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质量管理规则发文-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发文稿纸_____〔〕____号缓急:密级: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等四个
规则的通知
各直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履行STCW78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加强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和审核员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六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八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值班机工;(九)值班水手;(十)电子技工;(十一)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二)引航员;(十三)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四)地效翼船船员;(十五)游艇操作人员;(十六)摩托艇驾驶员。
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驾驶岗位;(二)轮机岗位;(三)引航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
❖ 一、9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 质量管理规则》
❖ STCW公约95修正案首次提出了履约国政府要 建立船员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质 量标准体系,对船员教育和培训全过程进行 质量控制的要求。
❖ 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
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体系建立指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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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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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符合主管机关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和审核要点
❖ 1、条文: 第五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 方针和质量目标。
❖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总的质量宗 旨和方向,要与其总方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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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
❖ 一、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 ❖ 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规则》
的要求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 体系,并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使船 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 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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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等文件。
❖ 二、修订过程
❖ 2010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履行STCW
马尼拉公约工作组启动,第五工作小组-体系
组,开始进行规则的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
的工作,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最后形
成了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
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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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设备的管理人员,场地、设施和设备的清洁卫生、物业等辅助人员 不是强制要求的对象。但应将无纸化考场的技术支持人员纳入受控范围。 ❖ (五)人事管理人员。包括负责体系内教师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的人员。 ❖ (六)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包括负责内外部受控文件、资料管理的人员。 ❖ (七)档案、图书教材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图书教材管理的人员。 ❖ (八)审核员。内审员和外审员。 ❖ (九)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层的管 理人员、质量管理办公室的人员、负责教学检查与评估的人员等。
审核员管理规定-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保证审核质量,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健康、有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负责本规定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
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持有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具有担任审核组组长的资格。
第五条申请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有不少于三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三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申请高级审核员资格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年龄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称;(三)具备审核员资格满三年,同时具有不少于六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主管机关组织的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申请审核员或高级审核员资格者,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
第八条完成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具备见习审核员资格。
参加不少于一次外部审核后,经审核组考核称职,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审核员证书。
完成高级审核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主管机关可为其签发高级审核员证书。
第九条审核员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有效期满前应进行证书再有效。
第十条满足以下条件,主管机关可为审核员证书进行再有效:(一)五年内至少参加过三次相应的审核工作;(二)考核结果称职;(三)参加再有效培训,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0.04.13•【文号】海船员[2000]779号•【施行日期】2000.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0]7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
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的船上见习资历暂不要求,通过无线电电子员全国统考的考生可予以签发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
请个海事机构将通知转发辖区的有关单位,做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的管理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船上培训是指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理论考试后在船舶进行的职务见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包括船舶公司、船员公司和向船东派出船员的单位(以下统称公司);(二)参加船上培训的受训船员;(三)开展船上培训船舶的船长、轮机长;(四)公司指定负责培训的高级船员或专职教员(统称教员)及船上培训评估员;(五)公司指派的培训监督员。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负责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事机构(以下统称海事机构)对其辖区内的船上培训实施监督管理。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实施指南1目的和依据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2适用范围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
两体系审核实施细则-11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确保审核活动客观、公正、规范、有效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以下均简称“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以下均简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工作质量的既定目标;(四)促进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
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审核机构组织实施。
本细则对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统称为审核机构。
审核工作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和附加审核,审核过程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
第二章审核准备第六条被审核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构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Q101表)并附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资料。
第七条接到审核申请后,审核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安排,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被审核单位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审核机构应在审核开始前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和准备,编制《审核安排方案》(Q110表)。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安排方案》还应报送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文件,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文件,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权限、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设备、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文件与资料控制、内部审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权限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方针、目标得以实现。
2012-04-28-09-01-41-046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05•【文号】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施行日期】199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6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10月30日经第1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职业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培训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港务监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及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其职责范围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四条船员应根据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和担任的职务,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适任标准,在主管机关认可的船员培训机构中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从事本规则规定的船员培训的机构,均应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开展培训。
第二章培训种类第六条船员培训种类有:(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考前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
除非另有规定,一般由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欧阳学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行为,加强船上培训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经修订的《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或者船员履职而进行的船上培训,包括船上见习、船上熟悉培训、船上知识更新培训。
(一)船上见习,包括职务晋升船上见习、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和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二)船上熟悉培训,是指船员履职前在船开展的安全熟悉培训、保安熟悉培训、液货船货物特性和操作熟悉培训等岗位熟悉培训;(三)船上知识更新培训,是指航运公司为本公司自有船员在船开展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上见习记录簿》样式(见附件1)由主管机关统一制定和发布。
公司如自行编制《船上见习记录簿》的,其内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发布的《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培训主体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是实施船上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制订并完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船上培训的有效实施,并保持完整的培训记录。
公司和开展培训的船舶应根据船上培训的种类、船舶类型、航区(线)、货物作业条件等,分别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船上培训实施计划。
公司应编制《船上培训记录薄》,用于记录船员在船培训情况。
第六条公司应对安排上船任职的船员,开展岗位熟悉培训,以确保船员熟悉其具体职责,以及与其日常或应急职责有关的所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程序和船舶特性等。
第七条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自有或管理的船舶,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包含船上见习内容的配员协议,或者与航运公司签订配员协议及船上见习协议;(二)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三)已建立船上培训管理制度;(四)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具备与所开展的船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20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为船员参加船员培训提供便利,组织开展船员船上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第二章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第七条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对象分为海船船员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培训两类。
第八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
第九条船员适任培训,指船员在取得适任证书前接受的使船员适应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包括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
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分为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和内河船舶船员岗位适任培训。
其中,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船长;(二)轮机长;(三)大副;(四)大管轮;(五)三副;(六)三管轮;(七)电子电气员;(八)高级值班水手;(九)高级值班机工;(十)普通值班机工;(十一)普通值班水手;(十二)电子技工;(十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员;(十四)引航员;(十五)非自航船舶船员;(十六)水上飞机驾驶员;(十七)地效翼船船员;(十八)游艇操作人员;(十九)摩托艇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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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规则”),确保审核活动客观、公正、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活动(以下均统称“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目的是:(一)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二)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船员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三)确定质量管理体系能否连续、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工作质量的既定目标;(四)促进被审核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统称为审核机构。
审核工作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第五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初次审核、中间审核、换证审核、附加审核和跟踪审核。
第二章审核准备第六条申请审核的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规则”及本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审核机构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应填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Q101表)并附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接到审核申请后,审核机构应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申请初次审核的,还应对质量手册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审核机构应书面通知申请审核的单位并告知理由。
审查合格的,审核机构对审核工作进行策划和准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Q102表)。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还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核准。
审核机构应于接到审核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通知被审核单位。
第八条审核组组成应考虑审核员的资格、专业背景和知识结构,并遵循回避原则。
审核组由3至7名奇数有资格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和秘书各1名。
审核时间视被审核单位情况、审核种类、审核组人数等情况确定,一般为3至5天。
第九条审核机构应在审核开始之日前3个工作日向审核员所在单位发出《审核员商调(邀请)函》(Q103表)。
第十条审核员应按时参加审核工作,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报告审核机构。
第三章审核的实施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主要依据文件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适用于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三)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大纲或纲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五)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分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两个阶段,审核的一般程序为:(一)实施准备审核组内部会议:确定《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Q104表)。
(二)文件审核1.实施文件审核;2.审核组内部会议:交流与汇总文件审核情况;3.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4.审核组内部会议:确定文件审核结论。
5.审核组向被审核单位通报文件审核情况。
(三)首次会议通报文件审核结论,阐述审核的目的、依据、程序、方法,宣布审核纪律。
(四)现场审核1.实施现场审核;2.审核组内部会议:交流与汇总现场审核情况;3.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4.审核组内部会议:填写审核工作文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Q105表)。
(五)末次会议审核组宣布审核结论,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结论。
第十三条跟踪审核由审核机构决定并指派审核组实施。
拒不接受跟踪审核的被审核单位,审核机构将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作失效处理。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应经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组组长批准后报审核机构。
第十五条审核员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进行文件审核,填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记录》(Q106表)。
文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一)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满足“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要求;(二)审核质量管理活动的所有过程是否被确定,该过程是否覆盖了船员教育和培训或船员管理的全过程及是否被恰当地形成文件;(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第十六条初次审核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其他审核可不单独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但最终形成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应包括文件审核的结论。
第十七条首次会议由审核组秘书主持,审核组全体成员、被审核单位的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和受控部门负责人参加。
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组和被审核单位各自介绍到会人员;(二)被审核单位介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修订情况、质量管理体系适用的船员教育和培训项目或船员管理业务,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外部审核(初次审核除外)的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纠正与改进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运行的优点、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三)审核组组长通报文件审核结论,陈述审核目的、范围,介绍审核的方法和程序,宣布审核纪律。
第十八条审核员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采取现场观察、查阅记录和文件、访谈、听取汇报、实际测定等方式独立进行现场审核,并填写《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记录》(Q107表)。
现场审核进行的随机检查应涉及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的主要过程。
现场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质量管理活动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符合性;(二)验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能否有效支持既定质量目标的实现;(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能力。
第十九条审核员应明确提出自己的审核意见,并拟定不符合项和建议项。
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文件审核情况后,由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确定不符合项,编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Q108表),列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建议项清单》(Q109表),并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核报告》(适用初次审核)或文件审核结论。
审核组与被审核单位沟通现场审核情况后,由审核组组长组织召开内部会议,确定不符合项,编写《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报告》,列出《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建议项清单》,填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分布表》(Q110表)或《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不符合项分布表》(Q111表),并编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的目的和范围;(二)审核的依据;(三)审核日程安排;(四)审核组成员名单;(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运行的优点与不足;(六)对质量管理体系与审核的依据文件的符合性的判断意见以及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的评价;(七)审核结论。
第二十一条末次会议由审核组秘书主持,参加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
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组组长宣布审核结论,说明审核情况,对质量管理体系做整体评价,并提出整改要求;(二)被审核单位确认审核结论。
第二十二条审核组应在审核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报送审核机构,并复印给被审核单位。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由审核机构确认后报送主管机关。
第二十三条文件审核或现场审核发现重大不符合项的,审核不予通过。
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组出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文件审核报告》后中止审核。
第二十四条主管机关或审核机构可以采取派观察员等方式对审核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审核组按《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计划》、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保障审核工作的客观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被审核单位应为审核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及便利,包括开展审核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被审核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受控岗位人员名单、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的相关记录以及受控文件清单等。
第二十六条被审核单位对审核活动的公正性、客观性进行评价,审核结束后1周内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工作情况反馈意见》(Q112表)反馈给审核机构。
第二十七条审核机构应审查《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确认审核结论。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现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过程中有影响审核的公正性或舞弊等情况时,审核结论不予承认,应重新安排审核,对当事审核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并在审核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纠正结果报送审核机构。
审核机构应组织对不符合项的纠正完成情况进行验证。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审核员调派的回避原则是指:(一)与被审核单位有隶属关系、直接利益、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应担任该单位的审核员;(二)除附加审核外,组成审核组时,在被审核单位所在城市居住的审核员不应超过审核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三)除跟踪审核外,同一审核员不能连续2次担任同一被审核单位的审核组组长。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不符合项”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重大不符合项。
(二)“一般不符合”系指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体系审核要求和依据文件有较小的抵触或轻微的不符合,并且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的影响表现为明显的偶然性或局限性。
(三)“重大不符合”系指体系文件或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与体系审核要求和依据文件有较大的抵触或严重的不符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不符合: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没有完全覆盖《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结构不完整,不符合与《质量管理规则》第三章要求;3.现场审核抽查的质量记录的三分之二未能提供;4.1个及以上受控部门人员对相应的职责、管理程序不了解,不能提供规定的质量记录或实际工作与体系文件的规定严重不符;5.对质量管理体系连续和有效运行有明显影响,表现为系统性,并因此未达到既定的质量目标。
(四)“建议项”系指审核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提出的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审核员交通费、接待、审核补助由被审核单位负责,审核组的接待费用标准参照《海事廉政管理规定》执行。
见习审核员的交通费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观察员的所有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Q101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申请表Q102表审核编号: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安排方案Q103表审核编号:审核员商调(邀请)函:本机构计划于年月日至日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拟请你单位同志届时参加审核,于年月日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