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四章 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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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具有外国国籍但营业地 同在一国不适用 非书面形式、非缔约 国之间买卖不适用
无形货物、 消费买卖 等不适用
联合国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公约
买卖合同 另有约定 不适用
合同效力、所 有权转移、产 品责任无规定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1、关于规定国际货物买卖某一个方面 的惯例:贸易术语 2、关于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各方面 的惯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三、买方的法定履行义务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第三节
违约的补救办法
概括起来讲,买卖双方采取的违约补 救办法包括四种:要求损害赔偿、要 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其他补 救办法。
二、损害赔偿
1、适用的违约情形 2、赔偿范围 3、赔偿范围的限制 4、损失计算办法
三、继续履行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大陆法与英美法及《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 义务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总的原则是卖方应当保 证货物的权利是干干净净的。 《公约》的规定:原则上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 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 买方同意。该规定包含了卖方担保的四种权利: (1)货物所有权的担保:即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 权或卖方有权处分。
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与条款
1、合同形式自由 遵循契约自由的精神,各国与国际条约几乎 都规定,对买卖合同形式原则上没有限制; 除非国家另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 双方另有约定(如要求签订售货确认书)。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 包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 (交易纠纷处理条款)两部 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务条 款 (1)标的 (2)品质和数量 (3)包装条款 (4)价款条款 (5)装运条款 (6)保险条款 (7)结算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体系架构
内国的国内法(如中国的《合同法》) 国内法
外国的国内法
(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国际条约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法 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二、有关的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国际 货物买卖法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 2.《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围 (1)国际性 《公约》采取了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 家的国际性的标准,而不是以合同双方的国籍 为标准。
本案例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 应该的损失。该案的索赔是不合理的,我方完全没有必要给予 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是 指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的 港的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的风险。这是一种在 装运港象征性交货的合同,只是由于交易的需要,卖方代替买 方办理保险和运输,但不是卖方承担在目的港交货的义务。卖 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 时,该货物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 运输的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 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真正 时间,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是将货 物运到目的港之时。 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间和质 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遇到的不可抗力是 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 面的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的到岸价只有DES和DEQ这两 种。
诚实信用
义务分类 词语解释 合同无效 缔约责任 格式合同
有体现
分买卖方义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规定 没有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当事人合作义务等更具体
分明示默示义务 规定更具体 有部分规定 禁止恶意谈判 对不公平条款限制规定
四、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1、中国法:《合同法》 2、大陆法:民法典 3、英美法:成文法与判例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义务
一、买卖双方的履行义务概述 1、买、卖双方履行原则和义务种类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严格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双方的合同履行义务:一类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一类是法 律规定的义务。前者为合同明示条款,后者为合同的默示条款。 2、法定履行义务的性质 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属于任意性法律规范,是在当事人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是法律推定,是“替补规则”,目的是使合同的任 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借口合同没有规定而不履行。 3、法定发行义务的应用
名称、价格、数量
价格、付款、质量等具体条件 除特殊规定外,按投邮主义 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 规定比较原则 有定义 没有规定 有法院或仲裁庭决定
补充或交易习惯或法律推定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通知到达生效 承担给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 具体规定定义与条件 对定义判断进行了完善 不得过分高于损害 当事人可以要求
4、《公约》、合同约定、国际贸易惯例之间 的法律效力
根据商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效力为: 合同特别约定>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公 约》 《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 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 《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5、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货物不存在担保物权:卖方保证货物没有抵 押、质押给他人,或被他人留置。 (3)请求权的担保:即货物被他人以某种理由主 张权利,即使请求不成立,由此造成的干扰或损失, 仍由卖方负责。 (4)知识产权的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应当 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 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 围
(2)货物 《公约》采用排除法,规定了不适用《公约》 的货物。《公约》调整的货物,不包括股票、 投资证券、流通票据、货币、船舶、飞机、 电力的买卖。
《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 围
(3)买卖 《公约》调整的买卖,不包括调整供私人和 家庭适用的消费交易;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 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如拍卖;供货乙方的 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提供其他服务的 合同或有买方提供制造货物大部分原材料的 合同,如来件装配、来料加工、国际租赁、 国际服务合同。
《公约》调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 围
(4)合同 《公约》调整的合同内容,不包括合同与惯 例的效力;货物售出后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货物产生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
3、我国提出的两个《公约》保留
(1)对合同的非书面形式提出了保留, 即要求合同书面形式。 (2)对非缔约国当事人(因冲突规则) 适用的保留,即我国要求外方所在当事国 也是《公约》的缔约国。
交货
卖方 收货
交单
担保
买方 付款
二、卖方的法定履行义务
(1)移交货物(占有权); (2)移交有关单据; (3)对货物品质担保; (4)对货物权利担保。
交货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货物的移交不代表着所 有权的移交。将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给买方是买 卖合同的终极目标。但是由于各国立法差异太大, 因此《公约》无法调和各国法律冲突,仅规定了以 上的事项,而对于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和由此带来 的风险的转移问题由当事人所选择的国际惯例以及 各国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要解决该案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适用什么法律? 《公约》的卖方义务是什么? 合同约定CIF后又约定由买方提交单据是否 符合惯例? 实际上由买方提交单据事实上能否执行?
4、卖方对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1)卖方对交付货物品质担保的法律规定 (2)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与风险转移、检 验的关系
类别 制定年份 制定机构 法律性质 适用范围 国际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80年3月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 地域跨国标准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994年5月 同左 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合同 涉外因素不限于地域标准
内容确定
实质变更 通知 提前履行 艰难情形 根本违约 违约金 继续履行
2、卖方交货地点与时间
类项
大陆法 交货地点 特定物 订约时特定物的所在地 订约时已经知道的货物所 地,不知道的按种类物交 货地点交货 种类物 卖方的营业地(日本为买方营业 地) 卖方的营业地涉及卖方运输的, 货交给承运人即可
交货时间
可以即时交 货 合理时间内 交货
英美法
与英美法基本相同 (1)涉及货物运输的,货交第一承运人; 《公约》 (2)不涉及运输的特定物,在订约时已知货物所在地 (3)其他情况,在订约时卖方营业地
同英美法系
中国
同《公约》
可以要求随 时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 时间
特定物 从某批特定的存化中提出的货物 尚待加工生产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
特定化:就是把货物确定在具体签定的合同 项下,指定该货物作为履行这一合同的标的。 例如,在货物上标明买方的姓名与地址;在 提单上载明收货人为买方。
1、交货方式
合同约定 类型: 1. 实际交货(交货物和单据)EXW DES DEP 2. 象征交货(交单据)CIF
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的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 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 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的单据收到货款。 但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 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 行驶,在此期间的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的袭击,几经周折,用 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 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和支付延期交 付货物的罚款。 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的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是合理的, 因为双方的成交价格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 运至目的港的运费、风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的 港,才是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 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的索赔款项。 我方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一)约定的免责条款 (二)法定免责情况 1、不可抗力 2、正当履行合同抗辩权
案例分析
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澳大利亚某矿产公司签定 购买镉合同,约定交货方式CIF。到了合同 履行期3月份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 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 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 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中方称合同规定 这些文件应由买方提供显属打字错误。中方 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 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10783.98美 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条 款
(1)违约金条款 (2)争议解决方式与法律适用条 款 (3)其他法律条款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公约》、《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合同的生效条件。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生效条件但需 要纳入合同才有效力,因此买卖合同的效力 几乎依赖于各国的国内法判断。
1、要求继续履行适用的情形 2、能否要求裁决对方强制履行
四、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的方式 2、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补救措施
1、《公约》规定的其他补救办法 2、英美法特殊补救办法:禁令 3、中国《合同法》规定:定金
六、违约责任的免除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假设:
一个美国的公司与一个中国的公司签 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因卖方所交货物 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
解决这个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合同 法》呢,还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或是中国和美国都已经加入的《联合 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3、卖方应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有的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或占有权,卖方提 交这些单据来完成“象征性交货”。 如果卖方只交付货物而没有交付单据,则属 于卖方未履行完交货义务,应属违约。卖方 违约的时间应是不交单或交单不合格的时间。 哪些单据所未作规定,通常有:提单、装箱 单、保险单、商业发票、领事发票、原产地 证书上、重量证书上、品质检验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