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南府办发[2014]54号【发布部门】南充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南充市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规定,在《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26号)实施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市级统筹坚持政府主导、基金共济、责任分担。
(二)基金运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三)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数据管理。
(四)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二、组织实施(一)统筹范围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统筹居民医疗保险);3. 城镇职工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二)基金征缴全市医疗保险费年度征收计划,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省级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市、县(市、区)城镇医保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因素编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
医疗保险费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
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我市规定费率足额征收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按照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南府办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8日南充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负担,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2〕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补充。
大病保险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采取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完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形成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明显降低群众大病费用负担。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分别报价、统一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并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66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5〕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现将《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10日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为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充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方案。
一、基本原则基金运行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基金风险共担。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一)城镇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市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的全部员工。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三、基金征缴(一)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相关规定执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机制。
全市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预警线时,由市社保局提出缴费费率调整方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基金管理(一)市社保局根据当年省社保局下达我市的年度参保人数、基金征缴额等目标任务,结合县(市、区)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征缴率等因素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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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
省外医疗机构就诊: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及相应 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省内市外医疗机构就诊: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及 相应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市内医疗机构就诊: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及相应医 疗机构45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250元。
缴费年限下浮:10-19下浮2%,20-29下浮4%,30年以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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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4%(退休人 员上浮3%)。
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医疗机构均为在职84%;退休人员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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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未经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药店购药的 (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外自费药品的 (三)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服务设施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四)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南充市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缴费比例
个人:本人工资收入2%,全部纳入个人帐户
单位:职工工资总额6.5%,30%纳入个人帐户,70%进入%为基数缴费比例为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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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的 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 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要同时参加重病补充医疗 保险,缴费标准为6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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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 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对应的年度住院医疗费用额从 2010年1月1日起暂定为12万元。 重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12 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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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份基本政策1.1起付标准(元)(南府办函[2010]26号)1.1.1城镇职工:基本金额:按医院等级和地域分别确定;住院次数浮动:年第二次住院降50元,第三次及以上降100元;退休浮动:降低150元;1.1.2城镇居民1.1.3特殊政策: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实行单病种定额报销的疾病不扣起付标准;实行“五定一跟踪”服务的特殊疾病一年只扣一次起付标准。
常年住院治疗的精神科疾病(精神病人住精神科治疗的),终生只计算一次起付线。
1.1.4转院就诊:同一医院转科不计算住院次数。
转院不计算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院计算,下转上补差,上转下不再扣。
1.1.5住院次数的计算:住院次数以出入院一次计算。
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年度住院次数。
1.2封顶线(元)1.2.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累计住院费17.5万元,统筹年度累计报销额13.3万元。
(南人社通[2011]445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年度累计住院费12万元1.2.2重病补充医疗保险: 25万元。
1.2.3特殊政策:癌症、更换人体器官、血透、腹透、安装心脏起博器等高额住院费,全自付医疗费不纳入封顶线计算围。
1.3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南府办函[2010]26号)1.3.1基本医疗1.3.1.1城镇职工基本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80% ,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4%地域浮动比例:省下浮5% ,省外下浮10%人员类别浮动比例:退休人员上浮3%缴费年限浮动比例:缴费年限11-20年上浮2%,21-30年上浮5%,31年及以上上浮8%。
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具体比例如下:精神病人在精神科住院按31年以上标准计算。
1.3.1.2城镇居民:基本报销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5% , 二级75% ,一级80%地域浮动比例:省下浮5% ,省外下浮10%人员类别浮动比例:未成年人及大学生上浮15%缴费年限浮动比例:缴费年限11-20年上浮2%,21-30年上浮5%,31年及以上上浮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8•【字号】川府发[1999]30号•【施行日期】199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川府发〔1999〕30号)现将《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特提出我省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用一年的时间在我省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南充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南充医保报销政策规定南充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了市民享受医保报销的相关规定和条件。
该政策旨在保障市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医保的保障水平,使市民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以下是南充市医保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一,南充市医保报销政策适用范围:该政策适用于南充市户籍居民和符合我市居住条件的非户籍居民。
医保政策涵盖的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特殊疾病医疗救助等。
第二,南充市医保报销比例:按照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而大病保险和特殊疾病医疗救助的报销比例则更高,一般为70%至90%不等,具体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进行规定。
第三,南充市医保报销的项目范围:医保政策覆盖了一系列的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院治疗、手术、药品、检查、检验以及部分特殊疾病的治疗等。
第四,南充市医保报销的支付方式:医保费用的支付方式包括两种,一是自付金额,即个人需要承担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如医保报销比例为50%,个人需要支付剩下的50%;二是统筹支付,即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
第五,南充市医保报销的限制条件:根据政策规定,个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医保报销,如参保人员必须在南充市居住或工作三个月以上,缴纳了相应的医保费用。
此外,个人还需要在相关医疗机构就诊,并且医疗费用必须属于医保政策规定的范畴内。
第六,南充市医保报销的申请流程:个人可以通过南充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网站或其他渠道下载医保报销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然后将申请表提交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经审查通过后,个人可以获得医保费用的报销。
总而言之,南充市医保报销政策规定了市民享受医保报销的相关规定和条件,从报销比例、项目范围、支付方式、限制条件以及申请流程等方面对市民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市民的医保保障水平,也有效减轻了市民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促进了南充市民的健康和福祉。
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01〕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复,现印发給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凉山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保险水平要与我州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州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县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州和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二章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第四条凉山州行政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省、部属、外地驻州企事业单位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个体经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全州实行基本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以州、县(市)、分别筹集、核算、使用和管理,自求平衡。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统一调剂。
第六条在各县、市的州属以上(含州属、省属、中央属)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县、市级单位及其职工参加本县、市级基本医疗保险。
我州驻外地的常设办事机构及其职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州本级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七条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南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保障绝大多数城镇职工必要的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分级运行,分别管理,自求平衡。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划;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协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仲裁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筹集、营运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第六条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篇:《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南充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低水平起步,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二)保障大病医疗,每年缴费、保当期。
(三)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四)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家庭自愿,属地管理。
(五)基金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六)统筹兼顾,与我市其它医疗保障制度协调发展。
第三条城镇居民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下列人员:(一)学龄前儿童。
(含幼儿园儿童,下同)、中小学生(含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下同)和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未在校、未就业的子女。
(二)除(一)款规定以外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筹年度指:在校学生按学年计算,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余城镇居民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手续原则上以户为参保单元、街道办事处(乡镇)或社区为参保单位集中办理,但户口转入学校、福利院集体户的人员则以学校、福利院为参保单位办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缴费比例为1.1%左右,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缴费比例为2.8%左右。
每年度的缴费标准由南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公布。
2008年度,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缴费额为100元,成年人缴费额为260元(含各级财政补助金)。
第七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单位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补助或税收政策。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南府办发〔2014〕4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五届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调整方案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充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发〔2011〕85号)文件规定,承办期已结束。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继续有效推进城镇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特调整我市城镇补充医疗保险方案。
一、基本原则我市补充医保遵循“政府主导、自愿参保、诚实守信、利民便民”的原则。
补充医保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补充医保费用缴纳标准:城镇职工(含退休)80元/年/人,城镇居民(含在校学生)50元/年/人。
(二)参保范围和办理。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补充医保。
补充医保与基本医疗保费原则上实行“一并缴费”。
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参加补充医保,以本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为整体,由单位统一办理参保;属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年初1—3月以个人身份参加补充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年内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时参加补充医保;城镇居民只能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所)、乡镇、社区整体参加补充医保;在校学生可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也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所)、乡镇、社区参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发布时间:2015-01-28 13:02:11 浏览量:1390摘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基金类别缴费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下限缴费基数上限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在职职工本人上年工资收入2%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高于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0%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6.5%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不高于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00%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第1年5%第2年4%第3年3%第4年起3%再就业服务中心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8.5%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改制或破产企业按全市退休人员上年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季、半年或当年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或欠缴,按日加罚2‰滞纳金补充医疗用人单位95元/人/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划转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及退休费总额3%(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已参保单位职工因解聘、辞职的人员;企业改制(含未参保的已关停、破产的企业,下同)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进入就业服务中心人员和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人员;建立城镇户籍关系的居民以及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等人员类别缴费情况医疗待遇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方式缴费年限计算方式等待期待遇期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住院灵活就业人员8.5%95元/年人还需另外交5万元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逐年或一次性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上年社平工资×8。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18•【字号】南府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发〔201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1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和基金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管理第五章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附则南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省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补充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参保和基金筹集第五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中等专业(职业)学校、中小学在校学生及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南府办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政策的通知南府办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了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提升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现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2016年度城镇居民(含城乡统筹居民,下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20元。
享受政府补助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30元,县级政府补助90元;“三无”人员、“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在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补助个人缴费120元;未纳入低保的未成年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一级二级成年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身份和提供名册,补助个人缴费120元。
2015年缴纳2016年度费用的均执行此缴费标准。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标准从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实行按定点人数预算包干管理,其中20元用于一般诊疗费,按管辖区定点人数包干给定点医疗机构;另外40元用于报销居民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三、本政策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充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南充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应该注明设立等级和评审级,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不填写。
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一栏是指医疗机构内部设立或指定的负责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2〕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五届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城镇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65%提高到70%,二级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未成年人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由80%提高到85%,二级医疗机构由90%提高到9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5%。
二、提高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
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6.5万元调整到20万元。
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实际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四、本政策调整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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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医疗资源,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结合南充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考虑财政、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保障绝大多数城镇职工必要的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基本政策,市本级及各区、县(市)分级运行,分别管理,自求平衡。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
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规划;起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协同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协调仲裁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
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经办本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筹集、营运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处理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和对象第六条驻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应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可本着积极稳妥、区别对待的原则,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除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外,上述范围内的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办理的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凡属上述规定范围的用人单位,按应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驻南充市辖三区的市属级以上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驻南充市境内的其它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我市常驻外地机构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八条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5%。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按照不高于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的原则具体确定本县、市的用人单位缴费率。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率可做相应调整。
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一般指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按国家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计算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
企业内退、换工回乡、请长假的职工,因企业长期放假连续半年以上的职工,长期脱产学习并保留工资关系的职工,按停止工作或脱产前本人上一年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现工作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统筹年度内新参加工作的人员、重新就业和调动工作的人员、停薪留职和两不找人员(含商业系统的柜台承包人员,以下同)按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上年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上述缴费基数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均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
统筹年度内新建单位及职工、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从业人员等难以准确核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代扣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后,连同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于每月15日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办法缴纳。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并签订了协议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否则,单位和个人缴费则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停薪留职人员和两不找人员,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根据本人与单位的协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和缴纳办法缴纳。
城镇居民中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个人缴费由业主代扣,单位缴费由业主承担,并由业主统一负责缴纳。
职工较少,缴费金额不高的单位,可以提前按季、半年、年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逾期缴纳,也不得漏缴、少缴。
第十一条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或企业依法破产时,必须先以货币形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以新的单位接续基本医疗保险。
撤销或依法破产的应按统筹地区退休(职)人员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的第一年按上年公费医疗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实际支出),为退休(职)人员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建立及支付范围第十二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
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具体计入比例为:30岁以下(含3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5%(含本人交纳的2%,下同);30—40岁(含4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8%;40—50岁(含50岁)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2%;50岁以上在职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3.5%。
在职职工年龄的确定以当年公历1月1日周岁年龄核定。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为本人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口径统计的退休费(不含丧葬抚恤救济费)的3.5%,低于当地人均退休费60%的,按当地人均退休费的60%为基数。
作为过渡措施,本办法启动后前三年,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划入额分别由单位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第一年单位承担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0.5%;第二年单位承担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1.5%;第三年单位承担0.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3%。
第四年起全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个人帐户的具体计入比例进行调整。
在同一县、市内,个人帐户总额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比重不得高于50%;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人均额不得低于在职职工个人帐户的人均额。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为单位缴费的70%左右,即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只能用于医疗费支出,不得提取现金或透支,其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挪用。
个人帐户主要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也可支付住院医疗费的自付部分。
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费中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主要部分。
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个人帐户支付后不足部分,可由统筹基金部分支付,具体病种和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另行制定。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前,职工个人按规定需先付一定数额医疗费后,统筹基金才开始按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付的标准。
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南充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比例确定:三级医院12%,二级医院10%,一级医院8%,其它医院6%。
经批准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转南充市外省内的800元,转省外的1000元。
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依次降低50元。
一年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50元,第三次降低100元,三次以上住院不再降低,即按第三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执行。
住院次数以出入院一次计算。
同一医院内转科不计算住院次数。
转院不计算住院次数,起付标准按高等级医院计算。
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时间为准计算年度住院次数。
第十七条一个职工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的累计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对应的年度累计最高住院费限额(含起付标准和职工自付部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
第十八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定比例。
个人自付比例按一个年度内职工累计住院金额分段分别确定,再结合参保职工缴费年限下浮计算,累加支付:(一)住南充市境内医院:2000元以下自付18%;2001年—5000元自付20%;5001—10000元自付22%;10001—15000元自付26%;15001—20000元自付22%;20001元至最高住院费限额自付18%。
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比在上述标准上减少3%。
(二)转市外、省内住院的,自付比例在第(一)项规定基础上上浮5%,转省外住院的上浮10%。
(三)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在第(一)、(二)项规定的自付比例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下浮,10—19年的下浮2%,20—29年的下浮4%,30年及以上的下浮6%。
缴费年限以年计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本办法启动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保、中断参保或未缴足保险费的,相应扣减缴费年限。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对个人自付的具体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职工住院实行审批制度。
对未经审批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否则,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职工因以下原因在外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报销的,凭医院的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出院证明、收据、处方、用人单位的证明等审核后报销。
(一)转院治疗一般由低级向高级医院转或向专科医院转,并实行审批制度,按转院待遇报销。
(二)享受探亲假探亲、出差,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住院待遇报销。
(三)单位成建制短期(1年以内)迁往市外的作业人员,异地安置的退休(职)人员在当地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定了合同的约定医院治疗,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住院待遇报销。
(四)探亲访友、退休人员随子女、亲朋居住及其它第(一)、(二)、(三)项未规定的情况,在当地公立医院治疗,按转院待遇报销。
第二十一条工伤、生育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其医疗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原享受公费医疗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