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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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高频考点汇总

成人高考《民法》常见考点——目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考点1:民法的调整对象考点2: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考点3: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考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考点5:民法权利的分类考点6:正当防卫考点7:紧急避险考点8:民事义务的分类第三章自然人考点9:自然人的住所考点10:自然人民乎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考点11:自然人民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考点12:宣告失踪考点13:宣告死亡考点14:监护的设立考点15: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四章法人考点16: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7:法人的分立考点18:法人的合并考点19: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考点20:法人清算的概念第五章合伙考点21: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考点22: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考点2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2.合伙协议要件方面3.出资要件方面4.名称要件方面考点24: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第六章民事行为考点25:民事行为的分类考点26: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1.实质要件2.形式要件考点27: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1.附条件民事行为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考点28: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2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考点30: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第七章代理考点31:代理的类型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2.本代理与复代理考点3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考点33:代理权的消灭1.委托代理的终止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考点34: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第八章诉讼时效和期限考点35: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考点36:诉讼时效的中止考点37: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二部分物权第一章物权概述考点38:物权的特征考点39:物的分类考点40: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考点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42:物权的保护第二章物权的变动考点43:物权变动的概念考点4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1.动产交付2.不动产登记第三章所有权考点45:所有权的内容考点46: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考点47:善意取得考点48:按份共有考点49:共同共有考点50: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章用益物权考点51:用益物权的特征考点5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考点53:地役权的内容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考点54:居住权的取得第五章担保物权考点55: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考点56:抵押权的设立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考点57: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1.出质人的权利2.质权人的权利考点58:权利质权的标的考点59: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留置权人的权利2.留置权人的义务第六章占有考点60:占有的分类考点61:占有的保护第三部分债权第一章债的概述考点62:债的分类考点6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考点65:债权人的代位权考点66:债权人的撤销权考点67:保证考点68:定金考点69:债的消灭原因第二章合同考点70:合同的分类考点71:要约考点72:承诺考点73:合同的提示性条款考点74:合同的形式考点7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考点76:合同解除的分类考点77:买卖合同①出卖人的主要义务②买受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8:租赁合同①出租人的主要义务②承租人的主要义务考点79:承揽合同①承揽人的主要义务②定作人的主要义务考点80:委托合同①委托人的义务②受托人的义务第四部分人身权第一章人身权概述考点81:人身权的特征考点82: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人格权考点83:人格权的特征考点84:姓名权的内容考点85:肖像权的内容考点86:隐私权的内容第三章身份权考点87:身份权的特征考点88:配偶权的内容考点89:亲权亲权的内容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第一章概述考点90: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考点91:身份法律行为的概念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考点92:亲属的种类考点93: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考点94: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第三章结婚考点95:结婚条件1.结婚的实质条件①结婚的必备条件②结婚的禁止条件2.结婚的形式条件考点96:事实婚姻的概念考点97: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考点98:无效婚姻的概念考点99:婚姻无效的情形考点100: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考点101:可撤销婚姻第四章夫妻关系考点102:夫妻人身关系考点103: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1.法定共同财产制2.夫妻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制3.约定财产制①对内效力②对外效力第五章离婚考点104:离婚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05:登记离婚的条件考点106: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考点107: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考点108: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考点109: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第六章父母子女考点110: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1: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1.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2.养父母子女关系考点11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收养考点11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4: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1.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①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②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③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考点115: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六部分继承权第一章继承制度概述考点116: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117:继承权的丧失第二章法定继承考点1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考点119: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考点120:代位继承的概念考点121:转继承的概念考点12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第三章遗嘱继承考点123: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考点124:遗嘱的形式考点125:遗嘱的有效条件考点126: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考点127: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考点128:遗产分制的原则考点12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原则第七部分民事责任第一章民事责任概述考点130:民事责任的分类第二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考点131: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考点13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考点133: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考点13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考点13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第三章侵权责任考点136: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考点137: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考点138: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考点139:监护人责任考点140:教育机构伤害责任考点141:产品责任考点142:医疗损害责任考点14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考点14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考点145: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三)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移转占有 的担保物权 标准:是否移转占有标的物 意义:成立条件不同(占有)、物权人的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保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四)登记的担保物权与不登记的担保物 权 标准:成立是否须经登记 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权(无权利凭 证) 非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对抗)、动产质 权、权利质权(有权利凭证)、留置权
练习
1.下列物权属于担保物权()。 A.抵押权 B.动产质权 C.权利质权 D.典权 答案: ABC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 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 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不转移标的物占有(担保之王) 2、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 3、可以重复
第二节 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取得 (一)设定 (二)转让与继承 《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 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 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抵押权也应连 同债权一并由继承人继承,且不经变更登记即可取 得。
3、仍可就抵押物设立抵押权 因不转移占有、抵押物价值往往较大, 为充分发挥物的价值,以利资金融通,法律 一般允许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权。 4.物上保证人的反担保请求权、追偿权与 代位权 反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 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 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Q: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为担保甲的债 务,甲以其价值6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丙以其 价值80万元的房屋设立了抵押,上述抵押均办理了 抵押登记,但甲、丙与乙之间对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 权份额和顺序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甲无力 清偿债务,乙放弃甲提供的抵押担保,请求丙承担担 保责任。 A:为担保乙的同一债权,甲、丙以其房屋设立 了抵押,成立了共同抵押权。由于上述当事人没有约 定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而且抵押人包括债务 人和物上保证人,因此,乙应首先以甲的抵押房屋清 偿债务。若甲的抵押房屋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丙应 以其抵押房屋清偿剩余部分的债务。但由于乙放弃了 甲提供的抵押担保,丙可以在甲的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担保责任。丙承担担保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甲追偿。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第三章第五节 担保物权【注会2014】
【例】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担保乙的借款并 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后来没有经过乙的同意,又 将抵押过的房屋转让/出租/转抵押给丙。
3、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 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 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乙的债权在期满后未受清偿时,该 房屋的所有权为乙所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押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内容全部有效
C.抵押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D.抵押合同有效,但房屋所有权为乙所有的条款 无效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问题。依《物权法》 规定,当事人之间禁止设定流质条款。当事人之间设 定流质条款的,该流质条款无效。但流质条款的无效 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故本题选项为D。 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质条款,即抵押物的所有权 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时归债权人所有。流质条款为无效 条款,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 效力。
(4)抵押权人的代位权 (5)放弃、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 变更抵押权、抵押权的顺位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造 成损害 甲、乙、丙对同一房屋分别享有50万元、30万 元、100万元债权的抵押权,甲、乙、丙抵押 权分别为第一顺位、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甲、 丙协议将甲、丙享有的抵押权顺位互换。后因 抵押人又向乙借款5万元,乙和抵押人协商将 自己第一次被担保债权总额变更为35万元。现 抵押物变现款为110万元。
【单选题】甲向乙借款,约定以自己的皇冠车抵押 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 登记为甲的奥迪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 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只能对甲的皇冠车行使抵押权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2022司考民法讲义抵押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2、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A.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C.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

民法考试大纲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课程之一。

以下是民法考试的大纲,供同学们复习参考。

# 民法考试大纲第一部分:民法总则1.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民法的定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2.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3. 民事权利和义务- 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人身权- 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义务的分类和履行4.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5. 代理- 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代理权的取得和行使- 代理行为的效力6. 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 时效的计算和中断第二部分: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的定义-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 所有权-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3. 用益物权- 土地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4.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5.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侵害和保护方式-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合同法1.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种类: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2. 合同的成立- 要约和承诺- 合同的形式3.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履行4.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四部分:侵权责任法1. 侵权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定义-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2. 侵权责任的种类-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3. 侵权责任的承担- 赔偿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4. 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第五部分:继承法1. 继承的概念和种类-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继承的种类:直接继承和间接继承2. 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的开始条件- 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3. 遗产的清算和分配- 遗产的清算程序- 遗产的分配原则4. 遗嘱- 遗嘱的概念和种类- 遗嘱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第六部分:特别规定1. 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区别- 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2. 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3.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别规定# 结语民法考试大纲涵盖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核心内容,要求同学们不仅要理解民法的基本原理,还要掌握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应用。

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物是拥有物权的,⽽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物权的权利⼜包括担保物权、⽤益物权、所有权等。

所有权是对物享有占有、使⽤等的权利,那么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担保物权的定义有哪些规定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条【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和反担保】债权⼈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有哪些权利优先1、建设⼯程中承包⼈的优先受偿权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

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按照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国家税收权优先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3、被执⾏⼈基本⽣存权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应当履⾏义务部分的收⼊。

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活必需费⽤。

4、未清偿的职⼯债权优先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在⾮担保物权之外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职⼯债权不能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进⾏受偿。

5、划拨⼟地使⽤权出让⾦收取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地使⽤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地使⽤权出让⾦的款额后,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

2024年标准协议担保条款详细协议

2024年标准协议担保条款详细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协议担保条款详细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事项2.2 担保额度2.3 担保期限第三条担保方式3.1 物的担保3.2 人的担保3.3 信用担保第四条担保物权4.1 抵押权4.2 质权4.3 留置权第五条担保人义务5.1 提供担保资料5.2 保证担保有效性5.3 担保物权实现第六条担保人权利6.1 查阅合同文件6.2 监督债务人6.3 索赔权利第七条债务人义务7.1 履行债务7.2 保持担保物价值7.3 提供财务报表第八条债务人权利8.1 查阅合同文件8.2 要求解除担保8.3 债务人之间权益分配第九条担保费用9.1 担保费用计算9.2 担保费用支付方式9.3 担保费用调整第十条担保解除10.1 合同到期解除10.2 提前解除条件10.3 解除手续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债务人违约11.2 担保人违约11.3 违约处理方式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协商解决12.2 调解解决12.3 仲裁解决12.4 法律途径第十三条合同的效力13.1 合同生效条件13.2 合同终止条件13.3 合同效力延续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保密条款14.2 法律适用条款14.3 合同修改与补充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担保方:指承担担保责任,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债务人:指在本合同中承担债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担保物:指担保方向债务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

本合同所用术语,如无特殊说明,均按照上述定义解释。

第二条担保范围2.1 担保事项担保方为债务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信用证、承兑汇票等债务的担保。

2.2 担保额度担保方同意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万元的担保额度。

2.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

干货:担保物权的实现路径(附详细法条、案例和操作细则!)作者:姬生俭,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文为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加“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为债权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一条低成本、高效率的非诉途径,笔者通过梳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结合法院判决经验,整理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法规及如何适用,以供学习交流。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三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百六十四条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百六十五条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百六十六条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 因灭失、毁损而获得金钱或其他物的赔偿 或补偿时,此等金钱或其他物成为担保物 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依然存在于其上,债 权人有权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174条:“担保期间,担 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 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 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 者补偿金等。”
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被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 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物权法》没有规定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最高人民 法院的“担保法解释”对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其第71条规定:“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 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抵押物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 物行使抵押权。” 第72条规定:“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 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主债务被分割 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 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 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 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特征 1.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 目的的限制物权。 2. 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 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3.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 4.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 的债权而受清偿。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属性 一、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必须 从属于债权,其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 权的移转而移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物权法》第172条: “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 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评介

梁慧星:《物权法》草案评介

梁慧星先⽣,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院教授、⼭东⼤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副组长、《民法典》起草委员会委员。

去年底,《物权法》草案提交全国⼈⼤常委会审议,本⽂中梁慧星先⽣介绍物权法起草的情况,介绍现在的草案主要的内容,对草案总则部分以及新的制度、基本原则作了评述。

物权法起草的情况 物权法的起草是1998年开始的。

1998年第⼋届⼈⼤委托了⼀些专家、学者,成⽴了民法起草⼯作⼩组。

民法起草⼯作⼩组它的任务是为民法典的制定和物权法的制定准备草案。

民法典的步骤分三步⾛:第⼀步是通过制定统⼀合同法实现交易规则的完善、统⼀和与国际接轨;第⼆步是要制定⼀部物权法,通过物权法的制定实现财产关系基本规则的统⼀、完善和与国际接轨;第三步就是要制定⼀部科学、进步、完善的中国民法典。

1999年,统⼀合同法顺利通过了。

第⼆步物权法也在顺利地进⾏当中,1999年10⽉社科院的草案,就是我负责的社科院物权法课题组,其中包括清华的崔建远教授参加,就完成了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2000年,中国⼈民⼤学的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个课题组,完成了⼈民⼤学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

这两部建议稿提供给全国⼈⼤以后,2001年年底,法⼯委产⽣了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到了地⽅⼈⼤、法院、有关部门和法学院征求意见。

在这个时候,中国加⼊了世贸组织,我们国家领导⼈认识到完善国内法律环境的重要性,2002年就把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审议⼯作停了下来,腾出⼿来进⾏民法典的起草。

民法典草案出来后,去年的12⽉提到⼈⼤常委会进⾏第⼀次的审议。

现在,中国民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讨论物权法,就是修改物权法的草案。

这个草案就是去年12⽉常委会审议的民法草案审议稿上⾯的第⼆编——物权法编。

物权法分为五个部分:第⼀部分是总则,包括⼀般规定、物权变动、物权的保护。

第⼆部分是所有权,在这个部分中,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是按照⽣产资料所有制来划分财产所有权,这就是对所有权分类保留了按照⽣产资料所有制划分。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物权法学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潍坊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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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关于物权法的特征,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法是民事特别法B:物权法是固有法C:物权法是强行法D:物权法是财产法答案:A2.下列情形违背一物一权原则的是()。

A: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并存B:甲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向乙银行设定抵押权以取得贷款C:甲乙共有一台笔记本电脑D: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答案:A3.以下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功能的是()。

A: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B: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C:作为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D:适用法律时的一般拘束。

答案:BCD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是()。

A: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绝对无效B: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C: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D: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答案:BCD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特色,包含某些程序的内容,因此,物权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

()A:对B:错答案:A6.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体现的是在物的面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A:错B:对答案:B第二章测试1.根据物的分类标准,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的是()。

A:汽车与备胎B:空调和遥控器C:鞋子的左右脚D:锁和钥匙答案:C2.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A:请求权B:形成权C:抗辩权D:支配权答案:D3.关于物权的排他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B: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C: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D:在同一物之上不得并存数个物权答案:ABC4.以下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的是()。

A:确权请求权B: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C:损害赔偿请求权D: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ABD5.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债权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A:对B:错答案:B6.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直接表现就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民法典担保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篇司法解释

民法典担保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篇司法解释一、定义:1、担保: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将其财产抵偿债务时,债务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

2、保证人:担保法律关系中,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也叫担保人。

3、担保活动:指各种担保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各种类型的担保措施、签订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等。

二、担保规则1、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在担保活动期间,要求保证人抵偿责任。

担保人有义务在担保活动期间,根据债务人总体经济能力,协商出可行的还款方案。

2、法律保护根据本民法典第88条,受到担保人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保护,不会受到损害。

3、有效性担保活动中订立的担保合同是法律有效的,除非被法院撤销或者双方协商终止(有效期)。

三、依法行使维权任何受到担保的债权人(受益人)或担保人(责任人)都有权根据本民法典提出有效的维权诉讼。

1、侵权行为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应当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通过其他合理渠道,偿还债务。

2、索赔权受到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其偿还债务人的担保责任。

3、部分履行如果担保人给予的担保金额不足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担保人应当尽最大的努力进行部分履行其义务,以减轻债权人的经济负担。

四、继续责任若债务人被担保人减免了债务,担保人除了对已履行完毕的担保义务享有义务解除权外,仍然承担继续担保责任。

五、担保物权债权人有权根据担保法律关系,将其财产作为担保物,要求担保人将其财产抵偿债务。

在实施担保物权时,债权人和担保人要遵守中国法律规定,按照证据和事实争议给予裁决。

六、担保期限担保人及债权人可就本担保法律关系的担保活动订定担保期限,具体取决于担保活动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七、例外有关担保篇司法解释中有些规定不适用于商业担保活动,商业担保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中级经济师考前口诀【2024版】

中级经济师考前口诀【2024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中级经济师基础口诀第一部分(1)“正替负补”--需求交叉弹性系数:正数为替代品.负数为互补品(2)“产科”--科斯定律、产权明断(3)“短直长弯”--短期资本供给在短期内是垂线,在长期内是一条后弯曲线。

(4)“很多同志了解自由”--完全竞争市场的特征:很多生产者和消费者:产品是同质的买卖双方对市场信息了解充分进入退出市场自由。

(5)“没命”--莫迪利安尼提出生命周期理论(6)“佛救”-弗里德曼提出持久收入理论(7)“吃艾果去厦门”--支出法:GDP=C+I+G+(X-M)(8)“边小平”-凯思斯消费理论:边际消费倾向总是小于平均消费倾向(MPC<APC)(9)“摩羯”--自愿失业包括: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10)“边收边要”--生产者使用要素的原则;际收益产品=边际要成本,即MRP=MFC(11)“现磨咖啡速度不变”--现行价格计算的GDP,反映经济发展规模;不变价格计算的GDP 用来计算增长速度。

(12)“过保”--保护价格市场过剩,保护价格超过均衡价格(13)“货股先行”--先行指标(领先指标):制造业订货单、股票价格指数、广义货币M2(14)“总额一致”--一致指标(同步指标):工业总产值、固定资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库消滞后”--滞后指标:库存、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6)“三个老总都是二货”--决定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因素包括货币供给量、货币流通速度、总产出、总需求和总供给。

(17)“绝对私(期)密”-- 亚当斯密,绝对优势理论;“李大脚(较)”--大卫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

“饿要饼”--赫克尔-俄林,生产要素来赋理论“规格”--克鲁格曼:规模经济贸易理论(18)“膨胀后少花钱”--通货膨胀时少花钱,抑制需求;通货紧缩时多花钱,刺激需求。

(19)“一派繁荣”--经济周期扩张阶段(20)“辜负”-经济周期类型:古典型负增长(绝对)(21)“绿色创新协开放共享”-- 十三五理念(22)“三去一降一补”--供给侧结构改革主要任务,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物权制度已经成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本、物资的流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担保物权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民法典物权法编制中增设了一些规定,着重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在民法典物权法制定中,明确规定了担保物权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它强调了“确切”的担保物权设立条件。

具体而言,担保物权设立所需的物权标的应当是确定的、具体的财产权利,而不能是某一种无法明确的权益。

同时,该财产权利还应当具备社会实用价值、可以划分的价值量等特点。

此外,该法还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经过出质人与担保权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过有关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方可生效。

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出质人的权益,也确保了担保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物权的范围为了避免因担保物权标的的模糊而给实际运作带来难题,民法典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的范围作了明确。

其中,最为核心的规定是:担保物权标的应当是物权能够确定的“动态财产”。

这里,“动态财产”是相对于“静态财产”而言的。

具体来说,担保物权标的应当是那些以流动资产、待收账款等有明确支付期限、具有流动性的财产权利为基础的物权。

同时,该法还规定,担保物权可以设定多个标的。

这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三、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民法典物权法还对担保物权与其他物权(包括债权、抵押权)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该法的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不会减损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也不会排斥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换言之,担保物权只是一种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它并不是其他权利的代替或替代。

同时,该法还强调,担保物权的设立最好是在其他物权之前完成。

这是因为其他债权人在获得担保物权之前就建立了自己的权利,如果此时债务人出现违约情况,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优先得到保障。

民法典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典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典笔记汇总整理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全面系统、立体化的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调整,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笔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总结,形成了如下的笔记汇总整理:第一部分:总则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法律解释、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和指导性。

其中,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民事主体平等、自由意思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人们对物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则。

其中,物的所有权是指人们对物的支配、占有和收益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是指人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部分:合同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形式,它是人们自愿订立的一种协议。

民法典的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则,其中,要求合同各方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民法典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人们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与此同时,侵权责任还规定了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等不同情形下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继承继承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们在死亡后财产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资格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民法典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两种类型,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继承责任和义务。

以上是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概述和笔者的相关笔记整理,它们对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我们应该密切关注民法典的相关动态和发展,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社会公正和正常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导读:担保物权主要有四个特征,分别是:担保物权的目的特殊,目的在于保证债务履行;针对的对象特殊,必须是特定物;具体的内容特殊,以明确标的物的价格来确定;性质特殊,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一)、担保物权的目的特殊: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二)、担保物权的对象特殊: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

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

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物权的内容特殊: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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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发生上的从属性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由于不可分性非常抽象,特举二例说明如下:例1: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其对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甲将其中一间转让给丙所有,那么乙的抵押权不受任何影响仍然是对原有的三间住房享有抵押权,盖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与其分割转让等没有任何关系。

例2:甲有三间住房用以担保对其债权人乙的40万元债权,若乙将自己债权中的20万元转让给丙,那么担保物权不受任何之影响,即甲的三间住房仍然担保乙和丙的40万元债权整体。

5、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物上代位性是由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导出的。

由于担保物权支配的是标的物的价值而非其实体,所以不像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那样标的物实体灭失的即归于消灭,而是只要其价值没有灭失就不会归于消灭。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一)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但是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受益。

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及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受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因此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订立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

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二)流质禁止条款【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三)登记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

具体包括:(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例外:【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59、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

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

(四)抵押权的标的在我国由于不动产和动产均可以进行抵押,因此是否能够进行抵押的标准是该项财产是否可以转让,因为抵押权最终是要将标的物处分以其价金优先受偿。

所以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均不能进行抵押。

我国《物权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和可以抵押的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1、土地所有权。

(不可流通)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流通)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四荒用地)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的)【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3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抵押是处分行为,此种情形是由于处分权之欠缺)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8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对于上述《物权法》第180条所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

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第《物权法》第184条(参见不可抵押财产一块内容)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物权法》第180条)(2)未登记的财产,补办登记的,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49 条)(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物权法》第182 条)(4)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农作物的关系(《担保法解释》第52 条)上有,此处不赘【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49 条: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五)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如无约定: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设定前即为抵押物之从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分属不同所有人的,不及于从物;原则上不及于孳息;不及于土地上的新增房屋,但可将其一同拍卖(不得优先受偿)(六)抵押权当事人的效力Ⅰ: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处分权(1)抵押物的转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即在不动产之上仍然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序的抵押权。

就动产之上除了可以设定第二、第三顺位的抵押权之外还可以设定动产质权。

3、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抵押人仍然可以将该财产予以出租,但是在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还未到期而且会妨碍到抵押权的实现的则抵押权人可以除去该租赁合同。

不过若租赁合同成立在先,设定抵押权在后,那么该租赁又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那么抵押权实现时不得除去租赁合同。

另外要特别注意:买受人的涤除权及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取得所有权未登记:合同有效——适用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历年真题】2006-3-9,5 月10 日,甲以自有房屋1 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 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 月10 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注意:此题原答案为B选项,现在为错误答案!!!Ⅱ: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1、保全请求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3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孳息收取权【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变价优先受偿权(1)变价方式:拍卖、变卖、折价(2)行使期限:主债权诉讼时效内【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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