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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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工作原则1.4适用范围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3相关机构职责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支持系统3.2信息收集3.3预防预警行动4应急响应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4.2预案启动4.3信息报告4.4通讯4.5紧急处置4.6新闻发布4.7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调查报告6保障措施6.1通信保障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6.2.1现场救援保障6.2.2应急队伍保障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6.2.3经费保障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7附则

7.1名词术语7.2预案管理与更新7.3奖励与责任

7.4解释部门7.5预案实施时间荆州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明确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1.3工作原则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它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镇(办、管理区)分管

农业行政机构应做出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区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镇(办、管理区)分管农业行政机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在我区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区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的副主任、区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渔政站和相关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及时向区政府、市水产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指导各镇(办、管理区)行政机构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4)协助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2.3相关机构职责(1)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相关部门。(2)

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水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3预防和预警机制3.1预警支持系统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设置24小时全时应急值班电话,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3.2信息收集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预防和预警机制,密切注意气象和水利防汛部门对气象、水文等自然灾害信息的预报。3.3预防预警行动(1)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积极开展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渔业船舶的自救互救能力。(2)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船员、渔业执法人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3)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清理取缔“三无”和“三证不全”的渔船,对私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4应急响应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至29人,或危及30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至9人,或危及10至29人生命安全。(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4.2预案启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立即报市和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市派人督办。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直有关单位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4.3信息报告(1)经核实,凡发生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以上的,接到报告的各地分管农业行政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立即逐级报告区、市及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2)经核实,凡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的,接到报告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3)区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4)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4通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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