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计算办法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
二、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1999〕86号令)的要求,执行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五、要采取多种方式和办法,多渠道、多途径筹集资金,积极探索职工互助医疗办法,开展职工门诊、住院互助医疗保障活动,解决职工因患大病、特殊疾病个人负担过重和遭受意外伤病而导致的生活、医疗困难问题。对少数未参保的困难职工和困难群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情况,争取资金实行社会救助。
六、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云南省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抓紧、抓好、抓实贯彻落实工作,扩大覆盖面,把企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基本医疗。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十条 参保人员可选择就近、就便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IC卡、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病历本等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应由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院结算。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资费说明-1-参加互助保险计划会员名单计划书号码:填表人:电话:-2-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住院+意外)(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1]8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1]80号)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六日云南省省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障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省政府第86号令)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医疗补助的使用、管理与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相适应。
第四条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2、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3、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5、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照国家公务员补助办法和标准,实行医疗补助。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地、州、市级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确需实行县级统筹的地、州,必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8%。
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云南省2024工伤赔偿标准分解
云南省2024年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一、工伤未死亡的情形(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1.注:除紧急状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书目、工伤保险药品书目、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2.用人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需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1.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来回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1.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2.标准依据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四).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赔偿金额=一般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1.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协助器具。
2.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协助器具限额标准。
3.农夫工一次性支付协助器具费:协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协助器具运用周期×初次配置协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夫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1.(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须要生活护理时起先至复原自理实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停工留薪期内须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范围及申请流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范围及申请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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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住院补助实施办法(第十四期)(2017年11月22日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互对象和互助期限第一条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
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第二条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互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证明复印件各一份;(二)《参互申请表》电子文档及打印纸质文档一份。
第三条第十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标准第四条参互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
具体标准为:已参加第十三期活动的按每人120元交纳,新参互的按每人150元交纳。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互助金每期交费一次,由各代办点在接受参互人员参互时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
期满后继续参互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交费,逾期不再办理。
职工交费有困难的,可由本单位工会给予一定的帮助。
补助标准第六条参互人员在互助期限内生病住院时,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出院时间在当期互助期限内的补助申请,按当期实施办法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
第七条补助标准。
按照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扣除全自费费用和部分先自付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
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
具体为:(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8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补助70%;(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云财社[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06]205号)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医院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医院财务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通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云南省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归口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省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省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和疗养院等医疗机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医院财政补助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主要用于政策规定对省级医院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医院开办、设备购置、房屋修缮、重点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等项目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的补助性支出。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发〔2015〕2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帮扶资金是指各级工会用于开展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帮扶资金来源(一)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二)地方各级财政拨付的专项帮扶资金;(三)各级工会投入的帮扶资金;(四)企事业单位行政拨付的帮扶资金;(五)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六)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第四条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一)符合中华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二)符合《云南省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并在帮扶系统内建档的省级困难职工;(三)符合《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对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实施帮扶的办法》等专项帮扶项目确定的对象;(四)符合各级工会本级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
第五条帮扶资金使用原则(一)依档帮扶。
各级工会要坚持“先建档、后帮扶”,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帮扶系统)建立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档案,其他帮扶项目要按照相关办法和规定建立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二)实名制帮扶。
坚持使用银行卡实名制发放帮扶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存档备查。
(三)分类使用。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对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助学救助等全国总工会明确的帮扶项目;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的专项帮扶救助;省总工会帮扶资金用于帮扶系统建档的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省总工会组织开展的其它专项帮扶项目;其它来源帮扶资金在坚持帮扶资金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可用于各级工会建档的困难职工帮扶项目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开展的专项帮扶项目。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
工会互助金补助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扣除1800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2、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指起付线至封顶线最高支付额度以内),由职工承担的“自付一”部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后扣除650元;特困职工首次住院扣除650元,二次含二次以上住院扣除325元)起付线后按20%(劳模和特困职工按25%)比例核算互助金。
3、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职工门诊、住院“自付一”费用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后,仍发生医保范围内自付一费用,在封顶线以上至50000元以内,可享受4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20000元;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部分,可享受6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30000元;100000以上至150000元部分,可享受80%的互助金,最高报销额为4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9.01•【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1日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保障基本,确保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社会共济,充分发挥统筹基金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坚持立足基层,发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作用,推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州(市)、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共济保障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第五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第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下同)2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
汇总工会住院补贴发放标准
文件编号: 8D -41-30-C7-52
整理人 尼克 关于第十一期职工互助医疗活动补助金标
关于第十一期职工互助医疗活动补助金标
准计算办法的调整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宗旨是:“有病人帮我,无病我帮人”。
“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汇聚起来的互助金用于为解决生病住院的职工,特别是患重、大病的职工,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经济负担,提供帮助,是由云南省总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互助互济活动。
其互助金来源:
1.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交纳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政府安排的风险准备金;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期活动的《实施办法》,在第十期的基础上调整如下:一是降低补助起点,补助起点由600元降至500元;
二是调整补助比例,由原来的30%、70%、90%调整为30%、70%、100%;
上述二项调整,是在第十期五项调整基础上的调整,与第十期相比,进一步提高了生病住院职工,特别是患重、大病职工患病住院的补助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个人负担部分的压力。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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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稿子一
嘿,朋友!今天咱们来聊聊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那点事儿。
你知道不,要是你参加了这个职工医疗互助,生病住院的时候可就多了一份保障呢!那报销流程其实也不难。
等你出院啦,先把那些住院的发票、病历啥的都整理好,可别弄丢了哟。
然后呢,拿着这些资料去单位工会找专门负责的小伙伴。
他们可热情啦,会帮你看看资料齐不齐。
要是资料都没问题,那就等着审核啦。
审核这步也别着急,耐心等等。
审核通过之后,钱就会慢慢打到你的账户上啦。
这期间呀,要是有啥不清楚的,就大胆问工会的人,他们都会耐心给你解答的。
反正就是别嫌麻烦,该报销的咱们一定得报,这可是咱们的权益呢!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心里有底啦?
稿子二
亲耐的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唠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的流程哈。
假如你不幸生病住院了,别慌,咱们有医疗互助呢!出院后,第一步就是把住院期间的各种单子收集好,像发票啦、诊断证明啦、费用清单啦等等。
要是有缺的,赶紧补上。
都齐全了,那就进入审核环节咯。
这时候,咱们就安心等待,就像等待一份惊喜一样。
审核通过后,钱就会像一阵及时雨,哗啦啦地流进你的口袋。
要是等待的过程中你心里犯嘀咕,别憋着,随时跟工会的人交流交流,他们会给你吃下定心丸的。
呢,这个报销流程其实没那么复杂,只要咱们一步步来,该得的报销肯定跑不了!加油,让咱们都健健康康的,万一有个头疼脑热的,也不怕,有医疗互助给咱撑腰!。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那些事儿》
嘿呀,咱今天就来说说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这档子事儿。
就拿我同事老张的事儿来说吧。
老张前段时间生病住院啦,那可把他愁坏了。
咱都知道住院花钱如流水呀!不过好在有这个职工医疗互助。
老张出院后,就开始琢磨这报销的事儿啦。
他先去把医院的那些单子啊,什么病历啦、发票啦、明细清单啦,都整得齐齐的,可仔细了,就怕少了啥。
然后呢,他就去找单位负责这事儿的人,填了一堆的表,那认真劲儿,就跟小学生写作业似的。
填好表后,就等着审核啦。
老张那段时间啊,老是念叨,这能报多少呀,会不会很麻烦呀。
嘿,你还别说,没等多久,报销的钱就下来啦,可把老张乐坏了,直说这职工医疗互助真不错。
其实啊,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真没那么复杂。
就像老张这样,按部就班地来,准备好该准备的,该填啥填啥,然后耐心等一等,钱就到手啦。
咱职工有了这个保障,生病住院也没那么大压力了不是。
所以呀,大家要是符合条件,都赶紧参加吧,真的能帮咱解决不少问题呢!
总之呀,这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咱搞清楚了,就能在需要的时候派上大用场啦!就像老张一样,轻松搞定报销,开开心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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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基本公式:
1、补助基数=个人自付总额-全自费等费用。
2、个人自付总额=住院医疗总费用-基本医疗统筹支付-大病医疗统筹支付-各项补助补贴(如公务员补助)。
(二)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其费用可以累加计算补助,但已审批过的补助不得与下一次补助累计。
(三)职工同时参加前后两期活动的,按其出院日期所在的互助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
出院时间不在同一期的补助申请不得累计计算补助。
(四)职工未同时参加前后两期活动的,住院治疗跨两期互助期限时,对于发生在互助期限外的住院费用,不得纳入活动补助范围。
以上由校工会整理
云南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
二0 一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