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审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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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审计体制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审计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本文试图通过了解学习不同的国家审计体制,希望可以从中得到启示,以期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改革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做法和经验。

关键词:审计体制国家审计

审计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审计体制是指审计监督机构的总体构成、隶属关系、社会地位、机构设置、上下级关系和各自相对的职权范围;狭义审计体制是指国家审计组织的隶属关系和审计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地区)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从目前情况看,各国的国家审计大体可划分为几种模式。

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部门,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主要审计政府财政。这种模式在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审计制度的主流。英美两国比较典型。

审计机关属于司法系列。即审计机关除具有审计职能外,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显示了国家对法治的强化。因而,被西欧和南美一些国家采用。法国、意大利、巴西是典型的代表。

审计机关不隶属于任何权力部门。以德国为典型代表,设立了联邦审计院,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之外,直接对法律负责。

审计机关在体制上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是国家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对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主要有瑞典、沙特等少数国家。

审计和监察职能合一。如韩国、蒙古等。

主计审计长模式。如印度等国,设立了独立的主计审计公署,负责财政决算编制、国家财政审计。

下面具体介绍欧美国家具代表性的审计体制。

一、英国审计体制

英国是近代审计的发源地,早在13世纪就建立了王室财政审计制度。英国国家审计署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代表议会对政府公共开支进行审核,监督政府运作,向议会报告工作。它所审计的对象不仅包括从中央到地方所有政府部门和政府机构,还包括逾半数使用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并负责审计所有“国家贷款基金”(即国债资金)账目,此外,英国国家审计署还凭实力承担了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农业指导与基金保障组织的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署每年向议会下院公共账目委员会提交报告,后者在此基础上,再向政府提交报告,指出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提高工作绩效提出各种建议。按惯例,政府必须在两个月内就议会报告作出答复。国家审计署也有义务回答所有议员的咨询。另外,政府财政部还专门委派一些高级官员配合国家审计署的工作,以确保公共资金得到谨慎运用,这些高级官员对公共资金的运用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他们和国家审计署署长一道,可出席议会下院的所有听证会。

国家审计署还对政府绩效评估确定了三项标准:一、是否花得少,是否尽可能少花钱多办事,以最少的资源取得最好的效果;二、是否花得好,通过比较所

投入资源与所产生效益进行评定;三、是否花得明智,通过比较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如果主计审计长发现某个项目或机构存在不合理开支或浪费了公共资金,有责任提请议会加以注意和有关方面进一步调查。

国家审计署的工作,不仅是议会监督政府运用公共资金、改善行政管理的主要工具,也是英国打击政府腐败行为的重要支柱。而且,在发现重大腐败案件和司法部门介入之后,英国国家审计署并不就此止步,而会继续追踪有关部门是否采取补救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不仅送交议会,由议会责成有关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予以回应,同时也上网并向媒体披露,形成舆论压力。所以,英国国家审计署并不是孤立地执行对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监督管理功能,它与议会、司法机关、媒体等环环相接,是保障和促进英国发展的相对完整的制度环境的一部分。

二、法国审计体制

法国是典型的司法型审计体制,设立审计院,享有最高法院的某些特权,可以对违法或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

法国的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事后审计,结合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利于被审计单位改善工作,并且可供国家各个职能及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参考。同时,审计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公共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公共会计账目的准确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审计法院的审计对象主要包括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共机构。

在法国,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具有较高的公开性。一方面,审计法院每年就要就国家财政手指与预算执行情况的事后审计撰写年度审计报告,并每年11月底或12月初经高级法官委员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文件,,并移交议会,成为议会发给每个议员的资料,并将审计通过的审计报告在各官方报纸进行公开,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另一方面,审计法院于次年的6月至7月公开法院一年有上千份审计报告,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筛选,对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公告。审计法院除了具有检查和报告权以外,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法国审计法院可就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中所查清问题出具报告判决书、做出合规与不合规的结论以及相应处罚的裁决。

三、德国审计体制

德国的审计机关包括联邦审计署以及各州的审计厅,前者负责联邦机构以及政府参股企业的财政管理、收支状况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等的审计,后者负责审计州内的公共机构及政府参与的企业的财政管理等。这两级机构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审计机关最大的特点是完全独立,它只对有关法律负责。审计机关完全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审计的时间、方式和范围。在审计机关审计的项目中,也有不少来自民间举报。审计署根据情况选择审计的对象。审计机关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像法官一样的独立性。审计署署长以及副署长由议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出,而普通的审计人员则由审计署署长任命。德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保证了它的工作没有外部压力,真正可以“铁面无私”。

德国控制腐败的制度相对健全,同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大宗的公款挪用或私吞等情况较少发生,因此德国审计机关相当大的工作量,投入到了提高公共财政

的使用效率以及最大程度节省财政支出的方面。

联邦审计署每年出版一本《审计结果评点》报告,毫不留情地指出联邦总理府、各大部委及其他公共机构的比较重大的财政管理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在一些当事部门也承认的问题后面,当事部门还提出了改进意向。

审计机关建立了问题跟踪制度,以进一步督促当事机构纠正问题。在《审计结果评点》报告公布两年之后,审计署出版一份《改进情况报告》,公布所提出财政问题的处理结果。

德国审计机关工作保持着巨大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审计工作对财政管理的监督力度。《审计结果评点》报告完成后,首先提供给联邦议院以及联邦政府。联邦议院有专门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是否属实并监督当事机构落实改进措施。随后,审计机关会举行专门的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和公众公布报告。在审计机构的网站上,也可以看到报告的全文。对于那些特别重大问题的审计,审计署会出版特别报告。

审计机构在审计的同时,也对国家公共机构提供有关财政管理的咨询,帮助它们提高财政支出的质量、节省支出和增加收入。这不仅体现在《评点报告》中,平时审计署也会通过特别的咨询报告的形式对有关机构提建议。联邦审计署表示,这种咨询的强度和广度在不断得到加强。

四、美国审计体制

美国国家审计体制由立法型审计机关和行政型审计机关两部分组成。立法型审计机关包括美国国会所属的审计总署和各州议会、地方议会所属的审计长办公室。行政型审计机关包括联邦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监察长办公室和各州政府及地方政府下设的审计局或州政府部门的监察长办公室。为了适应美国审计管理体制的需要,美国经过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内部审计三大体系的审计机构。

美国国家审计具有较强的独立性。美国审计总署隶属于立法部门,向国会报告工作。对总统及其下属的行政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美国审计总署的主计长具有独特的地位。由国会提名, 总统任命, 任期为十五年, 其退休时薪金不减。在任期内, 只有参、众两院联合决议方可能使主计长被免职。由于独特的地位和较长的任期, 总统无法对其构成威胁, 从而有效地保证他独立地开展工作。

根据立法所赋予的权限, 美国审计总署于1972 年制定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 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审计的工作范围。它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财务和合法性审计, 二是经济和效率审计, 三是计划项目效果审计。美国审计总署拥有足够的调查权,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不能直接地或强制地采取控制行动, 即没有直接处理权, 其权限仅限于检查、评价和向国会报告。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读本》阎至刚编著 2001

《国外审计体制简介》国家审计署 2005、09

《国外审计制度管窥》徐剑梅、郑汉根等 2004、09

《世界审计体制的浅析》远安县审计局蔡路 2010、08

《中美国家审计体制比较研究》刘旭红 2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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