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国税函53号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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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分⽴,是指⼀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企业股东换取分⽴企业的股权或⾮股权⽀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

现对分⽴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应如何进⾏税务处理?店铺⼩编在此进⾏分析以飨读者。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营业税《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地使⽤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的⾏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形资产的⾏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企业分⽴活动不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货物。

企业分⽴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另⼀家企业,有别于被分⽴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为,因此,企业分⽴不应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国务院令第5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营业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0年度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0年度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1、在异地进行建筑安装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提供属于建筑业安装劳务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营改增解读】53号公告解读:错把杭州作汴州【税收筹划, 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53号公告明确了几项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纳税人在开票时,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收款时开具的普通发票, 从用途上看, 其实有点类似收据。

三个不征税事项, 税法说的已经很明白, 小易不再啰嗦。

小易想说的是:千万不要把发票等同于收据使用。

江苏南通二建与新疆创天地产的诉讼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二建给创天开具了一张244万元的发票, 创天就以该发票为凭据, 称已经用现金支付完毕。

二建答辩说, 发票是为了追要欠款, 并经创天同意先行开具的, 创天收到发票后既未付款也未将发票退回。

一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 不是付款凭证, 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 创天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不予支持。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却是: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 南通二建不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 判决二建败诉。

宝宝心里苦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 小易郑重提醒您:1、在开具发票的同时, 按照企业内控要求另行开具收款收据;2、未收到款时, 在发票备注栏或背面注明未收款, 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3、如果贵公司是环保主义者, 建议直接在发票上注明:收取支票、收取现金或未收款等字样并要求交易对方签字确认。

总而言之, 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 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 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 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 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 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 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7
•【文号】财税[2006]114号
•【施行日期】2006.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
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经研究,现将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
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还是建筑业(装修)收入?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复纠结的一个税务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就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在税务处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收入定性取决于业务定性。

一、财税实务中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其收入的税务定性,国家层面有待明确,各地执行口径差异较大,这里仅选取湖北、广西和W市开展深入解析。

(一)收入定性:销售不动产1、湖北版收入定性原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第10条问答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该执行口径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广西版收入定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二)收入定性:销售建筑服务W市没有明文,其内部掌握的口径,随房款一并收取的装修款,如果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价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不纳入清算收入,其成本不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两种不同收入定性的税务分析(一)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的矛盾依据湖北版收入定性,房开企业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这样必然导致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998年1月25日
——结束——。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 [复制链接]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 [复制链接]

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精装、另设、预售、折价、出租)[复制链接]房地产销售中的筹划案例(一)另设销售公司:甲为房地产企业,有一幢商品房(属普通标准住宅)欲出售。

企业(以下均不考虑加计扣除20%因素)原计划以2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总面积为5000平方米(合计1200万),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增值率为42.86%。

【筹划依据】? ???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1、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2、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淘税网 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税×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发生的对应土地开发成本和建安成本;与销售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销售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称《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现对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三、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

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四、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附件),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境外投资者按照《通知》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转载)讲解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转载)讲解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一、二手房交易相关税种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非住宅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臵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臵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个人转让其非住宅类房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售房价格减去原房屋购买价格.政策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

2、住宅根据国税发[2005]89号文和宁地税发[2005]102文的规定,将住宅类房屋转让的相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1、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5]892、2005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国税发[2005]893、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宁地税发[2005]1024、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国税发[2005]895、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按非批;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5]896、2005年6月1日前转让的住宅房屋按财税字[1999]210号文的规定掌握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差额计征。

7、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房地产综合案例

房地产综合案例

房地产综合案例2007年11月06日一、基本情况2006年8月,根据群众举报,税务机关对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2003年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甲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民营企业,隶属于某集团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主要从事房地产的开发销售。

成立以来,该公司先后开发了A、B、C、D四个大甲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2005年起对未完工产品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按15%的毛利率按季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问题的发现及处理1、申报的营业税计税收入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

该公司所开发的4个项目分别在三个区,营业税每月分别向三个区的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

该公司取得的销售或预售收入全部先通过“预收账款”科目归集,确认收入实现的部分转入“产品销售收入”,每月按“预收账款”贷方累计发生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检查人员通过电子表格,将甲公司每月“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比对,发现该公司D项目申报的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账面记载的应税收入不一致。

有的月少申报、有的月多申报,到2005年12月累计少申报计税收入4700万元。

(注:2005年少申报的计税收入为D项目二期预售收入)【处理决定】检查人员在对少申报计税收入问题的定性上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该公司营业税实际申报应税收入与账面所载应税收入不符,其行为属“虚假申报”,因此应定性为偷税;有人认为定性“偷税”证据还不充分、企业的主观方面难以确定等。

针对以上两种观点,检查人员会同审理人员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并请教有关法律专家对定性的看法,最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应缴未缴”。

主要理由是:该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所列举的偷税手段,营业税应税收入均在账面上反映,没有“不列、少列收入”行为;违法原因如前分析主要是因为内部管理混乱、对政策理解有偏差等原因所致,因此该公司偷税的主观故意不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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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标 签】代建房屋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8﹞554号
【发文日期】1998-09-21
【实施时间】1998-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
字[1998]41号)收悉。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

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企业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

项目三营业税纳税实务习题与实训参考答案第二部分职业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任务一营业税的认知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D2.【答案】B【解析】修缮房屋属于建筑业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3.【答案】C【解析】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送他人的单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选项A、B、D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4.【答案】A【解析】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5.【答案】D【解析】选项A、B、C都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税。

二、多选题1.【答案】BCD【解析】选项A应缴纳营业税;选项B免征营业税;选项C、D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答案】BC【解析】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3.【答案】ACD【解析】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我国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4.【答案】AC【解析】选项B、D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5.【答案】AC【解析】营业税法律制度反对个人规定了起征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全部营业额计税。

6.【答案】AB【解析】选项A、B属于应缴纳营业税的项目;选项C、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三、判断题1【答案】√2.【答案】√3.【答案】×【解析】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营业税规定了起征点4.【答案】√5.【答案】√任务二营业税税款的计算技能训练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答案】A【解析】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答案】B【解析】选项A应差额计征营业税;选项C不征收营业税;选项D不征收营业税。

3.【答案】D【解析】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
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
、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6月4日 8:55:25 税务总局网站【大中小】【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预征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
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8.12.15
•【文号】国税函[1998]765号
•【施行日期】1998.12.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
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765号1998年12月15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3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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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3号01-24
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

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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