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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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政策规定的

通知

【标 签】法规政策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严格执行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特发﹝1999﹞13号

【发文日期】1999-09-14

【实施时间】1999-09-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市维护建设税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级地税机关强化了对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征收管理,城建税收入连年增长,为平衡我省财政收支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个别地方城建税政策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州习题:一是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二是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建税适用税率未及时调整。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个别地方,但它违反了“依法治税,依法征税”的原则,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彤响到了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和执法的严肃性。

为了更好地执行城建税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依法治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依法治税的意识,严格执行城建税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法治税,依法征税”不仅是税务部门税收工作应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而且也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目标的具体体现。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城建税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征管,并认真组织开展对城建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并认真予以纠正。

二、要坚决纠正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的问题。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税率执行。市区、县城、镇其范围的划分,应根据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规定”,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未按上述规定税率执行,存在错用城建税适用税率问题的税务机关都要对城建税纳税人适用的税率重新予以认定,据实征收。对错用税率且涉及面

广、问题大的地、市、县,当地地税机关要主动向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积极采取措施,一律予以纠正。

三、要及时做好行政区划变动后城建税适用税率的调整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区划的调整变动必然增多。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掌握当地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山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1985]财税字第143号文件第一条以及上级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的批件作为城建税适用税率的确定依据,搞好调查测算,向当地政府汇报,并及时对城建税纳税人适用税率予以调整,做到依法征税,依率计征。

四、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市、县,要将纠正、调整情况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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