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民法共48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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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pdf东方华尔理财规划师培训课程法律基础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师的法律知识构架一、民事基础知识:二、商事基础知识: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础知识: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特点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益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题:以下哪一选项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A.智力成果 B. 行为 C. 物 D. 人身利益【答案】B【解析】要紧考核各民事法律关系对应的客体,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益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益是指受法律保证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畴;2、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益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事实;2、自然事实。
例题:以下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
A. 人的出生B. 人的死亡C. 时刻的通过D. 签订合同【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事实和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事件的通过差不多上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属于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2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益、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益民事法律规范给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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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华尔理财规划师培训课程法律基础北京东方华尔金融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师的法律知识构架一、民事基础知识:二、商事基础知识:三、民事诉讼及公证基础知识:第一节民事法律基础知识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构成(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单元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3.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三)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例题:下列哪一选项是债权关系的客体() A.智力成果 B. 行为 C. 物 D. 人身利益【答案】B【解析】主要考核各民事法律关系对应的客体,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是指受法律保障的、民事主体实现其民事利益的行为范围;2、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事实;2、自然事实。
例题:下列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行为的是( )。
A. 人的出生B. 人的死亡C. 时间的经过D. 签订合同【答案】D【解析】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事实和自然事实。
人的出生,死亡事件的经过都是指非人的行为构成的事实,属于自然事实。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2个以上法律事实的总和;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分为: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法律基础 第五章
第五章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依法履行民事义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一节民法概述重点:理解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特别是平等主体的概念 ;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和基本原则。
难点: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进入80 年代以后,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批单行民事法律,为了使单行民事法律在实施时有一个共同的准则,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1986 年4 月12 日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民法通则可以说是我国的特产,它是民事法律的纲领性文件,是对民法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民事活动中的共同性问题的规定,它的制定为我国将来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创造了条件。
2 .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们要注意到从两个层次上来理解民法所调整的这种社会关系。
(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像我们上面案件中提到的某甲和某乙的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它区别于其他某些法律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等的重要标志。
(2 )民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它分为财产的所有关系和流通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是一种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反映的就是占有权、使用权、知识产权、所有权等制度。
财产的流通关系是一种动态的财产关系,它在民法中的反映就是债权、合同制度、继承权等。
《法律基础》民法
(七)民事责任制度
1、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 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一般的侵权民事责任构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民事行为违法 4.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 财产的 或精神的
3.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故意的 或过失的
2、 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停止侵害 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排除妨害 返还财产 修理、重作、更换 支付违约金 恢复名誉
3.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 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 出民事裁判的人。 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 人。此外还包括民事诉讼代理人。
•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 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 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 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 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 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 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 告和共同被告都叫做共同诉讼人。
数限制。
例4:设例1中乙于8月1日故意杀害甲,未遂。乙自 杀而亡,甲因年岁已高受惊吓,于8月2日去逝。问: 戊可否代位继承? 答案: 不可以。此时乙因意图杀害被继承人,已经丧失
继承权。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 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 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 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 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分工。主要包括以下几 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
法律基础4民法
法律基础4民法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概念(二)特点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内容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二)构成1主体2客体3内容2第二节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1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自然人的属性1)公民:社会属性外延:我国公民2)自然人:自然属性外延: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2开始和终止(一)开始始于出生31确定出生事件的法律意义: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2出生的条件出:胎儿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主体,出的原因和方式在所不问生:胎儿与母体分离后保持生命,时间长短不计EG:胎儿生下即为死胎,不存在权利能力开始的问题EG:胎儿生下有啼哭旋即死亡,属于出生,开始了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即要做出生登记又要做死亡登记,即成立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
3出生事件的确定1)学说: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头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2)我国:活着出生。
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证明44例外1)继承法:受孕说。
胎儿有继承权。
注: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2)婚姻法:结婚的权利能力并非始于出生,而是始于法定婚龄。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止于死亡1确定死亡时间的法律意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2自然死亡的一般确定1)学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2)我国:心跳停止A医院基层主管部门:死亡证书B有争议,举证责任:主张死亡时间对自己有利的当事人3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如名誉权、著作5权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年龄、理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8周岁以上B精神状况健康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B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注:如果失去从事的工作,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不是完全完全民事能力人。
法律基础 民法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 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其法律效力是: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 系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 现有婚姻关系。 (2)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种类主要有: (1)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2)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 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4)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 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 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包括: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也有其 他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公民和法人因实施侵犯 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 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 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 生效。
四、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三)、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法律基础民法-课件 (一)
法律基础民法-课件 (一)法律基础民法-课件是法学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在这门课程中,学生将会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以及法律体系等内容。
下面将以本课程内容为线索,详细阐述民法的相关知识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以公平、合理为其基本原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课程中,我们了解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自由缔约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在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是充分体现的。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区别待遇都不得在法律上实行。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是指国家要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保护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及其生存需求。
二、民法的基本条文民法的基本条文是课程的重点之一,我们需要掌握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文:1.《民法典》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第一章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合法、公平、自愿等原则。
此外,该章还详细说明了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等概念。
2.《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主要阐述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及其法律实施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
3.《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做出民事行为的组织或个体。
该章阐述了公司法人、企业法人、非营利机构法人等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三、民法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则之间的层级和关系,它对于民法课程的学习至关重要。
在课程中,我们了解到民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中,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民法的最高准则。
2.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也是多数民事纠纷的法律凭据。
在民法中,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家庭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规范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4.法律的司法解释法律的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在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
法律基础(第二版)第三章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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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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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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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理
民法的词源
Jus civile 市民法 罗马私法 私法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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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理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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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理
平等原则的含义 1.平等法律地位-----立法平等 2.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守 法平等 3.平等受法律保护------司法平等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二)他物权可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 权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 权 (四)主物权和从物权 (五)法定物权和约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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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五节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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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五节 物权
物权的特征
1、物权为绝对权 2、物权为支配权 3、物权的标的一般为物 4、物权的标的为特定物 5、物权具有排他性 6、物权具有目的性和手段性
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四节 人身权
三、身份权
亲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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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偶 权
亲 属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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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刘莲花主编
第五节 物权
第五节 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基础多媒体教学课件之民法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Ⅰ Citizen( natural person ) 公民(自然人) 一、公民(自然人) Ⅱ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Rural Contracting Households and Partner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合伙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Ⅲ Legal persons 三、法人
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 的表面特征,但是,行为人就该项民事行 为没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无 权代理人还应承担由于其无权代理给本 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代理委托或代理人 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 为能力以及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 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单位取 消指定或引起代理关系的监护关系 消灭等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 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3、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行为开始 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法律规定事由的存在,可
第九节 民事责任
Section 10 Limitation of Action
第十节
诉讼时效
Section 1 Outline of the Civil Law 第一节 民法概述
法律基础(第三版)
在原始社会,调整人们社会关系依靠的是道
德和习惯。在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组织的基本 制度是氏族制度。那时候,习惯作为有权威性 和约束力的规则被人们共同采纳,并被当做至 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些习惯一般是由氏族社 会中德高望重、经验丰富的人提出的个人决定 发展而来。当这种个人决定逐渐被一定范围内 氏族社会成员接受并形成统一规则时,习惯就 自然而然约定俗成地产生了。
奴隶制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在四千多 年前,古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等 奴隶制国家都存在过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刑鼎、《十二铜表法》
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是封建制法。世 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曾经经历过封建社 会,制定过封建制法。
《法经》、唐律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合称为古代法,它 们有以下共同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 来的法律的总称。它首先产生于英国,而后扩展到曾是英 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有特色,它们的差别 主要是:
(1)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 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行政案例除外),对法院审判无 约束力。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 渊源。
(2)在政治方面,确认、巩固和完善工人阶级 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政 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调 解和解决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敌对势力实 行专政,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保证政治 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法律基础
全书目录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经济法 第六章 刑法 第七章 诉讼法
法律基础民法.ppt
2.民事权利能力,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3.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 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 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者都是法定的,非依法不得被限制和剥夺;
2.联系是: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条 件,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手 段和途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实际 享有民事权利。
3.区别是:A.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一种可能性;而 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现 实性。B.民事权利能力不受年龄、精神状态和 身体条件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 和智力状况的限制。C.起始与终止阶段不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起到死亡止;而民 事行为能力要具备一定条件才能产生。
三、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 概念:民事法 律关系是指民 事法律规范所 调整的社会关 系,即为民法 所确认和保护 的,符合民事 法律规范的, 以权利、义务 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 特征:
▪ 平等主体之间的关 系,一般是自愿设 立的
▪ 行 为——指民事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表示 行为(法律行为)与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民事行为 )
▪ 事 件—— 不包含民事主体意识的法律事实(不可 抗力、时间的经过、人的出生和死亡)。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依法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和组织。
《实用法律基础》第四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三、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即民
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 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基于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 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大类。事件是出生、 死亡、自然灾害等客观现象;行为则是指 人有意识的行为。
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生产、分 配、流转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 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人 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 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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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
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非法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活动中,无论当事 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无差异,法律 地位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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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 法干预。当事人在受胁迫、受欺诈的情况下所表达的意 思均无效。
第四章 民法
实用法律基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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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 物权法 合同法 知识产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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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概述
•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 民事权利
•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基础中国民法
整理ppt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不同点: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 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 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而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 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 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整理ppt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整理ppt
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 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整理ppt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当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法
事
无因管理行为
人 的
事 实 行
侵权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行为
行
为
正当防卫行为律 事 实为紧急避险行为
事件 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整理变ppt动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 律后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 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基础4民法
第五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概念(二)特点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概念(二)内容1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2 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二)构成1 主体2 客体3 内容第二节民事主体一、公民(自然人)(一)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1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 自然人的属性1)公民:社会属性外延:我国公民2)自然人:自然属性外延:我国公民、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1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 特征1)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2)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一致性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具有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2 开始和终止(一)开始始于出生1 确定出生事件的法律意义: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2 出生的条件出:胎儿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主体,出的原因和方式在所不问生:胎儿与母体分离后保持生命,时间长短不计EG:胎儿生下即为死胎,不存在权利能力开始的问题EG:胎儿生下有啼哭旋即死亡,属于出生,开始了权利能力但马上终止,即要做出生登记又要做死亡登记,即成立遗产,而他的遗产又马上由其继承人继承。
3出生事件的确定1)学说: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头部露出说、断带说、初声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2)我国:活着出生。
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其他证明4例外1)继承法:受孕说。
胎儿有继承权。
注: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遗腹子(即胎儿)的份额,只要出生时不是死胎,其继承权即可实现,胎儿还有受遗赠的权利能力。
2)婚姻法:结婚的权利能力并非始于出生,而是始于法定婚龄。
(三)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止于死亡1确定死亡时间的法律意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变动2自然死亡的一般确定1)学说: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脉搏停止说、脑死亡说2 )我国:心跳停止A医院基层主管部门:死亡证书B有争议,举证责任:主张死亡时间对自己有利的当事人3自然死亡的特殊认定4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二、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二)----------------------- 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年龄、理智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一般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8周岁以上B精神状况健康2)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B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注:如果失去从事的工作,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时,不是完全完全民事能力人。
法律基础(民法篇)
第 三 者 是 接否 受有 遗权 赠
?
原告观点:
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 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本案中的张学 英就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人民法 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观点:
所立遗嘱虽然是合法的,也是遗赠人真实意识的反映,但他在立 遗嘱时,违犯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 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
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 商标权 专利权
专利权是 指民事主体依 法对自己的发 明创造在法律 规定的时间内 享有的独占和 专用的权利。
著作权的内容
永世保护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其他财 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代理人
代理权关系 进行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 后果归属
第三人
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后的 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 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民事权利
权利人直接支配特 定物的权利
(所有权)
自物权 他物权
财 产 权
物 权
占 使 收 处
有 用 益 分
意定之债 债 法定之债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侵犯 侵权之债 拾得遗失物等 不当得利 见义勇为 无因管理之债
三、人身权
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平等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死刑犯是否享有生育权?
浙江省一死刑犯的妻子郑雪梨, 向当地两级法院提出了 “让我借 助人工授精怀上爱人的孩子” 的 请求,但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 由,拒绝了郑的请求。
民事法律基础(1)
(三)法律体系
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
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
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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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1、民法(市民法)的产生 源自于古罗马时代 公私法划分理论 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 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亲属法、侵
本案中,造成侵权法律关系产生的是事件 还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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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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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灰缸侵权事件
一日某甲从一居民楼底下经过,忽然,从 天上掉下来一个烟灰缸,正好命中某家头 部,将其砸成植物人。本案中,致使民事 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属于事 件还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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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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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甲与乙是很好的朋友,一天甲盛情邀请乙 去某饭店共进晚餐,乙愉快答应。然而当 乙到达饭店后,甲电话通知乙取消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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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甲乙二人为非婚姻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 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药。但是, 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 了服用,导致女方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 法院判决男方负担孩子抚养费。男方要求 女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院是否应当支 持?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则该预留份已 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依法定继承制度作如下处 理:被继承人为婴儿,继承人为其母亲乙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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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权利能力问题 对于自然人的个别特殊权利能力问题,应
适用特别法。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依婚 姻法第6条的规定,要等到女20周岁、男22 周岁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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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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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法律基础民法
法律基础民法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时刻保护着我们的权利和利益,规范着社会的秩序和交往。
民法的范围极其广泛,涵盖了从财产到人身、从合同到侵权等众多领域。
比如说,当我们购买一件商品时,与商家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这就是民法所调整的范畴。
再比如,我们拥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和保护,也由民法来规定。
在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就是我们每一个个体,从出生那一刻起,就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而法人则是法律赋予了其像自然人一样能够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比如公司。
非法人组织则像合伙企业等,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一定范围内也能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常见的民事权利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简单来说,就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我们对自己的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
债权则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借款关系中的债权。
知识产权保护着我们的创造性成果,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则保障着我们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比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
民事法律行为要想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再谈谈合同。
在现代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
无论是购买商品、租赁房屋,还是提供服务,都可能涉及到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一份有效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则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也是民法中的重要部分。
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的侵害,就可以依据民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