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
法律知识: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问题研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尤为重要的就是专利。
专利是专门为了保护发明者创新成果而设立的一种权利,它不仅能够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还能够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激励其创新活动。
但是,专利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持有人授权而对其专利实施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制造、销售、进口等。
专利侵权不仅给专利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还会抑制创新活动,影响经济发展。
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解决专利侵权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概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专利侵权是指在未经专利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实施的某些行为。
PCT条约和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些专利侵权的触犯行为,包括直接侵权、间接侵权、未经许可的使用等。
直接侵权是指恶意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也就是明知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直接侵权的判断标准为侵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
如果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或部分相同,那么就认为侵权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是指在知情情况下,在促进他人侵犯专利权时起到重要作用的行为。
比如,为了达到侵权目的而供应、销售或出租某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物品。
一般来讲,间接侵权包括聚众销售、交付侵权内容物等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是指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内容而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
这包括在知情情况下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实用权利的侵犯行为。
未经许可的使用一般是指使用专利权属于的专利或发明的专利领域的技术,而未向专利权人付费或获得其他对价。
如果租借了专利权的设备或其他物品用于侵犯专利权,也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
二、国际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侵权规定国际知识产权法在处理专利侵权问题时,主要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进行的。
略论日本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造, 而非常用商品 , 该物品的本质作用就是使用于该 特定专利产品或方法,该物品不具备商业性和经济
性 意义上 的实用 性用 途 ,以及 为社 会一 般理 念所 通
作者简 介: 任燕 (9 6一) 女 , 18 , 山东省泰安 市人 , 山东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法学硕士 , 究方向为 民商法 ; 研 邵珊珊 (9 6一) 女 , 18 , 山 东省青 岛市人 , 山东大学法学院 2 0 法学硕士 , 究方向为民商法。 0 9级 研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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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承认 的用途 。 如果 物 品本身 还有 其他 用途 , 即便行 为人 明知 该物 品被 用 于侵权 行 为 ,行 为人 也不 构成 间接 侵犯 专利 权 , 如钉 子 、 例 螺丝 之类 的共 用 品当然 不能 成 为 间接侵权 的对象 。此规定 的 目的是尽 量 防 止产 生专 利权 人 滥用 专利 权 时产 生 的弊害 。此 规定 可 以这样 解 释 : 产该 物 品所使 用 , 须是 客 观 的 、 生 必 明显 的 , 而且 , 除此 之外完 全 没有 其他 用途 。即使 也 有其 他用 途 ,但 若根 据专 利 权人 的 主观看 法而 推 定 为此 物 品完 全为 生产 侵权 物 品所 用时 ,则 不能 适 用
接 侵 权 包 括 客 观 间 接 侵 权 和 主 观 间接 侵 权 两 种 形
式。
( ) 观 间接 侵 权 一 客
利权 或专 用实 施权 :1 对 产 品发 明专利 而 言 ,以生 . 产经 营为 目的 , 造 、 制 转让 或 者进 口 、 诺转 让专 用 许 于制 造该 专利 产 品的物 品等行 为 ; . 产 品发 明专 2对 利而 言 , 明知一 种物 品 ( 日本广泛 流 通 的物 品除 在 在
中西方专利制度
中西方专利制度一、专利申请与审批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申请与审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专利申请遵循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先得专利权。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发明内容的实质性,通常以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标准。
此外,中国在专利审批过程中,对发明人身份也较为关注,对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有所不同。
二、专利权保护范围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发明,对于一些传统技艺和常规方法,通常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此外,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方面,中西方也存在差异。
中国专利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较为严格,侵权行为不仅包括直接侵权行为,还包括间接侵权行为。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侵权行为的直接性,对于间接侵权行为通常不会追究责任。
三、专利权保护期限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保护期限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20年和1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而西方国家的专利权保护期限通常较长,一般为15年至20年不等。
此外,中西方在专利权的续展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到期后不能续展,但可以申请续展宽限期,一般为2年。
而西方国家则允许专利权到期后进行续展,但需要缴纳相应的费用。
四、专利权使用费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使用费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的专利权使用费率相对较低,一般为授权金额的5%至10%不等。
而西方国家的专利权使用费率则相对较高,一般为授权金额的15%至20%不等。
此外,中西方在专利权的许可使用方面也存在差异。
中国许可使用的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等。
而西方国家则更注重保护许可使用方的权益,通常会要求被许可方支付一定的使用费用并遵守相应的限制条件。
五、专利权转让与许可中西方专利制度在专利权转让与许可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
(精华版)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1-5题库及答案100%通过考试说明: 针对中央电大形考平台, 本人汇总了《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试题及答案, 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题库, 并旦每年都在不断更新, 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确保了考生通过题库就可以顺利过关。
任务一(1)1.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 共40分。
)B.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始于()。
C.福果继承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是()。
A.单边冲突规范A.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 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B.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 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C.间接反致2.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D.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B.《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C.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
D.公共秩序保留3.识别的对象是()。
A.客观事实4.冲突规范由()组成。
E.范围系属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分歧起源于()。
C.《法国民法典》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 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C.19世纪以前, 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CI.学说法在判例法国家, 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
在英国, 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O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3 . 4 2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1 7 5 0 ( 2 0 1 4 ) 0 1— 0 l 1 3—0 4 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披 露 的 2 0 0 7年经 典 案 例 中 , 就 有该 院审 过 的一个专 利 间接侵 权案 例 , 并 且对 该案
V o 1 . 3 3 N o . 1 2 0 1 4 . 2
我 国建 立专利 间接 侵权制 度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翁 强 , 闫媛 媛
( 南 京 财经 大学 法 学 院 , 江苏 摘 南京 2 1 0 0 2 3 )
要: 当前我 国建立专 利 间接 侵权 制度 的 必要性 主要 体现 在 间接侵 权 案件越 来越 多, 而我 国
进行了说明。 北京高院把该案作为新类型案例向 社会公布 , 并且给 出了审理意见 , 足 以说明类似案 件在生活 中已经 开始 出现 , 并且 在处理上有些棘 手, 为了更好地处理该案件 , 需要 向社会传达这一 信息 。不仅在北京 , 在其他地 区法 院也有 , 福建法
院发 布 的知识 产权 司法 保 护 十 大案 例 第 一个 就是
了侵害专利权人专利行为。那么 , 这种现象当前在 我国是否存在呢, 已有的法律制度是否可以解决该
问题 呢 ?
在 我 国每 年 都 有这 么 多 的专 利 间 接侵 权 案件
( 一) 当前 我 国专利 间接侵 权 案件 日益 多发
需要审理 , 而我国当前并没有法律专门规定专利的 间接侵权 , 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参照民法中的 “ 共同侵权” 规定来处理 , 这会造成没有 明确法律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2023年版)_4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考点《法理学与宪法》 (2023 年最新版) 事业单位考试题库考点高频试题:1、判断题国务院各部委和副职领导,直属机关、办事机关等的正副职领导,由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任命。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2、单选题法以其自身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但法也具有局限性。
下列哪一项是其局限性的突出表现?_____A : 法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一定程度上会忽视被统治阶级的意志B : 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其调整范围是有限的C : 法具有概括性,主要针对的是一类人和一类事,在个案上相对缺乏针对性D : 法律能否发生作用,光凭法本身不能决定,它需要很多物质支持和配套措施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社会的调整方法还包括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
而且对于人心道德,法律没有办法根本上发生作用,而且法律发生作用的场合比起道德而言要小得多。
其他选项尽管说法正确,但比起这一点来说,并不能充分说明其局限性。
3、单选题法律主要体现的是_____的意志。
A : 整个社会B : 统治阶级C : 政党D : 全民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解析]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
故本题选 B。
4、单选题根据制订机关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办法》属于_____。
A : 法律B : 行政法规C : 行政规章D : 地方性法规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解析]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行政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专利法的专利国际化和本地化
专利法的专利国际化和本地化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IP)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专利作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种知识产权,涉及到国际化和本地化两个层面的问题。
专利国际化主要指的是专利在国际上的保护和运用,而专利本地化则强调了专利在本地市场的保护和利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专利法在这两个层面上的应用,并讨论专利国际化和本地化的现状和趋势。
一、专利法在专利国际化方面的应用专利国际化的主要体现是在国际专利合作事宜方面。
目前,国际专利合作主要有两个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际专利合作组织(PCT)。
WIPO主要负责国际专利保护和协调国际专利工作,而PCT则是一种通过国际机构进行专利申请的方式,能够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降低申请费用和减轻繁琐的流程。
专利国际化的应用,除了通过国际机构进行专利申请外,还包括了在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中的专利运用等。
这些都需要专利权的有效保护,而专利法在国际层面上的应用则尤为重要。
在这个方面,专利法的应用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
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合作的基础,也是各国之间保护专利权的框架。
其中最重要的条约是《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国之间的专利保护和申请的要求。
此外,还有《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都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国际专利合作做出了规定。
这些条约的存在和应用,为跨国公司的专利运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在国内法律方面,各国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的保护和运用细则。
在国际专利合作过程中,各国之间需要充分考虑对其他国家专利的尊重和侵权的严重性。
同时,在专利的运用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各国专利法的差异,避免因法律差异而引起的侵权和纠纷问题。
二、专利法在专利本地化方面的应用与专利国际化相比,专利本地化更强调的是针对本地市场的专利保护和运用。
这种情况下,专利法的应用更多地体现在国内法律方面。
在国内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专利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智慧树知到《知识产权》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知识产权》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以著作权为保护中心的法律是1910年清政府制定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
()A.对B.错答案:对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至今经过了()次修改A.1B.2C.3D.4答案: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至今经过了()次修改。
A.1B.2C.3D.4答案:34、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版权保护延伸法案》规定作品保护期为()A.完成后70年B.完成后120年C.出版后95年D.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答案: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是1982年颁布的。
()B.错答案:对6、世界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益的法律是1709年由英国议会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
()A.对B.错答案:对7、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雏型的专利法是威尼斯在1623年颁布的《垄断法》。
()A.对B.错答案:错8、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专利法第一部专利法是1985年颁布的。
()A.对B.错答案:错9、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90颁布的。
()A.对B.错答案:对10、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
()A.对B.错答案:对11、虽然知识产权具有了某些公权力因素,但公权力因素只占很少的部分。
()A.对答案:对12、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权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A.对B.错答案:对13、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渊源。
()A.对B.错答案:对14、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包括如下三种方式:()。
A.行政查处B.行政调解C.行政执法D.行政裁决答案:行政查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15、依照欧洲专利公约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
()A.对B.错答案:对第二章1、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的明显区别包括:()A.所属的领域不同B.权利的内容不同C.产生的前提不同D.保护的条件不同E.保护的期限不同答案:所属的领域不同,权利的内容不同,产生的前提不同,保护的条件不同,保护的期限不同2、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A.表现思想认识和情感B.独创性C.可复制性D.实用性答案:表现思想认识和情感,独创性,可复制性3、依创作行为划分,作品可分为:()A.原作品B.合作作品C.演绎作品D.法人作品答案:原作品,演绎作品4、根据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划分,著作权主体分为:()A.自然人B.原始主体C.继受主体D.法人答案:原始主体,继受主体5、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A.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职务作品行使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成为著作权人B.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合同的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C.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其成为著作权人D.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赠与而成为著作权人答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职务作品行使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成为著作权人,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合同的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其成为著作权人,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赠与而成为著作权人6、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权人身权的有:()A.发表权B.署名权C.修改权D.发行权答案: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7、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
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不仅鼓励创新,还保护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专利保护及其侵权制裁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进行探讨。
一、专利保护的概念和作用专利是指为了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对发明者的发明提供一种独占权利的制度。
专利保护旨在激励人们积极创新,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回报,使其能够持续地投入到创新活动中。
通过获得技术的专利保护,发明者可以独占市场,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吸引更多的创新者加入到技术创新的过程中。
二、专利侵权的定义及其种类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实施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下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间接侵权是指他人在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所从事的行为将会导致直接侵权的情况下,仍然供应、销售专利产品。
三、专利侵权的处罚与保护机制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侵权的处罚与保护机制。
侵权者可能面临以下一些制裁措施:1.权利救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侵权人索赔和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等。
2.行政处罚:专利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对侵权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3.刑事追究:在一些严重的侵权行为中,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严重情形可能构成犯罪,侵权人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四、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的意义与挑战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的实施对于创新活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保护可以激励创新者不断投入到技术研发中,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侵权制裁则能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然而,专利保护与侵权制裁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专利申请、审查和维权的过程可能较为复杂,需要较长的时间和高额的成本投入。
国际私法简述题
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凡有以下情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
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适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4.简述我国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其特点。
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部门。
其特点是:(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
(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
(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王翔)涉及中国公司的跨国专利诉讼案例与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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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 在不久的将来,您的专利布局将会决定您在世界市场的地位 • 竞争者在变得日益精明,专利正在展现前所未有的重要性 • 专利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但您必须主动参与和管理 • 着眼于从被诉方变成起诉方,而最终成为专利技术的主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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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
联系方式
美国奥睿国际律师事务所 xiang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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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布局简介(续)
• 建立专利丛林的策略 —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必须多元化
• • • • •
增加侵权可能性 增加潜在的侵权者(制造商、销售商等等或最终使用者?) 增加潜在的赔偿范围和额度($$$) 增加抗诉的代价 ($$$) 减小专利权利要求全部被无效的概率 (奥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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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专利布局简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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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是否有违反该国反垄断法的嫌疑
中国公司如何应对专利诉讼简介(续)
• 以进攻为主的措施(如果您有相关该国专利的话) — 聘用有经验的涉案国律师起诉 — 提起您的专利侵权案(奥睿代表台湾公司案例) — 在法院向原起诉方或其客户提起不同的侵权诉讼 (奥 睿案例) — 提起反诉 — 提起其他诉因的诉讼 — 其它措施
4
中国公司在跨国专利诉讼中所处的现状(续)
• 产品出口仍然是许多中国公司的主要生存方式 • 许多中国公司处于OEM状态(奥睿案例) • 部分中国公司进入ODM状态(奥睿案例) • 少数中国公司进入OBM状态(奥睿案例) • 大部分中国公司目前没有在全球的专利布局(奥睿案例) • 因此大部分中国公司将不会在短期内从被告方变成起诉方(奥 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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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策略分析
• 数十家中国家用产品制造商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被起 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中国汽车配件产品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被起 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中国消费者电子产品制造商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欧洲多国法院以及中国法院被起诉控告专利侵权案 • 一家准备在美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中国消费者电子产 品制造商(起诉方) • 一家准备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和中国法院提起专利侵权 诉讼的中国办公用品制造商(起诉方)
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
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专利法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法律领域,它保护和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它真正成为现代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是在近两个世纪里。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的起源和发展,探讨这个领域的一些重要的历史事件和里程碑。
第一节:专利的起源和早期发展专利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
当时,威尼斯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允许发明家授予专利,以换取在一定时间内独享其发明的权利。
这种权限由政府颁发,并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想法很快传到其他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可。
其他国家也开始设立专利制度以鼓励创新。
在英国,专利制度于1624年正式成立。
在这个时期,专利法的作用是保护高超的技能,而不仅仅是新的发明。
而在1790年的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允许发明家取得专利,以保障他们的创新成果。
第二节:19世纪专利繁荣19世纪是专利法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尤其是在美国。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发明家、创新者和企业家涌现出来。
许多人都希望保护他们的创造,并且得到他们公正的利益。
专利制度允许这些人成为他们的发明品的唯一拥有者。
这导致了19世纪初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建立。
在1836年,美国通过《专利法》;该法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专利办公室,并为申请者提供了一种简单、步骤清晰的方式,即在申请里清晰地描述他们的发明。
这一举措使作为一个发明家变得容易,从而促进了创新,而且迅速引领了一场专利领域的繁荣。
第三节:专利法的国际化20世纪初,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的专利法逐渐趋于国际化。
大多数国家所采纳的基本原则包括:要求发明必须新颖,非显然,和可工业化。
国际专利法还允许发明家在另一个国家申请他们的专利,以向国际市场开放他们的发明。
到了20世纪60年代,国际专利法的进一步发展导致了一个名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机构的创建,即国际专利合作机构。
这个机构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促进了协调不同国家专利法之间的差异。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1. 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技术和创新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专利制度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技术的超越国界性和全球市场的开放性,国际保护专利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在国际范围内的保护机制及其挑战。
2. 专利权的基本概念专利权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发明者的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权利。
它赋予专利持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新产品或技术的独占权。
这项权利使得创新者能够享受创新的成果并有机会从中获得经济回报。
3. 国际专利制度的保护机制为了实现专利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协议和条约。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这些协议规定了专利的定义、注册程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内容,为各国之间的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在国际专利申请中,常用的程序是通过国家或地区专利局的审查和注册。
发明者需要依法申请专利,并经过审查程序,以确保其发明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新性、实用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要求。
一旦通过审查并获得专利权,发明者便能在申请国内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5. 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挑战尽管有国际专利制度的规范,但国际专利保护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审查标准存在差异,造成专利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
其次,专利侵权监管机制不完善,导致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和专利费用高昂等问题也妨碍了专利的全球保护。
6. 加强国际专利权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国际专利权的保护,国际社会应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共享情报和信息,加强对专利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其次,优化专利审查程序,提高专利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对专利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
7. 结语专利权的国际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的关键一环。
虽然存在一些挑战,但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更加稳定和有效的国际专利保护体系,为革新者提供公平和公正的环境,推动全球创新和发展。
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构建
的 认 识 。程 永 顺 认 为 , 利 间 接 侵 权 是 指 行 为 人 向 他 人 专
提 供 了 属 于 专 利 保 护 的 发 明 创 造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者 为 或
他人实施 专 利 发 明 教
段 , 为人 主 观 上 有 诱 导 或 唆 使 他 人 侵 犯 专 利 权 的 故 意 。 行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院 的 李 明 德 教 授 则 认 为 : 接 侵 权 是 指 第 三 间 人 的 行 为 诱 导 促 成 或 帮 助 了 直 接 侵 权 人 的 侵 权 行 为 。 两 种 定 义 虽 略 有 不 同 , 都 没 有 否 定 专 利 间 接 侵 权 的 间 接 性 及 但 其 应 受 惩 罚 性 。 国 外 学 者 也 给 出 了 相 似 的 定 义 , 于 专 利 鉴
1 专利 间接 侵 权 的概念 厘 定
研究 专利 间接侵权 制度首 先要 对 这一 概念 予 以较 为清
晰 地 厘 定 , 以 说 , 利 间 接 侵 权 的 概 念 问 题 是 研 究 专 利 间 可 专 接 侵 权 制 度 的前 提 和 基 础 , 一 概 念 最 早 起 源 于 美 国 , 国 这 在 外有多种 表达方 式 , 国 内法 学 界也 没 有对 此 概 念 形成 统 在
行 法 律 、 规 以 及 司 法 解 释 中 并 没 有 关 于 专 利 间 接 侵 权 的 接 侵 权 时 , 于 缺 少 一 个 统 一 而 明 确 的 法 律 规 定 , 致 不 同 法 由 导 专 门规定 。司法 和 行政 机 关 在处 理 专 种 间接 侵 权 纠纷 时 , 法 官在 审理案件 时对 专 利 间 接 侵权 的 认 识 也不 尽 相 同 , 以 这 只 能 引 用 《 法 通 则 》 一 百 三 十 条 以及 《 权 责 任 法 》 八 至 于 相 同 或 者 近 似 的 事 实 而 判 决 结 果 却 相 差 甚 远 , 在 我 民 第 侵 第
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习题卷1)
初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习题卷1)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85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
A)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B)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后提出C)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D)超过8年不能再提出答案:C解析: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相对理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任何单位或个人依绝对理由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没有时间限制。
2.[单选题]专利仲裁不适用于()纠纷。
A)专利许可使用费B)专利中介服务合同C)专利侵权D)专利行政答案:D解析:仲裁途径较多地适用于专利合同纠纷,也有专利侵权纠纷选择仲裁途径的,但专利行政纠纷不适用。
3.[单选题]甲是乙公司的研发人员,经长期研究,完成单位交付的研发任务,开发出了一种抗癌新药,现欲申请专利。
以下关于该成果权利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甲B)专利申请权归乙公司,专利权归甲C)专利申请权归甲,专利权归乙公司D)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均归乙公司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所以本题选D选项。
4.[单选题]下列关于专利侵权的行为类型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B)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C)经许可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D)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答案:C解析:专利侵权的行为类型: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7.冒充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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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的国际立法动向与中国制度选择作者:吴汉东来源:《现代法学》2020年第02期摘要:间接侵权是专利立法中最为棘手且存有争议的问题。
共同侵权是构建專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诸如“共同关联性”的本质特征、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形态、间接侵权人与直接侵权人的连带责任等,为早期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学理支撑。
现代专利法的一个重要变革,即实现了从共同侵权规则到间接侵权规则的制度转型。
在美国,经历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变迁;在德、日,则是从民法典到专门法的过渡。
就主要国家专利法而言,有关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构成要件以及责任形式不尽相同。
在中国,关于专利间接侵权,是恪守传统民法的共同侵权规则,还是创制间接侵权的专利法规则,实务界、学术界有不同看法。
总体来说,我国专利法修改,循国际制度变革之势,应本土法治发展之需,有必要构建专门的帮助侵权制度,但应当对其法律构成和责任形式采取相对谨慎的立法立场。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教唆帮助侵权;理论基础;国际立法比较;中国选择中图分类号:DF523.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20.02.03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一、共同侵权: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基础共同侵权是构建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语义上,共同侵权为数人共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学者多将其归类为“多数人的侵权行为”或“多数人侵权责任”。
(参见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5-20页;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19页。
)在立法例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大抵有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830条以“共同行为人和关系人”为题作出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4章第4节则规定有“连带之责”。
在美国,各州法律多有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且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
(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共同侵权行为之主观或客观上的关连“共同”,揭示了这一“多数人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
对于这一认识,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立场:一是主观主义立场,无论是“意思联络说”还是“共同过错说”,都强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主观层面;二是客观主义立场,诸如“共同行为说”和“关连共同说”,多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客观层面。
其实两种立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折中说”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应该是“主观关连共同”加“客观关连共同”,即在承认主观主义立场的同时,也承认客观主义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作出的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第130条为根据,进一步将共同侵权行为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行为。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可以看出,关于共同侵权本质特征的认识,应兼采主观主义立场和客观主义立场,才能更为全面地描述“共同关连性”的基本形态。
民法理论认为,多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关连性。
“所谓共同关连性即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或条件,因而发生同一损害。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精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在主观共同关连情形中,表现为“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即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意思或共同认知;在客观共同关连情形中,表现为“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即虽然数人相互间并无主观上“意思联络”,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客观上构成他人损害后果的共同原因。
在民法的共同侵权理论中,从“共同关连性”的本质特征出发,共同侵权行为表现了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一般特性,即行为主体多人、主观过错共同、客观行为共同、损害结果同一、法定责任连带。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作为多数人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是民法或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共同侵权类型。
在民法学者的著述中,共同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而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三是教唆和帮助行为,又可称为“间接的侵权行为”。
(参见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88页;程啸:《共同侵权行为》,载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7页。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8条规定了“共同实施”的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即是“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第11条规定了“分别实施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行为即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
在一般、简单的共同侵权中,数个人都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都是侵权损害的实施人,不存在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分。
在教唆、帮助他人共同侵权中,数个侵权人之间有着不同的分工,有直接加害的行为人,也有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间接侵权人,他们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整体行为并产生同一损害结果,因此都是共同侵权主体。
教唆、帮助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共同关连性”本质特征: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错;教唆人、帮助人的行为与直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个共同的有关联的侵权行为;虽然教唆人、帮助人并未直接从事加害行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学理上,教唆、帮助行为有“构成”共同侵权和“视为”共同侵权之分。
前者认为,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侵权人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因此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后者认为,教唆人、帮助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不属于共同加害行为,但依法视为共同侵权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该法规定精神来看,教唆、帮助行为应“构成”共同侵权。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43页。
)在民法典或侵权责任法中,教唆和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没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规则差别。
在一般侵权情形,特别是在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形中,教唆行为较之帮助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可谴责性和社会危害性。
但是,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并没有不同的适用规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9条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将教唆、帮助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梁慧星:《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载《北方法学》2011年第1期,第5-20页。
);二是对教唆、帮助行为适用统一的责任规则。
在共同侵权理论中,“教唆是制造侵权的意图,帮助是辅助实施侵害行为”(王利明:《侵權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学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44页。
),两者同为间接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人的行为结合形成一个整体,因此,教唆人、帮助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共同侵权中“共同关连性”的本质特征,教唆和帮助的共同侵权形态,教唆人、帮助人与直接行为人的连带责任等,为早期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依据和学理支撑。
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历史表明,各国从一般法到专利法,对专利教唆和帮助侵权渐次采用了源于共同侵权但又有别于共同侵权的特别规则。
换言之,在现代专利侵权制度中,传统的共同侵权规则不敷使用,相关法律构成和责任形式已然发生变化,其主要表现是:(一)主体地位问题:从共同诉讼到分别诉讼在侵权行为中,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间接侵权行为人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诱导、促使或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对受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在一般共同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提起“共同诉讼”,向共同侵权行为人包括实行人、教唆人和帮助人主张填补损害之权利。
帮助侵权制度系从工业产品责任制度发展而来,在专利侵权制度中,帮助人作为一种特殊责任主体,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共同正犯”,而是提供专利侵权的专用品、促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间接责任主体,或者说是中间责任主体、第三方责任主体。
在英美法传统中,共同侵权行为分为“同一”侵权行为即“为了一致的目的而实施的共同行为”和“分别但一致”的侵权行为,对于前者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对于后者则产生针对“若干行为的独立侵权诉讼”。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
)专利间接侵权中的“分别诉讼”或者“独立诉讼”,跳出了基于一般共同侵权的“共同诉讼”。
在直接侵权未能成立(专利技术的实施人并非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临时过境、科学研究等)和直接侵权人不易追究(帮助人提供的侵权专用品已售出,但加害者不明)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得以帮助人提供专用品而获取其独占利益为由,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二)主观状态问题:从意思联络到意图表示在一般共同侵权的经典判例及权威学说中,共同侵权之“共同”系指主观共同,即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论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页。
)意思联络是指各个行为人具有共同故意或进行恶意串通。
可以认为,意思联络实际上是数个侵权行为人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状态。
在共同侵权责任中采用主观标准,强调各个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意在控制责任人的范围,避免无辜之人受咎。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工业的兴起,现代民法更多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关于意思联络主观状态认定,有两个变化:一是对一般共同侵权的判断不再强调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数个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也可构成共同侵权。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37-538页。
)二是在专利间接侵权中,虽然强调帮助人与实施人之间具有的共同故意,但对意思联络的主观状态认定已发生变化——对“不可替代”的侵权专用品,提供和接受这一物品而导致专利实施行为,帮助人和实施人即具备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故意。
在这里,表现的是一种以技术性要素体现的“意思联络”,而不是传统意义上明示形式的意思联络;对“必不可少”的侵权非专用品,帮助人须具备“明知”的主观过错,知晓该物品会用于专利发明实施,对实施人进行直接侵权的意图有充分、肯定的预期。
由此可以看出,帮助侵权构成的判断已不拘泥于“意思联络”的主观标准,而是基于物品属性来考察帮助人的主观状态,采取了主观故意的共同性要求与客体物品的技术性要素相结合的认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