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_亲亲得相首匿_的合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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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敦睦伦理,审慎于利益比较、价值选择,不得不豁免少数义务主体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甚至罚责。对特定义务主体若无视其伦理的危境,一味强制其履行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甚至罚责,则势必危及伦理,最终危及法律关系乃至社会秩序。为维护比法益更大、更重要、更根本的社会利益和价值,除了伦理豁免,别无选择。

(三)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

通过新刑诉的推出我们可以发现,“免除亲人作证义务”体现了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步放宽的特征。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根据犯罪轻重的不同情况,该宽的从宽,该严的

从严,宽与严之间还要具有一定的平衡,即保持良好宽严适度。良好刑法的适用便是实然刑法与应然刑法的完美结合,刚性刑法与柔性刑法的合理适用。即刑事政策意义上的刑法与文本规则意义上的刑法的完美结合,同时又要在罪刑法定的大原则基础上,发挥刑法刚柔并济的效能。同时在亲属“窝藏、包庇”的行为中,也要考虑刑法的谦抑性,这里主要考虑刑法的情理性与宽容性。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亲属触犯《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究竟是不是犯罪,惩罚与否的矛盾的根源是刑法对社会秩序尤其是司法秩序的保护与刑法对社会伦理的保护的冲突,以及刑法要选择对人性的宽容还是选择对犯罪无情的惩罚。此时此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正好给我们了一个突破口。其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要从人情与社会即成伦理的角度出发,可以针对亲属“藏匿、包庇”一般犯罪的行为视为缺乏期待可行性,认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被视为犯罪。对“藏匿、包庇”较严重犯罪的罪犯的亲属,视为期待可能性较小,视为犯罪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角度出发减轻或减免其刑罚,或者适用缓刑假释制度,而对特别严重的犯罪,或者以自己利益为谋触犯我国《刑法》第310条的情况,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这样既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同时调和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群的矛盾,并且充分考虑刑法的人性色彩,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亲亲相隐”的人性价值在于因为“亲亲”所以“相隐”,这种脆弱的个体以“相隐”形式来对抗“利维坦”般的国家强制力的行为是充满了人性的价值并且合乎伦理的,而刑法本身的特征和作用,以及法律稳定性的要求又不得不让其本身充满了对人性的关怀。我国刑法对“亲亲得相首匿”是持否定态度的,但在当前家庭仍是社会基本细胞,人伦关系仍是人际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好人伦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矛盾,仍是一个重大问题。如果对于亲属犯罪予以庇护者一律定罪处刑,恐怕不太符合当前社会的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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