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心理普查和心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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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心理普查和心理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系部心理普查和心理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相关制度,结合系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普查的筛选过程、筛选结果、回访方式以及心理档案管理必须遵循保密原则,维护学生个人隐私权。

第二章心理普查

第三条新生心理普查采取由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统一指导,系部全程参与宣传、协助回访面谈、档案建立、后期跟踪等工作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新生心理普查的对象:每年度入学的全体新生。

第五条新生心理普查的时间:新生入校军训后一个月内。

第六条新生心理普查内容:根据全省统一安排的内容进行测试。

第七条新生心理普查的步骤和措施:

第一步:加强宣传。

系部普查前对学生进行全面动员和正确引导。

第二步:组织测试。

各区队是测试工作的主体,要组织各区队的测评工作有序进行,确保本大队新生普查率100%。

第三步:协助回访。

学院专职心理咨询师指导各大队心理辅导老师初步筛查、确定参加回访的学生,系部心理干预小组督促并共同组织好回访工作。

第四步:后期跟踪。

心理辅导老师依据普查和回访结果,对需要关注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定期访谈以便及时有效提出本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建议措施。

第八条应根据本系部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新生普查工作责任人,制定普查工作具体措施,明确要求。

第九条心理问题要科学分析,正确区分;重点对象心理档案要录入准确,及时上报。

第十条心理干预小组可依具体情况对有疑似心理障碍的学生随时进行心理评估。心理辅导员和指导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心理普查及其结果解释是一项思想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心理辅导员不得随意说明或解释。

第三章心理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大队心理档案包括重点关注对象跟踪记录,突发状况上报表和谈话记录纸质档案三大类。

重点关注对象跟踪记录登记重点对象每个月的最新状态及跟踪措施等。突发状况上报表记录新发现的异常情况学生情况,并定期录入跟踪记录。谈话记录则是指导员定期与关注对象的谈话内容记录。

第十四条重点对象跟踪记录档案从第一次会谈起就要及时记录,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问题表述和咨询师的建议等情况。

第十五条心理咨询档案的建立是连续性的。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不断充实、丰富学生的心理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心理档案可供临床咨询治疗人员或来访学生本人查阅,但涉及到对来访学生不利的资料应予以保密。其次,可供心理学专业人士研究。再次,可供司法部门定性或业务部门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查阅心理档案必须说明查阅原因,认真填写调阅心理档案登记表,经由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八条一般不允许摘抄或复制学生心理档案。特殊情况需要摘抄、复制的,须经心理健康咨询中心负责人批准。

第十九条心理档案一般不外借,确需外借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一周内归还。

第二十条心理档案专人专室集中保管。档案室建设应符合防火、防盗、防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两年后,普查回访记录纸质档案全部碎毁;学生毕业五年后,普查电子档案光盘和一般性的学生心理咨询纸质档案全部碎毁;典型性的学生心理咨询纸质档案和心理危机干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资料,按心理问题类型分类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心理专业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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