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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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规定
为确保临床治疗用药合理、有效,防止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自备药品发生用药意外,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药监局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自备药品的定义:
自备药品是指:①患者从其他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格药品。
②患者由于慢性疾病等原因需要长期服用而从家中或随身带入院的药品。
二、自备药品剂型范围:包括注射剂型、口服剂型、其他剂型。
三、原则上不主张使用患者自备药品;仅在医院或医生允许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使用。
1.医师在患者入院评估时,应询问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并告知患者本院不主张使用自备药品的规定。
2.护士发现患者自我给药情况,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主管医生。
3.任何药品的使用必须有医嘱和使用记录。
四、如特殊情况下患者确需使用自备药品时,进行医嘱开具和药品核查:
1.医生开具用药医嘱,注明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在自备药品品名旁注明“患者自备”。
2.使用自备药品必须通过核查后方可使用。
(1)核对人员:护士和/或药剂师。
(2)核查内容:①药品外观;②注射剂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等;③口服及其他剂型包装完整者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等,散装者核对品名、规格、剂型、效期、批号。
(4)核对结果:经核查符合规定者,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不符合者告知医师和患者(或家属)。
(3)患者提供内容:①患者应说明自备药品的合法来源。②患者应向主管医生提出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自备药品、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入院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反应、应用经验等。
五、患者自备药使用流程
经上述核查符合规定的自备药品按以下流程执行。
1.医生和患者(或家属)签署《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后,主管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医嘱),并将《自备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患者病历存档;
2.医护人员向患者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3.注射药品:配制和使用前,护士按常规要求进行核对;使用后,由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
4.患者自我给药:①责任护士需确认患者自我给药能力。
②患者每次使用后,责任护士按规定记录。
5.所有患者自备药品使用期间必须严密观察病情,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同时予以处置并及时上报医务处。
六、药品保管:注射药品由护士保管;其他药品由患者保管;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任何剂型的特殊管理药品须由护士保管。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一律由医院供给,不得使用患者自备药品。
八、存在以下问题的自备药品一律不得使用:①不能说明自备药品合法来源;②所备药品标签不清或无药品说明书的;
③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④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⑤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⑥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⑦适应症与诊断不相符的;⑧可疑、来路不明的。
九、医护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没有医生医嘱的药品。
医务处药学部护理部
二〇一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