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辨析
关键词:网络平台;间接侵权;责任形态一、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责任性质认定的复杂性平台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责任性质认定的复杂性表现为:第一,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追责难。
司法实践中,网络用户实名制尚未推行,侵权主体难以确定的现状给起诉人维权造成障碍。
网络平台设置深层链接的行为,常由于提供了以直接下载为内容的服务,被误认为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网络平台亦因此被权利人起诉。
然而在难以获得涉及侵权内容传播的网络用户真实信息和IP地址的情况下,权利人往往以网络平台提供了搜索、链接的服务构成对享有著作权内容的传播为由,要求其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这实际上是对网络平台的苛责。
第二,深层链接的中介性。
深度链接(deeplink-ing),在业界被称为“跳转”,是指从设链网站页面绕过被链网站主页(homepage)直接链接到目标网页的一种方式。
深度链接行为侵权客观上表现为被链接网站上传的信息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网络平台作为提供链接服务的中介平台,需要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责任。
根据“服务器标准”①,不论网络平台主观上是否具备故意,其合法的链接行为不会构成对信息的直接“传播”,因此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
第三,国内立法对深层链接行为的间接侵权责任立法规制不完善。
我国仅仅通过共同侵权行为下的帮助侵权来规制各种形态的间接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确立了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在明确地知道以及有能力判断出用户行为侵犯了他人著作权时而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则可视为共同侵权,并负有连带责任。
《规定》虽然引入了间接侵权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它们仍然不足以解决网络平台设置深度链接而侵犯著作权时候责任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平台深层链接间接侵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流观点(一)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平台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承担的具体责任形态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
2013年6月海峡法学J un.2013第2期(总第56期)Cross-strait L egal Science No.2(Sum No.56)司法实务视角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刘永祥摘要: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确立间接侵权的概念,而只有一些零星简单的规定。
但关于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案件却与日俱增,给审判实务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通过对现实案件的梳理,研究著作权间接侵权主观过错要件的判断标准,探析网络环境下不同网络服务商间接侵权的特殊认定规则。
倚赖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司法调解的运用,才能真正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网络等相关技术产业发展,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和谐的完美结合。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间接侵权;判断标准;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3)02-0066-06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以及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使用变得更加普遍和快捷,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也因此受到了冲击,众多的著作权间接侵权纠纷已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论我国立法是否已做好准备,这些侵权纠纷的处理已经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必要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思考。
一、问题提出:当前审理著作权间接侵权案件的难题案例一:某公司经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拥有播出、复制、发行及其他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使用权。
某县委宣传部制作的“XX人民网”点播影视频道可链接到“”,在线播放《鹿鼎记》等影视作品。
某公司以某县委宣传部侵犯其对《鹿鼎记》等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经原著作权人独占许可授权,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电视动画片的卡通形象“喜羊羊”、“美羊羊”等拥有著作权。
某些超市在其销售的枕头、童鞋、毛巾等产品的显著位置上未【收稿日期】2012-10-11【作者简介】刘永祥(1970-),男,浙江龙游人,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
网络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的注意义务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9年第04期近年来网络直播服务在资本推动下快速发展,各种直播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截止2018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4.25亿,较2017年末微增294万,用户使用率为53.0%1。
观看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娱乐,甚至被称定义为一种新型的网络社交方式。
根据直播内容,网络直播通常可细分为体育直播、真人秀直播、游戏直播、演唱会直播等。
当下互联网语境中的网络直播,是指由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通过其个人电脑端自带或外接的音视频采集设备现场录制视频,或者通过技术手段(例如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屏幕捕捉功能)不间断截取其个人电脑实时画面,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时观看的方式2。
其中,网络直播平台上的个人主播利用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技术手段,将其本地电脑播放的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内容上传至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器供不特定网络用户实时观看,尤其是有些主播为了吸引用户,特地将视频网站上热播的收费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免费直播给其他用户观看,其行为边界实际上已经进入视频权利人的权利领地。
目前,多数观点将该种情况下的网络直播平台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主播在其平台上直播影视剧作品的行为,视为网络主播的个人直接侵权行为;而网络直播平台并不直接提供作品,因而不构成直接侵权,只对平台是否需要承担间接侵权的法律责任进行评价。
对于这种新型的影视网络直播模式,在著作权法上如何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种观点认为,网络直播具有随机性,因此对于网络直播平台不应赋予过高的法律义务,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网络直播平台侵权责任分析网络直播平台一般不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可分为两种:直接提供作品的内容提供服务,未直接提供作品只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点对点技术等服务的非内容提供服务,分别对应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于网络内容提供者,由于其直接提供作品,因此如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时,其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论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
经济活动空间、限制网络投资热情是过错原则的 重要价值。
民事侵权的过错形态在传统意义上包括故意 和过失两种。对于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而言, 对于故意的理解争议不大。相比而言,过失能否 作为电商平台间接侵权的过错形态,学界认识并 不统一。有不少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网络知识产 权间接侵权采用“知道”规则,知识产权间接侵权 责任是一种故意责任,而不包括过失责任 [4]。此 种考量一方面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现实分析,另 一方面可能是考虑到规则体系解释的举重以明 轻,与直接侵权行为作出区分,为网络服务设置宽 松的发展环境。当然,也有诸多观点则认为故意 和过失均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网络间接侵权的主观 要件。本文同意后者,认为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 权的过错形态应当包括过失,其依据不是对现有 法律规定的解释,而是来源于对于制度价值的分 析。第一,传统民法理论上,教唆类间接侵权的过 错形态体现为故意。而对于帮助类间接侵权而言, 故意和过失均为帮助侵权的过错形态,对于网络 帮助侵权行为的理解也不能偏离一般法。第二, 强调过失责任是发挥过错归责制度价值的重要方 面,设立合理的过失责任及引起过失责任的合理 注意义务,能够防止电商平台等网络服务商完全 漠视专利侵权,以更加主动的姿态承担起社会责 任,推动网络技术和创新权利的协调发展。第三, 注意义务是承担过失责任的基础,而注意义务本 身是类型化的,考虑到侵权人的控制能力、被侵权 人的行为能力、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注意义务履 行的成本、注意义务履行的难度等方面,注意义务 设置有着较大的区分。同时,注意义务的设置不 是一成不变的,亦可以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完善 改变。因此,只要过失责任的规则设置合理,电商 平台并不会处于不可预测的风险之中,在更好保 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同时,并不会遏制网络技术的 进步及网络产业的发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了现代人们交流、传播知识的重要平台。
然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因此愈发突出。
在网络上,著作权的侵权形式众多,其中“间接侵权责任”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所谓“间接侵权责任”,指的是网络平台或服务提供商在未直接侵犯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容许用户上传、转载、共享侵权作品,从而间接造成著作权人利益损失,从而应负有相应法律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这种责任的认定和划分困难重重,同时也引发了许多法律和实际问题。
目前国内外都有一些判例,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间接侵权责任做了一些探讨和界定:案例一,美国未获法院保护的P2P分享网络服务提供商。
在美国,P2P分享网络服务是一种典型的间接侵权责任案例类型。
在2005年的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对于未获法院保护的P2P分享网络服务提供商,其只要被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使用其平台上传并分发了侵权作品,就应当负有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百度案。
该案发生在2011年,当时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控百度为其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存在大量盗版音乐链接。
虽然最终裁定百度没有侵犯著作权,但是其中也涉及了间接侵权责任问题。
法院认为,普通查询搜索结果中存在的链接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性,但是如果百度知道这些链接是盗版音乐链接,并且刻意提供给用户,那么其就有可能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案例三,日本版权协会诉Juice新闻服务案。
Juice新闻服务是日本一个新闻聚合网站,提供相关新闻的搜索和链接。
2014年,日本版权协会指控Juice新闻服务存在侵犯版权的可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虽然该案尚未最终裁定,但是其中涉及到了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
版权协会认为Juice新闻服务提供的搜索结果中包含了侵权网站的链接,涉及多份侵权作品,应该视其为间接侵权责任。
如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尤其是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界定和保护。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著作权是指著作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发布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等等。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著作权的有主性和合法性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前提。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会见到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常常会有一些人以任何方式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相关责任问题的探讨。
目前,著作权由于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使得侵权行为更为便捷与隐蔽。
在此情况下,除了直接侵权外,间接侵权也成为另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被广泛关注。
间接侵权是指某个人在知其行为为侵权行为,又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者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但是其行为已经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间接侵权行为,其物质侵权行为者虽然不是间接侵权责任人,但是责任人通过协助、制造条件等方式参与了物质侵权行为的实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在此过程中,其间接侵权责任被包括在著作权法中,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关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了著作权保护的争议焦点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解释相对于直接侵权较为模糊,甚至可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空间。
如何确定间接侵权责任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因果关系成为问题所在。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间接侵权行为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知道其行为为侵权行为,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在此条件基础上,间接侵权责任的确定应该采用渎职责任的立法原则,也就是说,在间接侵权法律关系中责任人是有过错情节的,也有一定的过错程度。
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判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因果关系,对于严重度较显著的侵权行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间接侵权责任时,还需要考虑具体的行为规则、行为方式和行为人等因素。
例如,有的行为人在社交网络或他的博客或个人网站上直接转载或摘录作者的文章作为自己的发布,这显然是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
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侵权现象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侵权行为是一系列非法行为的总称,因此要依靠法律来管控和惩罚侵权行为。
在侵权方和被侵权方之间,法律赋予了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依靠法律的相关规定,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益的最大化。
因此,本文主要从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来探讨侵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1. 中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三个要素: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对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法律规定了四种方式: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恢复名誉。
其中,注意义务是一种规则,指的是当事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预见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的发生。
注意义务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信息发掘义务信息发掘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与自身行为相对应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并且对该知识产权行为具体内容和范围有足够了解。
例如,商标注册者应确保注册的商标不存在与先前被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
同时,对于不同商业品牌来讲,行为人应当确保在自身使用的商标与他方注册的商标具有区别性。
2)预见义务预见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情况预见侵权可能发生的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权。
例如,当事人在设计或销售产品时,应考虑其他公司未来可能发表的专利和商标行为。
如果该行为有可能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侵权。
2. 美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美国,侵权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美国侵权责任法》,要想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别,需要根据三个主要要素: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影响。
与中国侵权法相比,美国法律上的注意义务更为严格。
法律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内最新的专利和商标情况,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
著作权法_暨南大学中国大学mooc课后章节答案期末考试题库2023年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同因权利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起算点不同。
答案:2.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得转让、不得继承等一般人身权的共同属性。
答案:正确3.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身权的一种。
答案:错误4.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纠纷的,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作者姓氏笔画确定署名顺序。
答案:错误5.下列说法正确的有:答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来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_针对同一种类型,不存在两个以上竞争性的集体管理组织。
6.著作权人为避免自己的作品“被管理”的情况发生,可以书面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进行集体管理。
答案:正确7.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遵循“自愿原则”。
答案:正确8.著作权“一揽子许可”的延伸管理制度有利于解决大规模许可授权产生的交易成本问题,既避免使用人侵权,又可以使权利人获利。
答案:正确9.新著作权法新增了哪项受广播权控制的行为:答案:以有线方式直播作品的行为;10.以下侵犯表演权的行为有:答案:酒吧驻唱歌手演唱歌曲《送你一朵小红花》;11.下列著作权财产权中属于演绎权的是:答案:摄制权12.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通过百度网盘下载他人放置在电脑“共享区”里的文件;_将数字作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特定用户。
_将歌曲固定在DVD、CD、U盘上;13.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人通过中间组织对外发放著作权使用许可、收取许可费报酬并向著作权人进行分配、甚至发动侵权诉讼。
答案:正确14.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15.“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三个要件:答案:16.常见的数字复制行为有哪些?答案:17.以下放映行为应该获得制片人的放映权授权许可的有:答案:电影院放映电影_酒店电影点播服务_学校礼堂公开放映电影18.甲公司经乙许可,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并拍摄成电影,甲公司聘请了流行歌手丙为电影创作插曲,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答案:19.排除他人未经许可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是著作财产权的核心功能,著作财产权主要是一种“排他权”,而不是“自用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研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也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网络上创作、发布、传播的作品,也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从而带来了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
而在这样的纠纷中,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平台的管理运营者,也肩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围绕网络服务商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注意义务进行探讨。
一、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从法律角度来说,网络服务商对于网络上发布的内容承担着一定的管理责任,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
因此,网络服务商在运营网络平台时,需遵循以下的注意义务:1. 审核义务基于监管的目的,网络服务商需对所提供的网络平台上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网络服务商应当尽可能通过各种控制手段,在第一时间内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应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审查等。
2. 信息披露义务网络服务商在运营网络平台时需要向用户提供充分的信息,让用户了解自身在该平台上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网络服务商也需要向权利人提供充分的信息,让权利人了解实施维权行动的途径,并积极协助权利人保护自身的权益。
3. 删除义务在发现网络平台上存在侵权内容时,网络服务商需及时予以删除,并给予用户以足够的告知。
如果网络服务商不能及时予以删除,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网络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具体案例1. 腾讯侵权案2017年,由于腾讯微视(原名“微信读书”)在未取得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授权情况下,向公众传播多部作品,被权利人起诉。
案件审理中,法院认为腾讯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监管和删除义务。
而因腾讯未能及时予以删除,造成了权利人的损失,故被判赔偿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 搜狐侵权案2018年,搜狐视频因为转载了一位歌手的歌曲MV,遭到了该歌手的起诉。
在法院审理期间,搜狐视频辩称自身无过错,应当免于赔偿。
但法院判决认为,搜狐视频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要求所有用户提供完整的著作权授权。
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
电商平台专利间接侵权的注意义务研究徐敏;刘友华【摘要】司法实践将电商平台注意义务视为判定其专利间接侵权主观过错的要件,“通知—删除”规则中“删除”措施的履行被视为电商平台的事后被动注意义务.实践中法院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可能性的审查采形式审查标准,导致电商平台“删除”措施的滥用,而存在类似重复侵权这种特殊情形时,红旗标准的适用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要求过高.我国应建立电商平台专利侵权判定合作机制,明确适格通知的构成要件,根据通知中侵权初步证明材料的性质,选择性适用“正反通知删除”规则和“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规则,同时明确反通知的适格要件,并审慎适用红旗标准.【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6(000)005【总页数】9页(P38-46)【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专利间接侵权;注意义务;“通知—删除”规则【作者】徐敏;刘友华【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行业随之兴盛,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为交易主体提供虚拟的信息网络交易平台,自身不直接参与销售或许诺销售的第三方主体。
本文从简化标题角度采用的“电商平台”的表述,与文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表述属同义语。
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时有发生,相较于著作权或商标权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专利侵权的注意义务较为特殊,是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也是相关立法的难点。
为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2015年《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第63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专利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
本文以我国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典型代表——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为对象,检索并筛选了10个以此类平台提供者为被告,且涉及注意义务判定的专利侵权裁判文书,探究实践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厘清注意义务与专利间接侵权判定的关系,分析“通知—删除”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分析摘要: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律形态,源于对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利用而带来的利益。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除著作权法特别授权以外,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行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而使权利受到损害的违法行为。
对于著作权侵权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务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三类常见以及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
即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商的间接侵权行为认定、避风港规则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的问题。
关键词: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一、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著作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否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确理解和掌握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既是实践中处理好该类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核心。
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的重要核心,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
众所周知,著作权具有民事权利最一般的特征,然而它较物权、债权等一般民事权利确有其特殊性。
著作人身权也与民法中一般的人身权有所不同,这些特殊性也决定了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地位,因此归责原则也应有所不同。
在这里主要讨论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近代民法的三大理论支柱之一,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中主要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决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有两类:一是不法过错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等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加害他人的。
这两类侵权行为如果成立侵权责任,必须有侵权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可作为这两类行为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性要件。
论著作权间接侵权中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定——兼评“微
版权管理与立法保护BANQUAN GUANLI YU LIFA BAOHU- 173 -小程序由腾讯公司于2017年首次推出,是一种无须经过下载安装即可进行使用的应用模式。
以微信小程序为例,其以微信手机应用为载体及入口,只需将微信主界面下拉即出现小程序的主页面。
用户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者直接在小程序主页面进行搜索的方式获取小程序。
小程序随扫随用,无须安装的便捷特性,使得这一模式迅速发展,小程序的数量急剧增加。
如今,各大互联网公司几乎都已经为自家的app推出了小程序版应用。
并且,也有几家互联网巨头推出了自己的小程序服务,比如支付宝小程序、百度智能小程序等。
小程序模式的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当小程序中包含了侵权内容时,小程序的开发者需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但是作为小程序服务的提供者微信平台本身,其是否应当承担、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么,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对其注意义务的合理 界定。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微信小程序案”[1]做出判决,也是司法实践中首次对小程序作为新型网络服务者承担的责任进行司法裁判。
该案的原告刀豆公司为《Dr.魏的家庭教育宝典》的著作权权利人,被告百赞公司在其运营“在线听阅”“咯咯呜”以及“回播”三款微信小程序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刀豆公司因此将百赞公司与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腾讯公司一同起诉。
其对于腾讯公司的诉为:其与百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立即删除这三款小程序。
法院最后驳回了对于原告针对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
尽管对于判决结果,笔者并无异议,但是对于判决理由,笔者却有一些不一样的见解。
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针对腾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换言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解释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包括自动接入或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腾讯公司对小程序开发者提供的是架构与接入的基础性网络服务,其性质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
著作权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研究
著作权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研究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娱乐的主要渠道。
而在互联网平台中,算法推荐已经成为了用户获取内容的主要方式之一。
然而,算法推荐平台在提供内容的同时,也面临着著作权侵权的风险。
因此,研究算法推荐平台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注意义务,对于维护版权方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算法推荐平台应该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
用户上传的内容可能涉及到他人的著作权,因此算法推荐平台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平台可以借鉴现有的技术手段,如自动识别算法和人工审核相结合,提高审核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算法推荐平台应该加强对内容的监测和过滤。
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版权数据库,及时更新、监测和删除侵权内容,防止侵权内容通过算法推荐被用户获取。
同时,平台也应该与版权方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监测和维护平台上的内容版权。
另外,算法推荐平台应该提供便捷的投诉和维权渠道。
当用户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侵犯时,应该能够方便地向平台进行投诉,并获得及时的处理和回应。
平台应该设立专门的版权维权团队,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并与用户进行积极沟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算法推荐平台还应该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
平台可以通过提供版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引导用户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增强版权意识。
同时,平台也可以通过算法优化,推荐更多合法、优质的内容,引导用户获取正版内容,减少对侵权内容的需求。
综上所述,著作权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的注意义务研究对于维护版权方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算法推荐平台应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测,提供便捷的投诉和维权渠道,以及加强用户的教育和引导,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公正的互联网环境。
只有平台、版权方和用户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著作权保护和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算法推荐治理与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
算法推荐治理与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随着平台规模的扩大和数据属性的变化,算法推荐治理和平台侵权责任认定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算法推荐治理1. 算法推荐的意义与不足算法推荐在互联网平台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并显示了强大的用户引导性和增强用户体验的作用。
同时,它也有一些潜在的不足之处:(1)推荐结果容易受到信息过滤和过度个性化的影响,导致推荐偏见压制了用户的选择。
(2)算法推荐严重受制于平台的利益和商业目标,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和用户利益。
2. 改进算法推荐的方法(1)增强算法透明度,使公众可以了解推荐机制的基础和决策过程,这可以有效减少算法违规行为。
(2)通过推荐算法服务审核与管理机制,规范平台的推荐内容和行为。
(3)加强用户权利保障,明确用户权利和平台责任,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和救济机制。
3. 算法推荐治理的挑战(1)算法推荐系统具有强大的技术复杂性,需要大量的计算机资源和数据支持。
(2)算法推荐涉及到许多的随机因素和变量,需要建立严格的评估标准和测试的可重复性。
(3)算法推荐涉及到多维度的用户数据,需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和安全机制。
二、平台侵权责任认定1. 平台侵权的定义与特征平台侵权是指一方在利用网络平台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平台的技术性质、规则和管理机制等因素而被侵权的情况。
在互联网平台上,常见的平台侵权形式包括恶意评论、虚假广告、私人信息泄露等。
平台侵权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存在数据的难以溯源性、匿名性等障碍因素,难以确定侵权者;二是平台对这些内容的管控存在困难。
2. 平台侵权的责任认定平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的职责包含了三个方面:(1)建立管理机制;(2)履行通知义务;(3)采取应当的措施。
3. 平台侵权责任认定的挑战(1)平台侵权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具体情境复杂,包括侵权行为数量、行为发生的环境、受害者和侵权者的身份以及行为成立的证据等。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
在这个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探讨如何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
一、法律规定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为了著作权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
”这一规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此规定,如果一家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结果导致用户在其平台上进行了著作权侵犯行为,那么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会被认定为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腾讯QQ音乐案腾讯QQ音乐是国内最大的在线音乐平台之一。
2015年,腾讯QQ音乐因未在其平台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音乐著作权被判定为侵权责任人,需要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案的判决为著作权保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2. 百度文库案百度文库是百度公司所属的在线文档分享平台。
曾经有用户在该平台上上传了大量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文档,引起了版权方的抗议。
最终,版权方向百度公司发起了诉讼。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定,认为百度公司因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著作权而构成著作权的间接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阿里巴巴案阿里巴巴是中国著名的电子商务企业,旗下的淘宝、天猫等平台是全国最大的网络购物平台。
此前,该公司曾因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著作权而被诉为侵权责任人,最终经过协商,阿里巴巴公司向版权方支付了大量的赔偿金,并加强了版权保护措施。
三、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是保护著作权的一种手段,但仅仅使用这种手段来保护著作权是远远不够的。
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和管理,加强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著作权的监督和指导。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研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著作权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加。
很多时候,用户通过网络间接进行著作权侵权,而这些行为被称为“间接侵权”。
针对这种情况,国内外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
本文将围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探讨。
一、著作权间接侵权的定义和种类间接侵权是指在著作权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虽然不直接侵权,但却导致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
间接侵权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提供帮助、促成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其中,提供帮助是指在提供技术支持、软件、硬件等方面,为著作权侵权提供条件;促成犯罪是指在侵权活动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构成共同犯罪则是指与实施者一同策划、实施著作权侵权。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的责任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确立面临着挑战和争议。
但普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广告商等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核、管理和监督,遏制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因此,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时,第三方平台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1. 阿里巴巴与免费音乐下载案在2015年,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音乐”因涉嫌提供免费音乐下载服务被起诉。
根据法院的认定,淘宝音乐在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提供免费下载音乐服务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虽然淘宝音乐没有直接侵权,但作为提供帮助的第三方平台,其在度量侵权网站和侵权内容、售卖侵权软件等方面存在过错,因此被认为是共同侵权。
2. P2P下载案从2005年开始,P2P文件共享软件在国内迅速兴起。
通过这种方式,广大民众可以免费下载各种影视、音乐等文件。
但同时,也给版权方带来了重大损失。
针对这种情况,国内很多版权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但由于P2P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版权方很难追究每一位下载者的责任。
因此,很多案件仅能依靠P2P软件提供商和托管网站等第三方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陶朱公现场直播案这个案件发生于2018年。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
著作权的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解析-著作权论文-文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著作权间接侵权是指没有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没有实施“直接侵权”,但却故意帮助、引、教唆他人实施侵犯专有权利的行为。
实施间接侵权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确立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相关规定,尤其是避风港原则的适用,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的权利义务提供一个明确的界限,不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网络技术的进步也是大有作用的。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避风港原则;直接侵权一、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的概念网络环境中的间接侵权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帮助、引、教唆他人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给权利人带来损害的行为①。
但是,著作权受保护的程度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共政策有很大的关系,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保护法———《安妮女王法》就是以鼓励学术的名义颁布的。
在著作权法中,保护作者权益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激励更多的人从事创作创造工作。
比如:我国著作权方面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德国只是笼统的对间接侵权做出了规定,英国则是明文规定了著作权间接侵权,而美国更是在几十年的判例中总结出了间接侵权责任,并将其发展成的于直接侵权的责任。
网络环境中间接侵权的主体主要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英文为InternetServiceProvider,简称ISP,它的主要功能为主要为网络用户上传的信息内容提供存储、接入、搜索、链接、传播及分享的空间。
二、网络环境中著作权间接侵权制度确立的必要性作品一旦发表至网络,该作品就可以被无数次的复制、下载、访问等等,并且由于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作品的复制件与原件几乎没有区别,传统的正版之于盗版的优势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除此之外,直接侵犯著作权专有权利的侵权人还具有人数多、地域分布广、经济实力差等特点,这导致直接追究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变得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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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研究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算法推荐平台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和消费内容的重要途径。
然而,与此同时,算法推荐平台也面临着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挑战。
本文通过对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和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当注意其间接侵权的义务,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一、引言
近年来,算法推荐平台的发展迅猛,以谷歌、脸书、头条等为代表的平台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和消费内容的主要渠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著作权间接侵权的问题。
因此,针对算法推荐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
算法推荐平台是一种通过数据分析和计算机算法,将信息推送给用户的平台。
其特点主要包括:
1. 自动化:算法推荐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等技术,自动筛选和推送内容给用户,提高了用户体验。
2. 个性化:算法推荐平台根据用户的个人偏好和行为数据,精准地推送内容,满足用户需求。
3. 高度依赖著作权作品:算法推荐平台的内容主要来自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作品,如新闻报道、音乐、电影等。
三、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实质内容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
在著作权侵权中,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是两种不同的侵权形式。
算法推荐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
台,其侵权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著作权间接侵权者,如果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1.明知或应知侵权:算法推荐平台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提供的内容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却未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权发生。
2.获得经济利益:算法推荐平台通过提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内容获取了经济利益。
3.能够控制侵权行为:算法推荐平台在其服务流程中可以控制或干预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和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对于算法推荐平台来说,注意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具有以下重要义务:
1.严格审核内容:算法推荐平台应对其提供的内容进行审核,尽量避免提供涉及著作权侵权的作品。
2.合法获取授权:算法推荐平台应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作品的授权,确保推送内容的合法性。
3.采取防护措施:算法推荐平台应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4.公平合理收益分配:算法推荐平台应与著作权人进行合理利益分配,确保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五、改进措施和建议
针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著作权间接侵权义务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1.加强立法和监管:加强著作权保护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加大对算法推荐平台的监管和制裁力度。
2.提高技术能力:算法推荐平台应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内容审核和版权保护的能力。
3.加强合作与沟通:算法推荐平台与著作权人、版权保护
机构等利益相关方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推动著作权保护。
4.加大宣传力度:算法推荐平台应通过宣传推广,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理解平台,增强版权意识。
六、结论
在算法推荐平台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间接侵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算法推荐平台的特点和著作权间接侵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算法推荐平台应注意其间接侵权的义务,并提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只有算法推荐平台积极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更好地促进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算法推荐平台在著作权保护中拥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算法推荐平台应积极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预防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同时,公平合理地分配收益也是必要的,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为了改进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技术能力,加强合作与沟通,并加大宣传力度。
只有算法推荐平台积极履行自身义务,才能促进版权保护和信息传播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