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险核保规则与初审要点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f. 堤坝、围堰、水库、码头、航道疏浚等水工工程(沿海地区小型
水工工程除外);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禁止承保业务
a. 违规建设项目; b. 设计或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经验的建设项目; c. 煤矿开挖、地下矿井、海底电缆或光缆铺设工程。
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一、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项目的保险标的为:在列明工 地范围内、与保险合同明细表中保额对应的、在工程量清单中分 项列明的财产或费用。 下列财产如需承保,必须在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 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 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 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 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 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月或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溢额分保协议限制 保险期限(含保证期)的长度超过60个月的项目无法放入溢额分保
协议。若超过,需办理临时分保。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四、特种风险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的特种危险一般可分为两类:a、地震、海啸;b、洪水、
风暴、暴雨、台风。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必须根据工地自然地理 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 等因素确定。 一般地,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70%-80%确定。对于遭受 特种危险灾害可能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限额应考虑设定得稍低一 些。
工程保险 核保规则及初审要点
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 2010年4月
内容提要
一、核保规则 二、系统初审要点
2
财产责任险部
一、核保规则
1、内容说明 2、条款使用 3、承保策略 4、核保细则 5、资料提供 6、部分工程类型的初审要点 7、其他核保规定
财产责任险部
1、培训内容说明
本初审规则适用于非航空航天、电力及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的 普通工程险业务; 适用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房工程保险。 注:最新报备的工程险险种中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见《太保(备案)[2009]N43号-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该险 种的保险责任为列举式,有别于传统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该险种 目前我公司尚未有承保案例。本规则暂不适用于该险种。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三、保险期限及保证期 1、建筑/安装期限 建筑/安装期限应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设定。 试车期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如试车设备为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
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保证期 保证期一般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缺陷期进行设定。保证期一般为6个
路工程; g. 项目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承保条件较好的项目;或同类项目以
往无损失事故或损失很小的项目。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一般承保业务
二、一般承保业务 a. 集成电路安装工程、大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安装工程(投保金额在
RMB10亿以上); b. 地铁建筑工程; c. 桥梁工程; d. 大型纯隧道工程; e. 标的坐落地在境外(包括香港和澳门)有中国利益的工程。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1、第三者责任险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不应单独承保。 2、设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工程造价及规模大
小,工程本身风险的大小,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 况。对工程本身风险高,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况 欠佳的业务,赔偿限额应考虑适当控制。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方案设定指导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方案由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
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财 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第三 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组成。 宜设定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控制承保风险。 一般地,大型项目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第一部分保险金额的5-10%;小型项目的第 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第 一部分保险金额的50-100%。 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设定在RMB20-50万以内 。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谨慎承保业务
a. 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 b. 沿海地区小型水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3亿以内); c. 小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10亿以内); d.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项目; e. 大型特殊类型的施工机械如:盾构机、架桥机、水上施工机械等
在跟单共保业务中,可以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鼓励承保业务
一、鼓励承保业务 a. 除集成电路工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大型门机龙门吊外的各
类工业企业安装工程; b.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附属设备安装工程; c.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工程; d. 市政设施工程; e. 城市地面及高架道路工程、城市轻轨工程等; f. 非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或仅投保路面的公
财产责任险部
2、条款使用
1、主条款: 工程险各险种主条款,应使用向保监会报备同意后的标准条款。 对于各类非标准主条款,原则上应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对条款具体 内容进行审核,并报保监会备案后使用。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 ,应使用我司报备过的附加条款,并充分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 和被保险人需求,力求规范、严谨。对非我司报备附加条款,根 据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关于非车险非标附加险条款申报审批管理 事宜的通知》要求,上报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总公司承保部 审核后 ,报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履行报备手续。
水工工程除外);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禁止承保业务
a. 违规建设项目; b. 设计或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经验的建设项目; c. 煤矿开挖、地下矿井、海底电缆或光缆铺设工程。
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一、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物质损失保险项目的保险标的为:在列明工 地范围内、与保险合同明细表中保额对应的、在工程量清单中分 项列明的财产或费用。 下列财产如需承保,必须在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 同中载明保险金额: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 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 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 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 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 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月或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溢额分保协议限制 保险期限(含保证期)的长度超过60个月的项目无法放入溢额分保
协议。若超过,需办理临时分保。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四、特种风险赔偿限额 工程保险的特种危险一般可分为两类:a、地震、海啸;b、洪水、
风暴、暴雨、台风。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必须根据工地自然地理 条件、以往发生灾害的记录,工期的长短和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 等因素确定。 一般地,可按物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70%-80%确定。对于遭受 特种危险灾害可能性较大的工程项目,限额应考虑设定得稍低一 些。
工程保险 核保规则及初审要点
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 2010年4月
内容提要
一、核保规则 二、系统初审要点
2
财产责任险部
一、核保规则
1、内容说明 2、条款使用 3、承保策略 4、核保细则 5、资料提供 6、部分工程类型的初审要点 7、其他核保规定
财产责任险部
1、培训内容说明
本初审规则适用于非航空航天、电力及石油、天然气上游行业的 普通工程险业务; 适用险种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建房工程保险。 注:最新报备的工程险险种中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见《太保(备案)[2009]N43号-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该险 种的保险责任为列举式,有别于传统的一切险保险责任。该险种 目前我公司尚未有承保案例。本规则暂不适用于该险种。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三、保险期限及保证期 1、建筑/安装期限 建筑/安装期限应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工期进行设定。 试车期一般不应超过3个月。如试车设备为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
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保证期 保证期一般依照工程合同规定的缺陷期进行设定。保证期一般为6个
路工程; g. 项目虽然有一定的风险,但承保条件较好的项目;或同类项目以
往无损失事故或损失很小的项目。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一般承保业务
二、一般承保业务 a. 集成电路安装工程、大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安装工程(投保金额在
RMB10亿以上); b. 地铁建筑工程; c. 桥梁工程; d. 大型纯隧道工程; e. 标的坐落地在境外(包括香港和澳门)有中国利益的工程。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1、第三者责任险为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附加险,不应单独承保。 2、设定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工程造价及规模大
小,工程本身风险的大小,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 况。对工程本身风险高,周边第三者建筑结构、地下管线等状况 欠佳的业务,赔偿限额应考虑适当控制。
财产责任险部
4、核保细则
3、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方案设定指导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方案由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
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财 产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第三 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组成。 宜设定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赔 偿限额,第三者人身伤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控制承保风险。 一般地,大型项目的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 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第一部分保险金额的5-10%;小型项目的第 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第 一部分保险金额的50-100%。 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以设定在RMB20-50万以内 。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谨慎承保业务
a. 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 b. 沿海地区小型水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3亿以内); c. 小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投保金额在RMB10亿以内); d.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项目; e. 大型特殊类型的施工机械如:盾构机、架桥机、水上施工机械等
在跟单共保业务中,可以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
财产责任险部
3、承保策略——鼓励承保业务
一、鼓励承保业务 a. 除集成电路工程、易燃易爆类化工工程、大型门机龙门吊外的各
类工业企业安装工程; b. 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的附属设备安装工程; c. 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工程; d. 市政设施工程; e. 城市地面及高架道路工程、城市轻轨工程等; f. 非山岭重丘及洪涝区的公路、铁路建筑工程,或仅投保路面的公
财产责任险部
2、条款使用
1、主条款: 工程险各险种主条款,应使用向保监会报备同意后的标准条款。 对于各类非标准主条款,原则上应由总公司相关部门对条款具体 内容进行审核,并报保监会备案后使用。
2、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主条款的扩展、补充和说明。对于附加条款的使用 ,应使用我司报备过的附加条款,并充分考虑标的实际风险状况 和被保险人需求,力求规范、严谨。对非我司报备附加条款,根 据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关于非车险非标附加险条款申报审批管理 事宜的通知》要求,上报分公司非车险发展管理部/总公司承保部 审核后 ,报总公司产品开发部,履行报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