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泉州1200万吨_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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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泉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评价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建设单位: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目录
1总论 (1)
1.1 项目背景 (1)
1.2 编制依据(略) (1)
1.3 评价标准 (1)
1.4 评价等级 (3)
1.5 评价因子 (3)
1.6 评价重点 (4)
2建设项目概况 (4)
2.1 项目基本情况 (4)
2.2 排污情况 (5)
3区域环境概况(略) (6)
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
4.1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 (6)
4.2 海洋环境质量现状 (6)
4.3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 (9)
4.4 声环境质量现状 (10)
4.5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10)
4.6 生态环境现状 (10)
5主厂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11)
5.1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1)
5.2 声环境影响评价 (11)
5.3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 (11)
5.4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12)
6涉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 (12)
6.1 对海域水动力条件和冲淤变化的影响 (12)
6.2 水环境影响 (12)
6.3 生态环境影响 (13)
6.4 沉积物环境影响 (14)
6.5 大气环境影响 (14)
6.6 声环境影响 (14)
6.7 固体废物影响 (15)
6.8 社会影响 (15)
7管廊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15)
7.1 水环境影响分析 (15)
7.2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5)
7.3 声环境影响 (16)
7.4 生态环境影响 (16)
7.5 社会环境影响 (17)
8库区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 (17)
8.1 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7)
8.2 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 (17)
9铁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 (18)
9.1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8)
9.2 声环境影响分析 (19)
9.3 环境振动影响分析 (19)
10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20)
11清洁生产 (20)
12环境保护措施 (21)
12.1 陆域工程相关环保措施 (21)
12.2 涉海工程环保措施 (24)
13环境风险评价 (26)
13.1 主厂区和库区环境风险评价 (26)
13.2 陆域管线环境风险评价 (26)
13.3 涉海工程环境风险评价 (27)
14项目政策和规划相符性及选址合理性 (27)
14.1 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27)
14.2 相关规划的符合性 (27)
14.3 相关功能区划符合性 (28)
14.4 选址可行性 (28)
15公众参与 (28)
16综合评价结论 (29)
1总论
1.1项目背景
中化泉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以下简称中化泉州项目)是国家海峡西岸经济区重点项目之一,对福建省、泉州市和惠安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建设地点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泉惠石化工业区。根据加工原油的性质、国内油品市场需求、环保要求以及世界炼油发展趋势,本项目采取合理的加工方案(常减压+部分渣油延迟焦化+部分渣油加氢处理+蜡油加氢裂化+重油催化裂化+重整生产芳烃+CFB锅炉),使原油资源得以综合利用。项目建成后,每年加工1200万吨进口科威特原油,主要生产欧Ⅳ汽柴油及航煤、液化气、聚丙烯和芳烃等产品。
中化泉州项目原按“一次规划,分二期实施”的思路进行,一期工程为500万吨/年重油深加工项目,二期工程增加常减压等装置,扩大储运系统能力,最终形成1200万吨/年的炼油能力。2007年,福建省环保局对《中化泉州重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期500万吨/年重油深加工)进行了批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中化集团公司决定整体推进已确定的规划项目,不再分期实施。该项目的整体推进符合国家出台的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本次环评工作在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可研的基础上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 年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于2009年4月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中化泉州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编制依据(略)
1.3评价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 海水水质现状评价标准:斗尾周围的后门仔山、雨里山沿岸海区执行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塘头、山柄连线以内海域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塘头、山柄、文甲码头、牛头尾、下山、剑屿连线所围海域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涉及湄洲湾斗尾四类区执行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湄洲湾三类区执行第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2) 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海洋港口水域的海洋沉积物质量执行GB18668-2002《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三类标准,其余海域执行第一类标准。
(3)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的海洋生物质量(以贝类双壳类为环境监测生物)执行GB18421-2001《海洋生物质量》第三类标准,其余海域执行第一类标准。
(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H2S、NH3、苯、二甲苯”等项目参照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甲苯”参照前苏联大气质量标准,“TVOC”参照以色列居住区有害物质最大允许浓度,“NMCH”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5) 环境噪声标准:生产厂区、码头、库区环境噪声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3类标准,公路两侧执行4a类标准,铁路专用线两侧按昼间70dB(A)、夜间55dB(A)执行,其它居民区域执行2类标准。
(6) 环境振动标准:铁路专用线执行GB10070-8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7)地下水:厂区上游及管道沿线位于台地区地下水质量评价执行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中III类水质标准,苯、甲苯、二甲苯、钠采用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石油类、硫化物参照《地表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限值。湄洲湾与台地之间的滩涂区采用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中的第三类海水水质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中的Ⅲ类限值进行对比评价。
(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其中一般农田土壤执行二级标准,林地土壤执行三级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 废气排放标准:装置尾气的SO2、NO X、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加热炉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其它炉窑”和表4“燃煤(油)炉窑”二级标准;动力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动力站燃石油焦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Ⅲ时段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H2S、NH3等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