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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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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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大全法释〔2023〕28号(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担保的失效情形

担保的失效情形

担保的失效情形担保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商业活动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可能会出现失效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担保的失效情形,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在何种情况下担保可能无效。

一、债务人主动撤销担保根据我国法律,债务人有权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主动撤销对某项债务的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即失效,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提供任何担保。

债务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并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有效撤销担保责任。

二、债权人放弃担保债权人有权放弃对特定债务所享有的担保权益。

这种放弃担保的行为会导致担保失效,债务人不再需要履行与该债务相关的任何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表明放弃担保权益的意愿,债务人接受债权人的放弃,即可使担保失效。

三、担保期限届满担保的有效期限是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一旦担保期限届满,担保就会自动失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再对该债务提供任何担保责任,债权人也不能再行使任何与该债务相关的担保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无需另行通知,担保权益会在担保期限届满时自动失效。

四、债权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我国法律,特定情况下,担保的法定条件可能会导致担保失效。

例如,债权人没有取得符合法定要求的许可证书或资质证明,或者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担保合同时不符合法定条件等情况下,担保将无效。

债务人在发现这种情况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担保合同无效。

五、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失效有时,担保的失效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

例如,原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发生了变更,导致原有的担保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根据新的法律法规重新达成担保协议,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担保可能在一些情况下失效,如债务人主动撤销担保、债权人放弃担保、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法律法规变化等。

了解这些担保失效情形对于商业活动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担保行为时,双方应当仔细审核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确保担保能够有效地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法条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法条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法条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没有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法条:《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8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在商业活动和民事交往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和义务得以明确和履行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颇为复杂。

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分配问题,需要我们仔细探究和厘清。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概念。

主合同,顾名思义,是在一项交易或关系中占据核心地位、规定主要权利义务的合同。

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借款合同就是主合同,它明确了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而担保合同,则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债权的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担保合同的存在,旨在为主合同的履行增加一道“保险”,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呢?这可能源于多种原因。

一方面,可能是担保合同本身在订立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如,抵押物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者保证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另一方面,也可能是担保合同的内容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外,担保合同的订立可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从而被认定为无效。

当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各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担保人的过错程度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担保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那么他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过错,可能表现为明知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或者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其次,债权人在担保合同无效的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也会影响责任的分配。

如果债权人明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仍接受担保,或者在订立担保合同时未对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物的合法性进行充分审查,那么债权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确定各方责任时,法律通常会遵循公平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担保人和债权人都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中,保证合同都无效,但是保证人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这里的串通,就是互相勾结,共同作弊,为牟取私利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例如,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不以履行合同为目的,债务人也明明不能履行债务,而相互串通,骗取第三人的信任,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

到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双方分取该不法利益。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这里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假情况,用以欺骗对方,使对方信以为真,违反真实意思,实施不利于自己的民事行为。

所谓胁迫,指威胁强迫,就是故意向对方以某种将要遭受的危害进行威胁,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接受条件,实施民事行为。

这里,危害是违法的,能够实现的,同时可以是肉体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财产上的。

不仅如此,有的还利用暴力或者职权,强迫对方违反真实意思,而实施不利于己的民事行为。

除了欺诈、胁迫的手段外,债权人采取的其他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违法行为,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法律效果。

比如乘人之危的行为,即利用别人的危难,违反社会公德,趁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苛刻条件,迫使对方接受。

上述债权人的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违法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kǎo diǎn) 合同的担保虽然进入了备考的冲刺阶段了,但是根底知识也如是要时常进展(jìnzhǎn)稳固的,下面是为大家搜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合同的担保,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合同担保(dānbǎo)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尤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懂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一)保证和保证人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zhàiwù)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bǎozhèng)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jùyǒu)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

但是,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展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yuēdìng)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无效,担保人对合同缔约过程中产生的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篇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兼评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8、9条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保证/合同无效/缔约过失/侵权责任内容提要: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因其过错而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赔偿责任。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

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

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颁布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观点也基本一致,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或者作出合理的说明,特别是《担保法解释》第8、9条的规定迄今未受到应有的质疑。

因此,笔者不揣鄙陋,上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拟通过本文重新探讨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性质、责任限额以及保证人的追偿权等重要问题,以求教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

一、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承担的过错责任的性质《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同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对于合同无效后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多认为,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2024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责任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合同双方1.4甲方与乙方、丙方签订本合同,就甲方向丙方提供担保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二章:担保事项2.2甲方保证,如乙方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担保范围3.1甲方提供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丙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2甲方同意,担保的范围还包括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四章:担保方式4.1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4.2甲方同意,无论乙方是否有过错,甲方都将对丙方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担保期间5.1甲方提供的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5.2甲方同意,即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完毕后,甲方仍需对丙方承担担保责任,直至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届满。

第六章:担保责任的履行6.1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间内,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2担保人应确保其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担保能力充足。

6.3担保人应积极配合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追讨,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6.4担保人应按照丙方的要求,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进行清偿,直至债务履行完毕。

6.5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时,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责任,债务人仍需对丙方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七章: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7.1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

7.2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7.3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丙方提供与债务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7.4担保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与债务相关的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

7.5担保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行为。

第八章: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8.1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担保人对丙方的担保责任。

8.2担保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不影响丙方对债务人的债权。

法释〔2020〕28号 担保

法释〔2020〕28号 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

民法典新旧对比解析及应对措施建议(涉及银行金融业务部分))1.担保合同的无效性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二条,如果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当事人有关排除担保从属性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人资格的限制根据《担保法》第六百八十三条,保证人的范围被缩小,国家机关和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学校为例,原营利性学校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3.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三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此外,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作为保证合同,只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即可成立。

4.保证方式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会变更为一般保证。

此外,《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默认为两年。

如果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根据连带责任或一般保证原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687条,出现特定情形时,保证人不受一般保证先诉抗辩规则的限制。

如果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这属于一般保证。

在主合同纠纷或仲裁未经审判或者执行程序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有特定情形除外,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财产不足、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权利等。

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执⾏和解协议保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债务担保的⽅式主要有抵押、质押、保证三种,保证⼈不债务提供保证的,要承担⼀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履⾏债务的可能会被起诉,那么执⾏和解协议保证⼈,怎样承担保证责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执⾏和解协议保证⼈,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和解协议有保证⼈担保保证的,如果被执⾏⼈不履⾏协议,申请⼈可向法院申请执⾏保证⼈的财产。

《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执⾏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向⼈民法院承诺在被执⾏⼈不履⾏执⾏和解协议时⾃愿接受直接强制执⾏的,恢复执⾏原⽣效法律⽂书后,⼈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担保财产或者保证⼈的财产。

债务担保⼈的法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效后,债务⼈、担保⼈、债权⼈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的分⽀机构未经法⼈书⾯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效,债权⼈和企业法⼈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过错的,由企业法⼈承担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

1、事⼈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期届满没有履⾏债务的,债权⼈可以要求债务⼈履⾏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的,保证⼈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可以要求任何⼀个保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

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主合同无效后担保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在实践中的应用民商事交往中,为规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引入一个第三方担保。

主合同常常面临瑕疵考验,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后果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中即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上述第八条包含了四个重点,一是主合同无效的认定,是否存在独立担保;二是界定担保人过错遵循的标准;三是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显然有一个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实务中如何操作;四是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效。

一、主合同无效的判定(一)主合同无效的认定对于主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有关合同无效的研究、论述较多,讨论的重点多集中在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上。

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笔者在次讨论一种常见且争议较多的情形,即在银行贷款中,债务人采取了给付虚假材料、诈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借款,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犯罪行为签订的主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债权人的利益影响较大,认定合同有效,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便债务人无力履行,债权人还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担保人根据过错程度,最多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承担责任的三分之一。

下面先通过认定结果不同的两个案例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

(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从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看,被告为了向原告成功申请贷款,其法定代表人指使其公司财务人员将财务账目进行调整,向原告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贷款。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方式的区别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我国的担保⽅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和保证是⼈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五种担保⽅式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五种担保⽅式的区别1.保证保证保证指债务⼈以外的第三⼈为债务⼈履⾏债务⽽向债权⼈所伯的⼀种担保。

是典型的⼈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和债权⼈约定,当债务⼈不履⾏债务时,保证⼈按照约定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为。

2.抵押债务⼈或第三⼈对债权⼈以⼀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为。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或第三⼈称为抵押⼈;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则为抵押权⼈,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种。

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到期不履⾏债务时,抵押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流通或禁⽌强制执⾏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3.质押(质权)质权是担保的⼀种⽅式,指债权⼈与债务⼈或债务⼈提供的第三⼈以协商订⽴书⾯合同的⽅式,移转债务⼈或者债务⼈提供的第三⼈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

也叫“质押”。

4.留置留置指合同的⼀⽅当事⼈由于对⽅不履⾏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种保证⽅式。

5.定⾦定⾦是以合同订⽴或在履⾏之前⽀付的⼀定数额的⾦钱作为担保的担保⽅式。

给付定⾦的⼀⽅称为定⾦给付⽅,接受定⾦的⼀⽅称为定⾦接受⽅。

当事⼈可以约定设⽴独⽴担保吗独⽴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是指与主债权债务之间没有从属关系的担保。

根据民法关于担保权发⽣、处分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理论,从属性担保将随着主债权债务⽽发⽣、⽆效、处分、消灭。

据此,如果法律规定或者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债务没有从属关系,主债权债务的⽆效、转让以及被撤销等对担保合同不发⽣影响的,则该担保合同即属于独⽴担保合同。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及合同无效后果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规定,确认了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担保合同无效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

导致担保合同本身无效的情况有: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

3、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4、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并不是所有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效的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我国相关规定,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担保合同的无效,是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而主合同则是指双方就特定交易事项达成的协议。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将对它们的关系进行探讨。

1. 担保合同的基本概念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主合同成立后另行订立的,可以为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

担保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其欠款。

2. 主合同的基本概念主合同是指在一笔商业交易中,双方就交易事项达成的具体约定。

主合同是商业活动的核心合同,它规定了交易的具体细节、权益分配、履行责任等。

主合同一旦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3.1 担保合同的目的依赖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保证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能够获得其欠款。

因此,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是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和有效性的。

如果主合同不存在或无效,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保障债权人的必要性。

3.2 担保合同的内容受主合同约束担保合同的内容通常是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和约定来确定的。

担保合同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在主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因此,担保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主合同的约定,否则可能导致违约。

3.3 担保合同的存续期限和主合同关联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还存在着存续期限的关联。

一般情况下,担保合同的存续期限应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保持一致。

即使主合同提前终止或延期,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保持原有的存续期限。

3.4 担保合同的解除与主合同的解除相关担保合同的解除与主合同的解除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也随之终止。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担保合同可能在主合同解除后继续存续,例如主合同解除后仍有未清偿的债务需要担保。

4. 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效力关系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主要是受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约束。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解释第一条:
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担保制度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制度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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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篇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白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 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

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

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

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

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 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

因此,乂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

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

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

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

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基于以上分析,我认为,由于丙企业仅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而未明确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故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

四、从法理对担保法第五条和物权法第一白七十二条的分析无论是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还是物权法第一白七十二条第一款,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 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严重动摇甚至崩塌。

其中,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关于“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被理论界和实务界视为允许约定独立担保的重要法律依据,特别是该但书规定在担保法总则部分,故独立担保在解释上,既包括独立保证,也包括独立担保物权。

而物权法第一白七十二条第一款但书则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是两者但书之规定,成为两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并表明两法对独立担保的立场。

欲解明独立担保,需先阐释担保权的从属性规则。

通常而言,担保权从属性体现有三:其一,发生上从属性,即担保权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前提,随被担保债权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或撤销。

其二,处分上从属性。

担保法第五十条和物权法第一白九十二条皆宣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其三,消灭上从属性,即被担保债权因清偿等原因而全部或部分消灭时,担保权亦随之相应地消灭。

三种实体上的从属性乂引发担保人在抗辩上的从属性,诸如被担保债权罹于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则担保人可行使相应的免责抗辩权;此外,一般保证人还独享先诉抗辩权。

在担保实务及审判实践中,虽然独立担保常以“见单即付的担保”、“见索即付的担保”、“无条件或不可撤销的担保”、“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担保”乃至“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现,但只有依担保权从属性规则考察独立担保,方能准确界定独立担保。

独立性担保与从属性担保相对应,实质在于否定担保权的从属性,故独立担保通常被视为对传统担保制度的彻底“颠覆”,独立担保人的责任亦因此而变得异常严厉并呈现出两个特性:第一,不能适用传统担保法律中为担保人提供的各种保护措施,诸如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而变更被担保合同场合下担保人的免责规定。

第二,从属性担保人因主债权合同无效、被撤销、诉讼时效或强制执彳丁期限完成而孚有的免责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独有的先诉抗辩权等,独立担保人皆不能行使。

由于独立担保颠覆了经典的担保权从属性规则并由此产生异常严厉之担保责任,因此实务界对其适用范围存在巨大争议。

该争议既激烈地体现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中,也出现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

否定观点认为,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但书的立法初衷是独立担保仅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性商事交易中,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否则将会严重影响甚至根本动摇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体系。

肯定观点认为,独立担保已为两大法系的判例和学理所承认,并与从属性担保制度并列成为现代担保法律制度的两大支柱;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并未明确规定独立担保仅适用于国际性商事交易中,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应允许在国内市场中适用。

考虑到独立担保责任的异常严厉性,以及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易生欺诈和滥用权利等弊端,尤其是为避免动摇我国担保法律体系之基础,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论证过程的态度非常明确:独立担保只能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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