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四章海上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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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陆路运输合同关系, 还是货运代理关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主 要内容:
(1)主要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 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 条例分别规定的
3、第4057/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海上运输中不公平定价行为的条例》
反对第三国船东的不公平运价行为 4、第4058/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为了保障海上运输货物自由通过而协调行动 的条例》 对第三国的货载保留或限制货物运输采取协调一致的对抗 行动: *外交抗议 *对第三国航运公司采取装载、运输、卸载货物的许可证 制度 *强制规定货物限额 *强制征税
(三)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四)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五)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六)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七)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八)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3)、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问题:
(1)本案中原告的货运代理人是谁?
(2)本案中的无船承运人是谁?实际承运人又是谁?
(3)如何认定上海建发和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 称NW公司)之间的关系?
(4)哪一份提单是House 提单,哪一份提单为船东提单?
(5)经纬服装诉称,NW公司的提单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 通部登记备案,上海建发在签发提单时亦不是合法登记的 无船承运人,应无权以无船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签发提单。 上海建发应为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其利用提单, 非法剥夺了经纬服装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货物损失, 应承担提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涉案运输合同无 效,上海建发退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相应的货款损失
箱联运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管理规定》
(1)定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 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 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 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 费或佣金的行为。
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向原 告进行追偿。原告与收货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作出了11万美 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 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 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 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 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被告称是货运代理性质的公司,与原告往来的传真件是代 理协议,其根据传真出具的有关运费的发票抬头是货代专 用发票,所以双方不存在承托关系,而是货运代理关系, 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委托吴淞公司进行实际运输。
理由是:上海建发接受订舱,签发未在我国交通部登记的 NW公司提单,违反了《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六条“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不得经 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 二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涉案运输合同应属无效。 该合同是否应该认定为无效?
独立经营人---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 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2)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代理人 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包括:
(一)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 装 (二)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 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4)、作为独立经营人时的单证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实行登记编号制度。凡在我国境内签发的国际货运代理提 单必须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报商务部登记,并在单据上注 明批准编号。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 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 地为吴江。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 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 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 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货物到 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 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 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 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 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 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 地
第三章 海上运输管理
我国对海运业的管理 各国对国际海运业的管理 《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
第一节 国际海上运输管理措施
一、国际海运管理的优惠政策与法规
美国: (一)沿海运输权的保留 (二)保留进出口美国的货物(flag
discrimination):
《1904军用物资运输法》 《1934年17号政府决议》 《1954年货载保留法》
(三)实行营运差额补贴和造船差额补贴
注意:OECD已达成协议,从1996年起政府不给造船补 贴
(四)税收补贴
第二节 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一、国际海运市场的特点
指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运输市场,既包括两国之间的运输, 又包括第三国运输。
1、运输能力不稳定,竞争激烈。 2、受到国际贸易的影响。 3、各国政府都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 4、垄断现象存在。
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1)、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 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 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 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 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 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
签左下角注明签单代理人为 C&DINTERNATIONALTRANSPORT FORWARDING,INC. (上海 建发的英文名称) 。 同日,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实际承运 人的身份签发了编号为HDMUQSL680592的海运提单,提单 载明:托运人为THE C&D INT’L TRANSPORT CO. SHANGHAI BRANCH。收货人和通知方为NW公司,并注明运费到付。 在庭审中,经纬服装称,涉案货物在目的港被他人不凭正 本提单提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又称涉案货款未收到, 但同时确认涉案核销单已经核销。
理论探讨: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行为或合同是否一概无效? 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的合同无效
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 1.必须违反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
制定的行政法规,才能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二、各国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对从事国际海运企业的管理 对国际海运运价的管理 美国:1916 《航运法》 1、对班轮公会的规定; 2、班轮协议要报送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 3、运价管理方面,要申报“运价本” 4、对受控制承运人(controlled carrier)的管理作专门 规定 5、反对承运人的不公平合理的竞争。
• 2.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强行法
规可分为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二种。强制规定者,指命令 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禁止规定者,指命令当 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而禁止规定可再分为取 缔规定及效力规定。
• 3.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
• 案例2:2000年4月5日,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以
欧共同:
1、第4055/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自由地
提供海上运输服务适用原则的条例》
反对人为地确定货载分享的协议;货载分享安排应逐步 淘汰或调整。
2、第4056/86号条例 《欧共同关于海上运输适用欧共同<条例>第85条和第 86条实施细则的条例》
使海上运输适用竞争原则,明确对班轮公会的豁免,但 对其监督、防止公会及成员滥用权利。
2、新法规和其他法规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
规定》(“国际货代规定”) 1996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管条例”或“水规”) 1997年10月1日《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集装
三、我国对国际海运市场的管理
1、曾经颁布的法规
交通部1985年4月11日发布的《交通部对从事国际海运船 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3月2日发布的《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 1990年6月20日发布的《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定》 1992年6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 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10月17日发布的《外国水路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管理办法》
NVOCC & Freight Forwarding 的区别
1、从合同上签字判定 2、对托运人责任不同 3、对实际承运人不同。 4、从盈利方式上看不同。
5、从提单签发不同。
案例: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常州市武进经纬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服 装)与美国CAF RAFAEL MORALES INC.(以下简称CAF公司) 签订了一份出口纯绵染色布协议。约定贸易方式为FOB, 结汇方式为T/T。2003年11月5日,经纬服装委托被告厦门 建发国际货物运输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发) 办理涉案货物的商检,内陆运输等事宜。同年11月7日, 上海建发向经纬服装开具了一张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费 项目为商检费、包干费等。11月13日,承运人NW EXPRESS INC.(以下简称NW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货代提 单,提单编号为SHA4695LAR。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托 运人为经纬服装,收货人和通知方为CAF公司。提单底部
①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包括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 (中国法人)和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外国法人)
②国际班轮运输业务: 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 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
③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包括中国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 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 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 活动。
程序要求: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 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 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
无船承运业务包括为完成该项业务围绕其所承运的货物开 展的下列活动: (1)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2)以承运人身份接收货物、交付货物; (3)签发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4)收取运费及其他服务报酬; (5)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或者其他运输方式经营 者为所承运的货物订舱和办理托运; (6)支付港到港运费或者其他运输费用; (7)集装箱拆箱、集拼箱业务; (8)其他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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