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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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征境外所得税 所涉国家和地区放弃了居民税收管辖权, 而仅 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即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 得行使征税权, 而放弃对来源于国外或境外的所得的 征税权。
Eg. 埃塞俄比亚、利比里亚、巴拿马、委内瑞拉、 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巴西、玻利维亚、危地马拉、 尼加拉瓜、厄瓜多尔、新加坡、香港、澳门等。
3.开曼群岛 (1)目前岛上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 财产税 (2)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岛上注册, 但不在岛上经营的豁免公司提供 20年内不征收所得税的保证,豁 免信托公司可得到50年内不课征 所得税的保证 (3)在开曼注册公司非常快捷便利,没有烦琐的调查程序 (4)公司的注册费用和年检费用也较优低,一般仅为 1500美元 (5)豁免公司还可以发行无面值的股票,可以不必每年召 开一次股东大会,甚至股东的名字也可以保密
3.免征某些所得税 所涉国家地区或放弃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权而 仅征收公司所得税或免征公司所得税而仅行使对个 人所得税的征税权
Eg. 位于美洲西印度群岛向风群岛南部的格林纳达, 位于西加勒比海中的鳄鱼岛以及位于中东的科威特、 沙特阿拉伯、约旦、伊朗、叙利亚、阿曼等国家。
4.境外所得适用税率低 所涉国家和地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 虽课 征个人和公司所得税、公司财产净值税和个人财产 税, 但对于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实行优惠税率, 明 显低于境内所得适用的税率, 以此来吸引外资。 Eg. 海峡群岛、库克群岛、伯利兹、荷属安的列斯 群岛、巴巴多斯以及蒙特塞拉特岛和安提瓜岛等
百度文库
项目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 司
180 100 80 10
220 180 40 10
220 100 120 20
70
21
30
15
100
36
49
15
64
(四)利用国际金融公司或者国际控股公司避税 案例: 乙公司是香港甲公司直接在美国设立的一家子公司,按 照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乙公司当年需向甲公司汇出股息1000 万元,该股息在美国需按30%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即 1000×30%=300万元。汇回香港的股息实际上只有1000 -300=700万元。 如果甲公司选择避税地荷兰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丙公司, 再由丙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按丙公司的持 股比例当年应向丙公司汇出股息1000万元,依照美国与荷兰 签订的税收协定,从美国汇往荷兰的股息只征收5%的预提 所得税,即1000×5%=50万元。而从荷兰汇往香港的股息 依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是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实际汇回 香港的股息是1000-50=950万元。 选择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后再由其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比直接在美国设立子公司节约税款300-50=250万元。
主要国家对于国际避税港的认定标准 • 美国: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国际避税港避税实务分析
展示架构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三、国际避税港的模式 四、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
一、国际避税港的定义
一般定义:
对跨国纳税人提供低税、免税或给予大量税收 优惠的国家和地区称为“国际避税港”
国际财政文献局所编《国际税收辞汇》的解释: (1)不征税或税率很低,特别是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2)实行僵硬的银行或商务保密法为当事人保密不得 通融; (3)外汇开放,毫无限制,资金来去自由; (4)拒绝与外国税务当局进行任何合作; (5)一般不定税收协定或只有很少的税收协定; (6)是非常便利的金融、交通和信息中心。
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
贷款 贷款 税收协定优惠 贷款 免征预提税 利息 利息
英国 母公司
荷兰金融 子公司
中国香港 银行
利息
预提税(25%)
(五)专利特有公司的避税功能 对公司来说,如何降低研究和发展成本十分重 要,而这些成本发生在高税区的可能性最大。“避税 地”提供的便利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抵消造成这一 成本的税收因素。 “避税地”的有利条件主要表现在: 1.“避税地”多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或少征预提税 2.“避税地”中可拥有税收的税率也比非“避税地” 低,这本身就具有抵消研究和发展成本的作用。
• 日本: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 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 50%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 当局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 德国: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 区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 • 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 用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 38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6.卢森堡 (1)健全的税收制度,对所得、财产和流转额均要课 税 (2)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也较高 (3)卢森堡对控股公司有特殊的免税政策
A.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收所得税 B.有权享受免税的控股公司可持有国内外公司的股票和 债券、政府债券、现金、外国货币、银行和金融机构存款、 专利(不包括商标) C.不能从事其他工商业活动及银行业务
采用内部定价后 A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100-1000)×34 %=34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实际负担的税款:(1500-1100) ×16.5%=66万美元 A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总税负为:34+66=100 万美元
结论:A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利用转让定价,总税 负减少了52.5万美元
案例2 : 假定A和B是跨国关联公司,A所在国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为30%(避税地),B所在国的税率为50%。 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生产集成电路板10万张,全部 要出售给关联的B公司,再由B公司向外销售如果A公 司按照每张15美元的价格将这批集成电路板出售给B 公司,B公司然后再按每张22美元的市场价格将这批 集成电路板出售给一个非关联的客户(方案1),则 A、B两企业的纳税总额为42万美元,税后利润58万 美元。
毕马威事件
遭指控的避税行为分别为: 1. BLIPS--“发行溢价结构挂钩债券”(Bond Linked Issue Premium Structure) 2. FLIP,--“海外杠杆投资计划”(Foreign Leveraged Investment Program) 3. OPIS——“离岸公司”投资策略” (Offshore Portfolio Investment Strategy)
五、国际避税港的避税形式
(一)虚设营业的方式 虚设营业是指某国的国际投资者在“避税地”设 置一个子公司,然后把其总公司制造的直接推销给 另一国的货物,在根本未经过“避税地”子公司中转 移情况下,制造出一种经过子公司中转销售的假象, 从而把母公司的所得转移到子公司的账上,达到避 税目的。
• 利用国际避税港虚设营业具体过程示意图:
案例1 : 美国A公司为了利用香港(避税港)特殊优惠, 在香港设立了一子公司,现A公司把成本为1000万 美元,原应按1400万美元作价的一批货物,压低按 1100万美元作价,销售给香港子公司,香港子公司 最后以1500万美元的市价售出这批货物。 分析:A公司原应承担的所得税款:(1400-1000) ×34%=136万美元 香港子公司所应负担的税款:(1500-1400) ×16.5%=16.5万美元 美国A公司及其香港子公司的总税款: 136+16.5=152.5万美元
三、国际避税港六大模式及其实例
1.免征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所涉国家或地区税收法律制度简易, 税种较少, 仅课征少量的间接税, 不课征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 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继承税和财产赠与税等 在内的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Eg.巴哈马、瑙鲁、百慕大、格陵兰、哥斯达黎加、 瓦努阿图、英属开曼群岛、新赫布里底、新喀里多 尼亚、法罗群岛、索马里、圣皮埃尔岛、密克隆岛、 特克斯和凯科斯.
正常定价的税收效果
项目 方案1 销售收入 销售产品成本 销售总利润 其他费用支出 150 100 50 10 220 150 70 10 220 100 120 20 A公司 B公司 A公司+B公司
应税所得
所得税 (30%/50%) 税后利润
40
12 28
60
30 30
100
42 58
如果A公司按每张18美 元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 方案1 这批产品,则A公司的 销售收入 销售利润就会增加30 万美元,B公司的销售 利润则会相应下降30 销售产品成本 万美元(方案二)。 由于A公司位于低税国, 销售总利润 而B公司 位于高税国, 因此A公司提高对B公 其他费用支出 司的转让价 格 会使两 个公司的纳税总额下 应税所得 降6万美元(42万 -36 所得税 万),税后利润总额 (30%/50% 则从原来的58万美元 ) 增加 到 64万美元,相 税后利润 应也提高了6万美元。
5.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适用低税率 指虽然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 但税率较低、 税负较轻 Eg. 安道尔、安圭拉、巴林、英属马恩岛、塞浦路 斯、直布罗陀、以色列、牙买加、泽西岛、黎巴嫩、 列支敦士登、瑞士(一些州和市除外)、阿根廷、 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海地、巴拿马、马来西亚 等。
6.特定行业或经营方式税收优惠 近些年来逐步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 原来竭力 反对避税港制的一些发达国家, 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 也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 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 Eg.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 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美国怀 俄明州和德勒威尔州。
五、部分国际避税港简介
1.巴哈马共和国 (1)在直接税中只对不动产征税 (2)还课征印花税、营业税(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 入)和关税 (3)主要财政收入来自于对银行、公司征收的年注 册费和许可证费 (4)除了没有直接税以外,还具有吸引外资的一些 优势 (5)巴哈马的外汇管制较严
2.百慕大群岛 (1)除工薪税(社会保险税)外,不对任何所得征税。 (2)没有财产税,只对境内的遗产征收一些遗属认证费。 (3)向豁免公司保证不会对其课征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 (4)豁免公司不能购买、出租或销售土地以及利用土地 作担保的抵押单据、债券等,不能购买当地公司的股 票,未经允许不得在当地销售公司生产的产品。 (5)在百慕大注册一家公司只需支付2000——2500美 元,此外,每年还要支付相同金额的年检费。
(二)虚设信托财产方法 虚设信托财产是指投资者通过采取在“避税地” 设立一个个人持股信托公司等方式,然后把它的财 产虚设为“避税地”的信托财产,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具体来说,避税地虚设信托财产通常可以采用 两种方式: 1.设立受控信托公司进行避税; 2.订立信托合同进行避税
(三)压低或提高转让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是跨国的纳税人在“避税 地”设置的各种从事货物和劳务贸易的公司。它们通 过为购买、销售和其他交易开发票的方式,将来自 销售或其他来源的收入的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出来, 避开纳税义务。
4.列支敦士登 (1)居民公司仅需缴纳7.5%—20%的所得税 (2)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取得的所得还可以免缴所得 税,这类公司每年只需按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缴 纳0.1%的资本税 (3)股息和利息预提所得税税率也很低,只有4%.
5.巴拿马 (1)迄今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对境外一切所得均 不征税 (2)著名的自由贸易区——科隆自由贸易区 (3)如果居民公司向非居民股东支付来源于巴拿马境 外的股息,也可以不缴纳预提所得税 (4)在巴拿马注册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注册费为 1000——1200美元,年检费为100——200美元 (5)公司的保密性很高 (6)没有外汇管制
• 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会随国家税收制度变化。
Eg. 加拿大:避税天堂
反避税先锋
委内瑞拉:避税地
优惠不再
二、国际避税港的特征
1.对资金转移不加限制,没有外汇管制; 2.注册程序简单,可由代理机构完成; 3.对企业免税或税率极低,便于企业避税; 4.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管理程式 简单; 5.公司注册资料及文件高度保密; 6.几乎没有营业范围和地区范围的限制等。 7.这些地区对企业注册、管理的法律特别宽松,国 际大银行也基本承认在这些地区成立的离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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