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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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盐企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一、目的为规范食盐储备库的管理,确保食盐安全、及时供应,提高食盐储备库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及流程适用于我国食盐储备库及其工作人员。

三、职责1. 食盐储备库主管负责食盐储备库的整体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任务分配、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工作等。

2. 食盐储备库管理员负责食盐的入库、出库、储存、防护等工作,确保食盐的安全和质量。

3. 食盐储备库质量检验员负责食盐的质量检验工作,确保食盐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4. 食盐储备库财务人员负责食盐储备库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账目管理、资金管理等。

四、食盐储备管理规定1. 食盐的采购和入库(1)食盐采购员根据食盐储备库的需求,向食盐供应商采购食盐。

(2)食盐采购员需提供采购订单,以便仓库管理员进行入库登记。

(3)食盐采购员需提供食盐的合格证明,以确保食盐的质量。

(4)食盐采购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不得拖延。

2. 食盐的储存(1)食盐储存室需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避免食盐受潮、变质。

(2)食盐储存室需安装防盗、防火、防潮、防虫害等设施,确保食盐的安全。

(3)食盐储存室需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防止食盐受到污染。

(4)食盐储存室需定期进行盘点,确保食盐的数量准确无误。

3. 食盐的出库(1)食盐出库需按照食盐储备库的出库流程进行,包括出库申请、出库审批、出库登记等。

(2)食盐出库需提供出库单,以便仓库管理员进行出库登记。

(3)食盐出库需按照食盐储备库的规定进行包装和运输,确保食盐的安全。

(4)食盐出库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

4. 食盐的检验和质量控制(1)食盐储备库需定期进行食盐的质量检验,包括感官检验、理化检验等。

(2)食盐储备库需根据食盐的质量检验结果,对食盐进行分类和标识,确保食盐的质量和安全。

(3)食盐储备库需对不合格的食盐进行处理,包括退货、销毁等,确保食盐的安全。

五、食盐储备库的财务管理规定1. 食盐储备库的财务人员需对食盐的采购、入库、出库、销售等环节进行账目管理,确保账目的准确无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食盐,是指省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用于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导致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的,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的小包装食盐,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GB5461-2000),国家有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食盐储备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保障全省食盐应急调控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盐务管理局下达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对省级储备食盐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省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省级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由省盐业总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用于省级食盐储备的银行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银行信贷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盐贷款资金。

第七条省盐业总公司负责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具体承担省级储备食盐的调运、结算和轮换等业务,并对省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在制度范本中,首先明确的是储备目的。

盐业公司需确保食盐的稳定供应,防止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食盐短缺。

通过合理的储备管理,还能确保食盐的品质和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储备规模方面,制度规定盐业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储存能力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储备量。

一般而言,储备量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储备食盐的种类也应当有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工业用盐等不同用途的盐产品。

在储备地点的选择上,制度要求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的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虫害等功能,并便于物流运输。

仓库的位置选择要兼顾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位于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储备管理流程也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盐业公司需建立严格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出库配送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所有进入储备的食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储存期间,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库时同样需要严格检查,保证供应市场的食盐安全无虞。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度还规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食盐供应短缺或其他紧急状况,盐业公司应迅速启动预案,合理调配储备资源,确保市场供应。

财务与资金管理也是储备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要求盐业公司应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用于食盐采购、储备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范本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盐业公司应定期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储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预防为主、保障民生、灵活应对、动态调整等。

三、储备规模。

政府食盐储备的规模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

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食盐消费情况,合理分配储备数量,确保各地区的食盐供应充足。

四、储备周期。

政府食盐储备的周期应根据国家食盐供应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

在平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量,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储备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加强对储备食盐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储备使用。

政府食盐储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配和调配。

在突发情况下,应能够迅速启用储备食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食盐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八、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盐储备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消费的引导和监督,促进合理消费。

九、总结。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盐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食盐供应保障。

以上是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的内容,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宿政办发〔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8〕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8日宿迁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精神,推进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理顺职责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制,确保按期实现政企分开,确保全市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为促进我市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宿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深化改革,政企分开。

剥离市县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将企业职能和监管职能分开,使盐业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二)依法监管,权责明确。

根据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精神,合理确定我市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三)简政放权,重心下移。

取消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事项,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功能作用。

下移执法重心至县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统筹兼顾,配套推进。

将盐业监管体制改革与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等改革有机结合,总体设计,协同推进。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29•【字号】皖价电[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盐务管理局关于确保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的紧急通知(皖价电[2003]23号2003年4月29日)各市、县物价局、盐务管理局:近期,全省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抢购食盐的情况,部分地区因分装能力限制而导致短期提货不畅,少数食盐经营户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盐价,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我省出现“非典”之际,确定合格食盐供应,稳定食盐价格尤为重要,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确保供应。

各地盐业公司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领导,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调运、进一步充实库存,确保合理库存,尽可能安排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分装,确保市场的合格碘盐供应。

二、采取措施,稳定食盐价格。

食盐属政府定价品种,任何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严禁提价,严禁变相涨价。

特殊情况,各级盐业公司要在城市主要街道、主要商场设立食盐直供点,保障市场供应,保证市场不脱销。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各地物价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囤积居奇、哄抬盐价等违法行为的经营户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同时,盐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物价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乘机销售劣质盐、私盐、非碘盐、散装盐等违法行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

四、加强宣传,保证食盐市场平稳有序。

各地盐业公司要积极协同物价等职能部门,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张贴告示等形式将当地食盐的价格、分装、供应、举报电话及食盐的充足储备等相关情况告之人民群众,消除其紧张心理,稳定市场秩序。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食盐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它不仅是调味品,更是食品加工和保存的必备品。

然而,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食盐产量和供应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食盐供应安全,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和人民在紧急情况下仍能够获得足够的食盐供应,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食盐储备库。

在各地设立食盐储备库,根据地区人口、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食盐的数量,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2. 定期储备。

每年对储备食盐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储备食盐的新鲜和有效性,及时补充和调整储备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储备食盐使用。

储备食盐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战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保在这些情况下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食盐调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储备食盐,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4. 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需求。

四、意义。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和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结论。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制度,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盐仓存储管理制度

盐仓存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盐仓存储管理工作,保障盐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盐仓存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盐仓的存储管理工作,包括盐品的接收、装卸、存储、保管、出库等全过程。

三、管理要求1.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地方规定的盐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定。

2.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盐品质量和安全。

3. 盐仓存储管理工作要注重保护环境,严禁乱倒废料、乱丢垃圾等行为。

四、盐品接收管理1. 所有到货盐品必须接受验收,验收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标准的盐品要及时退回。

2. 验收过程中,应做好验收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以备将来查验。

3. 接收盐品的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防晒等条件,保证盐品安全保管。

五、盐品装卸管理1. 盐品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保证作业安全和操作规范。

2. 盐品装卸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避免造成盐品包装破损或盐品混合等情况。

3. 盐品装卸后要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作业区域卫生。

六、盐品存储管理1. 盐品存储前必须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存放,避免混淆。

2. 盐品存储区域要做好通风、防潮、防晒等条件,保证盐品质量。

3. 盐品存储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超期的盐品必须及时处理或报废,不得继续存储或销售。

1. 盐品保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进行保管,保证盐品的质量和安全。

2. 盐品保管区域要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干燥和清洁。

3. 盐品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盐品的质量和包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八、盐品出库管理1. 盐品出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出库手续,避免盐品遗漏或混淆。

2. 出库盐品必须经过验收并进行记录,确保出库盐品的质量和数量。

3. 出库盐品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运输,避免盐品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污染。

九、盐仓安全管理1. 盐仓必须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盐仓的监控和巡查,确保盐仓的安全。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的开发和盐的生产、运销活动,均须遵守《盐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计划负责盐的分配、调拨和市场管理。

地、市、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

未设立盐务管理局的县(市),其盐政管理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主管。

第二章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第四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盐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向地矿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制盐企业必须取得轻工业部发给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盐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办制盐企业不得采用平锅熬制食盐,现有采用平锅熬制盐的企业应限制生产,逐步淘汰。

平锅熬制的盐产品,只能作工业用盐,不得作食用盐销售。

第三章运销管理第六条食用盐、供应出口盐、国家储备盐、减税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

全省年用盐计划,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计委批准后由省盐业公司组织实施。

省内制盐企业完成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后增产的盐,应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销售。

第七条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已设有盐业公司的地方,不再另行成立盐业批发机构。

未设立盐业公司的县(市),由邻近盐业公司批发供应。

少数交通不便的地方,盐业公司可委托当地供销社转批。

第八条食盐零售业务,由城市蔬菜、副食品经营单位和农村供销社经营。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1月1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29日宿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防范风险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城市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四)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制定土地储备的有关政策,审议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督,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下,负责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宿政办秘〔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秘〔2015〕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8日宿州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1月底前,对各县、区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市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宿州调查队、市工商局、市政府督查室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市政府报告。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包括建立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度和落实政府部门粮食安全任务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包括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等。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8.03•【字号】宿政办发〔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八月三日一、储备粮管理体制(一)市级粮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市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市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市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市粮食局为市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

市粮食局成立宿迁市储备粮管理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对市级储备粮统负盈亏。

(四)市粮食局牵头制订全市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五)市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

市粮食局在全市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中择优选择仓储设施完备、区域粮源丰富、资质信用良好的企业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市储备粮管理经营公司与承储企业签订市级储备粮承储合同。

承储企业为承贷主体和承储主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储备粮的收购(六)市级储备粮规模根据省政府下达计划确定。

“十五”期间,市级储备粮规模为2500万公斤。

(七)市级储备粮的粮源采购及价格确认。

市级储备粮可由承储企业自主入市采购,也可由承储企业向农户实行订单收购。

食盐仓储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仓储管理制度范本

食盐仓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盐仓储管理工作,保障食盐质量和安全,提高食盐仓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食盐仓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食盐仓库、食盐生产企业、食盐经营企业等。

第三条食盐仓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始终以食品安全和人民健康为首要原则,做好食盐存储、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盐仓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确保食盐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食盐仓储管理应该实行分类管理,依据食盐的不同种类和存储要求进行分区管理,确保食盐品质不受损害。

第六条食盐仓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仓储情况的实时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第七条食盐仓储管理应该加强食盐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员工的食盐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食盐仓储管理应该建立健全的考核制度,对仓储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确保食盐仓储管理工作的稳步发展。

第二章食盐仓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九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食盐贮存环境干燥、通风、清洁,保持环境温度适宜,避免食盐受潮、受污染,确保食盐品质安全。

第十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对食盐进行分类存储,根据不同种类的食盐进行分库存放,每批次食盐均需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十一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定期对食盐进行检查,检测食盐的质量指标和安全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食盐受到损坏。

第十二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食盐入库、出库、记录、盘点等制度,确保食盐仓储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建立食盐仓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盐仓库的安全防范工作,第十四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加强对仓库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食盐存放质量。

第十五条食盐仓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的食盐售后服务制度,对食盐出库后的跟踪服务和问题处理做出规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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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安徽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皖政〔2016〕1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1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质量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成品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补贴、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

鼓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并监督执行;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

包括编制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组织储备费用补贴清算。

(五)各县食盐储备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

二、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一)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本市行政区划内正常情况下1个月食盐消费量,企业的食盐储备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企业食盐储备的要求, 最低总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具体按照工信部、省经信厅有关规定执行。

(二)食盐储备资金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措解决。

市级财政负责市级储备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费用等费用给予补贴。

补贴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各县食盐储备补贴参照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方式实施。

(三)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的当年储备计划和上年储备清算结果核定预算,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结合的方式。

每年储备计划下达后,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提出承储和资金拨付书面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委托中介机构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拟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储备数量、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资金利息、储存管理费用等据实拨付。

三、储备食盐的储存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具备达到国家规定3A级标准的宿州市盐业公司或合法进入宿州市场的其他3A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承担。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

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二)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
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选定,报市经济和信息
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加碘盐须
符合安徽省食用盐碘浓度规定。

(四)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及时轮换,确保储备食盐在
保质期内;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五)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建立健全
并严格执行入库、出库制度。

四、储备食盐的调用
(一)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2、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3、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 由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具体执行。

需要调用企业储备食盐的,相关企业应按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二)有关部门和各县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企业食盐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五、监督检查
(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市级政府储备食盐和企业储备食盐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食盐储备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食盐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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