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合集下载

北京市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北京市申请保障房的条件

北京市申请保障房的条件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二、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所拥有的私有住房。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1]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京政发?20XX?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为完善城市功能,切实改善民生,市政府决定“十二五”时期对全市老旧小区开展综合整治。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着眼于加快推进“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二、整治范围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建设标准不高、设施设备落后、功能配套不全、没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老旧小区(含单栋住宅楼),为此次综合整治范围。

1990年以后建成、存在上述问题的老旧小区,由各区县政府另行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

三、整治内容(一)房屋建筑本体。

1990年(含)以前建成的,须进行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和平改坡;对水、电、气、热、通信、防水等老化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对楼体进行清洗粉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设电梯、空调规整、楼体外面线缆规整、屋顶绿化、太阳能应用、普通地下室治理等内容的改造。

对1980年(含)以前建成的老旧房屋进行抗震鉴定,对不达标的老旧房屋进行结构抗震加固改造。

(二)小区公共部分。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131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六、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八、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三) 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危旧楼房改建试点工作的意
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对危旧楼房通过翻建、改建或适当扩建方式进行改造,是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推进城市有机更新,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了《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2018-2020年)》(京政办发〔2018〕6号),明确各区政府对简易住宅楼和没有加固价值的危险房屋,可通过解危排险、拆除重建等方式进行整治。

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统筹好街区更新与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工作,加强政策和机制创新,特制订本试点工作意见。

二、适用范围。

经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认定,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础设施损坏缺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的简易住宅楼,和经房屋安全专业检测单位鉴定没有加固价值或加固方式严重影响居住安全及生活品质的危旧楼房。

三、加大透明度,广泛征询居民意见。

改建项目在确定实施主体、居民改建意愿摸底调查、改建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拟定、改建协议内容等工作中都要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其中,改建意向摸底、改建设计以及实施方案征询需经不低于总户数三分之二的居民同意,改建协议内容需经不低于90%的居民同意,项目方可推进。

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改一期工程宣传材料 “房改带危改”旧宅变新居

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改一期工程宣传材料 “房改带危改”旧宅变新居

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改一期工程宣传材料“房改带危改”旧宅变新居2003-08-27 10:39:47.0朝阳区京棉地区危改一期工程宣传材料之一“房改带危改”旧宅变新居京棉地区危改工程在市、区两级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即将启动,按计划就要动迁了。

部分50年代初期建设的苏式木屋架结构的危旧多层楼房将被拆除,它们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建楼房即将拔地而起,京棉危改地区的居民即将和其它危改区的居民一样,在不久的日子里乔迁新禧的梦想就要成真。

在此我们衷心地感谢危改区内的广大居民的全力支持,也衷心的祝福大家。

这是市、区两级政府造福京棉地区产业工人和广大居民的一项民心工程。

为什么这么说?请您想想,咱这危改区,现有居民万余户。

其中合居住户达3800余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住户达2700余户。

根据国家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本地区居民居住的房屋中,破旧的三、四、五类房屋占房屋总数的70%以上,许多楼房基础不均匀沉降、个别危楼曾出现了基础周边坍塌事故,许多楼房灰缝酥松严重,苏式木屋脊楼房榫头松动,木质腐朽,楼内电器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绝缘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加之居住区内市政设施陈旧,下水管道严重锈蚀、老化,在用水、用电高峰期和供暖季节,经常发生故障并且难以维修。

居民的居住环境差、居住安全系数低、生活质量低,绝大多数居民期望危改的心情非常迫切。

咱们的政府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政府,急人民所急,解人民之忧。

历年来,市、区两级政府想了多种办法,千方百计要解决和改善居民住房这个老大难问题。

2000年,市政府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心采用“房改带危改”的政策(运用19号文件),彻底解决居民居住危旧房的问题。

随着龙潭西里危改工程试点的成功,“房改带危改”政策在全市遍地开花,深入人心,优越性逐渐为社会认同,并得到了每个危改区广大居民的拥护和支持。

京棉地区的居民也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反映,非常希望按照“房改带危改”政策实施危改,尽快改善本地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京建发[2012]216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2〕21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现就本市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使用人搬出的,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报告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三、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鉴定结论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鉴定报告后,应当向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制发危险房屋停止住用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并在危险房屋区域显著位置发布公告,督促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公告发出15日后,使用人未及时搬出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样式见附件2),责令使用人限期搬出,限期搬出的期限一般为15日内。

四、使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搬出。

六、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危险房屋的使用人。

京发改_(2005)2662号

京发改_(2005)2662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手册(第二版)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手册(第二版)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节能改造工程工程治理业务手册技术质量部2021年12月名目1总那么1.0.1为提高公司建设工程工程治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工程治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特编制本规程。

1.0.2本业务手册编制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建设工程工程治理标准?GB50326、?建设工程资料治理规程?DB11/T695-2021等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和标准。

1.0.3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北京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工程治理工作。

1.0.4工程治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1)建设单位与工程治理单位的关系是托付与被托付的合同关系;(2)工程治理单位直截了当对建设单位负责,在工程治理业务活动中必须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1.0.5建设工程工程治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开展瞧,全面实行工程经理责任制,不断先进和提高工程治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开展。

2工程治理工作的总程序2.0.1工程治理单位应主动在可行性研究时期或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治理合同后,即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治理工作并形成基建文件。

2.0.2基建文件从立项申请并依法进行工程申报、审批、开工、竣工及备案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资料。

按其性质可分为:立项决策、建设用地、勘查设计、招投标及合同、开工、商务、竣工验收及其他备案文件。

2.0.3工程治理工作总程序,见如下流程图复、有关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批示、工程评估研究资料及专家建议等。

依据工程大小、投资主体的不同,工程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不由国家、行业或北京市相关政府治理部门审批。

2.0.5建设用地文件包括:征占用地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文件、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等。

建设用地文件分不由国有土地治理部门和部门审批形成。

2.0.6勘查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验线合格文件、设计审查意见、设计图纸及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京建发〔2021〕271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21〕10号),切实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作为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承担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系统原则,树立大安全观,统筹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居民生活安全、疫情防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各项工作;用“大建设”统筹各专业有机配合,提升建设效能;以城市韧性建设抵御各类风险;用新基建为智慧治理提供强力支撑。

建设单位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建设全过程管理,严禁“边设计、边施工”;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图集等要求,提供临时办公和居住场地,组织做好地下管线勘察和移交工作,依法履行立项、招标、施工许可等工程建设程序,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及造价。

建设单位要建立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单位严格履行各自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月考核、月通报制度。

建设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应当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等专业机构,或者实施建筑师负责制,对改造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管理和服务。

二、党建引领安全生产工作。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48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先以买卖合同做抵押预登记,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四、危改区内用于安置居民的住房,不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危改区内建设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五、本通知只适用于按京政办发〔2000〕19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

2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d25774--010604xjk。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来源:发布时间:2005-11-22 浏览次数:52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由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

(1993)价费字168号
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1999)101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规法(2000)630号 建设(2000)50号 国办发(1999)101号
关于设计费计算基数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文本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京政发(1987)93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京政办发(2002)51号
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综[2004]370号
关于耕地开垦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7号令
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第 1188号 京政函(2001)109号
序号 费用名 1 可行性研究费 2 工程勘察费
3 城市规划设计费 4 工程设计费
5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费
6 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7 临时用地费 8 临时建设工程费 9 环境影响咨询评估费 10 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文件号 计价格(1999)1283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基准地价因素修正系数表(商业、综合、居住、工业)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
国务院第55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 京计基字(1994)第06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次修 正)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地价款征收工作的通知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 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

八大政策出台国企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解决国有企业可自行组织危改、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同意住房困难职工出售非成套公房使用权……昨天,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市总工会、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解决国有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促进企业稳定的若干意见》,提出八项政策措施,为解决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拓宽了渠道。

政策1国企职工可申请廉租房政策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按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市国土房管局房改方案处处长程建华介绍说,2001年8月21日市政府批准实施《北京市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

考虑目前收入监管系统不健全,对居民的收入审核有相当难度,起步阶段将廉租对象限定在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

按廉租办法规定,解决困难的方式,包括货币配租、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这个文件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将企业廉租家庭明确提出,以便落实住房解困。

政策2支持国企自行组织危改政策规定:国有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危旧房改造,改善企业职工住房条件。

政策解读:程建华介绍说,这项规定是一个突破。

同意企业作为危旧房改造的组织主体,而且单栋或多栋危旧房也可以组织改造。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经危改项目所在区危改办批准,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对其现有用地范围内的成片危旧房屋或单栋(含多栋)危旧楼房进行改造,并享受危旧房改造的政策。

而且要将改造范围内非本企业单位职工住户统一纳入危改范围,与本单位职工政策一致。

另外,单位土地、房屋等原始资料丢失的,国土房管、危改等部门核实后应尽快办理有关危改手续。

政策3企业可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政策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建房,或者组织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政策解读: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原则上已不再允许单位自建职工住房。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北京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北京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

危改回迁小区是指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业主大会或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交纳。

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方式,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诉讼起诉书原告:潘丽虹,女,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榆树林18号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原告潘丽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15号房屋,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四道口住宅小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建设拆迁范围。

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号”裁决,裁决要求原告将自己的房屋交给第三人拆除并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

拆迁人为原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不明,不属于被拆迁人所有。

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拆迁人提供的调换房屋产权应属于拆迁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8区7号楼17层2003号产权并不属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同时《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2000〕19号)规定,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9.06平米,按照规定应安置一套一居室,而产权的房屋调换不是一居室,仅仅是只带有卧室和厕所的公寓。

北京市海淀区房屋管理局未尽审查产权调换房屋情况的相关义务就作出相应裁决。

现起诉至法院,请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日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京建发〔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京建发〔2022〕67号各有关单位:老旧小区改造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重大民生工程和重要发展工程。

自推进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以来,北京市老旧小区面貌大幅改善,居民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同时,老旧小区改造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居民参与意识不强,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质量不高、施工管理较为粗放、老旧管网改造数量不高、管线改造与综合整治较难同步衔接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对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认识老旧小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是暖民心、聚民心、得民心的民生改善综合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突出特点是带户作业,核心是群众工作,过程是完善社区治理,实质是高质量发展,目的是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不同于一般的新建工程,就在人民群众身边进行,对群众工作、文明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疫情防控等要求更高。

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各方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质量、安全高标准,深入群众,依靠群众,积极主动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把改造工程各项工作做实做细,严把质量安全关,积极回应关切,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检验改造工作的标尺。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

棚改相关政策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 (2)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 (2)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3)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 (4)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 (4)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 (4)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10)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2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2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9)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9)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 (3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34)国家级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6.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棚户区和城市危房改造计划工作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217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工作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保〔2016〕69号)9.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10.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北京市棚改政策汇总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18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6〕6号)4.北京市财政局、住建委、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6〕163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8〕45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1号)山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意见》(2013)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5号文件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29号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山东省棚户区改造融资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87号)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发放及支付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2014〕5号)5.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19号)6.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申报指南暂行》的通知(鲁财棚改便〔2014〕21号)7.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5〕47号)8.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5〕23号)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指导意见》(鲁建发〔2016〕3号)河北省棚改政策汇总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保〔2015〕15号)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28号)天津市棚改政策汇总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2.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19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住建保〔2019〕29号)3.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复议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司办发〔2019〕28号)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天津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0〕10号)广东省棚改政策汇总1.《广东省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会议纪要》(省府会议纪要〔2014〕1号)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3.《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规划(2014-2017)》(粤建保[2014]120号)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代拟稿)》(粤建保商[2014]81号)5.《广东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粤建电发[2014]32号)6.《广东省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5]39号)7.《广东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粤建保[2015]103号)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的通知》(粤建保〔2020〕19号)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垦部门、林业厅(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侨务办公室、总工会,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可持续发展及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部署,扎实推进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京政办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本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棚户区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二)以人为本、全面改造。

棚户区改造要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完善市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区域面貌,提高城市化水平。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棚户区改造要统筹考虑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改造目标任务,优先安排住房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急盼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认定标准及程序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房屋使用功能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全、居住环境恶劣、社会问题突出,采取土地一级开发等市场运作方式无法实现资金平衡且难以改造的区域。

市国资委和各区县政府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涉及居民、初步改造方案、投资计划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京政办发[2001]21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2000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以下简称《危改办法》),在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进行了用房改带动危旧房改造的试点。

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危改办法》得到了危改区内广大居民的拥护和支持,摸索出了加快本市危旧房改造的新路子。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实现市委、市政府五年内基本完成城区现有危旧房改造的目标,市政府决定扩大试点范围,并结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相关规定,就《危改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危改实施方案须在危改区公布,并广泛听取危改区居民意见。

危改实施单位持危改项目实施方案及立项、规划、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所在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由所在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危改区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照危改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危改安置协议并搬出。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搬出的,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和《拆迁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危改办法》第十六条在执行中,对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按《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在条件许可的危改区,所有权人也可以在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后,就地购买房屋,其中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格计算,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计算,所购房屋按商品房产权管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0]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先期试点组织实施,并注意总结经验,为今后在全市范围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城市危旧房改造是一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城市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试点工作要大力支持,确保其顺利实施。

二OOO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的精神,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市危旧房改造办公室负责有关的协调工作。

二、市和区、县危旧房改造办公室在对全市危旧房情况重新进行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房屋破损程度和改造难易程度,编制所辖区域危旧房改造计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和远期工作目标。

三、有关部门要简化危旧房改造项目审批手续,加快审批速度。

本市计划部门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对经市政府批准的危改小区市计划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在接到区县计划部门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完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危旧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危改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不同地段的限高和容积率,明确用地性质,并考虑文物保护等问题。

五、危改区的规划设计要符合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规划设计要符合规划设计指标和规范要求,确定合理的经济指标,以确保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的落实。

六、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安置对象为,在危改区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长期居住的居民。

七、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安置:用于安置的房屋原则上只售不租;安置房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居民、单位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就地安置、异地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鼓励异地安置。

八、在危旧房改造中,对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安置。

(一)原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

(二)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含)不足30平方米的,安置1套二居室。

(三)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含)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三居室。

(四)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含)的,对于超过部分可以比照本条前三款标准予以分套安置或者增加居室间数。

按上述标准测算,安置居民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可以按照人均建筑面积 5平方米安置。

九、对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属自住房屋的,按照产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属承租房屋的,按照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1.33倍计算。

十、对在危改区内有本事常住户口,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危改区内无正式住房,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单独立户,并且本人在危改区外别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以给予适应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视为在本危改区以外有正式住房:
(一)本人或者其配偶在危改区外国有土地上自有或承租住房的;
(二)本人在危改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住用其父母、子女自有或承租的住房的;
(三)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本市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集体土地上自有正式住房的。

十一、危改区内居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购买安置房:
(一)对被拆除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和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属安置房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以内的部门,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并可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但未超过人均15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应按照房改成本价格购买,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属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部分,应按照当地经济实用房价格购买。

(二)对按照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成套住宅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等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不找差价,超过或者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结算差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危改区居民就地安置的,一律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十三、危改区居民异地安置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者给予经济补偿,增加安置面积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危改区居民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计算方式为:补偿款=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原建筑面积×(1+补偿系数)。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补偿系数一般不超过0.7,具体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四、异地安置房以积压控制房为主。

对不能直接上市销售的积压房,应当办理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手续。

以积压的空置房安置危改区居民的单位,可以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危改区居民购买安置房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先保证危改区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并简化贷款手续。

危改区居民按照上款规定仍无力购房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就地或者异地承租廉租屋。

有关
建设单位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的专项贷款支持,以缓解危改前期投入大、资金平衡难的矛盾。

十六、对被拆除私有非成套住宅房屋的所有人,按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对以房改成本价购买成套住宅房屋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照届时房改成本价补偿;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并结算差价的,不予补偿。

对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不予补偿。

十七、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返还,但不补差价;不能按原建筑面积返还的,应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十八、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实施单位拆除交通、公交、绿化、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时,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安排迁移、还建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在需还建的设施交用前,应当先建临时设施,以确保危改区毗邻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在危改区内拆除军产、宗教产、外侨产、代管产等的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九、危改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家委员会的作用。

凡经当地居民共同讨论同意的的危改方案,危改区的单位和居民应当积极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搬出,以减少周转时间。

对在规定期内未搬出的,应按照先腾地,后处置的原则处理。

二十、对在危改项目安置用房中,属居民按房改价购买的面积和单位的原拆除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规定免收各项税费;属新增的居住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有关税费,其他用房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本办法实施危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交有关费用,但应签订补交办法和期限的协议。

二十一、危改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承包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制和工程监理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配合,加强施工管理,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