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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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1990年2月9日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生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国家鼓励发展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轻工业部是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

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资源开发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用海水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水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鼓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生产,鼓励化工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八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矿盐的具体范围,由地质矿产部会同轻工业部确定。

制盐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九条盐业企业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在资源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上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一、总则为加强食盐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价格。

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食盐专营机构负责全国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制定全国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地区食盐专营机构负责本地区食盐专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食盐生产、销售、储备等工作。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保证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活动的正常进行,确保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三、生产销售管理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销售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盐专营机构的要求,执行食盐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储备计划,不得擅自变更。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生产、销售、储备等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四、质量安全监管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食盐的质量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质量安全。

国家食盐专营机构应当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盐,依法予以处理。

五、非食用盐管理非食用盐是指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目的的盐类产品。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非食用盐管理制度,加强非食用盐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备等活动的监管,确保非食用盐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食盐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食盐专营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食盐生产、销售资格。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在加强对盐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以及对保障盐业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那么,下⾯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年2⽉9⽇国务院第五⼗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3⽉2⽇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发布,⾃发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盐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加强盐业管理,促进盐业⽣产发展,保证盐的正常运销,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

国家⿎励发展⽣产,对盐的⽣产经营实⾏计划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第四条轻⼯业部是国务院盐业⾏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作。

省及省级以下⼈民政府盐业⾏政主管部门,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主管本⾏政区域内的盐业⼯作。

第五条国家⿎励盐业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对于在盐业科学技术研究和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资源开发 第六条开发盐资源(包括利⽤海⽔制盐、开发岩盐、湖盐和天然卤⽔制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地管理、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

国家⿎励开发盐资源,发展盐业⽣产,⿎励化⼯企业和其他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筹资⾦投资办盐场或者与现有盐企业联合经营,地⽅⼈民政府予以扶持。

第⼋条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下同),必须经省级盐业⾏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商⾏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

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食盐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食品加工、腌制、腌渍等行业的重要原料。

而食盐的储备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食盐储备的意义。

1.保障国家安全。

食盐是人类生活中必需品,储备足够的食盐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供应。

2.保障人民生活。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调味品,储备食盐可以保障人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3.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事件中,食盐储备可以及时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

三、食盐储备实施方案。

1.建立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国家级、地方级食盐储备库,定期进行食盐储备量的核查和调整。

2.加强监管和管理。

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监管机制,确保食盐储备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标准。

3.完善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食盐储备的采购、储存、使用、更新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确保食盐储备的及时更新和合理利用。

4.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食盐储备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食盐储备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5.加强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食盐储备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食盐储备意识。

四、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1.政策支持。

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落实,保障食盐储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2.资金投入。

增加对食盐储备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食盐储备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运行。

3.技术支持。

引进先进的储备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食盐储备管理水平和效率。

4.人员培训。

加强对食盐储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总结。

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建立和落实对于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加强监管和管理,完善储备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安全。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食盐储备工作,全力推动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落实,为国家和人民的生活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盐储备库管理制度及流程话说咱们家那个“盐仓”,可不是闹着玩儿的,那可是关系到咱们能不能吃上放心盐的大事儿。

今天我就给大家聊聊咱家的“盐仓”是怎么管理的。

首先啊,得有个头儿,咱们这儿叫“盐官”,他负责看管这个“盐仓”。

盐官可不能随便当,得选那种细心、负责、不贪小便宜的人来当。

为啥呢?因为盐是咱们每天都要吃的,一不留神就可能出大问题。

第一步,进货的时候,盐官得检查清楚。

盐从哪里来,是不是正规渠道,质量过不过关,都得一一查个明白。

就像咱们去菜市场买菜一样,新鲜不新鲜,好不好吃,都得挑一挑。

盐也是这样,得保证是好盐,没杂质,没怪味。

第二步,存放得讲究。

“盐仓”不能随便找个地方就放,得干燥、通风、没太阳直射的地方。

就跟咱们家里放米放面一样,湿哒哒的地方容易发霉,那盐也就不卫生了。

所以啊,盐官还得经常去看看,有没有漏水啊,有没有潮湿啊,确保盐的质量。

第三步,管理得有序。

“盐仓”里的盐得按时间放,先到的先用,后到的后用。

就跟咱们排队买票一样,不能插队,也不能让后来的人先买。

这样能保证盐不会过期,也不会因为放太久而受潮。

第四步,出库得登记。

每次用多少盐,什么时候用的,都得记下来。

就跟咱们记账一样,进出都得明明白白,不能糊涂。

这样要是出了问题,也能查得到是哪一批盐,哪个环节可能出了岔子。

第五步,还得定期检查。

盐官不能因为盐进了“盐仓”就不管了,还得时不时地去看看,检查一下盐的状况。

就跟咱们体检一样,平时没病没痛的,也要定期检查一下,预防总比治病强。

最后一步,就是应急准备。

万一哪天“盐仓”里的盐不够了,或者出了什么问题,盐官得有办法应对。

就像咱们家里备个医药箱一样,平时不用,关键时刻能派上大用场。

说起来,咱们家的“盐仓”管理,还真跟咱们过日子差不多。

不管是吃的、穿的还是用的,都得有个规矩,有个制度。

这样咱们才能吃得放心,用得安心。

盐官虽然事儿多,但这可是为了大家好,为了让咱们都能吃上放心的盐。

所以啊,下次当你吃到嘴里的那口咸咸的菜时,不妨想想咱们家的“盐仓”管理得有多严格,有多少人在背后默默付出,就是为了让大家吃得健康、吃得安心。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食盐专营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盐产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因素导致的食盐市场异常情况,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稳定,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食盐。

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是指省级政府食盐储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储存、管理、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模式第四条食盐储备由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存,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对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条政府食盐储备按照“企业承储、财政补贴、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动态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模式管理。

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计划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进行宏观指导协调。

第七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食盐储备管理工作,XX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达食盐储备计划;确定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督促其落实储备计划;统一调度食盐储备,保障应急供应;对食盐储备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政府食盐储备补贴资金列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项目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盐储备管理工作。

承储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落实,以及调运、储存、轮换等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担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备安全直接负责。

第八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每三年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履行政府食盐储备责任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不定期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政府食盐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并综合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食盐专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施行日期】2017.12.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12月26日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食盐生产第八条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一、食盐储备管理的必要性1. 维护供应稳定。

食盐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一旦供应中断或短缺,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建立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可以在供应紧张时及时调配库存,保障民众需求。

2. 保障价格稳定。

食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建立储备可以在价格波动大时进行市场调控,避免供需失衡导致价格暴涨。

3. 应对突发事件。

在自然灾害、人为干扰等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应急物资,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4. 提高国家防护能力。

食盐储备可以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物资之一,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应对各种挑战的能力。

二、食盐储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储备规模。

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合理的食盐储备规模。

规模大小应考虑到市场需求、生产能力、储存条件等因素。

2. 储备方式。

食盐储备可以采取集中储备、分散储备或组合储备等方式。

具体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实际情况和政策制定者的决策。

3. 储备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机构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机构应包括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4. 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储备计划、储备准备、储备调配、储备监管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储备有效运转。

5. 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监督检查机制,对食盐储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食盐储备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6. 储备使用原则。

食盐储备主要用于市场调控、应急救灾等目的,要遵守合理、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储备,确保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 储备更新与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及时更新和调整食盐储备规模和结构,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三、食盐储备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市场化改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食盐储备管理面临市场化改革的挑战,需要转变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2. 科技创新。

食盐储备管理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国家储备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盐的管理,确保食盐供应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调运、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二)坚持科学合理,优化储备布局,提高储备效益;(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储备盐质量安全;(四)完善储备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条国家储备盐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家盐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盐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储备计划与布局第五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计划应当根据国家食盐供应安全需要、食盐市场供求状况、储备能力等因素编制。

第六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分布储备盐,提高储备效益;(三)兼顾储备盐的运输成本和效率;(四)结合地方储备盐的实际情况,形成全国储备盐网络。

第七条国家盐管局应当根据储备计划,制定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方案,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储备盐的储备与调运第八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要求的仓库、设备和人员;(二)有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食盐储备质量标准的检验设备;(四)有保障食盐储备安全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储备盐的储备布局,合理储备食盐;(二)保证储备盐的质量,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三)定期对储备盐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建立健全储备盐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盐的数量准确。

第十条国家储备盐的调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食盐供应安全,优先保障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食盐供应;(二)合理规划调运路线,降低运输成本;(三)加强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储备盐安全。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

2023年盐业管理条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盐业的科学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盐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遵循稳定市场、优化供应、保障质量的原则,发挥国家盐业垄断企业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推动盐业发展。

第四条国家盐业垄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统一组织生产、经营和销售盐产品,确保供应充足和质量安全。

第五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盐业生产第六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盐产品。

第七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盐水采撒、晒制加工、包装储运等生产流程,确保盐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八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盐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盐业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第三章盐业经营第十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盐业经营许可证,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盐产品。

第十一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标明产品的成分、产地、生产时间等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

第十二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库存管理,确保供应充足,不得出现缺货现象。

第十三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流程,确保产品销售安全、质量可控。

第十四条盐业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或垄断市场。

第四章盐业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盐产品的质量检测和监督抽检,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盐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公开行业监管信息,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解读和咨询服务。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盐业公司食盐储备管理制度在制度范本中,首先明确的是储备目的。

盐业公司需确保食盐的稳定供应,防止因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食盐短缺。

通过合理的储备管理,还能确保食盐的品质和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健康。

储备规模方面,制度规定盐业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储存能力和经济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合理的储备量。

一般而言,储备量应能满足紧急情况下一定时期内的市场需求。

同时,对于储备食盐的种类也应当有所规划,包括但不限于食用盐、工业用盐等不同用途的盐产品。

在储备地点的选择上,制度要求储备仓库必须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储存的相关标准,具备防潮、防虫害等功能,并便于物流运输。

仓库的位置选择要兼顾交通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位于可能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区域。

储备管理流程也是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盐业公司需建立严格的入库检验、储存保管、出库配送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所有进入储备的食盐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在储存期间,应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和质量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出库时同样需要严格检查,保证供应市场的食盐安全无虞。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制度还规定了详尽的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食盐供应短缺或其他紧急状况,盐业公司应迅速启动预案,合理调配储备资源,确保市场供应。

财务与资金管理也是储备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

制度要求盐业公司应设立专项储备基金,用于食盐采购、储备设施维护等费用支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储备过程中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为了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度范本还提出了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

盐业公司应定期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同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储备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提升管理水平。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食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调味品,也是生活必需品之一,因此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食盐储备体系,保障食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其原则包括科学合理、预防为主、保障民生、灵活应对、动态调整等。

三、储备规模。

政府食盐储备的规模应根据国家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测算,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

同时,应根据不同地区的食盐消费情况,合理分配储备数量,确保各地区的食盐供应充足。

四、储备周期。

政府食盐储备的周期应根据国家食盐供应的情况和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灵活应对不同的情况。

在平时应保持一定的储备量,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定期对储备食盐进行更新和调整。

五、储备管理。

政府食盐储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同时,应加强对储备食盐的日常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六、储备使用。

政府食盐储备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分配和调配。

在突发情况下,应能够迅速启用储备食盐,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七、食盐市场监管。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质量的监测和检验,确保食盐的安全和卫生。

八、宣传教育。

政府应加强对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食盐储备意识,增强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对食盐消费的引导和监督,促进合理消费。

九、总结。

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国家食盐供应的安全稳定,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将继续加强对食盐储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食盐供应保障。

以上是政府食盐储备实施方案模板的内容,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盐管理规定(3篇)

盐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盐业管理,保障食盐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盐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盐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三)保障供应,稳定价格;(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盐业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盐业管理责任制,保障盐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盐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盐的生产与加工第七条盐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二)有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盐的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工条件;(二)有相应的加工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盐产品;(五)有合法的加工许可证。

第九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加工;(二)保证产品质量,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检验;(四)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五)不得生产、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十条盐的生产企业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加工档案,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过程,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三章盐的储存与运输第十一条盐的储存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条件;(二)有相应的储存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储存许可证。

第十二条盐的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二)有相应的运输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四)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

食盐储备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

食盐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品,它不仅是调味品,更是食品加工和保存的必备品。

然而,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食盐产量和供应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食盐供应安全,建立食盐储备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的。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旨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食盐储备管理体系,确保国家和人民在紧急情况下仍能够获得足够的食盐供应,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食盐储备库。

在各地设立食盐储备库,根据地区人口、需求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储备食盐的数量,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

2. 定期储备。

每年对储备食盐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储备食盐的新鲜和有效性,及时补充和调整储备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3. 储备食盐使用。

储备食盐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战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确保在这些情况下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食盐调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配储备食盐,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

4. 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储备食盐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国家和人民的需求。

四、意义。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和人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五、结论。

食盐储备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它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在紧急情况下的食盐供应安全,也可以提高国家在国际市场上的话语权和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强人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因此,建立完善的食盐储备制度,对于国家和人民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盐业管理条例

盐业管理条例

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盐 # 但以盐为原料的碱厂综合利用资源加工制盐不在此限 # 化工和水产养殖等多品种生产 #
第五章
第十九条
运销管理
食 用 盐! 国家储备盐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纯
碱! 烧碱用盐 " 由国家实行统一分配调拨 # 其他用盐 " 制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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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业#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生产管理
制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 加强 制盐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加强
提高技术水平 " 降低消耗 " 增加效益 # 企业管理 " 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 不符合 质 量 和 卫 生 标 准 的 产 品 不 准 出 企 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须经 禁止利用盐土 ! 硝土和工业废渣 ! 废液加工制 国家鼓励制盐企业综合利用盐资源" 发展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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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
第三章
第十条
盐场 ! 厂" 矿# 保护
为了保证国家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海盐 场 保 护 区 和 湖 盐 场 ! 厂# 保 护区 % 海盐场防护堤临海面的一定区域和纳潮排淡沟道两侧 的一定区域划为海盐场保护区 % 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 $ 由海 盐场所在地省级盐业行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方 案 $ 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 % 湖盐场 ! 厂# 开发的盐湖边缘向外一定区域划为湖盐 场! 厂# 保护区 % 保护区具体界限的划定 $ 由湖盐场 ! 厂# 所在地 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方案 $ 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盐场保护区内兴建 小虾池 " 小盐田以及非法进行其他有损海盐场的活动 % 本条例 发布前已有的小虾池 " 小盐田等的处理 $ 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 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 $ 由省级人民 政府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湖盐场 ! 厂# 保护区内的 防护林带 " 植被和其他防护设施 % 本条例发布前有关保护区问 题的纠纷 $ 由当事人 协 商 解 决 & 协商不成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 处理 % 第十二条 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 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 得 破 坏 " 侵 占" 盗 窃" 哄 抢’ 一# 制盐企 ! 业依法使用的土地 " 滩涂和盐矿资源 & 二# 海盐场防护堤和纳 ! 潮 排淡沟道 & 三# 制盐企业的生 产 工 具 " 设 备 和 产 品& 四# 制 ! ! 盐企业已开采的盐矿石 ! 包括共生 " 伴生矿石 # 和卤水 $ 已纳入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XX市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 (2)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 (3)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 (3)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 (3)第六章食盐储备动用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确保应急状况下食盐及时、安全、有效供应,按照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16〕25号)和《XX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6〕6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盐储备、动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食盐储备体系第三条XX市食盐储备体系由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组成。

第四条政府食盐储备可以依托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也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食盐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储备。

政府食盐储备可以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指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承储。

但确定承储前,应明确并公开承储企业的选择条件、责任义务等内容。

市经济信息委与承储企业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明确政府储备食盐的品种、数量、分片集中储存地点、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

第五条企业食盐储备由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自有仓储设施储备;实行“产销合一”的集团型盐业企业,其企业食盐储备责任由该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章食盐储备规模第六条政府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正常情况下全市上一年度月均消费量。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决定。

第七条企业食盐储备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上一年度月均销售量。

第四章食盐储备资金第八条政府食盐储备实行费用包干,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企业食盐储备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五章食盐储备储存第十条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有利调运、覆盖全市”的原则,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承储企业确定,并纳入委托承储合同管理。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轻工业部(已撤销),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商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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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轻工业部(已变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1.05.11
【实施日期】1991.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储备食盐管理办法
(1991年5月11日轻工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关于建立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的规定,为了防备战争、灾荒和在市场出现特殊情况下调济民食急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食盐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轻工业部是国家储备食盐(支下简称储备盐)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授权中国盐业总公司办理。

各地的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主管盐业的厅、局(社)、盐业公司(盐务局)或兼营公司及所属的保管单位逐级负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指定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抓储备盐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切实管好。

第二章计划安排和动用
第三条储备盐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申请计划(格式见附表1),经轻工业部根据需要与可能列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统一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一并下达(格式见附表2)。

储备盐的布局,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有重点的存于交通枢纽、符合食盐合理流向、有仓储条件、储存安全、便于管理和机动调度应急的地点(储存地点表格式见附表3)。

第四条储备盐的所有权和运用权属于国家(中央),由地方负责储存保管。

储备盐的动用,除战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轻工业部备案外,平时属计划内动用的应纳入国家年度食盐分配调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必需临时动用时,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盐业的厅、局(社)提出动用报告,说明动用理由、地点及数量并按规定格式填具动用申请表(见附表4)报轻工业部审批,未经轻工业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动用、挪用或借用。

第五条储备盐跨省区调拨时,由轻工业部统一调度。

第三章保管工作
第六条各级盐业管理机构,要配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从事仓储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要妥善做好交接工作,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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