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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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1条全矿所有职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法律法规、操作技能、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第2条全矿人员按层级进行调学培训。矿培工种人员采取脱产、半脱产形式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及学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第3条培训中心为全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全矿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建档、监督检查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4条基层单位党政正职、机关科室科长(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第一责任者。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抓好职工培训工作,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工种人员配置及培训情况,做到人人持证上岗、岗证相符。

第5条基层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成立职工培训组织机构,指定兼职教师(必须中级以上职称或工人

技师),明确本单位职工培训、办证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培训工作各项事宜。上述工作不落实,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第6条基层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全员培训信息登记台帐(电子版即可),准确掌握职工持证信息。对不建立台帐的,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统计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的,每次罚培训负责人50元。

第7 基层单位必须保持本单位工种稳定,杜绝随意变动工种现象。员工转岗或取消工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否则,矿培训中心不得安排调学或办理取消工种事宜。取消工种手续7日内必须报培训中心,否则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

第8条下发工种证件严格执行交旧领新制度,新证下发七日内必须将旧证交培训中心。旧证丢失者,单位必须出具证明报矿培训中心备案,否则,每缺一个旧证罚单位负责培训人员50元。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职工持有未交的旧证每次罚当事人50元,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

第9条新增特种作业人员及由公司培训的普通从业工种的培训必须由需求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时各单位对新增工种人员进行技能鉴定,并及时将审批手续、技能鉴定证、毕业证、体检表报送矿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审

核后报公司安培中心。

第10条特种作业初培人员回矿实训必须由单位培训负责人带领到培训中心办理报到手续(签到、指定教练和师傅),然后由教练和师傅进行具体的实训指导。不按规定报到或实训不认真,每次罚单位主要领导和培训负责人各100元。

第11条一般从业人员转岗或新增工种,由单位按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报矿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根据审批手续组织调学培训。对不按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导致不能及时调学培训影响生产的,由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第12条各单位接到培训调学通知后,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调学,对不按要求落实学员,或完不成调学任务,每少1人次罚单位正职和培训负责人各100元,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13条因安排不及时导致学员迟到,或不能报到的,罚单位负责培训人员及单位党政领导每次各100元,因本人原因不能报到罚当事人100元,造成证件过期无证上岗的后果自负。

第14条培训冒名顶替的,每人次罚顶替者、当事人及该单位责任人各100元,并取消当事人的培训资格。造成证件过期无证上岗的,由本人自己负责。

第15条培训考试不及格者,罚款100元,经补考再不及格者罚款200元。对不参加补考的人员,本人原因罚本人200元,单位未通知的罚单位培训负责人200元,造成无证上岗后果自负。

第16条各级管理人员培训考试不及格者每次罚款200元,补考不及格者停止工作。

第17条参加上级培训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因违反规定被除名的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第18条参加矿级培训,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参培学员原则上不准假,特殊情况需持单位证明向培训中心主任请假,准假权限一天。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持本单位有党政领导签字的证明),否则不予给假,不给假私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

(2)参培学员(含上级培训)由培训中心实行统一报工。班主任要准确记录学员的出勤情况,培训班结业后如实给学员向工资部门报工,否则,罚班主任每人次10元。人力资源科要严格以培训中心统计出勤情况进行报工,否则罚人力资源科报工人员每人次10元。

(3)班主任每天点名不得少于2次,每少1次罚款30元。任课教师要随时掌握学员的间退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

报告。否则,每缺课1人次罚任课教师30元。

(4)学员迟到罚款20元,早退罚款50元,间退每次罚款20元。

(5)学员无故旷课一次罚款50元,累计旷课7学时者不予报工,并取消本期学习班结业资格,造成证件过期无证上岗的由本人负责。

(6)上课期间,学员必须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记录,不得做与听课无关的事情(聊天、睡觉、玩手机等)。违反课堂纪律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本期学习班结业资格,造成无证上岗的由本人负责。

(7)培训期间,必须爱护教学设备,损坏教学设备的学员,除照价赔偿外,还要处以200元罚款,性质严重的交矿处理。

(8)结业实行闭卷考试,学员违反《考场规则》每次罚款20元,严重者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按考试不及格处理,罚款50元,只给一次补考机会。

(9)参加“三违”人员培训班的学员,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

第19条每期培训结束,培训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对培训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主管副主任要对每月的培训档案进行审核签字,对存档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罚班主任、

档案负责人每期各50元,并限期整改。在上级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罚主管副主任、班主任、档案负责人每期各50元。

第20条其它有关安全培训方面的规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起6个月内,按照规定程序,由专项培训部门组织调学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班组长、技术员(含科员)、副职等人员拟任职后,应及时办理相应培训审批手续,进行组织调学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以上人员未参加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不得上岗指挥生产。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基层单位必须按时上报技能鉴定计划,并及时下发复习题组织学习。对参加工种技能鉴定考试不及格者,罚款50元,不予报工。月不及格人数超过月报名人数的30%,每次罚单位培训负责人100元,无故不参加考试者罚款50元。因单位安排不当,造成人员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罚单位主要领导及培训负责人各50元。

(3)停产培训和周安全培训日培训,基层单位必须按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编制教案。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教案,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培训计划,逾期未报的,每次罚单位主要领导和培训负责人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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