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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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典”180条: “证人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现为或曾为被或自诉人 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 家属者;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现为或曾为被 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 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 绝证言。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下列 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一、自己的配偶、三 代以内的血亲或者两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 的人;二、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佑人;三、由自己作为 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 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其二,系当 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其三,系现在是或过 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
“王道本乎人情”、“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 也。”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出卖、背叛的证词:“这种悬 赏,倡导了家庭、亲戚和朋友之间的背叛,让他们相互之间指 证,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法不强人所难,应照顾到人性的一般弱点,否则,法律的尊严 将无法形成。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2)汉朝礼法结合原则:
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 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 发和作证。 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 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法律史专题之亲亲相隐制度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古代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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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 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 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 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 律。” 元朝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证其主,及妻妾弟侄不能容隐, 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清承明律。同居亲属 有罪,得相为容隐 。妻之父母与女婿相隐不论,无服亲相隐, 罪减一等。
【资料】
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 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问题:秦朝法制哪些方面体现出法家思想的影响?
汉朝
无为而治 汉承秦制与汉儒汉法 独尊儒术
霸王道杂之
汉朝
【资料】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 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 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 用稀。 (《汉书· 刑法志》)
廷行事 法律答问 程
比(决事比) 引据断罪的判例 法律章句 故事 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法 律 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 例或惯例,后人认可为法 则者 儒家纲常伦理
课
考核标准
经义
三、秦汉时期的主要法 律制度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身高 汉:矜老恤幼妇原则 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八岁以下, 八十以上。 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 未满七岁杀人上请。 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
【案例】
汉景帝时曾发生一案,防年的继母杀死其父,防年因杀其继 母,依照法律,杀母以大逆论。廷尉上奏皇帝。当时的汉武 帝年仅十二岁,刚好在旁,景帝遂问如何处理?太子答曰: “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于母。今继 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 ,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问题: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否意味着法家思想 的衰微?
焚书 坑儒 法家极权思想的必 然体现
(二)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黄老思想为主 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 文武并用和德刑相济 约法省刑和罚不患薄
陆贾:“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新语》) 贾谊:“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秦至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原因 历史教训 社会状况 统治集团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语书》 《日书》甲 《日书》乙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 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 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类似后世农历、卜筮的书籍。
2、汉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备注
制《傍章律》
精通律令,汉相
“萧规曹随”
第二阶段:汉武帝之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董仲舒b) 王权天授与王权至尊 天人感应与王道配天 德主刑辅与三纲五常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广川人也。 少治《春秋》,孝景 时为博士。下帷讲诵, 弟子传以久次相授业, 或莫见其面。盖三年 不窥园,其精如此。 进退容止,非礼不行, 学士皆师尊之。
刘邦 “沛丰邑中阳里人,
姓刘氏,字季。…隆准 而龙颜,美须髯,左股 有七十二黑子。仁而爱 人,喜施,意豁如也。 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 产作业。及壮,试为吏, 为泗水亭长,廷中吏无 所不狎侮。好酒及色。”
姓名 张良 张苍 叔孙通 萧何 曹参、任敖 陈平、陆贾、夏侯 婴 樊哙 周勃 灌婴 娄敬
身份或职业 韩国国相之子 秦御史 秦待治博士 沛县主吏掾 狱吏 普通百姓 屠夫 丧事吹箫 小贩 挽车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秦律
杂律
单行令
(二)秦汉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形 式 律 制、诏 式 性质 刑事法典 汉朝法律形 式 律 性质 刑事法典 皇帝发布的诏令 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单 行性法规
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规范性质 令 的命令 国家机构的办事程序、原则及 科 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司法部门整理的判例 法律解释 数额标准
(1)汉律“六十篇” 汉武帝时期修律,法律日渐繁苛。《汉书· 刑法志》记载:当时共有律令 359章。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盈 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2)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汉律
汉朝立法活动
时间 西汉初期 立法者 刘邦 萧何 内容 性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 临时性法令 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兴、厩 汉初基本法典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 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 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孟子与其学生桃应之间的对话: 罪必于罚;以孝为上。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后朝的发展:
晋“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梁武帝时期,建康任氏女子犯死罪,其子景慈作证:母实 行此。法官虞僧虬大怒: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 仲尼为非。景慈宜加罪辟。从其议,流之交州。 北魏律有“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条文。 东魏律令“母杀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引发争议。
探讨:传统“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关系?
赞成观点:在传统司法行为中,人们追求的不仅仅是一种道 德立场的认同,而且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情感上的认同。容 隐制度的实行既完成了一种法律规范所不能完成的内在化 的要求,又能对社会的良好秩序的建立起到一种促进作用。 反对观点:儒家赞许的“亲亲相隐”观念会必然导致为了 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损人利亲”后果。
秦责任年龄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 (答)当完城旦。
(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 论不当? (答)不当论及赏(偿)稼。 (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答) 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 皆为小。”
叔孙通
武帝及西汉 中后期 张汤 赵禹
《傍章》18
《越宫律》27 《朝律》6
朝觐、参拜、祭祀及仪仗等 事宜之礼仪规章
宫廷警卫事务之法律 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 之法律
《左官律》、《附益法》、《见知故纵法》、单行性法规 《沈命法》 东汉时期 光武帝 废除王莽之苛法; 多次颁布释奴令和减刑令
正律:萧何《九章律》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香港地区《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本条例的规定,并不 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 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 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下列之人有权拒绝 以证人身份作证: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 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 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姻或 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
第三章
秦汉:开始整合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朝
任法家思想而治 秦二世亡,法亦亡? “法治”的体现?
如何评价秦朝法制?
【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 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一羊, 羊领有索,索值一钱,问何论?甲意所盗羊也,而索系羊,甲 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资料】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或 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何也?议皆当耐。士 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言反者下吏”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 概况
(一)秦汉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1、秦始皇时期: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 权。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二世时期立法 无大成就,将李斯的“重刑主义”思想发展到极端。
睡虎地云梦秦简
云梦秦简 名称 第一类 《秦律十八种》 《秦律杂抄》 《效律》 主要内容 私人摘抄的法律。其中所见律名,计有《田律》、《厩苑律》、 《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 《均工律》、《徭律》、《司空律》、《军爵律》、《置吏律》、 《效律》、《传食律》、《行书律》、《内史杂》、《尉杂律》、 《属邦律》、《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 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 《屯表律》、《捕盗律》、《戍律》等。
本章讲授内容
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a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b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c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d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 的演变
(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
“秦王为人,蜂 准,长目,鸷鸟 膺,豺声,少恩 而虎狼心,居俭 约之时易以谦卑, 得志亦轻食人。”
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说,“亲属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 阶段? 从思想层面上说,“亲亲相隐”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观念?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 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1945年的《中华民国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第169 条规定了职业关系特免权。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 造证据罪”,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基本上将 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的容隐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制度的重建? 权利而非义务 限定相隐的亲属范围 限定相隐行为的范围
2、秦律中的主要罪名
类别 具体罪名 案例或事例
危害皇权罪
谋反罪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嫪毒“车裂示众,灭其宗”
前210年陨石刻字案 “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项羽
非所宜言罪
侵犯人身安全 罪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 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窃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