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豫政[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意见(豫政〔2006〕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促进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决策。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省地质工作(一)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地质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以地质工作和矿产资源开发为基础,我省相继建成了一批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培育了煤炭、电力、有色、建材、化工等优势产业,支撑了我省经济的稳步增长。
但是,目前我省地质工作仍不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存在着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够、功能不强和人才缺乏等问题,特别是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滞后,重要矿产可采储量下降,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
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地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等工作。
(二)总体要求。
加强地质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矿产地质勘查与环境地质勘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领域对外开放。
《中国税制(第十二版)》第八章 与资源有关的税种
8.2.4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
•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一些重点产业划分了征税界限并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税照顾。 •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 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3)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 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1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 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 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8.3.2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要素
• 8.3.2.1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 按照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 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但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 房地产的行为。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能源矿产、金属、非金属矿产、宝玉石、水气矿产盐)
从价计征
5%
选矿
从价计征
4%
税 目
征税对象
计征方式
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2%
石灰岩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6%
磷、硫铁矿、自然硫、滑石、耐火粘土
原矿
从价计征
5%
选矿
从价计征
4.5%
石墨
原矿
பைடு நூலகம்从价计征
11%
选矿
从价计征
3.5%
萤石
原矿
从价计征
6.5%
选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4%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钠盐
10%
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从价计征
6%
天然卤水
原矿
从量计征
1元/吨
海盐
从价计征
5%
天然石英砂、工业用金刚石、长石
原矿
从价计征
12%
选矿
从价计征
11%
菱镁矿
原矿
从价计征
6%
选矿
从价计征
5%
溴
原矿
从价计征
9%
选矿
从价计征
8%
膨润土
原矿
从价计征
8%
选矿
从价计征
7%
硅灰石
原矿
从价计征
4%
选矿
从价计征
3.5%
沸石
原矿
从价计征
10%
选矿
从价计征
9%
石膏
原矿
从价计征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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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凝灰岩,资源税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办税﹝2007﹞8号
【发文日期】2007-06-15
【实施时间】2007-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辖市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元/吨)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凝灰岩 3元/吨 凝灰岩属火山喷发沉积形成的硅铝酸盐矿物,其主要成分是三氧化二铁、二氧化钠、氧化铝、氧化钙、氧化镁等,主要应用于建材、水泥活性混合材料原料、生产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玻璃节碱原料,以及饲料加工等行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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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标 签】资源税有关问题请示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1995﹞1号
【发文日期】1995-01-05
【实施时间】1995-01-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各地资源分布较广,矿产品资源的自然开采条件也比较复杂,意外事故或自然开采条件也比较复杂,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落实政策和支持企业生产发展,对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损失严重的企业,使其能心快恢复生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具体在资源税减免操作方面请示如下: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定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对纳税人应纳资源税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政府批减免资源税;对纳税人应纳资源税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同时,上报省政府备案。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
原因遭受重大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收的,需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按照审批程序逐级上报。
以上报告当否,请予批示。
公告2017 2资源税优惠改革
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
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
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
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
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
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
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
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
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
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 30%。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06.06施行日期1988.01.01文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原材料工业,税收征管,其他税种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关于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1988年6月6日财政部发出)1988年6月3日我部下达了《关于对建材、有色金属等产品试行增值税的通知》,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原来征收产品税的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建筑材料、有色金属和电线、电缆等产品改征增值税。
过去,曾对上述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作过减免产品税的规定,这次改征增值税以后,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调整以后的税收规定,统一减免税政策,现重新通知如下:一、减税、免税1.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银)矿砂)、黄金、白银免征增值税。
2.散装水泥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用外购已税铜精矿砂冶炼的粗铜,暂免征增值税。
用自产矿砂冶炼的粗铜,暂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60%增值税。
4.海绵钛暂免征收增值税。
5.废渣砖在1992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6.下列产品在1989年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1)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增值税。
(2)粘土空心砖、灰砂砖、页岩砖减按14%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石灰、粉煤灰砌块(粉煤灰掺兑量在70%以上含70%)煤矸石砌块(煤矸石掺兑量在80%以上含80%)。
炉渣水泥砌块(炉渣掺兑量在50%以上,含50%)、混凝土空心砌块、框架轻板混凝土预制构件、钢龙骨、石膏板、稻草板、稻草板用护面纸、岩棉制品减按12%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减免税管理【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1997﹞208号【发文日期】1997-10-07【实施时间】199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税的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函﹝1998﹞165号【发文日期】1998-09-28【实施时间】1998-09-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营业税 1、个人或医院科室几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如CT、X机等),供医院使用,收入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若干年以后,该医疗设备归医院所有。
按照税收政策这是一种设备租赁行为,因此对个人取得的那部分收入应该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人工降雨业务征税问题人工降雨是气象台或其他单位开展有偿服务的一项业务。
其收入来源为:财政出一部分,受益农民按亩分摊一部分。
按税法规定,灌溉业务免征营业税。
人工降雨是一种特殊的灌溉业务,也可以比照予以免税。
3、关于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据了解,客运公司之间相互代售票 的现象比较普遍。
对客运公司的运营业务按所售票全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从中扣除或坐支任何费用;对其为其他客运公司代售票的业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目前,由于 建筑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建筑安装企业为了揽到工程,常常自己垫付资金进行施工,一般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结算;有的建筑安装企业将预收工程款和预收工程备料款长期挂往来账,不及时办理结算;还有建筑安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但迟迟不清算工程款。
所有这些行为都使得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造成营业税税款不能及时入库。
为了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了按现行规定执行外,作以下补充: ①建筑安装企业以预收款方式进行施工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款的当天。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河南将建地理国情监测研究新平台
《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月1日起实施河南将建地理国情监测研究新平台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8年第4期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涉税风险避免重复征税《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7 月 1 日起实施文 l 本刊编辑部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的《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告近日发布,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条原则:一是巩固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成果。
二是深入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纳税服务。
三是增强底线意识,防范资源税纳税和征税风险。
《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
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
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
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
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
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
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 2018 年 10 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5.09•【文号】财税〔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率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关于调整岩金矿、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辽地税财行便函〔2014〕6号)相关规定,对我市岩金矿石、磷铁矿等资源税税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
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二、将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元。
三、北方海盐、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液体盐及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的资源税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5号)规定执行。
提取液体盐(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
四、原油、天然气的适用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锰矿石的适用税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2.岩金矿资源等级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7日附件1:大连市资源税税率表序号税目税额课税数量或金额备注国家核定省级核定执行时间文件依据一原油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二天然气5%-10%销售额201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三煤炭2.8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38号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一)宝石、宝石级金刚石10.00元克拉(二)硅藻土、玉石2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三)膨润土、沸石、珍珠岩10.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四)萤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五)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20.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其他耐火粘土6.00元吨2010年6月1日财税[2010]20号(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毒重石、蛭石、长石、、滑石、白云石、硅灰石、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土)、云母3.00元吨(七)大理石、花岗石3.00元立方米(八)石灰石、菱镁矿、天然碱、石膏、硅线石2.00元吨(九)工业用金刚石2.00元克拉(十)石棉1.1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一)硫铁矿、自然硫1.00元吨磷铁矿4.0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十二)磷矿石15.00元吨2008年10月1日财税[2008]91号(十三)水晶、玛瑙1.50元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十四)页岩、蛇纹石、玄武石、辉绿岩、片麻岩、泥炭岩、硼矿、砂硕岩、麦饭石、方解石1.00元吨或立方米(十五)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建筑用砂石0.50元(十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1.0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一)铁矿石1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二)锰矿石吨2006年1月1日财税[2005]168号(三)铬矿石3.00元吨(四)钒矿石(含石煤钒)12.00元吨2006年9月1日财税[2006]120号六有色金属矿原矿(一)铜矿石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二)铅锌矿13.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三)铝土矿14.0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四)钨矿石9.00元吨2007年8月1日辽财税[2008]134号(五)锡矿石0.60元吨(六)锑矿石0.60元吨(七)镍矿石6.50元吨1994年1月1日辽政发[1994]45号(八)黄金矿1.岩金矿4.80元吨2014年1月1日财税[2013]109号其中:一等矿山10.00元二等矿山8.00元三等矿山7.00元四等矿山6.00元五等矿山5.00元六等矿山4.00元七等矿山3.00元其他2.砂金矿1.30元50M3挖出量(九)钼矿石5.00元吨2006年1月1日辽政发[2006]20号(十)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1.00元吨七盐(一)北方海盐15.00元吨2007年2月1日财税[2007]5号(二)井矿盐、湖盐10.00元吨(三)液体盐2.00元吨注:文件中未注明执行时间和文件依据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豫财税政(2014)69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4)6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财政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确定办法和我省煤炭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测算,我省洗选煤资源税折算率焦作市、鹤壁市和许昌市煤炭企业暂定为75%,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三门峡市和永城市煤炭企业暂定为80%,其他市(县)发生洗选煤的煤炭企业暂定为80%。
执行中省财税部门根据我省煤炭企业实际情况适时对折算率进行调整。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l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二)
0710
石油开采
072
0720
天然气开采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
0810
铁矿采选
指对铁矿石的采矿、选矿活动
082
0820
锰矿、铬矿采选
089
0890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指对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0921
金矿采选
0922
银矿采选
0929
其他贵金属矿采选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指对在自然界中含量较小,分布稀散或难以从原料中提取,以及研究和使用较晚的金属矿开采、精选
0931
钨钼矿采选
0932
稀土金属矿采选
指镧系金属及与镧系金属性质相近的金属矿的采选
0933
放射性金属矿采选
指对主要含钍和铀的矿石开采,以及对这类矿石的精选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061
0610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指对地下或露天烟煤、无烟煤的开采,以及对采出的烟煤、无烟煤及其他硬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062
0620
褐煤开采洗选
指对褐煤--煤化程度较低的一种燃料的地下或露天开采,以及对采出的褐煤进行洗选、分级等提高质量的活动
牲畜饲养
0311
牛的饲养
0312
马的饲养
0313
猪的饲养
0314
羊的饲养
0315
骆驼饲养
0319
公告2017 2资源税改革政策
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十一、本公告不适用于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上述资 源税税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仍按原文件执行。 十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资源税减免税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 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 7 月 1 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
源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企业备案的有关储量、开采 方式等信息有疑点的,可通过咨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九、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 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 纳税人每月充填开采采出矿产资源的减税销售额或销售量,按其“三 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的比例进行计算和申报。 十、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 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 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7 年第 2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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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
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18
•【字号】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施行日期】2008.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
知
(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海上石油开采企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豫国税函﹝2006﹞411号
【发文日期】2006-12-04
【实施时间】2006-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现将《》(财
税﹝2006﹞1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6143 201239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 171
二、食用盐仍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 (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 炭和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 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字体: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 通知如下:
四、本通知自 2009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 2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 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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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标 签】页岩,矿产品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发﹝2008﹞117号
【发文日期】2008-06-18
【实施时间】2008-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
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税目注释
(元/立方米)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
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
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
用于砖瓦、水泥配料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