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满足国内和外交需要的重要举措。
接下来,将从法典制定、刑法以及司法机构等方面来探讨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典制定秦朝制定的法律典籍《律历》和《劓镔》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法典,规定了家族、国家、军队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在历史上,秦代法律制度被荀子称为“法家”,与孔子的“儒家”形成显著对比。
秦制法律典籍所规定的刑法更加严厉,约定在死刑的罪孙等也要遵循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制领域的一大创举。
西汉初期,以张汤、陈平等人为代表的众多法制家试图通过制定新的法典,改进之前的制度。
然而,在结束了一系列法律制定的探索后,成为影响深远的《汉律》还是没有出现。
汉代各州、郡、县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法律制度,但是在整个中国的法律领域中却难以称之为协调一致。
二、刑法秦朝制订的刑法规定了大小不同的罪行都有相应的惩罚。
严惩、快速执行死刑或禁锢、割除鼻、劓、削足等惩治方法,被认为是秦朝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的创新。
汉代时期,刑法的规定逐渐趋于宽松,并形成了一类以充实杵法为主题的刑法新论。
汉代修订的任务集,对军民婚姻、乱伦、暴力犯罪等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汉族刑法也吸纳了部分异族制度,例如吕氏制。
这些法制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影响深远,不仅影响到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还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司法机构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法正”和“御史大夫”。
不同于其他时代的刑事司法机构,秦代法律制度中以调查、侦破以及司法宣判为主要特点,而不是以查明事实、审判和定案为主要任务。
汉代的司法机构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比如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举官、都尉等法官职务,加强了判决时的立场。
此外,汉代还设置了军国法律官和刺史主持普通刑事诉讼,增加了较高等级统一结构的法治制度领域。
总之,为中国法制史写下了浓重的一笔,定下了中国法制长期发展的基调。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影响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特别是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进和完善,形成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对中国后续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概述1. 秦朝法律制度在秦朝时期,法律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秦始皇通过推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大力加强中央政府在行政、财政、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的权力,推行统一的法律制度。
在秦朝时期,贯彻实行的法律主要有“法家”思想所倡导的“法家法律”和“六法”。
2. 汉朝法律制度到了汉朝时期,对法律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继续进行着。
汉初恢复了《周礼》和《礼记》中所载的“三代书”和“五经”作为法律依据,但仍然沿用了秦朝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法律制度也不断变化和完善。
汉朝时期,制定了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如《汉律》《汉赋》《食货律》等,丰富和完善了法律体系。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影响1. 对后世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秦汉法律制度发扬了法家思想,使法制理论建立在以人为本、以实际情况为基础上。
在法律实践方面,秦汉时期进一步完善了诉讼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刑法和审判程序,从法律实践上为以后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对社会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法制社会的形成。
通过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中国传统法律不断完善和发展,打造出一个人人平等,法律有序,各个阶层和地区都受到保护的社会。
同时,这种法制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为中国的长治久安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结语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受到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并保留至今。
秦汉时期形成的法律制度,是中国社会各方面取得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基础。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之所以能够对后世产生深刻的影响,是因为它符合实际情况,以人为本,推动了法治观念的深入,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秦汉时期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时期之一,它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贡献。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进行探讨,了解其内涵和特点,以及对后世影响的深远意义。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1. 法家思想的兴起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家特色。
法家思想是在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它强调法律的权威和规范,认为“法制国家”,“法为先”,强调“刑不上大夫”、“法不阿贵”,从而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在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了法家思想的一系列政策,如“律令制度”的建立、“法律立法”等,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为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集权制度的加强在秦汉时期,集权制度的加强也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自秦始皇结束战争后,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如推行郡县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等,使皇帝的权力得到更大程度的加强。
特别是在汉武帝统治时期,设立三公九卿制度、废除诸侯国等一系列措施,使皇帝的权威达到了极致。
这种集权制度的加强不仅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为后世封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 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是律令制度的建立,秦始皇时期编修了《律》《令》两书,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律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成为了秦汉时期的一大特点。
其次是法制的明文化,汉武帝统治时期通过大量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如《刑法》、《御史台制度》等,这些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使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确。
4. 法律的普及在秦汉时期,法律的普及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自秦始皇时期开始,逐渐开始推广法律知识,推行“田防法制”,规定各种犯罪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在汉武帝时期,全国实行县试制度,推行了儒家经典的阅读和法律的普及,使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大为提高。
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主物、从物的区别
(三)债权
1、因xx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强调“经官”强调“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法律答问》载:
"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第五节秦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丞相
2、御史大夫
3、廷尉
(二)地方司法机关
xx两级,司法行政合二为一。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一)诉讼程序
(二)诉讼原则
(一)诉讼程序
1、诉讼的提出
2、告诉的限制
3、案件的审理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诉讼的提出
(1)官诉
(2)举发
2、告诉的限制
(1)限制子告父母及奴隶告主人
(2)禁止诬告和轻罪
3、案件的审理
(1)原、被告双方到庭
(2)讯问
(3)调查
(4)审讯记录
4、案件的判决和再审
(1)读鞫
秦律规定,审讯之后须做出判决,并公开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乞鞫判决以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他人提出,但乞鞫必须在一审判决的提出才能审理。
"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而且它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秦朝,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秦王朝取消了分封制,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相对的集中,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在秦朝,出台了很多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其中最著名的要数《秦律》了。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典,它规定了很多互相关联的刑法条款,包括了父母、君主、臣民、夫妻之间的关系、土地、财产等。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汉朝,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发生了一些转折。
汉朝认为刑法过于严厉,社会需要更多的公平正义,因此开始制定了更多的以德治国的法律。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汉律》,这部法典是在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它强调了刑法和德法并举,强调了对人们进行教育,减轻刑法的使用。
二、法律实施的方式在秦汉时期,法律实施的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在秦朝,法庭的数量得到了增加,这样就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
秦朝选举了一些法官、检察官来维护法律的实施。
同时,秦朝还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狱官制度,对维护守法公民和惩罚违法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
汉朝设立了很多法院,这些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执行力度得到了增强。
汉朝还制定了一些康乐制度,使得惩罚更加人性化,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不过这些刑法制度较为严厉,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社会很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
三、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在秦汉时期,法律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它们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秦汉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发展,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它在法律制度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秦朝的统一法律制度非常严格,包括了盗窃、谋杀、贪污等各种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窃盗者采取“断手”、“放逐山林”等惩罚措施。
其次,秦朝还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刑法程序,采用了日常刑讯、审理、复查等刑法程序,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秦朝还建立了官职制度和监察制度,配合着统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治体系。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秦朝的延续,同时汉朝也吸收了秦朝制度中的优秀部分,有了自己的创新和进步。
对于法律制度,汉朝实行了更加完善和多元的方法。
首先,汉朝建立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典,形成了汉代六律、五刑、百矛等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次,汉朝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监察制度,配合“风纪课长”、“推宕狱长”等特殊职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汉朝还开创了堂陪审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制度在汉朝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和司法的清晰分工。
三、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结构稳定,也为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秦汉时期伟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提案和不懈探索下,推进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这些法律家们致力于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吸收国家的优秀部分,并合理地应用到新制度中。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断推行“罚不加一宰之刑,庸不減一斗之税”的原则,力求促进政治和社会发展。
同时,他们也努力提出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机构,及时完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些法律家们博采众长,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发展造就出了新的国家民族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整体性和法治性,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安全的⾏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贼伤⼈的规定,对于这类⾏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甚⾄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难当今政策的⾔论就构成了以古⾮今罪,对于犯以古⾮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罪。
是指煽动*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致有8⼤类30余种。
包括死刑、⾁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
(3)腰斩。
是将犯罪⼈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解分⼫的酷刑。
(5)车裂。
就是⽤马车拉扯,将犯罪⼈⾝体扯裂⽽处死的残酷处刑⽅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命⼜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式,⼀是先戮后杀,⼆是先杀后戮,即戮⼫。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刑。
⾁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从事修筑长城、舂⽶⼀类重苦役的刑罚。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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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罚体系
(一)死刑 (二)肉刑 (三)劳役刑(作刑) (四)流刑 (五)耻辱刑 (六)财产刑 (七)连坐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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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
枭首、弃市、腰斩、车裂、 戮、定杀、具五刑、囊扑、 凿颠、抽肋、镬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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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肉刑
黥、劓、刖、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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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役刑(作刑)
1、城旦舂 2、鬼薪,白粲 3、隶臣妾 4、司寇 5、罚作 6、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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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
1、因契约所生之债 2、因非法侵害所生之债 3、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因损失公物所生之债 5、因行政措施所生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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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法律
(一)农牧业与自然资源立法 (二)手工业立法 (三)市场交易与金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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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法律制度
(一)在婚姻成立的要件方面,特别强调 “经官”才为法律上的有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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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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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
(一)名籍制 (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方面的规
定 (三)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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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籍制
官府把百姓名姓、财产登记到簿籍上 称为名籍。 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或身高)才能 取得登记名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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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占有、使用与处分 方面的规定
原物、孳息物的区别 主物、从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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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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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成因 (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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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成因
1、犯罪的经济原因 2、犯罪的政治原因 3、犯罪的生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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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构成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2、汉代的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 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 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 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 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 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 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问题:请阐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价值所在?
(四)法律儒家化及其影响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的抬头(如高帝时期的贵族有罪 “先请”,惠 帝时期有关老幼、鳏寡、盲人犯法处理的恤刑原则,文帝 时期的“录囚”制度);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及其重大意义;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三)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
1、汉承秦制的刑罚体系
死刑——族刑、腰斩、枭首、弃市、醢、脯、殊死; 肉刑——墨、劓、刖、宫、髡等; 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罚作等; 罚金刑——无爵罚金; 赎刑——死罪黄金二斤; 身份刑——除名(士兵)、夺爵、禁锢;
2、西汉文帝的刑罚改善
(1)改革背景:肉刑、酷刑对人的身心摧残不利于自新和回归社会;影响社会再生 产力;淳于缇萦为父请刑。 (2)刑法改善 第一,除肉刑 文帝:完——完为城旦舂 黥——髡钳城旦舂 劓——髡钳城旦加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髡钳城旦加笞五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 第二,明确劳役刑的刑期 (景帝:减少笞数,定箠令)
秦汉时代的法律制度研究
秦汉时代的法律制度研究秦汉时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法律制度得到完善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中国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如法律家李斯制定的《律》、军事家吕不韦制定的《什锦》等等。
这些制度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传统,并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得到完善。
本文将对秦汉时代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中国的法律传统。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统一时期,也是法律制度得到重大改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家李斯通过制定《律》(也称《律令》)来系统地整理和规范法律制度。
《律》分为九篇,包括刑律、考敛律、田制律等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律。
《律》规定了从盗窃、谋反到犯罪的量刑、处罚等方面。
例如,盗窃一事,从以往的“五等”罪刑变成了著名的“以财罪罚身”的“钱刑”。
同时,秦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管理和赏罚制度,使得《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一个法律制度发展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军事家吕不韦倡导了“非礼勿视、非法勿听、非命勿从”的“三非”政策,从根源上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荫宦之风。
同时,汉朝出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如汉武帝时期李延年制定的《三公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诏书”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在汉朝的治理和统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法律传统。
三、秦汉时期的法律特点从上述对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概述可见,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许多共同的特点。
首先,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系统性强、内容繁多。
李斯制定的《律》体现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从刑律到青钱郎等等都有规定。
这些法律制度可以说是非常繁杂的。
其次,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实行效果显著。
《律》规定的钱刑体现了宽严适度的惩罚原则,为后来的法律制度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汉朝的“三非”政策也遏制了官员的贪污腐败和荫宦之风,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最后,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官员的行为,加强了中央集权,为后来中国的法律传统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焚书 坑儒 法家极权思想的必 然体现
(二)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黄老思想为主 无为而治和与民休息 文武并用和德刑相济 约法省刑和罚不患薄
陆贾:“道莫大于无为,行莫大于敬谨”(《新语》) 贾谊:“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秦至汉初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原因 历史教训 社会状况 统治集团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语书》 《日书》甲 《日书》乙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 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 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类似后世农历、卜筮的书籍。
2、汉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说,“亲属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 阶段? 从思想层面上说,“亲亲相隐”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观念?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 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1945年的《中华民国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第169 条规定了职业关系特免权。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 造证据罪”,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基本上将 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的容隐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本章讲授内容
一、秦汉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a
二、秦汉时期的立法概况b
三、秦汉时期主要法律制度的发展c
四、秦汉时期的诉讼审判制度d
一、秦汉法制指导思想 的演变
(一)秦朝奉行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策略
1、“事统上法”“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严刑峻法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在秦汉时期达到了一个高峰。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刑律较为完善,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实践性。
本文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希望读者通过本文的阅读,能够了解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的特点。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1、记录法律规定秦汉时期开始记录法律规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秦律》、《汉律》、《河间律》等,这些法律制度有很多条款,详细阐述了不同情况下的惩罚和罚则。
这些法律制度的出现,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样也为后人的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加强地方权威秦汉时期为了加强地方的权威,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法律制度,如《陇西铜书》和《朔方注》等。
这些法律制度遵循了中央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体现了地方性的特点,更好地保护了各地方的利益,这也为后来的地方自治奠定了基础。
3、实行严格的司法制度秦汉时期的司法制度非常严格,有专门的法官来掌控审判的过程,同时也有严格的量刑标准。
除了对常见犯罪的惩罚,如盗窃、杀人、伤害等,还对酗酒、嫖妓、行骗等非常规犯罪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标准。
二、秦汉时期的刑律1、五刑制度秦汉时期实行了五刑制度,分别是笞刑、徒刑、杖刑、流刑、死刑。
这些刑罚按照罪行大小进行惩罚,笞刑、徒刑、杖刑是轻刑,流刑和死刑是重刑。
笞刑和杖刑在现代来看,比较残酷,但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实践性。
2、审判质量的提高秦汉时期的审判质量较为高,无罪推定和重罪从严都是审判的基本原则。
受害者和证人都要在法庭上进行严格的审讯,以确定罪犯是否有罪。
这种制度对大部分人都是公正的,许多人会因此得到保护,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3、利用流刑改造罪犯在秦汉时期,流刑是重罪之一,被判流刑的罪人会被驱逐到偏远的地方劳动改造。
这种刑罚不仅是对罪行的惩罚,也是一种重新开始的机会。
许多罪犯在这种改造中得到了重生,并在社会上重振旗鼓。
总结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刑律丰富完善,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正,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
法制史第三章,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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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 奉行法家“事皆决于法”、“治国皆有法式” 的指导思想 • 首创帝制 • 中央设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 1、丞相:最高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政务; 2、太尉: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 3、御史大夫:副丞相,具体负责转呈群臣奏章和 下达皇帝的诏令,兼理监察与举劾官吏。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 秦始皇统一文字,统一货币与度量衡,统一车轨, 并高度重视统一法度。 • 李斯为相,先后对众多的法规加以整理、修改与 充实,编撰出一套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秦 律》,包括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 法、军事法等各个法律门类,内容广泛涉及农业、 手工业、商业、徭役与赋税、官吏任免以及基层 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治国皆有法式”的秦律
• 地方改分封制为郡县制,设郡、县两级机构。郡 设郡守,其下设郡尉执掌军事政务,另有朝廷派 出的监察御史负责郡的监察工作。 • 县设县令(万户以上)、县长(不满万户),其 下设丞(“署文书”)、尉(“主盗贼”),执 掌政务与军事。 • 县之下有乡、里等基层组织。乡的主管官吏称有 秩,其下有三老负责教化、啬夫负责司法与赋税、 游徼负责缉查寇盗和维护治安。里的主管官吏称 里正或里典。
(三)历史意义
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
(一)确立新的刑法原则 1、上请 2、恤刑 3、亲亲得相首匿 • 《汉书· 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 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七、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
(二)维护君主绝对权威 • 大不敬、不道、矫制与矫诏、废格诏令、僭越、 犯跸、腹非等罪名。 (三)维护礼教婚姻家庭关系 • 把父子、夫妇的亲属关系与君臣关系并列为 “三纲”,维护夫权与父权的统治地位。 • 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奉行男尊女卑、 夫主妻从,遵循“七出”、“三不去”的传统。 • 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而爵位继承仍然实 行嫡长子继承制。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具有国家统一和中央集权的王朝,建立了法制化、行政化的国家制度。
在秦汉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发生了很多的变化。
一、法律制度1. 法律体系的建立在秦朝时期,秦始皇开始推行法家学说,以法律为纲,减轻封建的贵族权力,推行中央集权,加强国家管理。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秦始皇开始计划和推动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
在他的经历中,出现了各种各样、形式各异的法律条文,被整合成了一部统一的法典——《律》。
同时,为了确保这些法律条文的实施,秦始皇还建立了一个由三十六个卿(官员)组成的法律制定和执行机构——“法正”,并建立起了一个统一的司法机构——“太司寺”,实行省县一级的司法管理。
2. 法律的内容和特点《律》是秦朝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律者,尺度也,度人之罪”。
它包括“九章律”“三十篇刑法”“四十篇侯、田、官法”“五十篇风俗”“百篇吏治”等部分,规定了人民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以及治理国家的行为规范。
《律》的特点是以严格规定为主,注重惩罚,缺乏对人权的尊重。
其中,最为严格的是《三十篇刑法》,这是一部涵盖所有刑罚的法典。
二、司法实践1. 司法机构在秦朝时期,吏治机构开始形成分工,各级地方都设立了刑名、刑狱、台吏、御史等机构,形成了一个以执行者为主的刑法处理和管理体系。
同时,法律执行机构的建立和管理体制的保证也逐渐形成,设立了“太司寺”和“御史”。
在汉朝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刑名、御史两系统合并,成为中央监察组织;设立了各路总督、各州刺史等地方行政官员,加强对司法机构的监督和罢免。
2. 司法程序秦汉时期的司法程序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起诉、召讼、审理、判决、执行、复议。
起诉:有民间控告和官方检举两种方式,以指控某人犯罪。
官方指控的案件被称为“差委案”,民间控告的案件称为“诉委案”。
召讼:被告收到起诉书后,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答辩。
审理:对于经过筛选的案件,法官进行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收集证据,发掘真相。
初二历史《秦汉的法制建设》知识点精讲
初二历史《秦汉的法制建设》知识点精讲秦汉的法制建设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相对完备的时期之一。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和统治者的追求统一、稳定社会秩序的愿望,秦汉帝国逐渐建立了一套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官制、土地制度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重点讲述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建设方面的重要知识点。
一、统一法律系统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实施了一系列法令。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律令》,它规定了刑罚、刑律、循行等,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典。
《律令》是大一统国家制定的第一部法律典籍,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秦朝的法律制度1.罪刑法律:秦朝实行的刑法比较严厉,罪刑相对固定。
其中最为严重的罪行是谋反、反对统一、伤害国家、泄露机密等,一旦定罪往往会被处以死刑。
同时,官员的失职也会被追究责任,严重者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2.土地制度:秦朝推行了重农抑商的政策,实行封建制度。
按照各家的实际耕地数量和田产等级,进行相应的分配。
通过这一制度的规定,实现了土地的合理分配,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官制改革:秦始皇进行了重要的官制改革,制定了选拔官员的标准,并建立了严格的监察体系。
同时,设立了三公九卿的官职,使得各地行政机构更加规范和有序。
三、汉朝的法律制度1.汉朝法律继承秦制,有所发展。
尤其是刑法方面,更加注重实质性和灵活性。
逐渐偏重于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核心的法律理念。
2.司法制度:汉朝建立了以刺史、郡守、县令为主体的三级司法体系,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设立了御史台和廷尉等专门机构,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司法制度的建立对后世官僚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狱讼程序:汉朝规定了详细的诉讼程序,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同时,还设立了告缺和控讼两个部门,对犯罪进行控告和刑讯逼供等犯罪手段的检查,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的法制建设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
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法律体系,《律令》的出台开创了法典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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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开始整合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朝
任法家思想而治 秦二世亡,法亦亡? “法治”的体现?
如何评价秦朝法制?
【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 法律答问》载:士伍甲盗一羊, 羊领有索,索值一钱,问何论?甲意所盗羊也,而索系羊,甲 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资料】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或 斗,啮断人鼻、若耳、若指、若唇,论各何也?议皆当耐。士 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秦律
杂律
单行令
(二)秦汉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法律形 式 律 制、诏 式 性质 刑事法典 汉朝法律形 式 律 性质 刑事法典 皇帝发布的诏令 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单 行性法规
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规范性质 令 的命令 国家机构的办事程序、原则及 科 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司法部门整理的判例 法律解释 数额标准
制度的重建? 权利而非义务 限定相隐的亲属范围 限定相隐行为的范围
2、秦律中的主要罪名
类别 具体罪名 案例或事例
危害皇权罪
谋反罪
诅咒诽谤罪 以古非今罪 妄言罪
嫪毒“车裂示众,灭其宗”
前210年陨石刻字案 “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项羽
非所宜言罪
侵犯人身安全 罪 侵犯财产罪 官员职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 秩序罪 妨害婚姻家庭 罪 杀人罪 斗殴伤害罪 窃盗罪
刘邦 “沛丰邑中阳里人,
姓刘氏,字季。…隆准 而龙颜,美须髯,左股 有七十二黑子。仁而爱 人,喜施,意豁如也。 常有大度,不事家人生 产作业。及壮,试为吏, 为泗水亭长,廷中吏无 所不狎侮。好酒及色。”
姓名 张良 张苍 叔孙通 萧何 曹参、任敖 陈平、陆贾、夏侯 婴 樊哙 周勃 灌婴 娄敬
身份或职业 韩国国相之子 秦御史 秦待治博士 沛县主吏掾 狱吏 普通百姓 屠夫 丧事吹箫 小贩 挽车
第二类 第三类 第四类 第五类 第六类
《法律答问》 《封诊式》 《为吏之道》 《语书》 《日书》甲 《日书》乙
官方对法律的解释说明。 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和案例等法律文书。 各级官吏遵守的一些行政规则和要求。 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类似后世农历、卜筮的书籍。
2、汉朝时期的立法活动:
探讨:传统“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关系?
赞成观点:在传统司法行为中,人们追求的不仅仅是一种道 德立场的认同,而且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情感上的认同。容 隐制度的实行既完成了一种法律规范所不能完成的内在化 的要求,又能对社会的良好秩序的建立起到一种促进作用。 反对观点:儒家赞许的“亲亲相隐”观念会必然导致为了 偏袒自家亲属的不应得私利、不惜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 “损人利亲”后果。
香港地区《诉讼证据条例》第6条:“本条例的规定,并不 使丈夫有资格或可予强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妻子提 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指证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资格或可予强 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为丈夫提供证据指证丈夫。“ 澳门地区《刑事诉讼法典》第121条:“下列之人有权拒绝 以证人身份作证:嫌犯之直系血亲、卑亲属、兄弟姐妹、 二亲等内的姻亲,收养人、嫌犯所收养之人及嫌犯之配偶, 以及与嫌犯在类似配偶的状况下共同生活的人,就婚姻或 同居存续期间发生的事实。”
叔孙通
武帝及西汉 中后期 张汤 赵禹
《傍章》18
《越宫律》27 《朝律》6
朝觐、参拜、祭祀及仪仗等 事宜之礼仪规章
宫廷警卫事务之法律 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 之法律
《左官律》、《附益法》、《见知故纵法》、单行性法规 《沈命法》 东汉时期 光武帝 废除王莽之苛法; 多次颁布释奴令和减刑令
正律:萧何《九章律》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1)汉律“六十篇” 汉武帝时期修律,法律日渐繁苛。《汉书· 刑法志》记载:当时共有律令 359章。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盈 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2)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汉律
汉朝立法活动
时间 西汉初期 立法者 刘邦 萧何 内容 性质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 临时性法令 悉除去秦法。”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兴、厩 汉初基本法典
“王道本乎人情”、“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 也。” 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反对基于出卖、背叛的证词:“这种悬 赏,倡导了家庭、亲戚和朋友之间的背叛,让他们相互之间指 证,这是违背伦理道德的。” 法不强人所难,应照顾到人性的一般弱点,否则,法律的尊严 将无法形成。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言反者下吏”
唐律《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总原则:“诸同居,若大功以 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 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 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 律。” 元朝规定:“诸子证其父,奴证其主,及妻妾弟侄不能容隐, 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玷者,并禁止之。” 《明律·名例律》“亲属相为容隐”条,清承明律。同居亲属 有罪,得相为容隐 。妻之父母与女婿相隐不论,无服亲相隐, 罪减一等。
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说,“亲属相隐”制度经历了一个怎样的发展 阶段? 从思想层面上说,“亲亲相隐”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观念?
1935年《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 亲以内的血亲,三等亲以内的姻亲。1945年的《中华民国 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第169 条规定了职业关系特免权。 我国刑法第307条规定“妨害作证罪”及“帮助毁灭、伪 造证据罪”,第310条规定“窝藏、包庇罪”:基本上将 亲属在一定范围内的容隐行为排除在合法范围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
(2)汉朝礼法结合原则:
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 的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 发和作证。 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勿坐; 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法律史专题之亲亲相隐制度 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 古代亲亲相隐与西方亲属拒证权
秦责任年龄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 论? (答)当完城旦。
(问)甲小未盈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 论不当? (答)不当论及赏(偿)稼。 (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答) 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 皆为小。”
【资料】
布袤八尺,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 有买及卖也,各婴其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勿婴。
问题:秦朝法制哪些方面体现出法家思想的影响?
汉朝
无为而治 汉承秦制与汉儒汉法 独尊儒术
霸王道杂之
汉朝
【资料】 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悦。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 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 作律九章。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 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 用稀。 (《汉书· 刑法志》)
廷行事 法律答问 程
比(决事比) 引据断罪的判例 法律章句 故事 以儒家注释经典的方式注释法 律 前人留下的关于特定政事的先 例或惯例,后人认可为法 则者 儒家纲常伦理
课
考核标准
经义
三、秦汉时期的主要法 律制度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
(1)刑事责任能力
秦:身高 汉:矜老恤幼妇原则 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八岁以下, 八十以上。 具体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 未满七岁杀人上请。 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颂系”。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典”180条: “证人有以下 情形之一者,得拒绝证言:现为或曾为被或自诉人 之配偶、五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 家属者;与被告或自诉人有婚约者;现为或曾为被 告或自诉人中一人或数人有前项关系而就仅关于他 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诉人之事项为证人者,不得拒 绝证言。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任何人都可以拒绝提供有可能使下列 的人受到刑事追诉或者受到有罪判决的证言:一、自己的配偶、三 代以内的血亲或者两代以内的姻亲,或者曾与自己有此等亲属关系 的人;二、自己的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佑人;三、由自己作为 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或保佐人的人。”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 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其二,系当 事人一方的配偶,包括婚姻关系已不存在的;其三,系现在是或过 去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或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 或二亲等以内的旁系姻亲。”
备注
制《傍章律》
精通律令,汉相
“萧规曹随”
第二阶段:汉武帝之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董仲舒b) 王权天授与王权至尊 天人感应与王道配天 德主刑辅与三纲五常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广川人也。 少治《春秋》,孝景 时为博士。下帷讲诵, 弟子传以久次相授业, 或莫见其面。盖三年 不窥园,其精如此。 进退容止,非礼不行, 学士皆师尊之。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 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 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 ‘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 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孟子与其学生桃应之间的对话: 罪必于罚;以孝为上。
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
后朝的发展:
晋“有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 梁武帝时期,建康任氏女子犯死罪,其子景慈作证:母实 行此。法官虞僧虬大怒: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 仲尼为非。景慈宜加罪辟。从其议,流之交州。 北魏律有“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死”条文。 东魏律令“母杀父,子不得告,告者死”,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