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02)33号
(2007)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03月21日星期三 10:55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京政办发[2002]22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所列205个项目分解到72个单位,请各承办单位抓紧组织实施,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以确保全市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九日200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第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共2项)1.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加强对会议和文件的计划管理,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
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黄承祥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2.切实减少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种庆贺、剪彩和迎来送往活动。
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黄承祥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第二条市计委(共10项)3.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
负责人:市计委沈宝昌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4.地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350亿元。
负责人:市计委沈宝昌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5.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安排投资项目,将资金重点用于在建重大项目的竣工、奥运工程的启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旧房改造,以及企业的技术改造。
负责人:市计委沈宝昌、市经委金生官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5%以上,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6%。
负责人:市计委沈宝昌、市农委李进山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7.扩大第三产业市场准入领域,打破行业垄断和所有制垄断,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程度,进一步优化产业内部结构,第三产业全年增速达到9%。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30•【字号】京办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京办发[2003]33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做好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为军队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各项政策,明确责任,落实措施,高标准地完成中央下达本市的2505名接收安置任务,确保军队转业干部得到妥善安置和合理使用。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用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定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2003年6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深刻阐述了做好新时期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基本方针和原则,指明了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指导我们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行动指南。
要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开发利用好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抓紧抓好。
二、认真完成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任务接收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仍采取指令性的办法进行安置。
各区县、各单位要按照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划如数安置。
各级党政机关要带头完成任务,需补充人员的单位要确保首先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编制紧张的单位应先接收再逐步调整安排。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6•【字号】京政办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监察办公室基础上调整组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市政管委管理的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原由市市政管委承担的以下职能,交给市城管执法局:1.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统一协调、调度和监督检查工作;2.承担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场管理和市市政管委委托市政工程处承担的市政设施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处罚职能。
(二)将原由市环保局承担的对直接影响城市环境的污染行为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三)将原由市园林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方面(主要公园除外)的行政处罚职能,按照规定权限分别交给市城管执法局和区县城管监察行政执法机构。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颁布时间:2002.11.20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京政管函[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京政管函〔2009〕46号)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的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2007年12月31日前我委制定和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我委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件,废止83件,宣布失效10件,修改4件。
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并在我委网站上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O九年二月四日附件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京政管函〔2009〕46号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京政管字[2007]448号 2007-10-1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的通知2 京政发[2007]16号 2007-7-26 市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卫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 京政管字[2007]282号 2007-6-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许可的程序及文书规定的通知4 京政管字[2007]259号 2007-6-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密闭化建设标准的通知5 京政管字[2007]191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渣土消纳许可等八项行政许可事项程序文书的通知6 京政管字[2007]194号 2007-4-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燃气供应单位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实施安全巡检工作的规定》的通知7 通告[2007]1号 2007-4-4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运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渣土管理工作的通告8 京政管字[2007]135号 2007-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9 京政管字[2007]12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街巷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10 京政管字[2007]14号 2007-1-11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委、市交通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1 京政管字[2006]517号 2006-12-28 市市政管委、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加强环卫行业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12 京政管字[2006]406号 2006-10-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发布《北京市市政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告13 京政管字[2006]380号 2006-10-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城市住宅建设中有关供热问题的通知14 通告[2006]6号 2006-8-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公厕管理的通告15 京政管字[2006]254号 2006-7-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做好城市公用设施非法小广告清除工作的意见16 京政管字[2006]133号 2006-4-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公厕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17 京政管字[2006]36号 2006-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3)的通知18 京政管字[2006]22号 2006-1-11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老干部局、市住房改革办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 京政管字[2005]426号 2005-1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的通知20 京政管字[2005]347号 2005-10-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使用非金属井盖有关规定的通知21 京政管字[2005]133号 2005-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22 京政办发[2005]9号 2005-2-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23 京政管字[2004]425号 2004-1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国务院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文书的通知24 京政办发[2004]59 2004-12-1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25 京政管字[2004]359号 2004-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的通知26 京政管字[2004]266号 2004-7-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程序规定进行补充说明的通知27 京政管字[2004]247号 2004-7-1 市市政管委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28 京政管字[2004]241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的通知29 京政管字[2004]242号 2004-6-30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标准的通知30 京政管字[2004]153号 2004-4-29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医疗垃圾进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的紧急通知31 京政管字[2004]68号 2004-3-3 市市政管委、市发改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32 京政管字[2004]38号 2004-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天然气区域供气管网与市政输配管网并网技术要求的通知33 京政管字[2004]35号 2004-2-12 市市政管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34 京政管字[2003]510号 2003-12-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更换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通知35 京政管字[2003]482号 2003-1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36 京政管字[2003]433号 2003-11-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37 京政办发[2003]38 2003-7-25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38 京政管字[2003]68号 2003-2-24 市市政管委关于修改《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39 京政管字[2002]454号 2002-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之书制度的通知40 京政管字[2002]326号 2002-9-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清除非法张贴宣传品广告作业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1 京政管字[2002]294号 2002-8-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42 京政管字[2002]209号 2002-6-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厨余垃圾生化处理设备和菌种使用管理的通知43 (京政办发[2002]21号) 2002-4-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通知44 京政管字[2002]38号 2002-2-25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区道路范围内检查井井盖抢修电话值班管理的通知45 京政管字[2002]37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大扫帚减少清扫作业扬尘的通知46 京政办发[2001]3 号 2001-1-18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47 京政管字[2001]6号 200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按户收费”问题解释的通知48 京政管字[2000]138号 2000-8-31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局关于在新建液化气加气站内不设卸车泵的通知49 京政管字[2000]146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和推进《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50 2000年通告第 3 号 2000-8-28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51 京政管字[2000]004号 2000-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制发《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的通知52 京政办发[1999]71 1999-10-23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53 京政办发[1999]68 1999-9-29 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54 通告[1999] 第3号 1999-9-15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禁止在城市桥梁交通护栏等设施上设置广告标语宣传品的通告55 京政管字[1999]018号 1999-3-3 市市政管委关于重新发布《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56 京政管字[1997]27号 1997-3-1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北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57 京政管字[1996]112号 1996-12-12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安装及使用燃气锅炉和直燃机有关问题的通知58 京政管字[1995]110号 1995-11-2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城市市政管线抢修工程管理的通知59 1993-6-12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电信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附件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废止/失效1 京政管字[2007]545号 2007-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继续推进本市营业场所内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知废止2 京政管字[2006]201号 2006-6-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3 京政管字[2006]90号 2006-3-20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废止4 京政管字[2006]85号 2006-3-14 市市政管委关于调整规范渣土许可证件的通知废止5 京政管字[2005]146号 2005-5-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6 京政管字[2005]102号 2005-3-2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供应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废止7 京政管字[2005]52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废止8 京政管字[2004]386号 2004-11-9 市市政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9 2004年通告第 3 号 2004-7-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废止10 京政管字[2004]250号 2004-7-9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景照明方案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11 京政管字[2004]249号 2004-7-6 市市政管委关于在道路上空和建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 2004年通告第 2 号 2004-4-13 市市政管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13 京政管字[2004]36号 2004-3-10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运行安全要求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4 京政管字[2003]493号 2003-12-1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张挂标语张贴宣传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废止15 京政管字[2003]267号 2003-8-8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的通知废止16 京政管字[2003]250号 2003-7-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调整《北京市渣土沙石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17 通告2003年第 2 号 2003-5-1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全密闭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运输区域范围的通告废止18 京政管字[2002]393号 2002-11-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19 京政管字[2002]314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管理工作的意见废止20 京政管字[2002]313号 2002-9-11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建设的通知废止21 京政管字[2002]298号 2002-9-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验收接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22 京政管字[2002]241号 2002-7-16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的通知废止23 京政管字[2002]202号 2002-6-1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燃气自管单位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24 京政管字[2002]187号 2002-5-24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市市政管委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废止25 京政管字[2002]161号 2002-5-13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废止26 通告2002年第 3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7 通告2002年第 2 号 2002-5-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超过桥梁限制吨位过桥进行核准工作的通告废止28 京政管字[2002]159号 2002-5-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行政审批程序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29 通告2002年第 1 号 2002-4-11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的通告废止30 京政管字[2002]79号 2002-3-22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本市城市桥梁通道安全管理的通知废止31 京政管字[2002]35号 2002-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行自行车凭证存取车的通知废止32 京政管字[2002]7号 2002-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远郊区县开展城市车辆清洗站审批工作的通知废止33 京政管字[2001]270号 2001-10-8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34 京政管字[2001]267号 2001-9-25 市市政管委、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禁止在居住小区内学校幼儿园门口停放机动车的通知废止35 京政管字[2001]235号 2001-8-29 市市政管委、市经委关于在本市规划市区实行《北京市城市部分行业用水定额(试行)》标准的通知废止36 京政管字[2001]228号 2001-8-2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37 京政管字[2001]224号 2001-8-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及销售单位在京设立售后服务机构须办理资质证书的通知废止38 2001年通告第 3 号 2001-8-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39 2001年通告第1 号 2001-7-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器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告废止40 2001年通告第 2号 2001-6-29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加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的通告废止41 京政管字[2001]139号 2001-5-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建设民用压缩天然气供应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42 京政管字[2001]134号 2001-5-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临时占道手续的通知废止43 京政管字[2001]46号 2001-2-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垃圾处理设施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废止44 京政管字[2001]24号 2001-2-15 市市政管委关于执行《北京市汽车用燃气加气站企业进行资质标准(试行)》废止45 京政管字[2000]206号 2000-10-16 市市政管委关于施行《北京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废止46 京政管字[2000]202号 2000-10-12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和加强自行车存车管理的通知废止47 京政管字[2000]192号 2000-10-8 市市政管委、市旅游局关于实施旅游区(点)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的通知废止48 2000年通告第 5 号 2000-9-28 市市政管委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条幅标语宣传品及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49 京政管字[2000]113号 2000-7-1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50 2000年通告第 1 号 2000-5-8 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管理的通告废止51 通告[1999] 第1号 1999-6-17 市市政管委、市商委、市工商局关于禁止在商场、市场、餐馆设置条幅等各类户外广告的通告废止52 1999-1-4 市市政管委、市交管局关于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废止53 京政管字[1998]116号 1998-10-7 市市政管委、市规划局、市劳动局、市公用局、市消防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车用燃气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54 市政管委通告1997年1号 1997-7-30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废止55 京政管字[1997]8号 1997-1-16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各行业关键技术、管理岗位实行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废止56 京政管字[1997]3号 1997-1-8 市市政管委关于对园林系统公园园长、绿化队长实施任职资格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的批复废止57 京广管字[1996]01号 1996-4-25 市户外广告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暂停审批在建筑屋顶设置单位字号和企业自设广告的紧急通知废止58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3号 1995-11-13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废止59 京政管字[1995]17号 1995-8-22 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接管综合验收办法》的通知废止60 京政管字[1995]67号 1995-6-9 市市政管委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的通知废止61 京政管字[1995]5号 1995-5-4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关于对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的通知废止62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2号 1995-4-26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废止63 京政管委1995年通告第1号 1995-2-9 市市政管委新建住宅区绿化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废止64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4号 1994-10-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住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5 京政管委94年通告第3号 1994-7-4 市市政管委关于《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电车管理规定》的通告废止66 [1993]京政管字80号 1993-9-11 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用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废止67 1993-6-30 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卫局关于加强擦洗车辆经营活动管理的通告废止68 [1993]京政管字67号 1993-3-1 市市政管委关于贯彻建设部第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69 京政管字[1992]26号 1992-4-7 市市政管委关于出租汽车“临时包租、暂停载客”标志和标志灯使用管理的通知废止70 京政管字[1992]13号 1992-2-22 市市政管委对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文书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1 京政管字[1992]8号 1992-2-10 市市政管委关于同意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卫生监督员管理规定》的批复废止72 [1991]京政管字117号 1991-10-25 市市政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关于整顿旅游客运汽车发车场地的通告废止73 [1990]京政管字106号 1990-10-12 市市政管委对《关于下发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镇房地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暂行规定〉的请示》的批复废止74 [1990]京政管字57号 1990-6-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夜间使用出租汽车标志灯的规定废止75 [1989]京政管字72号 1989-8-12 市市政管委关于统一出租汽车车身装饰的通知废止76 [1989]京政管字12号 1989-3-1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北京市城镇居民房屋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废止77 [1988]京政管字85号 1988-12-5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关于房屋修缮工程提前竣工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78 [1987]京政管字009号 1987-2-9 市市政管委关于整顿出租小汽车空车显示标志灯的通知废止79 [1987]京政管字002号 1987-1-10 市市政管委关于解决乘客节、假日、月末和雪天在出租汽车营业站点“租车难”问题的通知废止80 [1986]京政管字81号 1986-10-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北京市出租汽车长期包车使用“包车证”的通知废止81 [1985]京政管字62号[1985]京经交字753号 1985-12-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广安门火车站货场集散运输管理的通知废止82 [1985]京政管字12号[1985]京建字056号 1985-4-8 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关于发布《加强城市住宅楼房信报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废止83 [1985]京政管字33号市市政管委关于新建工程或购置设备使用液化气必须事先办理报批手续的通知废止84 京政管字[2006]102号 2006-3-27 市市政管委关于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失效85 2004年通告第4号 2004-12-8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86 京政管字[2003]494号 2003-12-18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补充通知失效87 京政管字[2003]389号 2003-10-9 市市政管委关于暂停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通知失效88 京政管字[2002]33号 2002-2-21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对本市城市道路步道砖管理的通知失效89 京政管字[2001]227号 2001-8-23 市市政管委关于加强车用燃气加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失效90 京政管字[2000]286号 2000-12-26 市市政管委关于严禁使用劣质彩色步道砖的通知失效91 1998-12-23 市市政管委、首都整治办关于清理占路无照经营活动的通告失效92 京政管字[1997]114号 1997-10-29 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天然气置换人工煤气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93 [1989]京政管字112号 1989-12-1 市市政管委关于颁发《北京市市政管理系统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附件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颁布日期颁布单位文件标题1 2005年通告第5号 2005-11-24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2 京政管字[2005]53号 2005-2-22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3 京政管字[2004]338号 2004-10-19 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知4 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12-20 市市政管委关于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京政办发[2002]15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农委《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十三日关于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市农委二00二年三月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现就2002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2年本市调整农业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任务很重,需要进一步维护农民利益,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
二、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继续抓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落实。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
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19•【字号】京政办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38号),进一步做好本市口岸的管理协调工作,市政府决定,撤销北京朝阳口岸领导小组,成立北京市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张茅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丁向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李昭市外经贸委主任吴依孚市外经贸委委员解进勇北京海关副关长伦立广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马晓文中国民航华北管理局副局长成员:闫小彦市计委总经济师卢彦市商委副主任XXX 市规划委副主任林雪梅市市政管委总经济师陈泽星市外经贸委副主任阎炤市交通局副局长张赛娜市政府外办副主任王金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国栋市政府口岸办副主任王晓明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家旺市公安局副局长于春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继全市公路局副局长都平发首都机场海关关长满聚友北京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副总站长张学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副总裁王家栋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骥翼北京铁路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口岸办,主任由吴依孚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陈泽星、杨国栋同志兼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同意并报组长批准后自行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2]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01.15【实施日期】2002.01.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02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印发给你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办实事工作,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狠抓落实,务求按时限要求全部完成,取信于民。
实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凡属政府拨款的,要严格依法实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200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一年。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及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的精神,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大力发展首都经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础上,2002年北京市将围绕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继续办一批重要实事。
按照“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底兑现,接受监督”的原则,现将2002年拟办实事公布如下:一、加大控制大气污染力度,采取各种措施继续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使全年空气污染指数2级和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55%左右。
完成期限:2002年12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项目负责人:市环保局赵以忻二、发展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发展管道燃气用户8万户。
完成期限:2002年11月底前主要责任单位:市市政管委项目负责人:市市政管委阜柏楠协办单位:市热力集团公司、市燃气集团公司三、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强尾气排放检测,使尾气路检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0•【字号】京政发[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意见(京政发[200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建设部等部门有关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强化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切实做好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的指导作用,加快组织各项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水平。
市政府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
由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区县政府负责编制的各项规划,其所需经费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要大力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吸引国内外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参与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
重点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城市交通、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都要面向国内外招标或进行方案征集。
卫星城、小城镇的总体规划也要集思广益,引入竞争机制。
规划成果完成后,市规划部门要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公开论证。
承担本市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要加强规划的报审和审批管理。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市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由市政府审批。
远郊区县的区县域规划和远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框架协议
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项目用地合作柜架协议书甲方:北京光谷科技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乙方:北京华资银团集团(代表项目合作联合体)地址:鉴于:1、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光机电基地”)于2001年7月23日经市政府批准正式成立(详见京政办函[2002]33号文)。
2002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复了北京市光机电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见[2002]739号文)。
2003年,《北京市光机电产业基地道路系统规划》经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发[2003]958号文审查通过并批复。
2、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房地产土地一级开发的步伐,根据北京市关于居住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一级开发的政策及要求,现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合作开发土地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供本协议双方遵守。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或另有解释,下列名词应有如下的定义:1.1“本协议”是指本合同及全部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对本合同之内容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变更和补充。
1.2“项目”是指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智富国际商务园项目(暂定名)。
1.3“地块”本项目地块包括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内的两个地块,分别是:1.3.1 光机电基地内北神树村“7号地块”,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1.3.2光机电基地西南角“丁白马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具体的地块范围及面积见本协议第二章项目披露)1.4“十通一平”是指在完成地块征地补偿及拆迁安置工作后,土地平整并在地块红线外具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划要求及招商需求的市政配套设施条件。
“九通”是指在地块红线外具备可接通的永久的供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电力、通讯、天燃气、热力、有线电视、宽带、通路等大市政的配套条件。
“一平”指地块内,地上房屋、设备、设施的拆迁;一般树木的砍伐、迁移。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市公安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为加快本市小城镇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本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应坚持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
要有利于小城镇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也要充分考虑小城镇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不搞“一刀切”。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与加快小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能力相协调,防止一哄而起,盲目扩大规模,大量占用耕地,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在本市14个卫星城和33个中心镇(名单附后)的规划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凡持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转让。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2002年8月20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我局委托,已经开展了土地整理、征用、收购、收回、储备和土地入市交易等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二、凡属京政办发(2002)33号文件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可向我局申请入市交易。
三、其他有关单位如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完成立项、规划、拆迁等相关前期工作,愿意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的,均可向我局申请收购或申请入市交易。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2002]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2002]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
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
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
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
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
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基准地价表一、基本内容(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三日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破产工作,推进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所在地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工作。
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职工住房、学校、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的公用设施。
第三条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移交行为进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条非经营性资产移交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进行。
第二章移交政策第五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资产由破产清算组按其原有功能属性,移交非经营性资产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接收单位)接收管理。
第六条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无偿划转的方式移交接收单位管理。
移交的非经营性资产中属于划拨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划转。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及变更等手续,原则上免收行政性收费。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过程中若干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3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2006年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和《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养发[2007]21号,以下简称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现将有关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基本养老待遇计发等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或参保单位,下同)工作或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被保险人符合18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养老条件并办理退休时,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按183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按183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按照京劳社养发2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和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中的相关指标按以下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实际缴费工资指数”即Z实指数(下同)为被保险人参保缴费至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期间,相应年度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被保险人曾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并在统筹范围办理退休的,Z实指数为其各阶段的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比值之和的平均值。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3.18
•【字号】京发改[2011]328号
•【施行日期】2011.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发改[2011]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我们对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附件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截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号】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京商务法贸字〔2009〕7号)
各区县商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我委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157件,其中保留84件,废止(主要内容已被其后发布的文件所替代的)、失效(适用期已过或者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的)73件。
现将清理结果在我委网站予以公布。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4件)
附件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3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附件2:。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3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简称市政府研究室)。
市政府研究室是承担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咨询任务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起草《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重要讲话及文稿。
(二)对事关北京市改革、发展和建设的一些重大课题,单独或协调有关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对全市经济形势进行跟踪研究,为市政府领导同志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负责北京城市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和相应的系统维护工作。
(五)参与市领导同志交办的重大活动;负责市领导活动影像资料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建设影像资料的拍摄和编辑制作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研究室设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行政、文秘、人事、外事、档案、保密、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影像拍摄工作;负责北京城市运行监控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和相应的系统维护工作;负责国内外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二)综合处负责《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报告和文稿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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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已经第132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就本市范围内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
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二、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三)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投资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绿化隔离带项目、小城镇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因和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确实不可分割,而不能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项目用地。
2.属于规划为高科技、工业用途的经营性项目用地确需协议出让的。
3.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
三、对在2002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规划用地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用地处于土地储备重点范围内,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部门)审核确需收购的,由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实施收购。
(二)项目用地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001]第83号令)规定办理。
(三)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划拨土地,市国土房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且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虽未经正式受理,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规划用地许可证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到市国土房管部门进行登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除上述情况外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项目用地属新征土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经取得市政府征地批文或者市国土房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2.对未经市国土房管部门正式受理征用土地申请,但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且都在有效期内的,可在2002年10月31日以前备齐有关资料向市国土房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3.已经取得市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虽未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意见书,但市规划主管部门已经正式受理并已经征求过市国土房管部门意见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按照原有程序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五)属于同一个项目用地分次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手续尚未办理完的,受让方须于2002年10月31日以前到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接受审核。
逾期不登记的,停止办理项目用地的有关手续。
(六)对可以继续采用协议出让的项目用地,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1.主体必须一致,即其立项、规划、征地与受让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个投资者。
2.承担代征、代拆任务的,须完成其代征、代拆任务。
3.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七)对可以继续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须于2002年12月31日前签订,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到2003年3月31日。
逾期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四、对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原投资者对土地有实际投入的,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待土地出让后给予合理补偿。
五、市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