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行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渝发改交通〔2020〕1559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建设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2017年,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7〕34号),对促进全市港口码头健康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岸线利用率,提高全市港口码头集约化发展水平,助推全市港口码头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港口码头建设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多用途码头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多用途码头指装卸件杂货和集装箱的码头。
自2020年9月1日起,尚未开工建设的企业投资港口码头项目,凡属规划中含有集装箱功能的港口作业区的,均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前需市交通局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其余港口码头项目,应事先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交通局,与市级有关规划充分衔接后,再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码头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港口码头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交通局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强化多用途码头和深水岸线码头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不按照相关要求审批、建设,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运营期擅自改扩建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并依法依规处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2020年9月30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交委法〔2017〕26号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港航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委质监局,委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规定,我委对2016年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对《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附件2),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附件1市交委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造价人员从业行为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123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10〕11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交委港〔2008〕1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穿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07〕121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若干措施渝交委法〔2007〕14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1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渝交委运〔2005〕47号附件2有效期满继续施行的市交委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55号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枢纽互通建设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47号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营运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管养〔2012〕32号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渝交委法〔2012〕14号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和控制有关措施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14号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2〕6号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路〔2012〕32号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交委路〔2011〕106号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7号1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1〕24号1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交委安〔2011〕4号1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10〕26号1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交通系统2007年度第二批市级管理权限下放项目的通知渝交委法〔2007〕15号14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渝交委法〔2007〕13号15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1号16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法〔2006〕22号17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2007〕10号18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港口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交委港航〔2010〕14号19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通知渝交委运管〔2009〕1号20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的通知渝交委路〔2008〕31号21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渝交委路〔2006〕150号22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速公路路面及附属设施日常保洁养护技术标准和重庆市高速公路沿线设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标准的通知渝交委路〔2010〕46号——结束——。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渝港口港传[2007]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15
【实施日期】2007.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渝港口港传[2007]9号)
各区县港航局(处、所)、港口所、局直属处、有关港口企业:
针对我市运营的港口码头的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交通部明传电报交水明电([2007]0902号)通知要求,我市决定再次开展港口码头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如下:
一、重点排查对象
我市已经投入运营的5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主要设备安全状况、危险品堆场区安全性等;港口码头、港外场站、装箱点的内贸集装箱超载。
二、排查主要内容
1、查现有码头技术状况
重点是建成投产多年的老旧码头状况和改造加固情况(详见附表1、2)。
2、查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主要是查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是否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3、查项目运营管理
主要是查运营中的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纪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4、查安全隐患
主要是查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批复(渝府[2005]189号)市规划局、市交委:你们《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的请示》(渝规文〔2005〕1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重庆市港口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布局规划)、《重庆市港口岸线利用规划》(以下简称岸线利用规划)规划范围为我市具备建港条件的区县,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等20个主要港区为重点。
近期规划年限为2010年,远期规划年限为2020年。
二、同意布局规划的目标为:到2010年,港口布局初步合理,三大枢纽港区逐步形成,进一步扩大辐射川、黔、陕、滇范围,为我市基本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奠定基础。
到2020年,港口布局重点突出、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
枢纽港区和重点港区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起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把我市建成长江上游的航运中心。
三、同意布局规划将我市港口划分为枢纽港区、重点港区、一般港区和中小港点四个层次。
港口布局将形成以主城区、万州区、涪陵区“三枢纽”港区为中心,永川市、江津市、奉节县、合川市、武隆县五个重点港区为依托,其他港区为基础的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系统完善的港口体系。
全市港口布局将构筑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化学危险品及旅游运输等五大完善的专业化运输系统。
四、同意岸线和规划控制建港岸线总长188公里,其中2010年前岸线以资源整合、合理利用为主,利用建港岸线总长度76公里;2010—2020年岸线利用以功能调整、科学开发为主,新增利用建港岸线长度25公里,达到101公里,预留建港岸线87公里。
重庆主城港区长寿朱家坝化工码头一期工程通航条件及优化措施_杨斌
码头泊位前沿线布置在自然等深线 147~149 m 处; 2 号码 头泊位前沿线布置在自然等深线 144 m 处。 2. 2. 2 结构型 式
1 号泊位采用架空直立式与浮码头相结合的结构型式, 码头由一座架空直立栈桥、一艘钢质甲板驳船、钢引桥、靠 泊趸船和护岸构成, 栈桥长 81. 65 m, 钢质驳船长 30 m, 钢 引桥长 12 m; 2 号泊位采用桩基框架结构; 3、4 号泊 位采 用架空直立式 与浮码头相结合的 结构型式, 码头由一座 架 空直立栈桥、可拼装的钢质标准浮箱、一榀钢引桥、一 艘靠 泊趸船和护岸构成, 架空直立栈桥长 58. 6 m, 标准浮 箱每 节长 12 m, 钢引 桥长 12 m 。1、3、4 号泊位均采 用宽 13. 5 m 的钢质趸 船。 3 码头工程对河道通航条件的影响
( m/ s) 最大比降变化
( ‰) 最大流速变化
( m/ s) 最大比降变化
( ‰)
0. 23 0. 42 0. 20 0. 33 0. 17 0. 19 0. 114 0. 128 0. 116 0. 131 0. 130 0. 166 0. 21 0. 38 0. 16 0. 30 0. 14 0. 16 0. 109 0. 121 0. 116 0. 127 0. 125 0. 139 0. 17 0. 33 0. 16 0. 26 0. 11 0. 16 0. 082 0. 085 0. 078 0. 091 0. 096 0. 103
2. 1 方案一 ( 设计推荐方案)
趸船和护岸构成。2 号 泊位采 用架空 斜坡道 和架空 直立式
2. 1. 1 总平面 布置
平台结合的混合结构型式, 码头由下 河道路、岸边架空作业
4 个独立 泊位从长 江上游往下 依次布置 为 1 号散货 码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渝交委[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2014〕42号)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发展改革委,市港航局、重庆海事局、长江重庆航道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港口岸线审批权限我市港口岸线审批按照科学评估、逐级报送、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一)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和《重庆市港口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文件要求,否则不予受理。
(二)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交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需要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岸线,由市交委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三)申请使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市港航局审批,并报市交委备案。
(四)申请使用规划四级以下航道内的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港口设施的,由港口所在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并报市港航局备案。
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船舶修造厂、锚地(停泊区)、支持保障系统(包括交通、公安、武警、渔政、环卫、应急救援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修建或设置的非经营性的、用于公益用途或行业管理的码头)和水上餐饮娱乐趸船等设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的通知渝交委路〔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修订后的《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已经我委2015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试行)》(渝交委路〔2011〕110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9月14日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要求为预防公路水运工程发生群死群伤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安监发〔2014〕2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强制性要求。
如有违反,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按照国家、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强制性要求适用于市级重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通用要求(一)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编制、计算、复核人员签字,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承建法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实行总承包的为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渝发改交〔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发改交〔2016〕13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上游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8号),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的建设管理,确保港口岸线资源合理、有效利用,提高港口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我市港口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管理通知如下。
一、强化港口规划引导约束作用为保障规划执行的严肃性,强化港口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新建、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凡不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可编制所在地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港口项目建设用地、岸线使用和集疏运通道等进行细化,但不得违反和突破全市港口总体规划。
二、引导港口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全市港口经营企业特别是集装箱业务向“4+9”港口群集中,集约利用好“4+9”港口群资源。
严格控制新建件杂、散货和集装箱泊位,在市域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原则上不新规划布局港口码头。
严格控制新建危化品码头,新增危化品码头应集中布局。
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应按照区域港口、物流和产业一体化布局原则,建设大型化、专业化、集约化港口,以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
具体标准为:长江干线(含重要支流河口段)新建、改(扩)建港口码头原则上泊位数不少于2个,单个泊位年通过能力:集装箱不低于15万标箱,化危品不低于60万吨,散货不低于150万吨,件杂货不低于60万吨。
交水函[2015]3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5〕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2013年我部颁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
结合2014新《安全生产法》出台,我部进行了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调研,并开展了安全专项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现结合新《安全生产法》和监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2014年专项整治成果2014年,我部组织开展了港口油气输送管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逐个建立所监管企业的基础档案,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施信息、安全设施信息、主要负责人信息及码头、储罐、管线电子分布图等必要内容,并于2015年6月底前将档案报送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组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跟踪隐患后续整改,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督促企业完善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将档案建立情况和隐患后续整改情况书面报部。
二、开展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针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普遍存在安全设施老旧和配备不齐的问题,今年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港口安全设施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安全设施的专项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设施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要对辖区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全面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
请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整治情况书面报部。
三、加强法规标准建设,完善制度体系部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各地监管实际,修订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的规章标准,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
各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规章和标准,指导基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渝港航发[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港航发〔2009〕94号)各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局(处、所)、各局属单位、交通执法水上大队:2009年3月2日,接群众举报,一牌照为“渝FH0551”的解放车装载剧毒化学品氯乙酸,准备在万州红溪沟滚装码头乘“万港腾飞8”滚装船前往宜昌茅坪。
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调查组赶往现场,对正在配载的“万港腾飞8”上车辆进行逐一排查,发现嫌疑车辆已登船。
调查组立即对该车司机进行询问,但该车司机对所提问题搪塞回避,坚称所运货物为石材,并拒不提供货运单。
调查组当即对车辆实施开包查验措施。
经查,“渝FH0551”载有35吨氯乙酸,属国家在内河禁运的剧毒化学品。
调查组立即责令该车下船,对当事车辆和司机进行了扣留,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处理。
目前,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经妥善包装后瞒报成普通货物通过滚装船进行运输的案件屡有发生,给水路运输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切实加强港口管理,请各港航管理部门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港口码头的日常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港口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相关事宜如下通知: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港口作为水上交通运输的重要关口和源头,其控制程度直接决定着船舶运输的安全。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结合辖区实际,加强港口码头安全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港口码头各项安全工作。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目前,我市的反恐防恐形势依然严峻,各单位要分级、分块落实工作责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一切安全问题,确保港口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规划和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建设方案的批复-渝府[2012]4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规划和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建设方案的批复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规划和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建设方案的批复(渝府〔2012〕42号)市交委:你委《关于批复〈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规划〉和〈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建设方案〉的请示》(渝交委文〔2012〕9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为满足大型豪华邮轮发展需要,提升长江三峡旅游精品形象,原则同意《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
二、《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为:到2015年,形成长江上游现代化邮轮母港构架,提升长江干线旅游码头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邮轮产业快速发展。
到2020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现代化邮轮母港,长江干线旅游码头服务达到世界一流水平,邮轮产业成为全市旅游业的重要支柱之一。
三、长江重庆段旅游码头划分为邮轮母港码头和一般停靠码头两个层次。
其中,2个邮轮母港码头布局在南岸区广阳岛和南岸区鸡冠石下窑沟,10个一般停靠码头布局在涪陵蔺市、涪陵白鹤梁、丰都名山、忠县石宝寨、石柱西沱、万州壤渡、万州鞍子坝、云阳张飞庙、奉节宝塔坪和巫山龙门,码头泊位长度须满足130米以上豪华邮轮靠泊。
你委要根据港口水陆域实际情况对具体布置方案作进一步优化。
四、请你委会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建设方案》要求推进相关工作。
五、规划若需变动,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结束——。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局•【公布日期】2020.06.19•【字号】渝交规范〔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的通知渝交规范〔2020〕4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已经我局2020年局长办公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2020年6月19日重庆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港口管理,规范老码头经营行为,根据《重庆市港口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码头,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2004年1月1日)前已经存在;(二)不违背规划、环保、安全;(三)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四)能够提供证明码头在2004年以前存在的佐证材料,如交通、港口、航道、海事、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或批复文件等。
第三条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指导全市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重庆市港航海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港航海事中心”)负责指导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交通部门”)或区县(自治县)港航管理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工作。
第四条老码头技术检测与评估分为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和码头现状综合评估两部分。
实施检测与评估的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结构乙级及以上检测资质,负责对码头结构进行检测并编制《老码头结构工程技术检测报告》。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委港〔2015〕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委(局),市港航局,委质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以适应我市水运建设发展的要求,现将《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5年11月30日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港口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运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从事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包括港口及其配套设施、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配合交通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行业管理;同时,负责施工图由其审批的市级立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后续建设行业管理。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船舶和码头治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船舶和码头治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渝交委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船舶和码头治理工作检查的通知(渝交委科〔2011〕33号)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沙坪坝区、渝中区、九龙坡区政府:根据市政府创模任务分解,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联合下发了《进一步加强主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船舶和码头治理工作的通知》(渝交委〔2011〕74号)(以下简称《通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于今年9月30日前完成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船舶和码头的综合治理工作。
为确保按时完成该项创模任务,市交委会同市环保局拟于近期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组成员由市交委、市环保局、市港航局等单位派员参加。
二、检查时间及安排2011年9月27日南岸区、巴南区2011年9月28日江北区、沙坪坝区2011年9月29日渝中区、九龙坡区三、检查方式及内容(一)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查看台帐资料等方式进行。
(二)检查内容1.市交委和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通知》中提出了治理原则、要求并明确了治理对象,检查组要严格按照《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和工作任务分解表,对实施搬迁措施的船舶和码头检查是否搬迁到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实施综合治理措施的船舶和码头检查是否设置打包厕所、是否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具备船检检验证书、生活污水是否达标排放、生活垃圾是否打包送岸等。
2.查看各区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摸底排查、工作方案制定、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台帐,现场核验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相关要求请各区相关单位做好安排,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并将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该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航港局)以便工作联系。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06•【字号】渝交委计[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渝交委计〔2010〕84号)市发展改革委:2010年7月23日,你委会同我委共同审查了《重庆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核准报告》(以下简称“核准报告”),鉴于项目业主和报告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成“核准报告”,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将我委有关意见函告如下:一、建设的必要性重庆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化危品码头工程的建设是为满足长寿化工园区原料和产成品运输需要,是长寿化工园区的重要基础服务设施,有利于促进长寿区经济社会发展,其建设是必要的。
二、建设的可能性拟建码头符合《重庆港总体规划》,项目位于长寿区白鹭嘴河段,距宜昌航道里程590.75km~590.5km之间。
该河段河势稳定,地质条件较好,三峡成库后,码头水域、陆域条件基本满足建设要求,外部协作条件基本具备,建设该码头是可行的。
三、建设规模原则同意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化危品码头工程建设3000吨级化危品泊位2个,设计通过能力为180万吨/年,并配套建设后方陆域堆场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四、建设方案《核准报告》提出两个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方案各具特点,原则同意《核准报告》推荐的方案一(趸船管道输送方案)的平面布置、装卸工艺和水工结构方案。
五、项目业主同意由重庆长航化工码头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
六、工程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该工程投资5200万元。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七、建设工期总工期为12个月。
二○一○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
岸线选址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渝交委港航[2011]2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0.17
【实施日期】2011.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通知
(渝交委港航〔2011〕25号)
长寿区交通局:
你局《关于重庆长航钢城物流有限公司长寿江南作业区钢城码头岸线选址的请示》(长交政〔2011〕220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工程长寿新区一期生产以及下一阶段发展的物流需求,本着“服务重钢,面向社会”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与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由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与重庆晏家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新路航船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长航钢
城物流有限公司,拟选址长江右岸长寿盐巴石马皮包江段修建普货码头一座。
重庆主城港区长寿朱家坝化工码头一期工程通航条件及优化措施
重庆主城港区长寿朱家坝化工码头一期工程通航条件及优化措
施
杨斌
【期刊名称】《中国港湾建设》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重庆朱家坝化工码头一期工程位于长江长寿冯家湾河段,该河段航道条件较为复杂.文章针对两种不同的设计方案,采用二维水流数学模型,分析了码头工程对河段通航尺度、通航水流条件以及码头作业条件的影响,并对码头结构型式及布置提出了优化建议及其相应的通航安全措施.
【总页数】4页(P9-12)
【作者】杨斌
【作者单位】重庆交通学院,重庆,40007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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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渝港航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港航发[2007]103号)各区县(自治县)港航(港口)管理局(处、所),局直属处:为了认真落实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港口安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交委安[2007]10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我局制订了《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港航管理局二○○七年五月十日附件:重庆市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我市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确保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经营安全,保障港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市港航管理局在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导下开展全市的港口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港口建设、经营单位认真做好港口安全评价工作。
二、港口安全评价分类港口安全评价分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三、港口安全评价范围(一)国家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二)地方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按以下规定执行:1、客运码头、滚装码头、多用途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码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长寿港区通航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
长寿港区通航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长寿港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长寿港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长寿港区水域是指以下范围内的长江干线水域。
上界限:长寿长江铁路大桥下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3.1公里)。
下界限:北岸瓦罐窑与南岸石柏沱联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76.7公里)。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事局及其所属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行与避让第五条船舶在港区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上游李渡至界石盘船舶航行规则》等有关航行、避让规定。
羊角堡水位9米以下时,还应遵守《川控规定》。
第六条羊角堡水位8米以下时,禁止船舶在观音滩至龙舌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82.3-583公里)水域内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应当在下码头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七条骑马桥水位6米以下时,周家碛至无花梁(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90.8公里—591.4公里)水域禁止船舶追越或并列行驶,禁止船队、船长50米以上的单船在该水域会船,上行船舶应当在周家碛以下水域等让。
第八条船舶在港区靠泊、离泊前,应了解作业水域的航道及周围船舶动态,加强联系和了望,并按规定鸣放声号、显示信号。
在不碍他船航行的情况下,根据水域条件选择正确的掉头及靠泊、离泊方式。
汛期下行到冯家湾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周家碛水域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停泊。
汛期下行到长明煤码头至川维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
汛期下行到重钢码头作业船舶应选择左掉头靠泊,且要根据水势流态充分考虑本船的操纵性能。
汛期重钢码头离泊下行船舶应驶向北岸选择左掉头下行。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货物码头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货物码头专项整治活动的通
知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渝港航发[2009]15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27
【实施日期】2009.05.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港航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货物码头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渝港航发〔2009〕154号)
各区县(自治县)港航局(处、所),局直属处、交通执法水上大队: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9〕1、2号和渝办发〔2009〕89、9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码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全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危险货物码头基本情况
我市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码头共有60个,主要涉及危化品种类共有40余种。
近几年,我市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生产体制不断完善,安全监管措施不断加强,安全基础条
件有效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但是,全市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部份企业申办和年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的情况较差,网上远程申报情况也不理想,尤其是超范围作业、无证上岗、作业前不申报、谎报和夹带等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个别区县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基本没有申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清理整顿危险货物码头,作为强化“基层基础”、推进“平安重庆”建设的重要工作来抓,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清理,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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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
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渝交委计[2010]84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行业审查意见的函
(渝交委计〔2010〕84号)
市发展改革委:
2010年7月23日,你委会同我委共同审查了《重庆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码头化危品码头工程核准报告》(以下简称“核准报告”),鉴于项目业主和报告编制单位已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完成“核准报告”,结合专家审查意见,现将我委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
重庆主城港区长寿白鹭嘴化危品码头工程的建设是为满足长寿化工园区原料和产成品运输需要,是长寿化工园区的重要基础服务设施,有利于促进长寿区经济社会发展,其建设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