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讲义税依据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品jing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依据
一.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 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土地。 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以外的工矿企业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 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 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
五.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 税额
217页例题10—1
六.税收优惠
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
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 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 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四.差别定额税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 ~24元 小城市 0.9 ~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12元 经济落后地区、发达地区,按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和
提高税额标准。
北京:“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特点:
兼备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特征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一次性征收 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而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 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 占用耕地。
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建制镇,其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标准单未设立 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
法定减免:“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 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 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北京:“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 行。”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5元至25元
北京市:“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使用权未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
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
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 用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 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 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一种税。
1987年开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 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
2008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314亿元,同 比增长69.8%。
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平方米),按照 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人均占有耕地越少的地 区,税额越高。
级别 人均耕地面积(以县级行 每平方米税额 政区域为单位)
1
不超过1亩的(含)
10元~50元
2
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
8元至40元
3
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
6元至30元
4
超过3亩
七.征收管理 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
“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 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2.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 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 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 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 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
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
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纳税依据
一.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988年开征,2006年底修订。 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
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
矿区内的土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土地。 设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以外的工矿企业
土地纳税等级范围的划分,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参照 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确定和 调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 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229号
五.税额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 税额
217页例题10—1
六.税收优惠
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
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 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 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用地。
四.差别定额税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 ~24元 小城市 0.9 ~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 ~12元 经济落后地区、发达地区,按有关规定可以适当降低和
提高税额标准。
北京:“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六级,每平 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特点:
兼备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特征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一次性征收 收入专用于耕地开发与改良
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 和个人。
二.课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 ——而占用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 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 占用耕地。
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 建制镇,其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发达、人口集中、符合标准单未设立 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纳税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
法定减免:“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 林木的土地。
占用其他农用土地,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 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北京:“第五条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 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 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执 行。”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5元至25元
北京市:“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使用权未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
人为纳税人 ✓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
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 用税。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北京: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 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没有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 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的一种税。
1987年开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 暂行条例》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 二是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 四是加强了征收管理
2008年,全国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314亿元,同 比增长69.8%。
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平方米),按照 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人均占有耕地越少的地 区,税额越高。
级别 人均耕地面积(以县级行 每平方米税额 政区域为单位)
1
不超过1亩的(含)
10元~50元
2
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
8元至40元
3
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
6元至30元
4
超过3亩
七.征收管理 1.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期限由省级政府确定。
“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 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2. 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 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的,由市地方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 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 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 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 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 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 用地和其他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 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
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