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 调处化解中心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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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工作方案

为加强劳资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及时化解、妥善调处劳资纠纷,为劳动者维权提供简便易行的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机构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二)调解本辖区内企业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三)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定期分析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形势,并按规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台帐、归档管理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六)完成上级业务部门委托、交办的劳动争议调解等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是明确专人负责接待劳资纠纷调处化解申请登记,以及上级和有关部门转递的劳动纠纷信访登记,做到事由、信息清晰无

误。二是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排查发现劳资纠纷信息,提前介入纠纷调解。三是有访必登,有件必办。对登记的劳资纠纷调解事项,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制订调处化解方案,根据纠纷涉及的相关业务,召集中心相关人员实施调解。四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权利,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细致做好思想解释工作。五是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及意见,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尊重双方的选择,创造和谐的氛围。六是通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自觉履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及时将调解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其他解决途径。。

四、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对象为登封市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工作原则

调解劳动争议,应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调解的原则;

(二)尊重争议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选择调解方式、结束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自愿的原则;

(三)调解过程中,依据事实,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教育、说服、引导的原则;

(四)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五)尊重当事人依法申请救济的权利。

六、工作程序

(一)发生劳资纠纷后,当事人应通过约见、面谈等方式先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调解。

(二)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调处中心当场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申请登记表》。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的,由申请人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申请书》。发生劳资纠纷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申请和参加调解。代表人参加调解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三)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及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及时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立案审批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制发《劳资纠纷调处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劳资纠纷调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

人。调解委员会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受理。

(四)调解纠纷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五)调解纠纷时,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调解纠纷可以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进行调解,或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遇有复杂疑难的争议,由调处中心主任主持召开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还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七)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劳资纠纷调处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处中心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处中心各执一份。

(八)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经审查确认,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九)调解纠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逾期未完成调解的或调解失败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员应及时填写《劳资纠纷调处终止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途径解决。

(十)下列调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的;

2、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七、调解员职责

(一)按照中心工作安排,依法调解各类劳资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按要求签订《劳资纠纷调处协议书》。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引导劳资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二)完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矛盾化解任务。?

(三)积极参与劳资纠纷隐患排查工作,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劳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及时向中心汇报。?

(四)采集和反映辖区内用人单位招用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信息及情况,综合分析研究可能因劳资纠纷引发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活动及动向的情报信息并提出对策建议。

八、调解员行为规范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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