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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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科室、区队:

为了进一歩贯彻落实“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为认真做好“三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工种人员:

1、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的审核培训。

2、每年开工之初,一般工种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3、煤矿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教育工作。

(1)全矿职业再教育每年一次,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每次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2)教师构成:由各分管的矿长和各业务科室骨干负责授课,各授课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负责。

(3)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知识,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教材。

4、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72个学时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

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待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二、特珠工种人员:

1、所有特珠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基地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能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由各科室长负责对本单位特珠工种岗位人员进行编制、统计。每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特珠岗位人员的培训、复训计划报培训科。

4、培训科负责编制矿井培训计划,并积极与各三级培训基地联系,及时安排所需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5、培训科及相关科室长,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通知及安排工作。

三、安全管理人员:

1、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培训科负责根据有关单位的培训、复训计划,安排五职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复训工作。

四、转岗人员的培训:

各工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转岗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报矿培训科进行转岗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经劳资科备案后,

方可上岗作业。

五、相关规定:

1、各项人员参加培训及复训时,要严格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培训,不得有任何损坏公司形象的行为。

2、公司将以培训单位出具的转工证明和考试成绩为依据,给付培训工资,培训(复训)考试不及格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公司不报销培训(复训)费,也不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3、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由培训科出具证明,方可报销培训(复训)费用及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4、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由培训科负责统一保管,培训科负责制作复印件。

5、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不得上岗,因无证上岗,造成的损失,谁安排,谁负责。

6、特种作业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培训、复训学习,而造成其资格证书失效的,要按其当时培训(复训)费用进行罚款。

培训科

201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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