停工留薪的待遇,但长时间的停工留薪也不是办法,对单位来讲肯定是不行的。
因此就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那实践中究竟应该怎么停工留薪期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怎么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停工留薪期能计入带薪年假吗针对在停工留薪期是否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问题,《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8年开始施行的,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员工不同工龄给予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员工所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但法律也同样规定了在特定的条件下,员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停工留薪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规定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停止工作,但仍享受薪资待遇的一段时间。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员工因病假、产假、丧假、公休假等原因需要暂停工作的情况。
停工留薪期的规定可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停工留薪期规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停工留薪期的长度:停工留薪期的长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
行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因病假、产假等原因需要停工的情况下,停工留薪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限制来确定。
2.停工留薪期的薪资待遇:停工留薪期期间,员工应继续享受
其应得的工资待遇。
这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各项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支付方式:停工留薪期的薪资支付方式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可以选择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周支付。
4.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流程:员工需要提前向雇主提出停工留薪
期的申请。
申请需要包括停工起止时间、停工原因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5.停工留薪期的延长和解除:在特殊情况下,员工可能需要延
长停工留薪期,或者提前解除停工留薪期。
延长或解除停工留薪期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
总之,停工留薪期规定应当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合理的规定可以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益。
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
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贵公司部门的员工,我在此写信是希望能够申请停工留薪期确认。
经过仔细思考和反复斟酌,我认为此一申请是合理和必要的。
首先,我希望对我的个人成长、学习以及家庭状况能够有更好的顾及
和照顾。
作为现代人,我们每个人都面临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竞争,在这
种情况下,个人发展和学习显得尤为重要。
而停工留薪期能够提供给我一
个宝贵的机会,让我暂时远离繁忙的工作,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拓展自
己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个人素质。
这将不仅对我个人的发展有很大
的帮助,也能够将来为公司的发展带来更多的潜力和创新。
其次,我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去照顾我的家庭。
随着工作压力的增
加和时间的分散,我发现自己无法充分地参与到家庭生活之中。
而家庭对
于一个人来说,是最重要的,是一个人奋斗的动力源泉。
因此,我希望能
够有机会在停工留薪期内,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家人、照料家庭,共同
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我希望能够得到公司的理解和支持,同意我的停工留薪期
确认申请。
我相信,在这个期间,我将能够更好地提高自己,充实自己,
成为一个更优秀的员工,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
同时,我也将能
够有更多的时间去关心家人,建立更为和谐美好的家庭。
请公司领导考虑
我的申请,并给予回复。
最后,感谢您对我的关注和支持,我期待能够得到您的支持和认同。
衷心的祝好!
此致敬礼.。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是属于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比如如何确定以及它的期限是多久。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的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以及其他的几种法定情况下,是停止工作也能照样算工资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确定。
那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单位:伤害部位:
根据《X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同志停工留薪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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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江西省工伤赔偿标准2015-04-28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相关规定,江西省职工工伤依法享受如下保险待遇:一、医疗费及康复费用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
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级至十级伤残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应按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2013年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六、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七、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八、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等;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06-15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15:05:45赣人社发〔2012〕49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应当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
第三条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1),确定其停工留薪期,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附件2),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附件3)。
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第六条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七条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第八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第九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本人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附件3)。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并抄送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
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
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和休假证明,其中治疗工伤引发的疾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其工伤医疗费用。
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本暂行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工伤职工伪造、变更诊断证明和医疗资料,获取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有权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2、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doc3、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表.doc附件1《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累及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9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其中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