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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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事业,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院校教育的基本依据。
本条例所称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以下简称院校教育),是指为培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由军队院校实施的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院校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军事人才,发展军事科学技术,为军队建设服务。
第四条军队院校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军事人才的基本途径。
全军应当把院校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第五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依据,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军队建设和"打得赢"、"不变质"的需要,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军、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院校教育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院校各项建设的首位,发扬党和军队的优良传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院校教育必须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科学研究、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遵循院校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治教,从严治校,实行开放办学,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效益。
第八条(略)
第九条军队院校的设立、变更、撤销和组织编制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略)
第十四条总部、军兵种、军区在领导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直属院校贯彻执行院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规章;
(二)制定直属院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直属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建议,组织落实训练任务规划;
(三)领导直属院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
(四)负责直属院校的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组织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
(五)领导直属院校的学位工作;
(六)领导直属院校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领导直属院校教学保障工作;
(八)领导直属院校的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和装备工作;
(九)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总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专业院校和其他院校相关专业的规划、建设、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院(校)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院校落实军队院校教育方针、原则和上级指示,组织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组织制定院校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组织拟制专业设置方案、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组织审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领导开展教学改革;
(五)领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服务工作;
(六)与院(校)政治委员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校)长协助院(校)长工作,在院(校)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院(校)长的指定代行院(校)长职责。
第十六条院(校)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与院(校)长共同领导全院(校)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院校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院校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
(五)与院(校)长共同领导教员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院(校)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院校训练(司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学科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编审教材;
(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质量管理、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成果评审,组织开展教学改革;
(三)负责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工作;
(四)负责函授教育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
(五)参与教员和教学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优秀教员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审工作;
(六)负责教学保障工作、教学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七)负责外事和外军留学生培训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和士官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研究生的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编有科学研究部门的训练(司令)部,还应当履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编有教育技术中心的训练(司令)部,并负责教育技术、教育训练园区网的教学、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院校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和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负责教员、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教员、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四)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六)参与学籍管理和学历工作;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院校院(校)务(后勤)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完成后勤各项保障任务;
(三)负责管理职员和职工;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军务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军事行政工作、战备工作、士官学员的招生和毕业分配工作,参与士官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
编有装备部门的院(校)务(后勤)部,并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的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工作,掌管、使用武器装备维修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院校科研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科学技术开发和专利工作,组织科学研究成果鉴定、推广和评奖;
(三)组织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指导科技情报工作;
(四)承办院(校)学术(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编有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科研部,并负责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承办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系、基础(教研)部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