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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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园区管委会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包括国有资产出让合同、招商引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拆迁改造合同、政府投融资合同、政府借款合同等。

第三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指定有关办(所)、部门作为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和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园区规划工程部承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统计、清理、检查等具体工作。

订立合同实行事先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园区规划工程部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行政机关合同。

第六条订立合同,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担保;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作出超越职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承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内容。

第七条订立合同前,承办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并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风险以及自身的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论证或听证,形成书面报告。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或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八条合同应当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应当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期限和权限。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特殊形式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园区管委会订立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倡导订立合同时优先选择南昌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争议。涉外合同优先选择我国的仲裁机构,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优先法律效力。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就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合同送园区规划工程部审查时,承办单位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与合同有关的背景材料、法律依据、草拟过程、反映对方当事人情况以及风险论证等情况的材料;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园区规划工程部应当一次性要求承办单位在指定的期限内补齐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的,园区规划工程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园区规划工程部对送审的合同,一般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反馈承办单位。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园区规划工程部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合法性审查后,有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草稿进行修改,形成合同正式文本。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专家或专业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园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建立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签订前,应当送市法制办进行审查:

采用国家、省、南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应当在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向市法制办报送备案。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

(一)出现不可抗力,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重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并抄送市法制办。

第二十一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方案并报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施行。

因园区管委会原因或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上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

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或者参与仲裁、诉讼。

第二十三条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及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放弃属于己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合同订立后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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