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9•【文号】•【施行日期】2013.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目录一、概述二、申请三、办理程序四、投资者适当性五、信息披露六、资管计划的展期和终止七、业务联系9附件1: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的申请附件2: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附件3: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展期的申请附件4: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终止转让的申请二〇一三年九月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在本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一、概述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集合资管计划、专项资管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特定资管计划(限一对多专户和专项资管计划)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其设立的资管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
二、申请管理人向本所申请为资管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的,该资管计划应当已经获得批准或经过备案,并已成立。
(一)申请材料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附件1);2、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附件2);3、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4、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说明书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范本;5、资产托管协议;6、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7、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的金融业务。
它通过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以便投资者购买和交易。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第一步是确定资产池。
资产池可以包括各种类型的资产,如房地产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债务等。
这些资产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如质量、稳定性和流动性等。
第二步是对资产进行评估和定价。
评估机构会对资产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评估,确定其价值和风险。
定价是根据资产的特性、市场需求和预期收益等因素来确定的。
第三步是将资产打包成证券产品。
这一步骤通常由投资银行或金融机构来完成。
他们会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和市场状况,将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组合,并发行相应的证券产品。
第四步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
发行机构会将打包好的证券产品进行销售,吸引投资者购买。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实现对资产的投资和交易。
最后一步是对证券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行机构和投资者需要对证券产品的运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流程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分散。
它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选择,同时也为资产持有者提供了资金融通的渠道。
然而,资产证券化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市场流动性的变化等。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方式,它通过将特定资产转化为证券产品,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
在合规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进一步发展壮大,并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
深证会[2014]13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以及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1—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单只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六条本所与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停牌、复牌、终止挂牌第八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础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负面清单的规定,权属明确,可特定化,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二)产品结构设计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流动性服务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流动性服务,是指符合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以下统称流动性服务商)按照本指引的规定,为本所基金提供持续双边报价等服务。
第二章流动性服务商管理第三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的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定完备的流动性服务实施方案和风险控制制度;(二)具备开展流动性服务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系统和资金准备;(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选定或者新增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函;(二)基金流动性服务商登记表;(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流动性服务商分为主流动性服务商和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时间达到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一)最近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均达到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
主流动性服务商连续2个完整的月度评价周期(评价周期内均为主流动性服务商)为特定基金提供的成交量低于该基金流动性服务商平均成交量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其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
主流动性服务商被调整为一般流动性服务商的,基金管理人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指定其为特定基金的主流动性服务商。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为特定基金指定主流动性服务商,应当向本所提交申请函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流动性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申请终止流动性服务商为相关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二)与基金管理人协议到期、变更或者提前解除;(三)流动性服务商因故无法为单只或者多只基金正常提供流动性服务,且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四)年度评价周期内,为特定基金提供流动性服务定期评价结果为D的次数占本所全年定期评价(不含年度评价)次数的1/3或者以上;(五)出现违法违规、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其他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2.12•【文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提供转让服务的公告各相关单位:根据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所将自2020年2月17日起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第一创业-首创证券-文化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文化租赁1期”)提供转让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持有深圳A股证券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文化租赁1期”的转让业务。
二、“文化租赁1期”设立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文化1-A1”,证券代码为“138400”,到期日为2020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次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如下:证券简称“文化1-A2”,证券代码为“138401”,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证券简称“文化1-A3”,证券代码为“138402”,到期日为2022年9月28日,还本付息方式为定期付息、过手还本。
三、“文化1-A1”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文化1-A2”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文化1-A3”的单笔成交申报最低数量为10000份。
四、对首次参加“文化租赁1期”转让业务的投资者,本所会员应当在其参与转让业务前,进行全面的相关业务规则介绍,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参与转让业务前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文化租赁1期”转让及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则。
特此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2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的通知深证上〔2024〕2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5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深证上〔2018〕2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定期报告披露,适用本指引。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所称定期报告,包括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托管报告。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本所规定、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和所作出的承诺,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监管银行等其他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前言介绍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
然而,系统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
面对这样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
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
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求。
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2005)3号文)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文)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发(2012)127号文)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文)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10号)二、合规审核要点(一)发起人: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准文件;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二)受托人(SPV):1、取得银监会批准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的资质证书;2、受托人不得使用自有资金或信托资金投资由其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3、在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前向银监会创新部进行产品备案登记,备案超过三个月未完成发行的,需进行重新备案;4、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5)14号文要求,就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募集办法、承销团成员等信息进行信息披露;5、应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机构: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受托机构的负债。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原创版】目录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五、结论正文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
深交所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迅速,为各类资产提供了有效的融资途径。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确认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该指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基础资产、证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规律。
三、业务指引的具体内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主体: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
2.基础资产:基础资产应为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利或权益,如租赁合同、应收账款、不动产等。
3.证券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结构应包括优先级证券和次级证券,其中优先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低,次级证券的信用风险较高。
4.信息披露: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主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包括资产池的构成、现金流预测、信用增级措施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与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和作用,主要包括:1.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交易平台,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企业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交易和流通的服务。
2.制定和修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则和指引,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行和交易。
3.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监管,确保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4.提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便利的转让渠道。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
第三条管理人、托管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基础资产现金流重要提供方、资信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其他参与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及时向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但应当在定期报告相关章节详细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本所提交豁免披露相关信息的说明(格式见附件1),说明豁免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定期报告时应当遵循如下一般要求:(一)在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和不妨碍阅读的前提下,可采取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定期报告相关部分进行合理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二)定期报告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实性描述语言,引用的数据应当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当充分、客观。
不得有祝贺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诋毁性的措辞,不得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词句。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力度,提升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现予发布实施,并就贯彻实施两个指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学习两个指引规定的内容,严格按照指引要求做好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和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二、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本所报送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
首次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
三、半年度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尚未正式确定风险分类的,可以使用初步风险分类结果。
风险类、违约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风险管理指引》规定提交信用风险管理临时报告。
四、信用风险管理报告暂定通过邮件方式报送,报告盖章扫描后邮件发送至<a href="mailto:absDM@">absDM@</a>。
后续报送方式如有变更,本所将另行通知。
五、各市场参与人在贯彻落实两个指引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可通过<a href="mailto:absDM@">absDM@</a>邮件联系本所。
特此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指导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信用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2〕1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附件1)。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安排(一)《债券交易规则》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但附件2列举的条款除外。
相关条款具体施行时间本所另行通知。
(二)《债券交易规则》施行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四章、《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深证上〔2018〕611号)第二章第二节不再执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4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173号)、《关于挂牌期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0〕174号)同时废止。
(三)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继续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四)为了更好的匹配债券市场交易习惯,《债券交易规则》对部分专用名词表述做了调整,与本所前期发布的债券相关规则存在差异,但调整前后实际含义相同。
为便于市场各方理解和使用,现将此前债券相关规则与《债券交易规则》中相关表述的对照关系列示如下:项目前期规则表述《债券交易规则》表述交易方式竞价交易匹配成交大宗交易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品种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数量单位张100元面额二、关于交易方式等其他操作事项安排(一)根据《债券交易规则》第3.1.3条,债券交易方式相关操作安排如下:1.公开发行债券的现券交易可采用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及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深证上〔2015〕56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相关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拟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的,应当在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向本所申请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挂牌条件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确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符合挂牌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相关文件。
第四条本所确认专项计划符合本所挂牌条件,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五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双人双审、外部咨询专家核对、挂牌工作小组集体决策制度。
第二章挂牌条件确认申请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当符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应不具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列示情形或不符合本所确定的挂牌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专项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勤勉尽责履行尽职调查、风险防范及揭示等职责,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申请文件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第1号——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版本及修订说明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明确挂牌条件确认业务办理程序,进一步提升工作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挂牌条件确认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执行。
第一部分挂牌条件确认业务程序1.1受理(一)申请方式。
管理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fic/index.html)(以下简称固收专区)提交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并填报申请信息。
(二)申请材料修改。
申请材料通过固收专区提交后至本所受理前,管理人可以修改申请材料或者申请终止。
固收专区将保存申请材料提交、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历史记录。
(三)申请受理。
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核对。
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补正。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
1.2核对与反馈(一)核对。
本所受理申请材料当日,按照本所回避要求确定两名核对人员负责核对申请材料。
(二)反馈。
本所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通过固收专区向管理人出具书面反馈意见(如有)。
无需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的,通过固收专区通知管理人。
(三)静默期。
自申请材料受理之日起至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出具或无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出期间为静默期,本所核对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事宜的来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沟通。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以与核对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通过电话、邮件、会谈等方式进行沟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2016年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 2016年8⽉修订)为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管理公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所结合市场共性问题与政策动向,制定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以下简称“《问答》”)。
修订说明⽬录第⼀部分概述 (6)1.1 资产⽀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6)1.2 资产⽀持证券是否可以进⾏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 (7)第⼆部分挂牌条件确认 (7)2.1 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流程及时间节点安排如何? (7)2.2 挂牌条件确认环节需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2)2.3 领取⽆异议函的封卷要求是什么? (12)2.4 取得⽆异议函后、资产⽀持专项计划启动发⾏前,若资产⽀持专项计划发⽣变化,管理⼈需要向交易所履⾏何种程序? (13)第三部分发⾏与挂牌申请核对 (14)3.1 资产⽀持专项计划是否可以分期发⾏? (14)3.2 挂牌申请流程如何办理? (14)3.3 资产⽀持证券如何进⾏证券简称命名? (15)3.4 深交所挂牌申请核对环节的时间安排如何? (15)第四部分存续期管理 (15)4.1 深交所资产⽀持证券存续期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5)4.2资产⽀持证券存续期收益分配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6)4.3 资产⽀持证券存续期信息披露采取何种业务流程? (16)4.4 对于当年设⽴不⾜两个⽉的专项计划,管理⼈在下⼀年度是否需要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和跟踪评级报告? (16)第五部分基础资产及其他 (17)5.1 如何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界定? (17)5.2 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权属主要关注哪些⽅⾯? (18)5.3 对于基础资产转让主要关注哪些⽅⾯? (18)5.4 产⽣基础资产的底层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时,是否需要解除?(19)5.5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现⾦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5.6 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些重要主体的关注要点是什么? (20)5.7 出售基础资产后,原始权益⼈经营成本应如何覆盖? (21)5.8 专项计划是否可以设置多个原始权益⼈?是否可以将原始权益⼈从第三⽅受让的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是否可以设置多个资产服务机构? (22)5.9 何种情况下需要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基础资产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22)5.10 哪些基础资产可以适⽤抽样尽职调查⽅式,对抽样⽅法有什么要求?(23)5.11 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合同债权等债权类资产转让时应如何通知债务⼈?(23)5.12 应收账款、⼩额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中涉及循环购买时,对信息披露与持续期管理有哪些要求? (23)5.13 如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引起⼊池资产变动,应如何处理? (24)5.14 出现不合格资产⼊池的情形应如何处置? (24)5.15 关联⽅之间的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证券化,有哪些关注点? (25)5.16 基础资产为不动产或者专项计划现⾦流来源于不动产的资产证券化项⽬,对于不动产有哪些要求? (26)5.17 重要债务⼈、差额⽀付承诺⼈、担保⼈等参与主体为房地产企业的,说明书中应当增加哪些⾏业信息披露内容? (26)5.18 重要债务⼈、差额⽀付承诺⼈、担保⼈等参与主体涉及产能过剩⾏业的,计划说明书中应当增加哪些⾏业信息披露内容? (27)5.19 基础资产现⾦流来源于物业服务费收⼊的资产证券化,有哪些关注要点? (28)5.20 基础资产为多笔信托受益权的资产证券化项⽬,关注哪些问题?.. 29 第六部分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31)6.1 深圳证券数字证书如何办理?有何要求?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316.2 管理⼈填写《深圳证券数字证书业务申请表(单位⽤户专⽤)》时应选择何种“申请类型”? (34)6.3 如何登录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 (34)6.4 如何在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进⾏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报送和业务办理? (35)第七部分深交所联系⼈及联系⽅式 (35)7.1 深交所负责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联系⼈和联系⽅式是什么? (35)第⼋部分附件 (36)附件1: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清单 (36)附件2:《关于确认“XX资产⽀持专项计划”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条件的申请》模板 (39)附件3:《管理⼈合规审查意见》模板 (41)附件4:特定原始权益⼈《最近三年融资情况说明》 (42)附件5:资产⽀持证券挂牌转让⼯作流程 (44)附件6:提供转让服务、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的申请(参考格式) (47)附件7:⽆异议函后是否发⽣变化的专项说明(参考格式) (49)附件8:转让服务协议 (52)附件9:资产⽀持证券挂牌转让信息申报表 (55)附件10:信息披露联络⼈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61)附件11:资产⽀持证收益分配⼯作流程 (62)附件12:资产⽀持证券信息披露⼯作流程 (63)附件13:资产⽀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上业务办理⽰例 (64)第⼀部分概述1.1 资产⽀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需要经过哪些流程?实⾏备案制后,资产证券化项⽬从提出符合挂牌条件申请到完成挂牌的完整流程包括挂牌条件确认、专项计划发⾏、基⾦业协会备案以及挂牌申请核对等环节,如下图所⽰:挂牌条件确认是指对拟在深交所挂牌的资产证券化项⽬,管理⼈应当在资产⽀持证券发⾏前向深交所申请确认是否符合深交所的挂牌转让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201503
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时间:2015-03-18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管理人、托管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三),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附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2号—托管报告》附件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格式第3号—收益分配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2015年3月10日附件一:第1号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公司关于**专项计划的年度资产管理报告(报告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一、重要提示1、本报告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作。
2、说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情况。
3、本报告由管理人**负责编制,管理人声明保证本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关于**的数据由**提供,已经**复核确认。
4、管理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当通过重要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情况本部分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产品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募集金额、存续期、产品设立日、挂牌起始日、产品到期日、预期收益率、还本付息方式、分配日期、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如有)、管理人、托管人、登记机构等。
三、基础资产运行情况本部分主要包括基础资产基本信息、基础资产现金流情况以及收益分配等。
资产证券化交易主体及挂牌流程
一、什么是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最初起源于美国上世纪六十年代,现在已经成为第一大券种。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二、资产证券化如何交易?主体有哪些?ABS原始权益人以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优质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管理人身份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募集的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并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一)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生产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财产。
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可以是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如现金流入中包含中央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能源清洁化利用、新能源汽车及配套设施建设、绿色节能建筑等领域项目的中央财政补贴部分(包括价格补贴)。
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基础资产应当不属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中列明的不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要求的基础资产清单范畴.(二)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三)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是资金的需求方,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人、出让基础资产的原始债权人、设立SPV的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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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22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4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深证会〔2013〕3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适用本指引。
《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所列金融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第四条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六条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按照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挂牌、终止挂牌
第七条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应当经本所同意,与本所签订挂牌转让服务协议,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牌申请书;
(二)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及本所出具的无异议论证意见;
(三)计划说明书、交易合同文本以及法律意见书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
(四)募集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本所在收到全套挂牌申请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的决定。
第九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制作计划说明书及交易合同文本、出具专业意见或者报告,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资产支持证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终止其挂牌:
(一)资产支持证券到期的;
(二)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
(三)发生对投资者利益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需要终止挂牌的。
第三章转让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本所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
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四条本所通过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
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相关事项,适用本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第十六条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
第十七条资产支持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规则,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以及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二)每个收益分配日的五个交易日前(不含分配日),披露收益分配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托管报告;
(二)中国证监会、本所规定和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本所可以对相关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停牌处理。
相关情形消除后,本所可以视情况复牌。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应当在本所网站专区或者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不迟于信息披露前一交易日14︰00将披露文件报送本所,本所于报告发布当日通过本所网站、交易系统和交易信息系统发布提示性信息。
本所对管理人、托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应当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更换: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三)本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信息披露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前述主体被本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的,本所将其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计划”是指管理人为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设立的专项计划。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