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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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制度完善目前,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全面展开,通过课题组调研发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相关政策不延续甚至矛盾、法律规定以及配套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保障性住房实施过程中出现偏差。
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和提出解决对方案。
通过课题组的相关调研,总结出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六个方面的问题。
1.资金缺口是制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
虽然2012年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额度将超过去年,但2011年1000万套开工的保障房项目今年基本全部处于在建状态,预计2013年开始才能逐步竣工,加之2012年新开工800万套的目标,2013共计有1800万套保障房处于施工即资金消耗过程,资金压力明显大于2011年。
2.保障性住房政策、分配方式和监管程序有待进一步公开透明。
保障房政策和建设应当及时、定期向社会公示,在建设主管部门的网站设有专题介绍。
保障房的“申请——审批——公示”程序存在缺陷,容易导致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引起人们群众的不满情绪。
保障房的监管程序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责并不明确。
3.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和规划需要科学决策。
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对象多为弱势群体和社会“夹心层”,不应选址在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一步加大生活成本。
另外规划不应过于密集,容易造成
“贫民区”的形成,人为贫富分化,不但不便于管理还会影响社会稳定。
4.住房保障法制建设滞后。
纵观全国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大多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进行发布,导致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够,政策措施的强制性力度不足。
由于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保障性住房在定位、申请、取得上的标准没有准确的界定。
5.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不完善。
已建的保障性住房多位于城市近郊区,项目周边多为未开发地带。
如此大规模的成片开发,造成项目相对孤立,周边根本没有成熟的居住区配套,或配套设施尚未开发完全,导致中低收入者不愿意居住,造成资源的浪费。
6.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尚未建立起严格的收入审核制度,且工资外的隐性收入也难以搞清,因而存在中上等收入者投机获得经济适用房的现象。
另外,退出机制尚未建立,导致实践中的做法千差万别。
综上所述,结合调研中建设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调研组提出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四点建议:
1.建立稳定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
应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多渠道的灵活多变的资金筹措机制。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弥补政府财力不足。
鼓励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大型房地产企业参与投资经营公租房,并提供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特许经营等
政策措施。
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经市级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也可以充分利用社会闲散住房,租住给居住困难家庭,政府通过补贴、减免税费等,给房主一定补偿。
另外,土地收益应该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
2.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的结构
首先科学规划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做到便民、利民。
其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最后要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配套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还需要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学校、社区医院、超市等等,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设施,这样可以弥补因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导致项目无法盈利的缺陷。
3.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法律法规
必须加快保障性住房相关问题的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对住房尤其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融资、消费、分配等环节进行规范,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和义务,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原则,供给对象和操作规程。
明确住房保障体系和分层次的保障对象,完善住房保障各项制度和实施细则,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规、住房保障基金的管理法规、个人收入和信用管理法规等,逐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住房制度的顺
利实施。
此外由保障房的公益性属性,确立保障房管理的强制性,建立健全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以及附带的个人信息公开和后期使用的限制条件,明确政府、出租人、承租户的权利义务,使法院对于涉及保障房的行为可审、可判、可执行。
4.建立全面和动态的住房保障管理
(1)准入机制。
通过房产、银行、民政、社会保障、税务等多部门合作,建立“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审核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等信息,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对。
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
(2)动态监督机制。
建立市级政府的住房保障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监督已成功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收入变化情况。
当然,仅有市级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还不够,还必须将其职能延伸到街道和社区,依靠基层力量才能真正做到动态监管。
(3)退出机制。
建立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强制退出制度和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收益反馈和回购制度,以促进其保障功能可持续性。
为此,要建立严格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定期审核制度,主动对受惠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实行专项列支、定期上报和定期检查制度,力争建立各地区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网络。
受惠中低收入家庭则按年度向政府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
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