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这些协定还明确提出: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经纪 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 一方进行营业,如果这些人照常进行其业务,不应认为该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同时,缔 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 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也不能据此认为 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公司的常设机构。
其间,各自因工作需要三人均回国述职一段时间。乔治先生 于l999年7月至8月回国2个月,布菜克和史密斯两位先生于 1999年9月回国20天。
2000年1月20日,发放年终工资薪金。乔治先生领得中国分 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0万元,美国总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1万美 元;布莱克和史密斯先生均领得中国分公司的12万元和美国总公 司的1万美元工资薪金。
这里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有两个标准:住所和居住满一年。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
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里的“户籍”是指拥有中国户口;这里的经济利益标准一般考虑主 要经营活动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 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法律标准,通常理解为一个纳税人因学习、 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
办法,只得眼睁睁地让其避税
二、纳税客体的流动
1、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转让定价是客体转移避税中一种采用广泛
且最常见的手段。 2、通过常设机构进行避税
案例1 跨国公司集团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为30%,B所在国的税率为50%。在某一纳税 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要出售给关 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司按照每 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公司,B 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集成电 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A,B 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美元。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国际避税案例分析[案例1]某跨国公司总部设在A国,并在B国、C国、D国分设甲、乙、丙三家子公司。
甲公司为在C国的乙公司提供布料,假设有1000匹布料,按甲公司所在国的正常市场价,成本为每匹2600元,这批布料应以每匹3000元出售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加工成服装后转售给D 国的丙公司,乙公司利润率20% ;各国税率水平分别为:B 国50% ,C 国60% ,D 国30%。
该跨国公司为逃避一定税收,采取了由甲公司以每匹布2800无的价格卖给D 国的丙公司,再由丙公司以每匹3400无的价格转售给C 国的乙公司,再由C国乙公司按总价格3600000元在该国市场出售。
我们来分析这样做对各国税负的影响:(一) 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600)×1000×50%=200000 (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000×20%×1000×60%=360000(元)则对此项交易,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额合计=200000十360000= 560000(元)(二) 在非正常交易情况下的税负:甲公司应纳所得税=(2800-2600)×1000×50%=100000(元)乙公司应纳所得税=(3600000-3400000)×60%=120000(元)丙公司应纳所得税=(3400-2800)×1000×30%=180000(元)则该跨国公司应纳所得税合计=100000+120000+180000=400000(元)比正常交易节约税收支付: 560000-400000=60000(元)这种避税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B、C、D 三国税负差异的存在,给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转移税负提供了前提。
[案例2]A国的跨国甲公司在B国和C国有乙、丙两家子公。
乙公司当年盈利3000万元,按5%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3000×15%=150万元;公司当年盈利2000万元,按4%的固定股利率,年终应向甲公司支付股息征收20%的所得税。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_避税地的评价与选择(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
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加入世贸组织为企业实行跨国经营提供了广阔的国际平台,但同时这些企业也将面临更激烈的国际竞争。
进入国际市场后,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并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是跨国经营企业的当务之急。
充分了解和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运用合法的方式,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轻或消除税负的行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之一。
而尽可能选择国际避税地(ta某heaven)进行投资是减轻企业税负的重要手段。
根据各避税地的特点,选择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最佳避税地点,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企业在前期投入相当的调研成本。
因此,首先要给这笔成本的支出一个充分的理由。
因此,我们首先来谈一谈在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选择在避税地注册。
避税地注册前提1.想要规避政治风险、隐藏投资者真正身份的。
2.有海外收入,但不想汇回本国内受监管的。
3.接手国际服务业务的。
包括如顾问咨询、专案计划、软件研发、系统分析、财务工程、基金投资、理财规划、创投专案、E-Learning、宽频多媒体播放等。
原则上,凡属在国际服务业务范畴中的专业人士,均可通过离岸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专业、提供服务。
对于这些专业人士而言,以离岸公司名义接案,除了能强化以法人资格交易的信用度外,还可通过离岸公司收受国际所得,以达到节省或隐藏税赋的目的。
因此,很多薪资过高的专业人员,国际明星或运动员等,都选择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签约、承揽委托案件,将所得收入自然转为境外所得,并可以隐藏在免税公司的海外账户之内。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
国际避税案例浅析剖析在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背景下,避税成为了许多企业和个人常常采取的一种合法手段。
本文将对几个经典的国际避税案例进行浅析剖析。
首先,就是苹果公司的避税策略。
根据调查,苹果公司通过在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其全球的非美国销售额转移到该子公司,然后以极低的税率将其利润再次转移到税收更为有利的地方,如百慕大等地。
这样一来,苹果公司可以有效地避免在美国支付高额的企业所得税。
虽然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税务规避行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批评。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国际避税问题在全球范围内的讨论和关注。
其次,还有通用电气(GE)的避税策略。
通用电气拥有许多以遥远的岛屿和避税天堂为基地的子公司。
通过将利润转移到这些地方,通用电气可以减少其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税费负担。
此外,通用电气还采取了一系列复杂的财务工程方法,如高息债券发行和利息支出的扣除,来进一步降低其税收负担。
虽然通用电气的做法也符合法律,但其复杂性和规模引发了对公司税务筹划的认识和监管的呼吁。
第三个案例是谷歌的避税行为。
谷歌采取了一种称为“双爪蜘蛛”的结构,即通过在荷兰和爱尔兰设立子公司,将利润再次转移到百慕大等避税天堂。
这种结构允许谷歌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虽然谷歌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国际性引发了对大型科技公司税务筹划的争议和呼声。
最近,欧盟委员会还对谷歌进行了具体调查,认为其避税行为违反了欧盟的竞争法规。
这些案例都揭示了国际避税的常见模式和策略。
通过在离岸地建立子公司、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利用复杂的财务工程,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其全球范围内的税费负担。
尽管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其规模和复杂性引发了公众和政府对国际税收规则的质疑和呼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亟需加强合作,共同制定更为公平和透明的税收规则。
各国需要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共同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此外,国际组织和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和合规审核,确保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分析与防范
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分析与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税收逃避和避税手段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随着跨国公司日益增多,税收规划成为企业和个人大力探索的领域。
然而,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税收结果,削弱国家税收基础。
因此,了解和分析国际税收逃避与避税手段的法律性质,以及如何加强防范措施,对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税收逃避的法律分析国际税收逃避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或逃避国际税收义务的行为。
其主要手段包括利用税收条约漏洞、设立离岸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等。
在法律分析中,国际税收逃避行为涉及到税法、公司法、国际法等多个领域。
通过深入研究这些法律规定,可以揭示出税收逃避行为的合法性与依据。
同时,还应该评估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性与适用性,为进一步加强防范提供参考。
1. 利用税收条约漏洞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条约是各国共同制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税收条约中存在着一些模糊、不完善的规定,为企业和个人寻找逃税空间提供了机会。
例如,存在双重非居民身份的企业可以利用两国税收条约的差异,通过跨国利润转移来避免或减少税款的缴纳。
因此,对税收条约的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修订和完善相关条款,对于防范税收逃避至关重要。
2. 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公司是指在国外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通常用于进行跨国经营和资产保护。
离岸公司通过利用各国不同的税收规定,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目的。
此外,离岸公司还可利用海外金融中心提供的保密、低税收等优势,进一步为税收逃避提供便利。
因此,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和管理至关重要,强化透明度,加强信息共享,遏制税收逃避的风险。
3. 利用转让定价跨国企业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中设置不合理的交易价格,从而转移利润和避免高税收。
这种行为被称为转让定价调整。
例如,将高利润的部分集中在低税收国家,将亏损和成本在高税收国家扣除。
为了防范这种行为,各国应加强转让定价的监管与审查,并建立合理的税收框架,防止利润转移和避税。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解析
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措施解析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税收逃避和反避税问题备受关注。
税收逃避是指个人或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以减少纳税金额或完全避税的行为。
而反避税措施是各国政府针对税收逃避行为采取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平税制的实施。
一、国际税收逃避行为的形式国际税收逃避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简单的避税手段:包括个人或企业通过使用合法的、但可以减少或避免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度,达到减少纳税负担的目的。
2. 虚假交易和伪装行为:个人或企业通过设立虚假公司、创建假账户、编造交易等手段,以隐瞒真实情况,达到减少纳税或逃避纳税的目的。
3. 跨境转移定价:企业通过高价购买、低价出售来调整跨国间的内部定价,从而在各国之间转移利润,以避免高税率的国家征收较高的税款。
4. 离岸避税:个人或企业将资金转移到国外的离岸金融中心,以逃避本国的税收,通过利用离岸金融市场的优势来减少纳税负担。
二、国际税收反避税措施的应对针对国际税收逃避行为,各国政府纷纷采取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力求保障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利益。
1. 信息交换与合作:各国税务部门通过加强信息交换,决定共享金融账户、资产持有情况和交易信息,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追踪涉及逃税行为。
2. 制定严格法律法规:各国通过严厉的法律和法规,对税收逃避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例如,加强对跨境公司的审计和报告要求,增加披露税务方面信息的透明度。
3. 提高税收合规度:鼓励个人和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加强税收合规培训和宣传,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意识。
4. 国际合作与协议:各国政府间开展国际合作,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税收逃避行为。
例如,全球范围内采取的《共同报告准则》(CRS)等。
三、国际税收逃避与反避税的影响与挑战税收逃避与反避税问题不仅影响着各国税务收入,也对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产生重要影响。
1. 财政收入减少:税收逃避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损失,并且影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给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
当前国际避税9种主要方法及典型案例解析第一节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
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都不一样,主要是居住和时间的标准。
居住的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有永久住所,那么这个人就是那个国家的居民。
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个国家停留了一定的时间(比如半年或者一年),那么这个人也被视为该国居民。
这些不同的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得一些跨国纳税人在国家之间漂泊,以确保自己不会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
他们采取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收国家的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
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
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
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
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
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
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为了打击避税,各国政府对以避税为目的的虚假移民进行了各种限制。
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
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避税港:国际避税与逃税JaneG.Gravelle着,葛夕良,朱明摘译原载:NationalTaxJournal,V olume62,Issue4,2009内容.摘要:个人和企业将利润或收入转移到低税地区,导致联邦政府遭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这些低税地区就是所渭的避税港.此类偷,逃税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计,但有研究表明:滥用离岸地避税可造成每年1000亿美元的损失.国际避税是由跨国公司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的子公司,或由富有的个体投资商在避税港地区设立秘密银行账户引起的.经济合作组织(OECD)和2O国集团最近公布了一些针对避税港地区的措施,主要是关注逃税问题.美国也出台了许多处理逃税问题的法律条文,包括:《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H.R.1265第506条),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其他两条相关法案即386和569条以及奥巴马总统的提案.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各种手段人为地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例如,可以将债务转移到高税辖区.因为对国外子公司的收入(特定的消极所得除外)可以推迟到汇回国内时征税,所以这部分收入可以逃避美国目前的税收,或许还会永远免于纳税.对于消极所得(又称F分部条款所得)的征税很大程度上通过"混合企业"的利用而减弱了——混合企业所在地区不同,其税务处理方式也不相同.20世纪9o年代后引入的一个新规定(称为"打勾选择")扩展了混合企业的利用,该规定使外国公司面临意想不到的结果.此外,对某些收入的征税额会被其他收入的境外税收抵免所抵消.平均起来,对美国公司的境外所得只征很少的税.足够的证据表明:实际上存在着大量的利润转移问题,造成每年收入的损失约介于lOO4L美元到600亿美元之间.个人可以通过不申报境外所得来逃避对消极所得(如利息,股息和资本所得)的征税此外,由于对支付给外国人士的利息不征税,个人可以通过在境外避税港国家设立空壳公司和信托来转移资金,逃避对来源于美国的收入的征税.对于国内的消极所得,—般没有第三方申报收入,国内税务局依靠专业的中间机构(QIs),这些机构能在不透露受益人的情况下证明其国籍.估计个人逃税所造成的损~],Jk40O亿美元到700亿美元不等.大部分应对跨国公司转移利润的法律条款都涉及到税法的修改:废除或限制推迟纳税制度,限制境外税收抵免抵消收入的能力,采取"打勾选择"或甚至公式分摊法等.奥巴马总统的提案包括:建议禁止全额扣除和递延收入的境外税收抵免,以及限制混合企业的利用.应对个人逃税的条款包括:增加申报信息和增强执法力度——如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加重处罚以及增加资源的投入.个人逃税是《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和参议院财政委员会提案的主要针对目标;奥巴马总统的计划里也有一些修正条款.一,引言联邦政府会因为个人和企业将利润,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家而遭受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损失.此类偷,逃税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估计,但研究表明:滥用离岸地避税可造成每年moo4L美元的损失.从富有的个体投资商到大型跨国企业都有可能进行国际避税,它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行为.避税往往是指合法地减少应纳税额,而逃税是指非法地减轻税负.两者都将在本报告中进行讨论,尽管两者之问的分界线并不十分明确.一个跨国公司在爱尔兰而不是在美国经营一个工厂以利用爱尔兰低公司税税率的优势,这就是所谓的避税;而一个美国居民在加勒比64?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海设立秘密银行账户而且不申报利息所得,这就是逃税.许多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行为,既可以被视作避税,也可以被称为逃税.例如,转让定价——公司向低税辖区的子公司低价卖出而后高价买进.这些价格本应该遵守公平交易原则,如果人为随意设定价格,则可视为逃税,尽管该定价在法庭上因证据不足而不能被推翻.大部分个人国际减税行为被视为逃税,而且每年逃税总额估计约为删乙到700亿美元.逃税的部分原因是美国对多种支付给境外个体的消极所得(例如利息)不征收预提税;如果美国居民投资境外企业而在纳税申报时不上报其控股的资产,就逃避了其法定纳税义务.另外,投资于境外资产的个人可能不申报投资所得.有学者估计了企业转移利润造成的税收损失.正如本文将要讨论的那样.对于公司转移利润造成损失的估计存在很大差异,总额大约从100亿到600亿美元.除了个人和公司行为,逃税和避税存在差别之外,对于避税港特征的描述也存在差异.有些严格的定义将避税港局限于这样一些地区,即:不仅对某些所得征收较低的税或不征税,而且还具有其他特征,例如缺乏透明度,银行保密以及信息不共享和不要求企业进行实质性的经济活动来取得合法地位等.OECD提倡反避税时就采用了综合上述要素的定义.还有一些人——尤其是经济学家——认为:避税港是以吸引资本为目标的低税国家或纯粹是那些低税或不征税国家.本文既采用了广义的定义,也采用了狭义的定义.国际避税可以按照与个人还是与公司相关,非法逃税还是合法避税,产生于狭义避税地还是广义避税地来进行分类,也可以根据采取何种措施减少税收损失来进行分类.总的来说,个人税收收入的损失更有可能与逃税和狭义的避税港相联系;而企业避税既发生于狭义避税港也发生于广义避税港,既有可能是合法避税也有可能是非法逃税.逃税往往是由于缺乏信息引起的,其应对措施包括加大执法的资源投入力度,采取提高信息共享的奖惩措施,以及征收更高的预提税.避税的应对措施往往就是修正税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出台了若干个处理国际税收问题的法律文件.奥巴马总统提出了修改跨国企业税收的若干意见,包括利润转移以及个^逃税.其中几条此前已包括在筹款委员会主席Rangel在第110届国会上提出的法案(H.IL3970)中.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自2001年起一直从事国际税务的调查,召开听证会,提出立法建议.在第110届国会上,通过了该委员会主席参议员Levin提交的《禁止滥用避税港法案》(506条),以及众议员Doggett提交的法案(H.R.1265).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也发布了应对个人逃税问题的草案.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Leahy提出的法案(386条)将逃税纳入洗钱的规定,并为司法部制定分税制度提供额外的资金.Levin主席提出的法案(569条)要求各国明确其在其法律范围内成立的公司受益人.该提案对于利用在某些国家登记注册的手段作为国际避税筹划的一部分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本报告第一部分回顾了哪些国家可能被视为避税港,讨论了OECD的提议和名单.接下来的两部分先后讨论了公司利润转移的机制,存在证据以及规模.再接下来的两部分对个人逃税进行了相同的分析.本报告最后概述了可供选择的政策和具体立法建议. 二,避税港在哪里?避税港并没有准确的定义.OECD最初给避税港定义了以下特征:没有税负或低税,缺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乏有效地信息交换,缺乏透明度以及不要求实质性的经济活动.立法提案和研究者也提供了避税港名单,认为许多地区都具有避税港的特征.避税港的官方名单OECD最早在2000年列出一份避税港的名单.第ii0届国会上提出的396条采用了类似的名单,把在某些在避税港注册的公司作为国内公司;这份名单与OECD名单的唯一区别在于369条采用的名单排除了美属维尔京群岛.第110届国会上提出的应对滥用避税港的法案(H.R.1265第506条)采用了国税局法庭文件中的名单,但有很多国家是重复的.OECD的定义中排除了一些被认为是避税港的低税辖区,其中有的地区是OECD的成员国,如爱尔兰和瑞士.在Hines和Rice的一项关于避税港的重要研究中,这些国家被认定为避税港.GAO也列出了一份名单.表一根据地理位置来编排,列出了来自于不同名单的国家.这些避税港集中在某些地区,包括加勒比海地区和西印度群岛和欧洲,这些地区接近于大的发达国家.共计50个.表一来自不同避税港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加勒比海地区/西印度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巴多斯(d,e),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群岛岛,多米,~/JU,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a),荷属安的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a'e)中美洲伯利兹(e),哥斯达黎加(b,c),巴拿马(e)东亚沿海香港(a,b,e),澳门(,e),新加坡(b,e)欧洲/地中海地区安道尔(a),海峡群岛(根西岛和泽西岛)(e),塞浦路斯(e),直布罗陀,曼恩(e),爱尔兰(,e),列支敦士登岛,卢森堡(a,b,e),马耳他(e),摩纳哥(a),圣马力诺(a,e),瑞士()印度洋马尔代夫(,e),毛里求斯(a,c,e),塞舌尔(a,e)中东巴林,约旦(,e),黎巴嫩(a,b,e)北大西洋百慕大(e)'太平洋,南太平洋库克群岛,马绍尔群岛(a),萨摩亚,瑙鲁(c),纽埃(a,c),汤加(a,c,d,e),瓦努阿图西非利比里亚资料来源:OECD,《应对国际税收竞争》,2000;DhammikaDharmapala和JamesR.Hines,《哪些国家是避税港?》,2006年l2月;税收公平网,《确认避税港和离岸金融中心》, hnp:/cmsJupload/pdf/Identifyinax_Havens_Jul_07.pdf;2009年4月2日公布于/dataoecd/38/14/42497950.pdf的OECD"灰"名单;除汤加外,表一中的国家与最近GAO报告中的国家一样,《国际征税:在避税港和金融保密区设立附属机构的美国大公司和联邦承包商》,GAO-09—157.2008-~12月.注释:圣基茨也被称为圣基.海峡群岛有时列为一个整体,有时泽西岛和根西岛分别列出.506条和H.R.1245尤其提到新泽西,也被称为根西岛/萨克/奥尔德尼,后两者是与根西岛相关的岛屿.a.不包括于506条和H.R.1245b.不包括于原OECD避税港名单C.不包括于Hines和Rice(1994)d.从OECD名单中移除,后来确定他们不应包括在内e.不包括于2009年7月8日的OECD"灰"名单中;目flIJ-~OECD"白"名单中.要注意的是"灰"名单分为避税地国家和其他金融中心国家.后者包括表一中的三个国家(卢森堡,新加坡和瑞士)和其他不包括在表一内的五个国家(奥地利,比利时,文莱,智利和危地马拉).四个从"黑"名单移到"灰"名单的国家是表一中的哥斯达黎加和表一外的马来西亚,乌拉圭和菲律宾.66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避税港名单的扩展最早的OECD名单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发生了许多变化.表一中有9个国家没有出现在早期的OECD名单上.这些没有出现在原名单上的国家大都是相对发达的大国以及一些OECD成员国(例如瑞士和卢森堡).区分OECD初始名单和其"黑"名单非常重要.OECD后来注重信息交换,并将那些愿意合作的国家从"黑"名单上移除.OECD最初检测了47个地区,证明了许多并没有达到避税港的标准,最早排除了6个同意信息共享的国家(百慕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马耳他,毛里求斯和圣马力诺).2000年OECD"黑"名单包括3s个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那6个同意信息共享的国家.OECD随后决定3个国家不能包括在避税港名单之列(巴巴多斯,马尔代夫和汤加).接着,由于更多的避税港同意信息共享,"黑"名单逐渐减少,直到只包括三个国家: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和摩纳哥.Sharman关于OECD提倡全球税收协作的研究认为:OECD名单的削减并不是因为合作取得实际进展,更多的是由于2001年美国撤销支持而导致OECD重点关注需求的信息而不要求在各方都签署协议之前改革,Sullivan也曾在书中讨论过该问题.该分析表明大国遏制避税港的提倡没有取得成功.Spencer和Sharman做了—个类似的分析,表明减少避税行为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进展.最近,避税行为又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瑞银(UBS)和列支敦士登的LGT集团的丑闻,导致美国和其他国家采取法律行动,更加关注国际税收问题,初始信息报告和个人逃税.信贷紧缩和向银行提供公共资金也提高了公众的兴趣.随着2O国集团和发展中国家会议的召开并提议进行制裁,避税港问题又开始复苏,许多国家纷纷承诺同意信息共享.目前,OECD有3份名单:"白"名单,实施商定标准的国家;"灰"名单,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黑"名单,未承诺实施该标准的国家.2009年4月7日,"黑"名单上最后4个国家,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菲律宾和乌拉圭被移至"灰"名单,这4个国家并不包括在OECD的初始名单之内."灰"名单包括不被认定为避税天堂但被认定为"其他金融中心"的国家.根据新的报告,由于中国的反对,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已从OECD名单中删除,但在脚注中标明承诺履行标准;他们还指出"包括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新加坡和瑞士在内的l1个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到承诺行列."许多被列入OECD初始名单的国家因为受到负面宣传而提出抗议,一些国家指出他们已经签署协商TIEA协议的同意书,一些已经协商过该协议.如果根据避税港的界定来制定法律和制裁,那么该避税港的界定就会具有法律效力,美国目前的一些提案和国际组织的一些制裁也是如此.其他具有避税港特征的地区许多批判者认为我们忽视了很多是避税港或具有避税港特征的国家.这些地区包括像美国,英国,荷兰,丹麦,匈牙利,冰岛,以色列,葡萄牙和加拿大这样的大国.美国的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也受到关注.最后,还有一些小国家或地区被认为具有避税港的特征,例如位于瑞士的意大利小镇:意大利金皮庸.荷兰虽不在表一的国家之列,却常常被认为是避税港,尤其是对公司而言更是如此,因为它允许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股息和资本所得少纳税,并且签署了大量的减税协定.例如,在2006年,Bono和U2乐队的其他成员在爱尔兰修改其音乐版权费的税务处理之后,将他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们的音乐出版公司从爱尔兰移至荷兰.有人认为美国和英国也具有避税港的特征.卢森堡首相Jean—ClaudeJunker呼吁其他欧盟成员国抗议美国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成为避税港.一个提供离岸服务的网站提到一些被忽视的避税港,其中包括美国,英国,丹麦,冰岛,以色列,葡萄牙的马德拉岛.(其余在他们的名单上,却不在表一中的国家有:匈牙利,文莱,乌拉圭和纳闽岛(马来西亚)o对于美国,该文章提到美国缺乏报告需求的信息,没有对利息以及其他支付给境外实体的消极所得征税,有限责任公司制使得灵活的企业免于交税,以及在某些州(特拉华州,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可以很容易得到注册.另一个网站把特拉华州,怀俄明州和波多黎哥列入其避税港名单,以及其他不包括在表—之内的地区:荷兰,意大利金皮庸,萨克(单独列出,并被认为是仅存的"财政天堂"), 英国和加拿大(讨论中).萨克岛是与根西岛相关的岛国,属于海峡群岛的一部分,而意大利金皮庸则是位于瑞士境内的意大利小镇.《经济学家》发表过—位政治科学家的研究,通过设立假公司来做实验.作者成功地在怀俄明州和内华达州以及英国和其他一些地方得以注册.MichaelMclntyre讨论了美国助长国际逃税的三方面行为:(1)未能收集到关于支付给境外企业免税利息收入的信息;(2)境外机构作为合格的中介机构(见下文讨论)却不透露其客户;(3)有些州,例如特拉华州和怀俄明州,允许人们将其股东或存款人身份保密.2009年4月底的一次会议上,开曼群岛金融服务协会的EduardoSilva声称:除了其他问题,特拉华州,内华达州,怀俄明州和英国还是税务欺诈的最大罪犯.他认为:内华达州和怀俄明州比特拉华州的情况更为严重,因为他们允许公司持有不记名股票,也就是允许匿名所有权.一位美国的参会人员注意到:美国的法案569条没有要求在美国披露受益者.此外,任何一个低税国家都可以被认为是收入转移的潜在目的地.除了爱尔兰,不包括于表一的其他三个税率低于20%的OECD国家分别是冰岛,波兰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大部分非OECD成员的东欧国家税率低于20%."税收公平网"可能拥有最多国家和地区的避税港名单,还包括一些具体的城市和地区.除了表一内的国家,他们将纽约,乌拉圭纳入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将梅利利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索马里,南非列入非洲地区;将迪拜,纳闽岛(马来西亚),特拉维夫,台北纳入中东和亚洲地区;将奥尔德尼,比利时,意大利金皮庸,伦敦,都柏林,印古什,马德拉,萨克市,里雅斯特,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法兰克福纳入欧洲地区;将马里亚纳群岛纳入印度洋和太平洋地区.唯一出现在表一而不在他们名单上的国家是约旦.三,企业避税方法尽管存在反滥用规则F分部条款,美国目前对一些容易转移的消极所得及相关公司所得开征税收,但对跨国公司境外子公司的所得还是暂不征税,当其以股息的形式汇回给美国母公司时再征税.(主要由美国控制的境外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被称为受控外国公司或CFCs,许多这些相关企业是美国全资控股的.)美国对汇回国内的收入(或分支机构的收入——对这种机构征税的情况较少见)征税时,允许抵扣企业在国外已纳所得税额.(在税收上,母公司的一部分作为分支机构的,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全部所得属于母公司所得的一部分.)经济资料译丛2011年第3期境外税收抵免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美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以从理论上讲,境外税收抵免额不能抵消国内所得的应纳税额.该限额是以整体为基础,尽管对消极所得和积极收入分别采用各自的抵免限额,但仍允许用高税国家的抵免余额去抵消低税国家所得的美国税负.其他国家则采用延迟课税制度和抵免法,更常见的是对境外所得免税.大部分国家都有类似F分部条款的反滥用规则.如果一个公司能将利润由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就可以在不影响公司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减少税负.税收差异也影响到实际的经济活动,继而影响到税收收入,但是本报告的重点是人为转移利润.因为美国对所有境内所得以及美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征税,因此美国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境外低税辖区,美国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出美国,这些做法都与避税相关.有研究表明,对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人为转移利润会引起在高税国和低税国之间盈利能力的差异,其中约50%的差异是由于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其余差异大部分是因为债务的分摊.然而,—个检查进出口价格的研究表明:商品转让定价有着重要的影响(这将在下文讨论).可以从2oo4~暂时性减税法令颁布后汇回利润的公司类型中看出知识产权重要性;1/3的公司属于医药行业,20%属于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制造业.l,债务分摊与所得剥离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的方法之一就是在高税辖区多借款而在低税辖区少举债.这种债务转移可以在不改变公司总体债务状况下实现.—个具体的做法就是所得剥离,不管债务是与关联企业还是与非关联企业有联系,债务人不需要纳税.所得剥离的—个例子就是外国母公司借钱给美国子公司.另外,无需向美国政府缴纳利息所得税的非关联境外借款人也可能借钱给美国公司.目前的美国税法包括处理利息扣除和所得剥离的条款,通过分摊美国母公司的利息来限制境外税收抵免.当美国母公司的部分利息被分摊给境外子公司时,境外所得总额就会减少,从而限制境外税收抵免限额的最大值,这一条文会影响有抵免余额的公司.不过,不存在解决递延纳税问题的分摊规则,以至于美国母公司能在低税辖区全资控制其附属机构,从而将所有利息纳入整个公司的负债进行扣除.筹款委员会主席Rangcl在2007年提出的—个法案(H.R.3970)引入了这样一个分摊规则,即:只有当收入汇回国内时才允许扣除一部分利息和日常开支.该条文也包括在奥巴马总统的国际税务调整提案中.就美国跨国公司而言,利息分摊法可以将高税国家的利息进行分摊,但不适用于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为了在两种情况下都能限制所得剥离的使用范围,美国出台了资本弱化规则.(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大多也有类似的规则.)美国税法典中一条规定(第163(j)条款)适用于债务股权比率大于1.5:1,而且净利息超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通常是应纳税所得加上利息再加上折旧)50%的公司.如果一个非关联公司无须缴纳美国所得税,那么支付给该公司的利息超过50%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该利息限制同样适用于支付给无须纳税的非关联方的利息.在很多美国公司倒置后,也就是将母公司迁至美国境外使得境内机构成为母公司的下属机构,所得剥离法越来越受到关注.2004年颁布的《美国创造就业机会法案》(AJCA)通过将最终会倒置的公司看作美国居民公司,解决了公司倒置问题.在审议这一法律时,也提议通过放宽所得剥离的限制从而减少额外利息扣除来解决这一问题.但该提议未被采纳.然JournalofTranslationfromForeignLiteraturesofEconomics而AJCA委托财政部研究这一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该研究着重关注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未能找到证明其避税规模的明显证据.从财政部研究中可以看出,有明显的证据表明:美国跨国公司将更多的利息分摊至高税辖区,但难以估计美国子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的所得剥离,因为整个公司的账目无法取得.财政部的研究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并采用了将这些分公司视为美国居民公司的方法.该研究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表明外国公司在美国子公司是由于税率太高而将利润转移出美国,但确实发现了倒置公司转移利润的证据.2,转让定价企业将利润从高税辖区转移到低税辖区的第二大方法,就是对关联方之间销售的商品和服务定价.为了准确地反映利润,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和服务价格应该与非关联方支付的价格一样.高税辖区的母公司和关联企业低价销售商品和服务,但高价买进,从而转移所得.转让定价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的转让.在美国研发出的一项专利授权给低税国家(例如爱尔兰)的下属公司,如果专利使用费或其他费用低于专利。
全球避税港的避税筹划
全球避税港的避税筹划国际上有很多国家或地区,没有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些国家和地区被称为纯避税地或无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在这种类型的国家和地区中,对某些种类的公司和个人的某些类别的所得和财产,不征收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对公司或个人纳税人征收的仅仅是一些固定的间接税,如每年一次的营业税、一次性的注册登记费等,而这些间接税的税收负担又是微乎其微的。
正因如此,避税港(低税地)是跨国企业集团设立子公司的热点地区,在一般情况下,把公司设在避税港,减轻税收负担的渠道通常有四种:其一,税后的所得最好分配到有税收协定关系的所在国,这样可享受较低的预提税税率;其二,税前所得最好多体现在低税管辖的地方,这样标准税率低,甚至可能为零税率;其三,因课征低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税,从而减轻税负;其四,在避税港多持留税后所得,可享受税收递延的好处。
形形色色的避税港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经济水平以及缔结税收协定网络的情况不同,因此,各个避税港提供的税收利益也很不相同,甚至在同一税种上,不同类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所能享受的税收利益也很不一样,有的是控股公司受益大,有的则是受控保险公司或者购销公司受益更多。
作为跨国企业集团,设立什么类型的子公司,以及如何选择适合的地点,需在充分掌握国际低税区经济、税制、法律等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整个集团经营战略精心斟酌和设置。
当今,不同特色的避税港以其各自魅力,吸引着不同类型的公司在那里“安居乐业”,在此略作介绍。
例如对一切所得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百慕大、开曼群岛、巴哈马、马恩岛、香港等。
百慕大面积53平方公里,人口6万,自然资源贫乏,最主要的经济部门是旅游业,一年接待外国游客近百万人,是本土人口的15倍多。
第二大经济部门是金融业,仅国际受控保险公司就有1400多家,年保险收入40多亿美元,其中仅由美国公司控制的就有900多家。
百慕大是一个典型的避税港,不征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普通销售税。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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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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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避税案例分析 • 国际避税的治理与应对 • 国际避税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 我国反国际避税的实践与建议
01 国际避税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 法规定的差异和漏洞,以减轻或消除 其总纳税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 跨越国境的税收策划行为。
自动信息交换
各国税务机关自动交换纳税人跨 境涉税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
打击国际避税的法律法规
反避税法规
各国制定反避税法律法规,明确避税定义和打击 避税行为。
税务审计
对高风险纳税人进行税务审计,核实其跨境涉税 情况。
处罚措施
对避税行为采取罚款、追缴税款等处罚措施,增 加避税成本。
税务机关的监管与执法
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管,完善信息共 享机制,防止资本外逃和避税行为。
避税手段
利用不同国家间的税制差异和监管漏 洞,将所得或资产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离岸金融中心避税案例
案例概述
某个人或组织通过在离岸金融中 心设立公司或账户避税。
避税手段
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保密制度和税 收优惠政策,隐藏财富和所得。
税务机关应对措施
滥用税收协定
利用不同国家税收协定的漏洞和优 惠条件,将个人或企业所得转移至 享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以规避税收。
跨境金融交易
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衍生工 具,将资金转移至低税率国家
或避税港,以规避税收。
国际避税的影响与后果
财政收入损失
资源配置扭曲
国际避税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对公 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浅析反国际避税措施及其完善
03
探索国际税收治理的新模式
在全球化背景下,需要探索国际税收治理的新模式,包括建立全球统一
的税收规则、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加强跨国公司税收监管等。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01 02
深入研究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完善路径
针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不断变化,需要深入研究反国际避税措施的完 善路径,包括加强国内立法、提高税收监管水平、推动国际税收合作等 。
关注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监管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日益复杂化,需要关注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监 管,包括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处罚力度等。
国际避税方式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 提供、资金借贷等活动,将利润从高 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国家,以降低 税负。
滥用税收协定
资本弱化
跨国公司通过增加债权投资、减少股 权投资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资本额和 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税负。
跨国纳税人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 定的漏洞,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的现象日 益严重,反国际避税措施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反国际避税措施的种类
包括调整纳税义务、加强信息披露、强化税收监管、推动国际合作 等。
反国际避税措施的效果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维护了国家税收权益, 促进了公平竞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和引进人才。
04
完善反国际避税措施建议
加强国内立法与执法力度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
制定更加完善的反避税法律法规,明确避税行为的定义、类型和 处罚措施,为执法提供有力依据。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避税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 平和秩序。
浅谈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一)
浅谈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一)摘要基于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避税活动加剧可能性的分析,预测跨国纳税人未来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法与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避税、逃税、节税的界定及反避税应遵循的原则,提出应完善国际反避税措施,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方式反避税措施1跨国纳税人避税的趋势随着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加快,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利用各国税法差异和漏洞进行国际避税手法不断翻新,且愈来愈复杂愈隐蔽,并将随着国际贸易伙伴的大量涌入而在中国滋生蔓延。
其主要方式有:(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即已存在,但至今仍是方兴未艾。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投资者将可能进一步运用避税地功能,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和客体的转移相结合进行资财信托避税等等。
(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当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
典型国际避税方法案例解析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涉及避税的案例层出不穷,各国政府也纷纷加强国内税收监管,以防止资金流向避税天堂。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的国际避税方法案例为例,对其进行解析,并探讨各国政府对于避税行为的应对措施。
1. 模拟供应链管理模拟供应链管理是一种典型的利用跨国公司控制层级和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的国际避税方法。
该方法通过构建复杂的跨国供应链,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地区,从而降低税负。
一家跨国公司通过在高税率地区以高价格销售给低税率地区的子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
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打击模拟供应链管理,如增加国际利润转移定价的监管力度,限制税务规划的灵活性等。
2. 联合收购和公司重组联合收购和公司重组是另一个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
通过公司重组,企业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差异来实现避税目的。
例如,企业可以将高税率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从而降低整体纳税金额。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各国政府纷纷加强了对公司重组的监管措施,防止企业利用这种方式规避税收。
3. 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各国之间存在着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特殊税收政策来降低自身的税负。
例如,某些国家为吸引外商投资,提供了免税或减税的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在该国设立子公司,来享受这些特殊税收政策。
然而,为了避免国际避税行为,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特殊税收政策的监管,提高合规要求,阻止企业为了避税目的滥用这些政策。
4. 设立离岸公司设立离岸公司是一种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也是最受关注的一种方式之一。
通过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设立离岸公司,将利润转移到该公司名下,从而降低纳税金额。
离岸公司通常是在资金流动自由、税收法规宽松的地区注册成立的,如开曼群岛、塞舌尔等。
然而,为了打击这种避税行为,各国政府正在加强对离岸公司的监管,增加透明度要求,并加大对资金转移的审查力度。
5. 避免或延迟资本利得税避免或延迟资本利得税是一种常见的国际避税方法。
通过巧妙地利用资本市场交易规则,企业可以将实际的资本利得转化为其他形式的收益,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从而避免或延迟纳税。
分析国际避税及其防范
分析国际避税及其防范随着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际贸易逐渐增加,企业跨境投资成为了常态,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的避税行为。
为此,各国政府对避税现象的防范越来越重视。
本文将分析国际避税现象及其防范的措施。
一、国际避税现象所谓的避税,就是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降低税负的行为。
企业避税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境外转移定价:企业通过调整跨国交易的价格,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从而减少纳税金额。
2.漏洞利用:由于不同国家的税收体制不同,某些国家的税收制度也存在漏洞,企业可以利用这些漏洞来降低税负。
3.海外成立子公司:如果企业在海外成立子公司,那么就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法规定进行缴税,从而降低税负。
4.利用财务工具:通过资产转移、设置总部、融资等方式锁定清算窗口,缓解资金压力和税收负担。
二、国际避税的影响国际避税的影响不容小觑,它对各国的影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财政收入减少:如果企业通过避税方式来降低税负,那么国家财政收入就会减少。
2.不公平竞争:有些企业利用避税行为降低成本,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3.国家形象受损:如果某些国家的税收制度存在漏洞,那么这些国家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
三、国际避税防范的措施为了防范国际避税现象,各国政府不断采取措施。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完善税收法规:各国政府都在不断完善本国的税收法规,缩小避税空间。
2.完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各国政府积极推动国际间的税收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共同打击避税行为。
3.加强监管:各国政府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涉嫌避税的企业进行调查,从而遏制避税现象的扩散。
4.推进税收大数据建设:税收大数据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快速定位涉嫌避税企业,增强监管能力。
5.税务合规教育:针对企业存在的不同避税习惯,增加税务顾问普及率,提升企业合规意识,阻止企业避税行为。
总结综上所述,国际避税现象对各国造成的影响严重,各国政府也在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
国际税务规划与避税实务
国际税务规划与避税实务税收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对于企业以及个人来说,合理的税务规划和避税实务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税务规划与避税实务更是复杂而又关键的领域。
本文将讨论国际税务规划的概念、目的,以及一些常见的避税实务手段。
1. 国际税务规划的概念和目的国际税务规划是指利用国际税收法律规定、税收协定以及其他相关法规,通过合理的安排企业和个人的财务活动,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义务的合法手段。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降低税务成本。
通过合理的安排利润分配、资金流动以及企业架构等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纳税金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其次,合法避税。
税务规划并非为了逃避纳税义务,而是通过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协定,减少纳税额。
最后,提升投资回报率。
国际税务规划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优势,实现更好的投资回报。
2. 国际税务规划的原则和策略在进行国际税务规划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采取相应的策略:首先,合法合规原则。
税务规划必须符合国际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税法,也不能存在税务欺诈的行为。
其次,以业务为导向。
税务规划应当以企业或个人的业务活动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安排。
再次,综合考虑税务和商业因素。
税务规划需要综合考虑税务成本、商业风险以及企业长远发展等因素,不仅追求纯粹的税务减免,也要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及时调整和优化。
国际税务规划需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和企业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规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 国际税务避税的实务手段在国际税务规划中,有一些常用的避税实务手段,如下所示:收入转移定价:通过调整企业内部相关交易的定价,合理分配利润,从而降低税负。
这需要依据相关法规和准则,确保定价合理且符合公平原则。
离岸公司设立:通过在低税率或零税率的离岸地区设立子公司,将利润转移至该地区,实现税收优惠。
利润转移:通过合理的利润转移策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的地区进行再投资或分配,从而减少纳税额。
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问题
【跨国纳税⼈利⽤避税港进⾏国际避税问题】
如何理解教材上“跨国纳税⼈利⽤避税港进⾏国际避税”的问题?
【解答】避税港⼀般是指那些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
纳税⼈利⽤避税港进⾏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在避税港设⽴“基地公司”,然后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和所得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以逃避国际税收。
(1)通过基地公司虚报⼀些转售或中介业务并获得利润,从⽽实现利润跨国转移;(2)以基地公司作为控股公司,通过将关联企业在世界各地⼦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到基地持股公司帐下来实⾏国际避税;(3)将基地公司虚构为信托公司或虚构信托资产,将在避税港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将境外的资产或投资以信托资产的名义挂在名上,从⽽达到避税的⽬的。
【“税收⽆差别待遇”的理解】
如何理解教材43页中的“税收⽆差别待遇”?
【解答】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平等互利的原则。
缔约国⼀⽅应保障另⼀⽅国民享受到与本国国民相同的税收待遇。
具体内容为:
国籍⽆差别。
即不能因为纳税⼈的国籍不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给予的税收待遇不同。
常设机构⽆差别。
即设在本国的对⽅国的常设机构,其税收负担不应重于本国类似企业。
⽀付扣除⽆差别。
即在计算企业利润时,企业⽀付的利息、特许权使⽤费或其他⽀付款项,如果承认可以作为费⽤扣除,不能因⽀付对象是本国居民或对⽅国居民,在处理上差别对待。
资本⽆差别。
即缔约国⼀⽅企业的资本,⽆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居民所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税收负担或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的同类企业不同或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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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 司
180 100 80 10
220 180 40 10
220 100 120 20
70
21
30
15
100
36
49
15
64
(四)利用国际金融公司或者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案例: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 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 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 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 -300=700万元。 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 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 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 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 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 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 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 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
(一)虚设营业的方式 虚设营业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 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 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 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 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 税目的。
• 利用国际避税港虚设营业具体过程示意图:
6.卢森堡 (1)健全的税收制度,对所得、财产和流转额均要课 税 (2)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也较高 (3)卢森堡对控股公司有特殊的免税政策
A.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收所得税 B.有权享受免税的控股公司可持有国内外公司的股票和 债券、政府债券、现金、外国货币、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 专利(不包括商标) C.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及银行业务
• 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会随国家税收制度变化。
Eg. 加拿大:避税天堂
反避税先锋
委内瑞拉:避税地
优惠不再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1.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 2.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 3.对企业免税或税率极低,便于企业避税; 4.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 简单; 5.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6.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 7.这些地区对企业注册、管理的法律特别宽松,国 际大银行也基本承认在这些地区成立的离岸公司。
3.免征某些所得税 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 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 人所得税的征税权
Eg. 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岛南部的格林纳达, 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
4.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 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 虽课 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 税, 但对于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实行优惠税率, 明 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 以此来吸引外资。 Eg. 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 群岛、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
五、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1.巴哈马共和国 (1)在直接税中只对不动产征税 (2)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 入)和关税 (3)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 册费和许可证费 (4)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些 优势 (5)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
2.百慕大群岛 (1)除工薪税(社会保险税)外,不对任何所得征税。 (2)没有财产税,只对境内的遗产征收一些遗属认证费。 (3)向豁免公司保证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4)豁免公司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以及利用土地 作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 票,未经允许不得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 (5)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只需支付2000——2500美 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年检费。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费用支出 150 100 50 10 220 150 70 10 220 100 120 20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40
12 28
60
30 30
100
42 58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 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方案1 这批产品,则A公司的 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 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 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销售产品成本 万美元(方案二)。 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 销售总利润 而B公司 位于高税国, 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 其他费用支出 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两 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 应税所得 降6万美元(42万 -36 所得税 万),税后利润总额 (30%/50% 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 ) 增加 到 64万美元,相 税后利润 应也提高了财产是指投资者通过采取在“避税地” 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等方式,然后把它的财 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具体来说,避税地虚设信托财产通常可以采用 两种方式: 1.设立受控信托公司进行避税; 2.订立信托合同进行避税
(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 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它们通 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 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 避开纳税义务。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贷款 贷款 税收协定优惠 贷款 免征预提税 利息 利息
英国 母公司
荷兰金融 子公司
中国香港 银行
利息
预提税(25%)
(五)专利特有公司的避税功能 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 要,而这些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 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造成这一 成本的税收因素。 “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 1.“避税地”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2.“避税地”中可拥有税收的税率也比非“避税地” 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的作用。
5.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 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但税率较低、 税负较轻 Eg. 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塞浦路 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瑞士(一些州和市除外)、阿根廷、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 等。
6.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 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 原来竭力 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 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 也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 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Eg.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 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 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
主要国家对于国际避税港的认定标准 • 美国: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3.开曼群岛 (1)目前岛上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 财产税 (2)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岛上注册, 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 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豁 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 所得税的保证 (3)在开曼注册公司非常快捷便利,没有烦琐的调查程序 (4)公司的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也较优低,一般仅为 1500美元 (5)豁免公司还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可以不必每年召 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
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展示架构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三、国际避税港的模式 四、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一般定义:
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 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港”
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 (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 通融; (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采用内部定价后 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 %=34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 ×16.5%=66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66=100 万美元
结论: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 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案例2 :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为30%(避税地),B所在国的税率为50%。 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 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 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 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 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 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 美元。
• 日本: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 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 50%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 当局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 德国: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 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 • 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 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 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案例1 : 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特殊优惠, 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 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 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 分析: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1400-1000) ×34%=136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1500-1400) ×16.5%=16.5万美元 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 136+16.5=152.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