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乌政办[2007]184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07]18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控制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制定本规定。
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一)市人民政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组织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规章,建立健全以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政府和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3.健全完善本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保障安全生产经费;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市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5.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并依法处理;7.建立本市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二)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长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各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乌政办[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9]13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稳定奶业发展意见任务分解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48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青少年的身体素质,扩大乳品消费,促进奶业发展,做好我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
现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倡导、社会推动、企业让利、财政补贴、学校组织、学生自愿、安全饮用”的原则。
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精心组织,分步推进,严格监管,确保质量,通过政府、企业、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我市全面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奠定基础。
二、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马雪峰副市长副组长:童兆玲副市长成员:杨志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浩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新平乌昌财政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胡军海市教育局局长张骏祥市商务局局长陈琳乌鲁木齐县副县长王龙才天山区副区长侯咏沙依巴克区副区长任秀娟新市区副区长张泓水磨沟区副区长张新强头屯河区副区长李艳梅米东区副区长王永强达坂城区副区长黄勇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马新春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李春安乌昌发改委副主任陈远舰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刘军市教育局副局长郭占林市农牧局副局长阿不都热依木·木明市卫生局副局长夏光顺市工商局副局长喻兴市质监局纪检组长张卫市药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做好推广“学生饮用奶计划”试点工作的安全生产、卫生检查和安全饮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自治区质量兴新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自治区质量兴新发展纲要暨质量强市战略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132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31【实施日期】2016.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自治区质量兴新发展纲要暨质量强市战略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6〕13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自治区质量兴新发展纲要暨质量强市战略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2016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31日乌鲁木齐市贯彻实施自治区质量兴新发展纲要暨质量强市战略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兴新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7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强市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4〕197号)要求,明确2016年质量工作重点,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建设质量强市,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不断提升质量,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发生,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产品质量国家级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全国中等水平,自治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比率达85%以上;培育新疆名牌产品达20个以上,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达12个以上;培育中国驰名商标1件,新疆著名商标5件;认定乌鲁木齐市知名商标20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乌政办[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26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的技术素质、组织素质和管理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重要意义质量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科技、环境和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的综合反映,是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
“十五”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全面加强质量技术基础工作,质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我市质量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质量问题仍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比较薄弱,质量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质量技术基础建设相对滞后,促进质量振兴的配套措施和体系建设还不健全,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技术竞争压力;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的问题。
在推进乌鲁木齐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在更高层面和更深层次上实现质量振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全市综合竞争实力,进一步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有效应对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必然要求。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乌政办[2007]265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26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乌鲁木齐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8·23”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整治任务(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农药(由市农牧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乌政办[2007]15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1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控制一般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杜绝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年全市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具体安排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区(县)、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加强对我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隋吉平副市长副组长: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侯志和市安监局局长成员:高柳市经委主任马伊磊市建委主任宋克勤市国资委主任付杰市监察局局长赛福鼎·艾则孜市交通局局长李建声市教育局局长李永胜市文化局局长王北疆市卫生局局长张亚南市农牧局局长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何卫刚市商务局局长周群市煤炭局局长乔泉市市政市容局局长古丽·阿不力木市旅游局局长朱惠鹏市广电局局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唐庆令市房产局局长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西日甫江·伊明市药监局局长阿合买提江·米那木市工商局局长刘新民市质监局局长曹学敏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效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廖明辉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邵喜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葛广峰市安监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葛广峰兼任,每个成员单位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任联络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0]7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8【实施日期】2010.03.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7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将有关技术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将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五)增加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职责。
(六)增加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七)增加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WTO/TBT通报咨询中心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4•【字号】乌政办〔2017〕299号•【施行日期】201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政办〔2017〕29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4日乌鲁木齐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合理用能,加快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000吨标准煤(含3000吨,下同)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年能源消费量达 500 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集中办公区;(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金融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社会机构中,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用能单位;(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500吨标准煤以上的交通运输及物流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由节能主管部门每年4月底前调整并公布一次。
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乌政办[2007]185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7]185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定目标管理的内容和指标。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各区(县)、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办,考核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各区(县)、市属各部门对本机关及其直接管理的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属地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对本系统、本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或职能调整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见《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行政正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负直接管理责任。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5•【字号】乌政办[2007]262号•【施行日期】200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乌政办[2007]26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加强我市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质取胜方针,充分发挥质量工作在推进优势资源转换、新型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提高乌鲁木齐市综合竞争力、促进新疆和谐稳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按照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强化措施,整体推进,全面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提升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整体水平,为加快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到2010年基本实现《质量振兴纲要》目标和要求,使乌鲁木齐地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跃上新台阶,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人民群众生活多层次、高水平的质量需求逐步得到满足,部分重点产业领域的质量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乌政办〔2017〕270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70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对我市提出的督办要求,加快推进首府“天变蓝”工程,坚决打好治污、减煤、降尘、增电、改气“组合拳”,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保护打好“三大攻坚战”的意见》(乌党办发〔2017〕119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变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1号)要求,以“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为原则,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协同治理和精细管理为抓手,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改和关停工作,并长期坚持巩固“散乱污”企业治理成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乌政发[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乌政发[2003]1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四月一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3月2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总则一、为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使市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两个务必”,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按照开拓创新、服务群众、从严治政的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廉洁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乌政办〔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16〕97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新质技监党组[2010]39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10.22【实施日期】2010.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新质技监党组〔2010〕39号)各地、州、市及米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区局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科学发展,关键在干部队伍建设。
要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必须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努力使各级干部的思想作风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要求,能力素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及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35号)、《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09]14号)要求,现结合系统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干部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严格政治标准,严肃政治纪律1.强化理论武装。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推进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乌政办[2007]289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7]28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做好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确保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我市近期将组织7个督查组对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2007年10月25日至26日。
二、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情况,主要看领导是否重视,宣传动员是否到位,机构是否建立,是否有分工,是否有安排和部署,职责是否明确。
(二)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实施情况,主要督查领导是否深入基层,行动是否迅速,工作是否落实,部门之间是否协调配合,案件是否及时查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三)辖区内整治对象的底数是否清楚,专项整治的8项任务、12个100%、20个量化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与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责任单位的目标落实情况。
(五)街道办事处、社区的作用是否得到发挥。
(六)早市、夜市、农家乐及“六小”(小企业、小餐饮、小作坊、小市场、小工地食堂、小杂食店)经营不规范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七)超市、大商场、蔬菜批发市场质量检测情况。
(八)肉品销售点、屠宰点质量检测情况。
(九)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督查方式(一)听汇报。
听取各区(县)、各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乌政办[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4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6〕194号)精神,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现就我市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使食品安全事故明显降低,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巩固2006年全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向深入。
通过五年(2007年-2011年)的努力,进一步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基本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全民宣传教育网络。
使全市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害有毒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食品质量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状况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与群众息息相关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中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2.11.02
【实施日期】2012.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棉花仪器化公证检验工作中接受社会监督实行
举报奖励的通告
当前,我区棉花收储销运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受国际国内经济复杂环境影响,国际国内棉价持续下跌,国产棉需求大幅减少、销售困难,我区棉花目前主要以入储为主。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棉花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先后印发了四个关于棉花工作的文件,对做好今年棉花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对今年棉花质量监管形势早分析、早研究、早安排,从棉花收购加工开始以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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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
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7•【字号】乌政办[2002]257•【施行日期】200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的职能配置(乌政办[2002]257)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科技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1.将科技成果鉴定、登记、评审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将原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市知识产权局。
(二)加强的职能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政策、法规;研究确定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
(二)组织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拟定民用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和复查的审核;负责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核。
(三)拟定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全市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指导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的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四)负责发布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组织科技攻关、重点科研、新技术推广、“火炬”、“星火”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负责申报和管理重大科技项目。
(五)负责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研究提出科技“三项费”、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人才成长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参与科技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乌政办〔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关于下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的通知乌政办〔2016〕11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经2016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跨区工业压力管道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事项,下放至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加强对下放工作的指导。
及时开展培训,编制下发操作纲要,明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以及市区(县)两级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协助区(县)做好收费资质、收费主体变更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接得住、干得好”。
二、各区(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要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工作不断档、监管不缺位。
三、各区(县)要将该行政审批事项列入实施机关的权责清单,将职权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管理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方便群众办事,便于接受监督。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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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乌政办[2016]97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8
【实施日期】2016.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9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8日
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6〕32号)和《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员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区(县)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乌党发〔2016〕11号)精神,设立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转的职责。
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2.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3.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长
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全市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