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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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7.18•【文号】国税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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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晋政办发〔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晋政办发〔2020〕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全省土地二级市场,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把握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的基本原则,围绕“完善交易规则、搭建交易平台、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的目标任务,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打造“政府引导、市场配置、规则完善、权益保障、秩序规范、活力激发、模式创新、便捷高效”的土地二级市场。
到2020年年底,全省初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积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到2022年年底,逐步形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监管落实到位,交易成本明显降低,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市场运行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聚焦重点环节,解决突出问题(一)明确适用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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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吕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4日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意见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我市现代物流服务业提质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晋税发〔2019〕95号)要求,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吕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依法注册登记,接入交通运输与税务监管平台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二、支持政策(一)财政奖补支持。
1.关于省级税费分成部分。
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省级分成增量部分(2022年至2025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2020年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2026年至2030年,税费省级分成增量以上年度缴纳税费省级分成为基数),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全部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
2.关于市、县(市、区)税费分成部分。
以2020年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为基数,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缴纳税费市、县(市、区)两级分成增量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增量额度98%奖补给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暂试行四年(2022-2025);试行期满后以企业上年度缴纳市、县(市、区)税费分成数为基数,按增量额度98%予以奖补。
市级和县(市、区)级财政分成部分奖补,一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
税费指:互联网物流企业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由互联网物流企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和为互联网物流企业承运货物的承运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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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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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作出修改(一)将条例中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修改为“劳动”。
(二)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收取职工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财物,或者扣押其居民身份证等个人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删去第三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忌作业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637fdc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83.png)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12.08•【字号】鄂地税发[1997]314号•【施行日期】1997.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14号)各地、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地方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下发给你们,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请暂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一、关于单位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兴办的各类交易市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筹建单位或主办单位按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属自营性质的,以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为计征依据;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出售给经营者经营的,由取得房屋产权的经营者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交易市场占用的土地,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关于房屋转租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房屋转租是房产出租行为的延续,应对其转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凡房屋转租人能提供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凭证的,可按转租收入减除租入房屋租金支出后的余额计征房产税;不能提供证据的,应按转租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三、关于旅店业出租客房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各类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客室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将其提供住宿服务的房屋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办公、经营的,由于改变了提供住宿服务的用途,应由出租人按收取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后,在对依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时,应将出租房屋所占的房产原值部分扣除。
四、关于对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对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联营的,应根据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时予以区别对待。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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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7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楼阳生2017年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营造更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办事创业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1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1、《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第89号修订)2、《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3、《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4、《山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100号修订)5、《山西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第105号修订)6、《山西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7、《山西省专利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8、《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和办公、食宿用房服务的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9、《山西省邮票和集邮票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10、《山西省农机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11、《山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12、《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13、《山西省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1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15、《山西省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16、《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17、《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18、《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19、《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5acb3d2195f312b3169a5b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
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本条例自1985年度起施行。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现就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1、凡由中央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如铁路运输、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五个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等单位,在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款作为中央预算收入。
2、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直属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7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入库,3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入库。
这些单位按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按比例上缴中央,一律留给地方,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8eb0ce3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56.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8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86年9月10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44号),切实加强我省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规定:一、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事业、行政单位、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全民所有制单位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自行收支的财政性资金。
其具体收支项目暂作如下规定:(一)收入项目1、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2、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3、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利润留成及主管部门提留的其他专项资金。
4、凡经批准未纳入预算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税收后的留利和提留的各项专项资金。
实现企业化管理的预算外事业单位的收入。
5、其他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
各级财政部门应本着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对管理范围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支出项目预算外资金的支出项目包括:更新改造支出、大修理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简易建筑费支出、福利支出、奖励支出、养路费支出、城市维护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补流动资金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支出、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支出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dd934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72.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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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9.29施行日期2013.09.29文号晋政发[2013]37号主题类别最低生活保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政策措施(一)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恩格尔系数、消费支出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测算,制定当地保障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逐步缩小区域差距和城乡差距。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重新公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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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关于重新公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号】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4号)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5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对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
文件的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90】晋税地字第35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72787caf1ffc4ffe47ac64.png)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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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教育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特发﹝1999﹞3号
【发文日期】1999-04-06
【实施时间】1999-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询问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方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纳税义务人,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如何办理。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的政策只限于“三税”,对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退还“范围”。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198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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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1985〕87号)各市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若干具体问题,在省政府颁发实施细则以前,暂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开征范围和适用税率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省城乡开征,按下列区域范围划分适用税率: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市区系指城市区行政区划所辖范围,不包括郊区。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级市市区的,税率也执行7%。
县级市的市区系指经批准建制设立的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县城系指县人民政府驻地建制行政区域范围,镇系指建制镇行政区域范围。
4、纳税人所在地在省辖市各郊区的,税率为5%5、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以外的较大工矿区或经济比较繁荣、相当于市区规模的郊区,按上述适用税率执行税负明显不合理的,其适用税率可由市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二、关于纳税地点和期限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期限与其计税依据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同,在缴纳这三种税时同时缴纳。
纳税人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在产(商)品销地纳税的(如行商、临时经营等),按纳税地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关于以综合扣税率代扣代缴税款问题凡实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产品税的单位,均应按扣缴单位所在地适用税率,于代扣营业税或产品税的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c6dd2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36.png)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跨地区经营地预缴增值税的,其对应缴纳城建税的所在地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
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除以上情形外,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21年8月26日关于《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城建税法》授权事项,河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了《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豫财税〔2021〕12号)(以下简称《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https://img.taocdn.com/s3/m/c4488e34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22.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8•【字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11.01.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1、将第八条“地、市”修改为“设区的市”;2、删除第二十二条。
二、山西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中“(地)”删除;2、将第二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1、将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删除第二十三条。
四、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中“城市建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2、删除第二十三条。
五、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删除题目中的“暂行”二字,修改为:《山西省民兵参加维护社会治安规定》;2、删除第二十四条。
六、山西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号)1、将第二条中的“县级电力主管部门”修改为“供电企业”;2、将第三条修改为:“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3bc7e1b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6.png)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同政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大同经开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大同市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实施方案工业经济的平稳增长对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意义重大,工业稳则经济稳。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发改产业〔2022〕273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晋政办发〔2022〕34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市工业经济增长势头,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强化财政税费政策支持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月)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武冈市规范建设项目税费征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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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武冈市规范建设项目税费征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武冈市规范建设项目税费征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1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省邵驻武各有关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的《武冈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管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6日武冈市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管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建设项目税费征管工作,简化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税费收缴程序,确保税费应收尽收,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省发改委关于取消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项税费由市建设项目税费统一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税费统征办)统一征收,税费统征系统由市非税局牵头,会同市政务中心、市物价局共同建设和维护,自觉接受市统征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非税局为主,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监管以市政务中心为主,收费项目、标准的调整和更新以市物价局为主。
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各项税费的征收管理,不得擅自减免,也不得拒绝执行本规定的优惠、减免政策。
税收的征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项规费的收缴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基础设施和慈善项目:道路、桥梁、垃圾站场、公交站场、部队(不含军人套房)、社会福利和慈善项目(不含附属经营设施)白蚁防治费按50%收取,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免征,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低限的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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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政策规定的
通知
【标 签】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严格执行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特发﹝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9-14
【实施时间】1999-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强化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征收管理,城建税收入连年增长,为平衡我省财政收支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在个别地方城建税政策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州习题:一是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二是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建税适用税率未及时调整。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地方,但它违反了“依法治税,依法征税”的原则,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彤响到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执法的严肃性。
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建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依法治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依法治税的意识,严格执行城建税法规及政策规定。
“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不仅是税务部门税收工作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也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目标的具体体现。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城建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征管,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城建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认真予以纠正。
二、要坚决纠正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问题。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税率执行。
市区、县城、镇其范围的划分,应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未按上述规定税率执行,存在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税务机关都要对城建税纳税人适用的税率重新予以认定,据实征收。
对错用税率且涉及面
广、问题大的地、市、县,当地地税机关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积极采取措施,一律予以纠正。
三、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划变动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调整工作。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区划的调整变动必然增多。
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掌握当地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第一条以及上级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批件作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依据,搞好调查测算,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及时对城建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予以调整,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
四、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市、县,要将纠正、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