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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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程序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征收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制作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利、义务和委托期限等。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名义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立案通过群众举报、走访调查、查阅报表或其他途径,发现有违法生育的人员,原则上应在发现之日起三个月内立案。

经批准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生育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事实。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1、调查笔录中询问违法生育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户籍类别等;婚姻情况,如是否领取结婚证,何时领取的,初婚还是再婚;生育情况,如生育过几个孩子,每个孩子的出生年月、性别、出生地;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2、调查笔录填写的注意事项:调查笔录是对违法生育行为当事人或相关证人询问有关案件情况,收集证据的记录;调查笔录中不应有违法生育行为应处理的标准等定性的内容;调查笔录每页均需有被询问人签名并按右手大姆指印,每页还需有调查人签名,结尾处标明调查时间;笔录要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如有涂改,须请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按手印。

(二)对当事人违法生育的行为需要搜集佐证材料:1、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复印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2、违法生育当事人的婚姻证明3、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4、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证人证言应当由本人签名。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冀人口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人口发〔2007〕10号)各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安排,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维护正常生育秩序,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央《决定》“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安排,在全省开展一次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

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是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

在我省开展的“四清三落实”活动的基础上,以城镇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通过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个人申报等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

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二是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

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The biggest danger is doing nothi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需经过程序有:(一)立案,(二)调查取证,(三)告知、听证,(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五)送达,(六)执行,(七)结案,(八)存档。

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生育的政策,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放开二胎,但如果公民在政策外生育孩子,如生育第三胎,则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会按照当地的收入水平征收,征收有一定的流程,今天我们要了解的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程序1、人口计生局、受委托的街道(镇)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填写违法生育对象个案报告单,同时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

2、至少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收集当事人的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证明及子女户籍申报、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同时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须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

证据材料应标明来源出处、取证日期,有执法人员或证据提供者签字,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人口计生局法规科审查,法规科人员参与调查取证的报局分管领导审查。

4、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及《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回证》,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5、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3日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审批结束后方可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按低限或高限作出征收决定的,在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前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待局务会研究决定后方可作出。

6、当事人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向征收机关申请分期缴纳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1、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或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生育时间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

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人的相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实。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导读: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有法律依据吗?社会抚养费到底是怎样征收的?需要什么样的程序?本文结合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知识,讲解了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及程序。

征收“社会抚养费”有一定的标准及程序。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立案经群众举报或人口计生部门发现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应当即刻立案,填写立案报告。

主管领导审批并指定2个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二)调查取证1、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的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证据链,确认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事实。

对取得一定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但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可书面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作出亲子鉴定。

2、确定被调查人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事实后,对其双方上年度收入进行调查取证。

(三)提出征收标准建议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提出征收标准的建议。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分管领导牵头,与计生办工作人员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征收倍数,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决定。

没有委托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建议。

(四)审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法规股长和工作人员为组员。

拟按照2至3倍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拟按照4至6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由“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审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有会议记录),组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人口计生部门印章。

(五)备案按4倍以上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复印件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具体由政策法规机构受理。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也逐渐成为了重要的政策措施。

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指对于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根据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

而在执行这一政策时,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本文将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两个方面介绍相关情况。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1. 征收标准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未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六倍计算。

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数量大于一个的,按照所生每个非法子女的征收标准计算。

同时,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在成年之前去世的,对这部分社会抚养费应当予以退还。

2. 缴费方式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一次性缴纳应当在征收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若分期缴纳,每一期应当在收到的征收通知书上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3. 处理逾期未缴问题如果夫妻未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国家计生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拖欠一年要加收10%的滞纳金;(2)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的缴纳,采取财产查实、扣押、拍卖等方式进行;(3)个别情况下,国家计生部门还可以采取悬赏通缉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1. 处罚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种:(1)未婚未育女性怀孕的;(2)已婚女性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3)同居、离异、解除婚姻关系后未满一年的女性怀孕的;(4)涉嫌实施非法终止妊娠、绝育、改变性别、受孕人工措施的。

2. 处罚内容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责令改正,限期改正不听的,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措施;(2)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3)对犯非法生育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颁布日期:2003.07.18实施日期:2003.10.01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流程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流程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理流程
1.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生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作出征收决定;
2.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

3.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信用社)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做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或者未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低于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条 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而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享受有关生育的劳保福利待遇,因计划外生育造成住房和生活困难的不予照顾;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并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人口计划指标或者统计数字不实的地方和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四)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或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威胁、侮辱、殴打、诬陷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和其他罚款的;
(七)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因前款行为造成他人生育的,除对生育者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当事人给予与生育者同等金额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每例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二)拒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无故不按要求接受季普查的,每推迟一天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无故不按要求落实节育或者补救措施的,每推迟一天处以十元至四十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对计划外生育的夫妻双方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不低于本人一年的工资总额征收;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的金额征收;城镇无业居民,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收入的金额征收;村民,按不低于本村上年度人均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按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以此递进累加。

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正文:---------------------------------------------------------------------------------------------------------------------------------------------------- 河北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总则第一条为了使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合法、规范,保障和监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

第二条凡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均依据本程序处理。

不遵守本程序的,处理无效。

第三条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及请求赔偿权。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收或罚款。

第四条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应依据《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滥发《生育证》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一般程序第五条执法机关发现有计划外生育行为或依《条例》可能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一)立案。

第六条立案后,执法机关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取证应填写调查、取证笔录(见附件二、三)。

第七条调查终结,调查人应写出调查报告(见附件四)交主管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第八条对拟决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在制作决定书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告知情况记录见附件五)。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修正)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3.30•【字号】•【施行日期】1989.03.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2001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同公民勤劳致富相结合、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冀育政字[2003]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冀育政字〔2003〕6号)各市、县(市、区)计生委(局),华北油田计生办:现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不遵守本程序的,征费或者处罚无效。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据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各类文件不得作为征费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应当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第五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流程图附件:处罚标准一、不按期接受检查指导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到五百元的罚款。

二、不采取终止妊娠措施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的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或违法所的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①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②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③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的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的或违法所的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与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4)正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篇一: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知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冀人口发[20XX]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我省于20XX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极配合。

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果和法制影响。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出书面决定。

文书等。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执行。

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我们是人口大国,长期以来,一直倡导计划生育,这对控制我国人口规模起到了巨大作用。

现实生活中,也有些父母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而超生,针对这样的情况,国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那么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社会抚养费怎么算?非婚生子女要交社会抚养费吗?针对这几个问题我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什么1、立案对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1)办案人员(两人以上)向被调查对象或知情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调查意图。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回避。

(2)向当事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群众和其它有关单位了解情况,查清当事人是否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以及非婚生育、婚外生育等行为并取得充分证据。

搜集制作与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印)。

3、告知、听证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4、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根据违法生育事实、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行政首长签字同意后,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

5、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必须送达当事人。

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6、执行当事人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应按规定期限及时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本人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由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机构审查决定,并制作书面的决定书。

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事指南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事指南
一般
环节
立案审批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违法生育事实
特殊
环节
有○
无●
招标、拍卖
专家评审、鉴定
听证、公示
检验、检测、检疫
集体研究
办理权限划分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情况
有〇无●
收费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收费标准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收费性质
行政事业性收费
批准证件
名称
有效期
前置审批情况
有〇无●
前置审批事项
前置审批机关
设定前置审批依据
进入审批过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情况
有〇无●
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
设定的法律依据
承担工作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
单位名称
迁西卫生健康局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及条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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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 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执行情况。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征费,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征费。

第九条 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活动,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在实施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禁止委托或者指派其他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第三章 征费和处罚的决定程序第十条 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外,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均应按本章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实施征费或者处罚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

在呈报立案审批时,应一并附送案源有关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立案审批的,视为案件不成立。

第十二条 经立案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后,应按以下规定指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人员。

(三)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调查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主要适用于询问违法行为嫌疑人。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制作取证笔录,主要适用于调取物证和书证等证据。

询问笔录、取证笔录经被调查人、证据提供人审阅无异议后,应当在指定位置签名或者盖章。

被调查人及其他证明案件情况的人,可以亲笔或者委托他人代笔书写证词。

调查人员不得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调取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当调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调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调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调取报表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调取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应当调取物证原物。

调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调取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调取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判定: (一)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所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处理案件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三)行政处罚案件中,是否违法事实轻微可依法不予处理; (四)是否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撤销案件; (五)是否已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被指定的案件审理人,应当是未参与本案调查的政策法规工作人员;政策法规机构负责人或者政策法规工作人员参与本案调查的,直接由立案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经立案机关负责人同意,拟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前,应当先予实行行政告知,并书面制作告知笔录。

经行政告知后,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且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超出法定标准最低征收额度50%的;(二)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三)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的;(四)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的;(五)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六)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不实行行政告知、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不依法举行听证的,不得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告知或者听证程序完毕后,当事人对拟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或者当事人申辩理由不成立的,经立案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一)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二)被征费(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等基本情况;(三)征费或者处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四)征费或者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五)征费或者处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六)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不服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 (八)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作出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日期。

经行政告知及听证程序,当事人提出新的有效事实及证据的,应当进行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根据补充或者重新调查结果,提出新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当在七日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

第十九条 在调查取证、送达回执等过程中,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的,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亲笔签名;当事人拒签的,可以在文书相应位置做好记录,并由两个以上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条 对社会公众人物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应当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征费和处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者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征费或者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上一年实际经济收入总额的材料: (一)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 (二)属于民营企业经营者或者个体劳动者的,由其经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出具; (三)属于城镇无业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出具; (四)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

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征费决定机关经审查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征费决定机关或者受委托机关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四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收到费款或者罚款后,收费(款)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费(罚款)票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费或者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1、作出征收(处罚)决定的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审判)机关决定停止执行的。

3、其他依法应当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由征费或者处罚决定机关向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应当在村级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当事人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其单位张榜公布十日无异议后,由征费决定机关发给其《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责任完毕后,处理机关应向其出具《河北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结论证》。

第二十七条 征费(处罚)程序结束后,应将全部有效执法文书、相关资料证明等收集制作执法案卷,做到一案一卷、标准规范、逻辑合理、有机统一。

第二十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程序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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