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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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页岩,矿产品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2008﹞117号

【发文日期】2008-06-18

【实施时间】2008-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税目注释

(元/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

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

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

用于砖瓦、水泥配料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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