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发[2015]56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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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发[201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推进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我部在《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发〔2014〕10号)基础上,经过一年的试点试用、地方和专家反馈、技术论证,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指南要求和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附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30日
——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黔府发[1993]55号
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3]55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管理实行土地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林地,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林地消长情况;(三)配合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四)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和林地地籍管理;(五)负责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项的审核;(六)查处非法侵占、使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行政案件;(七)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调查处理林地权属纠纷。
第五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六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黔西南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9日黔西南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80号)要求,切实加大我州湿地保护修复力度,全面提升我州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切实加强我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严守生态保护底线,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促进湿地综合效益发挥,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推进我州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为筑牢珠江上游生态屏障,为建设天蓝、水清、人和的美丽黔西南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事业;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促进湿地可持续发展;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重要湿地及自然湿地的保护与修复;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移民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及成效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保护实施细则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保护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天保工程区的国有林和集体与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及其工程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的森林保护。
第三条森林保护目标: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8‰;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2‰;工程区域不发生大的偷砍盗伐森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非法侵占林地、毁林开荒、新造林地损毁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与提高。
第四条国有林场改革前,天保工程区国有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商品林,主要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
无力管护的,可以由护林员承包管护或有偿委托林业部门(或村委会)聘请护林员管护。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管护合同履行管护义务和承担管护责任。
森林管护不能主要依靠护林员,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才是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政府(包括村委会)和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森林保护责任、健全森林保护制度是保障。
有关职能部门(如天保、防火、林业公安、林政、检疫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宣传教育公民爱林护林和举报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制定强有力的护林措施,完善森林保护体系,进一步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工程区森林资源安全。
第六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负责划定管护责任区,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定林管员和护林员考核内容、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检查考核森林保护效果和兑现奖惩,宣传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编制森林管护年度实施方案,负责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发放林管员和护林员工资(或管护承包补助费),制定森林保护有奖报告制度。
“三线”体系及划定技术研究--以贵州省为例
“三线”体系及划定技术研究--以贵州省为例郑娟尔;周伟;袁国华【摘要】贵州省在“三线”划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规划指标冲突、部分工作推进缓慢、红线划定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
基于贵州省资源环境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文章构建了符合贵州省实际的“三线”体系,凝炼提出了贵州省“三线”划定的技术方法。
从加强空间规划编制、健全“三线”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经济补偿制度、优化信息管理平台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强化“三线”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系列管控措施。
%Guizhou Province has done a lot of work in the "three-line" delineation, but there are also several issues such as: planning targets conlfict, part of the work promote slowly, weak technology in red line delineation. Based on realistic situ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and current work in "three-line" system, we build an "three-line" system whichis based on the actual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in Guizhou Province,and proposed technical methods of "three line" delineation in Guizhou Province. Then we promote a series of control measures from strengthening the spatial Planning, improving the "three line" laws and regulation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optimization the information management platform and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ystem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strengthening the "three line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and other aspects..【期刊名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年(卷),期】2016(029)006【总页数】6页(P21-26)【关键词】“三线”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线;贵州【作者】郑娟尔;周伟;袁国华【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北京 10114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北京 10114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国土资源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重点实验室,北京 101149;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301.2;F062.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落实用途管制”。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黔府函[2005]15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5.05.10
施行日期2005.05.10
文号黔府函[2005]154号
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黔府函[2005]154号)
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报请审批〈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黔环呈〔2004〕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们组织编制的《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
二、《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由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并组织实施。
三、《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是我省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保护与建设,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12.21•【文号】国函〔2023〕151号•【施行日期】2023.12.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关于《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国函〔2023〕15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你们关于报请批准《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贵州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贵州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地处我国西南腹地,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围绕建设西部大开发综合改革示范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数字经济发展创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等重大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贵州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021.0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612.0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8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17.0亿立方米。
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概述生态红线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划定在城市和农村规划控制区内的一条重要保护线。
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是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方法、内容以及保护措施进行规划和细化的方案。
生态红线的划定实施方案对于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方法以及相关保护措施,旨在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关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划定原则生态红线的划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生态保护原则生态红线划定的首要原则是生态保护。
在划定过程中,需要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功能区、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功能区,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2. 合理利用原则划定生态红线时应遵循合理利用原则,保障农田、林地和草地等农业生产和生态功能用地的需求。
确保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3. 公众参与原则生态红线划定需要充分听取和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民主、公开、透明的方式,建立与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确保划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参与性。
划定方法1. 数据搜集与分析划定生态红线的第一步是搜集和整理相关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资源、生态环境状况、生物多样性分布等信息。
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明确保护重点和优先保护区域。
2. 生态评估与划分基于数据分析的结果和相关指标,进行生态评估和划分。
根据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将区域划分为不同的生态功能区,从而为后续的生态红线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3. 生态红线线路确定通过对生态功能区的分析和评估,确定生态红线的大致范围和具体线路。
考虑生态保护的重点和优先级,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战略,制定生态红线的线路。
4. 专家评审与公示确定生态红线线路后,需要进行专家评审和公示。
通过专家的评审,以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修正和完善生态红线线路。
5. 生态红线划定图编制最后,根据修正后的生态红线线路,制作生态红线划定图。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 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和 区域生态安全,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全 国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0〕46 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 号) 《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 学院公告 2008 年第 35 号)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 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 年)(》环 发〔2010〕106 号) 《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水利部公
生态安全:指在国家或区域尺度上,生态系统结构合理、功 能完善、格局稳定,并能够为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供 生态服务的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4 生态保护红线概念、特征与管控要求
4.1 概念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 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 底线。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对于维护 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 有重要作用。 4.2 基本特征 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其属性特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生态保护的关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维系国家和区 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区 域。 (2)空间不可替代性: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显著的区域特定 性,其保护对象和空间边界相对固定。 (3)经济社会支撑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最终目标是在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3年修正)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土地资源正文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4•【字号】筑府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筑府发〔2011〕4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2010-2020年)的批复》(黔府函〔2010〕213号)工作要求,现就认真开展我市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推动林地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健康开展,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是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省政府批准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总体要求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发展现代林业的需要,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构建“两江”生态屏障的需要,是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迫切需要。
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对于依法保护利用林地、实现《大纲》各项目标,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为此,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重点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努力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要求,确立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21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一、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作出下列修改1.第九条修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退耕还林工作,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退耕还林地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进行首次登记,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3.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4.第十九条中的“尚未取得林权证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修改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对林权有争议的”;第一项中增加“林权证”。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贵州列全国首份环保责任清单
贵州列全国首份环保责任清单朱江【期刊名称】《当代贵州》【年(卷),期】2016(000)036【总页数】2页(P26-27)【作者】朱江【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9月上旬,由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出台,明确了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贵州生态问责体系进一步完善。
2015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实施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等三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三个新出台的法规将领导干部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凡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有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都要依法给予处分。
这次《规定》的出台,则进一步加强了贵州生态问责的力度,明确了责任划分。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同时,《规定》以清单的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7修正)
贵州省森林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贵州省森林条例(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4月3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森林条例〉等四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组织划定本地区的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黔财建〔2019〕204 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204 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林业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林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局2019年7月18日附件贵州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和助推脱贫攻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套作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贵州省境内森林资源管护、森林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鼓励与其他林业类资金统筹使用。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
附件3贵州省第四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细则(修订版)贵州省林业厅2 0 1 5 年 1 0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制定依据 (1)第二条调查目的与任务 (1)一、调查目的 (1)二、调查任务 (1)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 (1)一、调查范围 (1)二、调查内容 (2)(一)基本内容 (2)(二)专项内容 (2)第四条调查会议制度 (2)一、第一次调查会议 (2)(一)县级行政区域 (2)(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 (2)二、第二次调查会议 (3)(一)县级行政区域 (3)(二)县级森林经营单位 (3)第五条调查资格管理 (3)一、调查单位资质 (3)二、调查员资格 (3)第六条调查周期及调查工作完成时限 (3)第七条主要精度要求 (3)一、抽样调查 (3)二、小班调查 (4)(一)小班调绘面积精度 (4)(二)总体活立木蓄积精度 (4)第二章技术标准 (5)第八条地类划分 (5)一、分类原则 (5)二、技术标准 (5)(二)非林地分类 (8)第九条森林分类 (9)一、森林类别 (9)(一)生态公益林 (9)(二)商品林 (11)二、林种分类 (12)(一)分类系统 (12)(二)技术标准 (12)(三)林种优先级 (15)第十条树种(组)、优势树种(组)、树种组成 (15)一、树种(组) (15)(一)乔木树种(组) (15)(二)竹林树种(组) (16)(三)经济树种(组) (16)(四)其他灌木树种(组) (16)二、优势树种(组) (17)三、树种组成 (17)第十一条龄级、龄组与竹度、生产期 (17)一、龄级、龄组 (17)二、竹度 (18)三、经济林生产期 (18)第十二条郁闭度、覆盖度 (19)一、郁闭度 (19)二、覆盖度 (19)第十三条起源 (20)第十四条森林生态因子 (20)一、森林群落结构 (20)二、林层结构 (20)三、树种结构 (20)四、森林自然度 (21)五、森林健康 (21)(二)森林灾害等级 (21)(三)森林健康等级 (22)六、生态功能等级 (22)第十五条立地因子 (23)一、地形因子 (23)二、土壤因子 (23)三、土壤母质分类 (24)四、基岩裸露率等级 (24)第十六条林地功能分区、主体功能区 (24)第十七条林地保护等级 (24)第十八条林地质量等级 (25)第十九条石漠化程度等级和成因 (25)一、岩溶地区土地类型 (25)(一)石漠化土地 (25)(二)潜在石漠化土地 (25)(三)非石漠化土地 (25)二、石漠化程度等级 (25)三、石漠化成因 (26)第二十条土壤侵蚀强度等级与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26)一、土壤侵蚀强度等级 (26)二、水土流失隐患等级 (26)第二十一条其它因子 (27)一、林地所有权 (27)二、林木所有权 (27)三、可及度 (27)四、工程类别 (27)五、天然更新等级 (27)六、林木质量 (28)七、径阶与径级组 (28)八、立木类型 (28)九、林地交通区位等级 (28)十一、经营措施建议 (29)第二十二条散生木、四旁树和城镇林、四旁林 (29)一、散生木 (29)二、四旁树 (29)三、城镇林、四旁林 (29)第二十三条森林覆盖率和林木绿化率 (29)第二十四条调查使用数表类型 (30)一、抽样调查蓄积计算 (30)二、小班调查蓄积计算 (30)第三章外业前工作准备 (31)第二十五条组织管理 (31)一、省级领导机构 (31)二、市(州)、县级领导机构 (31)三、县级工作流程 (31)第二十六条县级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编制 (31)一、县级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31)二、县级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32)第二十七条技术资料准备 (32)第二十八条仪器工具准备 (33)一、外业调查仪器和用品 (33)二、内业处理设备、软件 (33)第二十九条技术培训 (33)一、培训对象和时间 (33)二、培训内容 (33)(一)室内培训 (33)(二)实际操作 (34)(三)野外练习 (34)三、考试考核 (34)第四章总体抽样调查 (35)第三十条抽样调查设计 (35)二、抽样样地数的计算和确定 (35)三、样地布设 (35)(一)样地间距计算 (35)(二)样地布设 (36)第三十一条样地调查 (36)一、样地定位与设置 (36)(一)样地定位及航迹采集 (36)(二)样地设置 (37)二、样地调查 (37)(一)样地地类判定 (37)(二)样地拍照 (37)(三)样地因子调查 (38)(四)样地每木检尺及计算 (39)(五)样地测树因子计算 (40)(六)活立木分布情况 (41)(七)目测样地记载 (41)第三十二条统计分析 (41)一、抽样特征数计算 (41)(一)森林蓄积抽样特征数计算 (41)(二)森林面积抽样特征数计算 (43)二、补设样地 (44)三、控制修正各小班蓄积 (44)第五章森林经营区划 (45)第三十三条森林经营区划系统与原则 (45)一、森林经营区划系统 (45)二、区划原则 (45)第三十四条林班划分 (45)第三十五条小班划分 (45)一、小班划分条件 (45)二、小班面积 (46)第三十六条森林分类区划 (46)一、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基础图层数据库 (46)二、建立二类调查小班区划调查数据库 (47)三、小班区划 (47)(一)小班区划步骤 (47)(二)质量要求 (47)第六章小班调查 (48)第三十八条地物调绘和注记 (48)一、地物调绘注记的内容 (48)二、地物调绘注记的要求 (48)三、地物调绘的方法 (48)四、区划调绘的符号 (48)第三十九条小班界线调绘 (48)第四十条小班调查内容 (48)第四十一条小班调查记载 (50)一、空间位置 (50)二、立地因子 (50)(一)调查方法 (50)(二)因子记载 (50)三、管理因子 (50)(一)调查方法 (50)(二)因子记载 (50)四、林木因子 (52)(一)基本因子 (52)(二)有蓄积的乔木林、疏林小班测树因子调查 (54)第七章建立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 (55)第四十二条数据库内容 (55)第四十三条数据库更新 (55)一、变更数据的采集 (55)(一)数据库年度变更 (55)(二)图形未发生变更的小班 (55)(三)图形发生变更的小班 (55)二、数据变更的方法 (56)(一)线状地物数据层的变更 (56)(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小班数据层 (56)(三)行政区和行政界线数据层 (56)第四十四条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56)一、数据库的运行与维护 (56)(一)数据库成果移交 (56)(二)数据库的运行 (56)(三)数据库的维护 (56)二、数据库的管理和数据安全保护 (57)(一)设立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 (57)(二)数据的安全保护 (57)第八章成果编制 (59)第四十五条成果编制要求 (59)第四十六条森林资源统计表编制 (59)第四十七条成果图编制 (59)一、编图要求 (59)二、基本图编制 (60)三、林相图编制 (60)四、森林分布图编制 (60)五、森林分类区划图和专题图编制 (60)第四十八条调查报告编写 (61)第九章质量管理 (62)第四十九条管理制度 (62)第五十条质量检查 (62)一、质量检查体系 (62)(一)县级自查 (62)(二)市(州)级检查 (62)(三)省级检查验收 (62)二、外业质量检查 (63)(一)检查内容与质量标准 (63)(二)检查数量 (64)(三)检查样本抽取 (65)(四)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65)三、数据质量检查验收 (65)(一)数据质量检查的内容 (65)(二)检查的数量 (65)(三)数据检查质量标准 (66)(四)数据质量检查方法 (67)(五)数据质量检查验收评定 (67)四、图面资料检查 (67)五、调查报告检查 (68)第五十一条质量检查责任 (68)第十章调查成果管理 (69)第五十二条调查成果资料 (69)一、表格材料 (69)二、图面材料 (69)三、文字材料 (69)四、电子文档 (69)第五十三条成果上报 (69)附件 1 贵州省土壤分类系统表 (70)附件 2 水土流失评价方法 (73)附件 3 县级森林资源数据库建库要求 (75)附件 4 圆形样地调查记录表 (115)附件 5 小班调查记录表 (118)附件 6 疏密度 1.0 断面积(G)、蓄积量(M )标准表 (119)附件 7 各类统计表格式 (12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统一贵州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森林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 /T 26424 —2010 )等规程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修正)
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2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对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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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贵州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实施方案 14-12-09 17:13 多彩贵州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科学划定我省生态红线,扎实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对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和林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一、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内容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业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按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确保红线区域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的规定和《贵州省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森林蓄积保有量、公益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物种数量、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等9项内容。
具体红线指标如下表。
序号红线名称2020年目标1 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2 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1.32亿亩3 森林蓄积保有量不少于4.71亿立方米4 公益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8891.39万亩5 湿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315万亩6 石漠化综合治理面积不少于1890万亩7 物种数量不少于现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8 古大珍稀树木保有量不少于现有古大珍稀树木的种类和数量9 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5.2%二、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及其分级管控区的划分(一)红线区域。
按照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内容和指标,将全省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迹等在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湿地公园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中的林地、湿地及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地等重要区域划为林业生态红线区域。
红线面积共计9206万亩,占国土面积的34.85%,其中:林地8891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红线区域内分级管控区的划分。
我省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分为一级管控区和二级管控区。
一级管控区的范围是:全省一级国家公益林地(包含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源头汇水区的林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地、世界自然遗产地的林地、重要湿地和大型水库周围的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之间的林地)和所有湿地。
一级管控区共有林地、湿地1198万亩,其中:林地883万亩、湿地315万亩。
二级管控区的范围是:红线区域内一级管控区外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省级以下的自然保护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公益林地和一级管控区外的其它公益林地。
二级管控区共计面积为8008万亩。
三、林业生态红线区域的分级管控措施(一)一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湿地公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50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的,必须严格审核并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禁止其它建设项目占用一级管控区林地和湿地。
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面积、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
严禁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以及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对其它林木的采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严控制。
经批准在公益林区域内实施的各种经营活动,应体现保护优先原则,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
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活立木移植、挖掘、开垦、采石、采集珍稀植物以及在封山育林区放牧等破坏森林植被和森林生态功能的活动。
(二)二级管控区内的管控措施。
二级管控区内严禁实施影响管控区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以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的绿色产业活动外,严禁其它生产建设活动。
森林公园内的建设,要符合森林公园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禁止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新建和改建坟墓以及其它毁林行为。
不得随意占用、征用和转让林地。
采伐森林公园的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规、经营方案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在一、二级管控区内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对古大珍稀树木实行登记和挂牌保护,采用“身份证”式管理。
禁止捕猎、杀害、贩卖和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保护我省林业生态红线的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森林保护“六个严禁”。
在全省范围内,严禁盗伐滥伐林木,严禁掘根剥皮等毁林活动,严禁非法采集野生植物、严禁烧荒野炊等容易引发林区火灾行为,严禁擅自破坏植被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严禁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造成生态系统逆向演替。
(二)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制度。
认真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及湿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凡是勘查、采矿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各项建设工程,有建设用地能够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尽量不占林地和湿地;确需占用征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的原则,尽量少占林地和湿地。
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能占用宜林荒山荒地的不占用有林地,能占用劣质林地的不占用优质林地,切实保护好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和湿地。
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定额不突破。
要加强对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
凡涉及占用征收林地和湿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选址(拟选址)和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的意见书。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供地项目使用林地的规定。
禁止毁林开垦等将林地转化为其它农用土地的行为。
在实施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破坏林地和湿地。
在批准建设、采砂、采石、采矿及土地整治等项当前,各部门必须加强沟通和协调,经核实在林业生态红线外且为非林业用地时方可批准,属于林业用地的须办理占用征收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严格保护公益林地。
加大临时占用林地、因灾毁损林地以及废弃矿山用地的生态修复力度,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限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
建立并认真执行市(州)巡查、县(市、区、特区)自查的监管制度。
(三)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益。
禁止采伐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和采挖古树名木,禁止商业性采伐重点生态公益林及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林木,严格控制交通沿线、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河流两岸和重要景区景点周围的林木采伐。
严格管控公益林采伐,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严禁违反规程提高采伐强度和出材率,严禁以森林抚育为名行伐木取材之实。
科学开展低产低效林改造,从严控制改造的规模和范围,加强审批监管。
要对森林采伐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四)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林业生态红线保护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任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任主要责任人。
各地要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要求,加强对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森林面积、森林蓄积量实现持续稳步“双增长”,石漠化面积逐渐减少,公益林生态功能显著提高,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管理和恢复,古大珍稀树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全省和本地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任务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年度,以责任书形式确定下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要围绕林业生态红线保护目标,进一步研究制定植树造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林地和湿地保护管理、森林采伐管理、公益林管理、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名木保护、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森林和湿地资源增长的支撑体系,加快形成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五)石漠化土地、森林资源和自然湿地修复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天然林保护、珠江长江流域防护林、退耕还林、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治理和控制水土流失,遏制石漠化扩展趋势,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等生态系统。
禁止过度放牧、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行为,严格保护辖区内的自然植被,加强对重要水源地森林的涵养保育,对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实行封禁管理。
禁止对野生动植物和古大珍稀树木进行滥捕乱猎、滥挖乱采,保持并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平衡,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
对占用征收的林地、湿地,特别是生态良好、景观优美的林分,原则上作为环境绿化用地;涉及古树名木的,优先进行就地保护,确需移植或采伐的,须编制古树名木处理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施行。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遭到破坏的林地必须按时限要求恢复森林植被,严格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据植被恢复面积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原则,按年度编制科学合理的森林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提高造林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