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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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法律案件(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售后返租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3年10月与原告张某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

合同中约定,原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交由被告进行统一返租,返租期限为10年,返租价格为每月人民币5000元,每年递增5%。

合同还约定,返租期满后,原告有权以原价收回房屋。

2014年1月,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于同年6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随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由开发商进行统一返租。

然而,在返租过程中,开发商因经营不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返租款。

至2018年6月,开发商累计拖欠原告返租款达30万元。

2018年7月,原告向开发商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返租款。

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返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返租款?2.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返租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返租款,构成违约。

关于返租款,法院认为,开发商拖欠原告返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原告拖欠的返租款30万元。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在发现开发商拖欠返租款后,已采取书面催款通知等适当措施,故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成功案例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是一种商业模式,通过将产品销售后返租给制造商或第三方租赁公司,实现资金回笼和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

下面是十个成功的售后返租商业项目案例。

1. 汽车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汽车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汽车返租给租赁公司,以获取资金回笼。

租赁公司将汽车租给个人或企业,实现了汽车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循环利用。

2. 机床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机床制造商与租赁公司合作,将销售后的机床返租给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将机床租给企业,让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机床设备,同时实现了机床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3. IT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IT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IT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4. 医疗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医疗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可以使用最新的医疗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5. 工程机械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工程机械制造商将销售后的机械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建筑企业。

建筑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工程机械,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6. 办公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办公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企业。

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办公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7. 电子产品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电子产品制造商将销售后的产品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产品租给个人或企业。

个人或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电子产品,同时实现了产品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8. 物流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物流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可以使用最新的物流设备,同时实现了设备的再利用和资金的回笼。

9. 游乐设备售后返租项目:一家游乐设备制造商将销售后的设备返租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将设备租给游乐场所。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售后返租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将房产出售给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成为租户继续居住的租赁人。

与传统的购房模式相比,房地产售后返租在税务处理和筹划上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对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首先,房地产售后返租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售后返租属于税务上的转让出租无形资产,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房地产售后返租的模式中,原房产所有者作为出售方,将出售权转让给租赁公司作为承租方,因此需要收取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需要与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协商确定具体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投资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如果房产出售期限超过5年,投资者可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然而,如果房产出售期限不足5年,则需要按照短期资产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在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实施条例》,房地产售后返租模式下的房产仍然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投资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确保按时申报和缴纳正确的房产税金额。

此外,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还需要考虑到税务规划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者可以考虑将房地产售后返租纳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名义购买和出租房产。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务的负担。

其次,投资者可以根据税务规划的需要,调整房产出售和租赁的时间节点。

例如,将房产出售时间延后,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或者将租赁时长安排到下一个计税年度,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通过物业管理费、租金调整和抵扣等方式来进行税务规划。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售后返租是指企业在购买资产后,将其租回给供应商或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业务模式。

由于售后返租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因此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相应的规定和操作。

在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应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供应商或第三方而言,也要及时准确地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租金收入,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注意资产的折旧处理。

对于售后返租后继续使用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税务规定继续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经典案例分析:企业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在设备交付后,与供应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将设备租回给供应商。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如下:首先,企业需要将设备的出售作为资产转让进行申报,并根据税率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所得税。

其次,供应商作为租赁人,将获得来自企业的租金收入。

供应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

同时,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将设备计提折旧费用,并计提相应的税前损益。

综上所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

企业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缴税,供应商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此外,企业还需继续计提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对于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企业和供应商都需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返租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后返租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众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售后返租法律案件为例,对售后返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后,开发商推出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

具体来说,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房屋返租给购房者,每月支付一定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三、案件分析1. 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返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售后返租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开发商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购房者租金。

(2)赔偿损失: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购房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租金。

(2)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售后返租的法律效力案例(2篇)

售后返租的法律效力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于2010年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张某支付房款后,房产公司将该住宅返租给张某,返租期限为10年,返租价格为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张某在返租期限内提出终止返租,房产公司应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住宅。

在签订合同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并按照约定将住宅返租给房产公司。

然而,在返租期满后的第5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遂向房产公司提出终止返租,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回购住宅。

但房产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回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中关于售后返租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房产公司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回购住宅。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售后返租条款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张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合同中关于售后返租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2. 关于房产公司回购住宅的义务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某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返租期限和回购价格,房产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回购义务。

3. 关于房产公司拒绝回购的理由房产公司提出的拒绝回购的理由包括: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张某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

法院认为,这些理由并不构成房产公司拒绝回购的合法依据。

首先,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应由张某承担,但并不影响房产公司回购住宅的义务;其次,张某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如果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房产公司亦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回购。

四、判决结果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回购张某的住宅,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房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五、案例启示本案的判决结果表明,售后返租条款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给购房者后,再由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回购,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优先购买或开发商将房屋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售后返租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相关法律纠纷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售后返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简介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购房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约定开发商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赁张某的房屋10年,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原价回购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反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是否有效?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件分析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销售商铺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6500-1000) ÷(1+10%)=5000万元,只能扣除土地价款 1000万元, 不能扣除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个人的 4 年租金总额 1000万 元。甲公司销售商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0%=50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甲公司销售做分录如 下: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甲公司租回个人的住宅,以 4 年租金抵减销售额,个人要 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 5 款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个人出租商铺应按合同约定 租金总额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00÷(1+5%)× 5%=47.6万元。由于年租金分摊到月后,超过了 3 万元, 个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 47.6万元的增值税 额必须要缴纳。
再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 可开具普票)。所以,个人可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甲房地产公司拿到税局代开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甲公司转租商铺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 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的当天纳税义务产生,甲房地产公司转租一次性获得 4 年 的房租收入 1200万元,纳税义务产生,应纳增值税销项 税额=1200÷(1+10%)×10%=109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回租再转租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给个人租金 借:应付账款 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贷:银行存款 1000 按年确认租金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8.1 贷:应付账款 238.1

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案例

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案例
【解析】若将【售出】和【租回】这两项交易操一块,会让我们觉得很难理解,今天我们倘若能够抽丝剥茧的 将其分离开,自然就豁然开朗了。今天将售后租回业务拆分成两个交易:一个是售出资产,另一个是租入资产
第一步:售出资产 假设该项业务是出售账面价值为20万元的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30 贷:固定资产20 贷:资产处置收益10 第二步:租入资产 租赁付款额现值 =2x(P∕A,5%,10)=2*7.7217=15.44(万元) 借:使用权资产15.44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4.56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 第三步:组合上述分录 如果售后租回的分录是上述两组分录的简单相加,那倒也不难了。令人头疼的是关于租回的使用权资产部分, 在开始日并不能予以终止确认。 所以,需要对下面这个简单相加的组合分录,再做一个深层次的调整:
会计准则的思路是一步到位,重点仍然是围绕"使用权资产"与"资产处置损益”两个科目展开,其中资产处置能够 终止确认部分为4.85万元(上文已经提及)。
而使用权资产,按与租回获得的使用以部分占该建筑物的原账面金额的比例计算得到:
20*(15.44/30)=C。.29万元
第四步:计算资产处置利得 出售该建筑物的全部利得=公允价值-资产账面价值 =30-(24-4) =10万元 进一步,将10万元拆分成两个部分: ①与使用权相关利得 =总利得*(租赁付款额现值/公允价值) =I。x(15.44/30)=5.15(万元) 这部分使用权资产售出后又租回,控制权并没有完全转移,所以并不能确认其资产处置利得。 ②转让部分的利得 =总利得-使用权利得 =I。-5.15=4.85(万元)。 能够终止确认部分,对应的资产处置损益也就仅有4.85万兀。 所以,将上述分录中的"使用权资产"与"资产处置损益"同时减去5.15万元,就能得到下边示例最终的会计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回租业务是指企业将已经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然后立即租回这些资产并继续使用。

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帮助企业快速筹集资金,减少资本压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会计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

假设企业A拥有一批价值100万的机器设备,由于资金需求,决定将这批设备出售给投资者B,并立即租回使用,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

现在来分析企业A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会计处理。

首先,对于出售方企业A来说,出售资产需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由于出售价格低于资产原值,企业A需要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来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存在损失,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假设根据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为10万,那么企业A需要计提10万的减值准备。

其次,当资产出售后,企业A需要将该笔资产从固定资产中清理出来,同时将出售收入计入收入。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企业A应当在将资产转让给投资者B时,确认出售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出售收入为100万,因此企业A将100万计入收入。

接下来,对于租赁方投资者B来说,将入账的100万作为融资成本进行摊销。

由于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这说明每年的融资成本为20万。

投资者B需要将100万在5年中平均摊销,每年摊销20万。

然后,对于租赁方投资者B来说,租赁收入需要按照租赁期限进行确认。

在这个案例中,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因此投资者B每年将20万计入收入。

最后,对于双方的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在会计处理中应该按照利润表确认。

企业A需要将每年支出的20万作为租赁费用进行确认,而投资者B需要将每年入账的20万作为租赁收入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会计处理中,出售方需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确认出售收入;租赁方需要将入账作为融资成本进行摊销,每年作为租赁收入进行确认。

双方还需要确认每年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将其计入利润表。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商铺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分析案例:甲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1日,甲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新项目)的商铺销售给李某等自然人,合同约定售价6500万元(同类商铺的市场价格也为6500万元),商铺的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为1000万元,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同时甲公司和个人又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回租商铺,租期4年,年租金250万元,4年租金总额抵减销售额,并给个人开具了发票。

1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转租该商铺,租期4年,年租金为300万元,当日取得4年的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应以冲减4年租金总额1000万元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个人出租商铺给甲公司,租金已经抵减,甲公司也没有必要取得发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甲公司也不存在缴纳房产税风险。

真的是这样吗?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哪些税?如何进行正确的税会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后回租出租方会计处理实例

售后回租出租方会计处理实例

售后回租出租方会计处理实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需要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

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将已经购买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再租回来使用。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快速获得现金流,同时继续使用资产。

在售后回租过程中,出租方需要将这笔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下面以某企业将一台设备进行售后回租为例,来说明出租方的会计处理过程。

设备的原值是100万元,累计折旧为30万元,净值为70万元。

企业将设备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出售价格为80万元。

根据售后回租的约定,企业将设备租回,租金为每年10万元,租期为5年。

根据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规定,出租方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1. 记录设备出售收入。

根据出售价格80万元,出租方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将设备净值70万元从固定资产中减去,并计入现金流表中的投资活动中。

2. 记录设备折旧。

由于企业继续使用设备,出租方需要继续按照原有的折旧政策对设备进行折旧。

折旧金额为70万元/5年=14万元/年。

出租方需要按照每年14万元的金额进行折旧,并计入损益表中的费用。

3. 记录租金收入。

出租方需要按照每年10万元的租金金额,将租金收入计入损益表中的收入。

4. 记录租赁费用。

出租方需要按照每年10万元的租金金额,将租赁费用计入损益表中的费用。

通过以上步骤,出租方完成了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

下面是该企业的会计分录示例:(1)设备出售收入的会计分录:借:现金流表-投资活动 80万元贷:资产负债表-固定资产 70万元贷: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 30万元贷:利润表-营业外收入 10万元(2)设备折旧的会计分录:借:损益表-折旧费用 14万元贷:资产负债表-累计折旧 14万元(3)租金收入的会计分录:借:损益表-租金收入 10万元贷:资产负债表-应收租金 10万元(4)租赁费用的会计分录:借:损益表-租赁费用 10万元贷:资产负债表-应付租金 10万元通过以上的会计分录,出租方能够准确记录售后回租交易中的收入和费用,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具体案例分析: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

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6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累计折旧300000贷:固定资产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借:银行存款13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0000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30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0。

年~2016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贷:管理费用。

年~2016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年~2016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

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借:财务费用11518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1300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300000实际上,对于上述这个回租业务,我们从经济实质上来看,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甲公司提供了一笔130万元,4年期的贷款,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本息合计40万。

售后返租托管法律案例(3篇)

售后返租托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推出了售后返租托管这一新型销售模式。

售后返租托管,即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承诺,购房者购买房产后,开发商将代为出租,并将租金返还给购房者,同时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然而,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约定开发商将李某的房产出租,并将租金的90%返还给李某,李某每年需支付给开发商一定的托管费用。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每年递增5%。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将剩余租金返还给李某,且未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返还租金?2. 开发商是否应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返还租金的问题。

根据《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约定将租金返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履行返还租金的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法院认定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李某租金。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托管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排除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与李某协商续签租赁合同。

五、案例分析1. 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售后返租托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照《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返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等。

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方法

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方法

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方法说实话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方法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先来说说售后回租是啥吧,简单来讲呢,就好比我把我的房子卖给了一个公司,然后又从这个公司租回来住,商业上的售后回租也是类似的道理。

在税务处理上,我一开始就弄糊涂了。

我以为和普通的销售和租赁税务一样处理就好了,结果大错特错。

比如说在增值税这块,它就有特殊规定。

我试过按照一般的销售货物和租赁服务分别计算增值税,在填写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就被税务人员给打回来了。

这才知道售后回租的增值税计算不能简单地拆分开来。

它有特殊的政策支持,有的情况下是可以不按照常规的销售和租赁全额计税的,而是差额计税。

这中间的差额呢,就涉及到好多成本和购入价之类的东西,就像你去市场买菜讨价还价后的差价影响价格一样,这些差额影响着最终的增值税税额。

再说说所得税方面吧。

我开始觉得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资产,在计算折旧的时候应该按照原来的账面价值。

可实际不是这样的,它要看回租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好多复杂的因素,我自己计算的时候完全搞错了方向,后来找了个做财务的朋友帮忙看,还被他笑了半天。

当时我都有点懊恼,这么简单的事怎么就弄不明白。

从这些错误里我也总结了点心得。

处理售后回租税务的时候,一定要先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找齐了再动手,不能凭着自己的感觉走。

而且每一步计算都要小心,就像走钢丝的人,一步走错可能就会摔得很惨。

我也还没弄清楚所有的东西,比如和国际税收规定有没有交叉或者不同之处之类的问题,我还得继续研究。

不过目前我知道对于售后回租这种业务,合同签订得很关键。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啊,租赁期条款啊,都会影响税务处理。

比如说,如果租赁期定得很长,在税务处理上可能按照长期租赁的一套方式来,如果租赁期短一点,可能就又有不同的算法了。

要做好这个售后回租税务处理工作,得静下心来慢慢研究,多参照别人成功的案例,把那些要点一个一个记下来,慢慢就能掌握好这个有点复杂的税务处理方法了。

在印花税这块我也有点小发现。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所谓的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请问A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分析]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1)政策法律依据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

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售后返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售后返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第三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2010年,张三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向张三推荐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即开发商承诺在张三入住后,将其房屋委托给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给张三。

张三在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后,认为这种模式既能够保证自己的投资回报,又能够减少物业管理上的麻烦,便同意了开发商的方案。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约定:1. 张三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2. 开发商委托物业对张三的房屋进行经营管理;3. 物业在张三入住后,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租期10年;4. 张三在租期内不得擅自处置房屋;5. 租期届满后,张三有权收回房屋。

协议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该小区。

然而,在入住后的第二年,张三发现物业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包括环境卫生、维修保养等方面,导致房屋价值受损。

张三多次与物业和开发商沟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张三将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售后返租协议》,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售后返租协议的效力;2. 物业的经营管理责任;3. 张三的损失及赔偿范围。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售后返租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本案中,物业作为张三房屋的经营管理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财税案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售后租回交易无论被认定为融资租赁,还是被认定为经营租赁,承租人都应将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予以递延,在以后各期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出售资产时,结转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贷记“固定资产”;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租回资产后,各期根据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或租金支付比例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时,借记或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记或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和准则都有对售后租回交易作了明确规定,但其中有关经营租赁“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业务处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以下示例予以说明。

例:甲公司20xx年x月将全新办公设备一台,按照2 000 000元的价格售给乙公司,该设备出售时其账面价值为1 700 000元,并立即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在2003年1月1日将该设备租回,租期3年,预计使用年限10年,20x—20x年各年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分别为150 000元、200 000元、250 000元。

租赁期届满后乙公司收回设备。

分析:此项业务属典型的“回租”业务,且属经营性租赁。

承租人甲公司的会计处理:第一步,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借:固定资产清理 1 700 000贷:固定资产 1 700 000第二步,计算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 700 0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300 000第三步,按直线法分摊租金费用,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摊递延收益2003年借:管理费用20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50 000银行存款150 000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75 000贷:管理费用75 0002004年借:管理费用200 000贷:银行存款200 000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0 000贷:管理费用100 0002005年借:管理费用200 000长期待摊费用50 000贷:银行存款250 000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25 000贷:管理费用125 000递延收益其实质是对资产的高估或低估,在会计上均未实现,应予以递延分摊,且其处理也应与分摊确认各期租金费用保持一致。

会计经验: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会计经验: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具体案例分析:
 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
 累计折旧300000
 贷:固定资产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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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 所谓的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万元(即总价100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请问A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分析]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8〕1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

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2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A公司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15万元(100-85)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③A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100×5%=5(万元)。

购房者返租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④A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5万元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0.25(万元)。

2、印花税的涉税分析
A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0.001+5×0.001=0.02(万元)。

3、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返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定条件来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第①项政策规定规定,对于售后返租业务,A公司需分别作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

即A公司的租赁支出成本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按权责发生制原则,A公司每年的租赁支出为15÷5=3(万元)。

同时,根据以上第②项政策规定,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以后商品房租赁能收取的租金收入是不确定的。

因此,对于此不确定的租赁应税金额不能并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总额中,企业应以折扣后的销售金额85万元作为所得税应税金额。

转租收入5万元应在满足收入确定条件后,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基于以上分析,A公司当年应纳税收入额为:85+5=90(万元),扣除租赁支出3万元、开发产品成本、税金及费用后,即可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规定,A公司在以优惠价销售给购房者时,需代扣代缴购房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5×12)-0.08]×20%×60=2.04(万元)。

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向购房者追缴税款,对A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房产税的涉税处理
购房者将购买的商品房返租给A公司,每月应按租金收入(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的12%缴纳房产税:15÷(5×12)×12%=0.03(万元)。

开发商再将商品房转租,按房产税相关规定,开发商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而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实现的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A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不确定的转租收益不能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收入中。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公司应以85万元作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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