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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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
科研成果量化考核办法
为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科学规范广大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考核工作,特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如下:
一、各项指标及赋分标准
(一)论文类:
1.上述期刊和报纸的类别必须是学院认定的。除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特别规定外,以下文献不作为学术论文:新闻报道、简报、文摘、资料、史志、科普文章、会议简报、动态、书评等。
2.期刊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报纸论文不少于1500字。达不到规定字数的分值减半(或不予计分)。
3.两人以上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按论文分值的2/3计算,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作者按其余分值的平均数计算。
4.同一篇文章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计分一次,取最高
分值。
5.题目相同或不同的论文,内容做了部分修改,但主要观点没有变化,又在不同的期刊上发表或在不同级别的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只计分一次,取最高分值。
(二)著作类(含电子出版物)
1.院内教材必须是学院教材管理委员会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
2.内部书号是指经过新闻出版局批准,并有批准刊号的,分值按各档次的1/8计分。
3.第一主编、第二主编、第一副主编以版权页为准,证明无效。
4.其他主编副主编不计附加分。
5.未达到规定字数的基础分值减半。
6.再版的著作类成果,内容修改1/2的分值按各挡次的1/2计分,内容修改1/3的分值按各挡次的1/3计分,依此类推。无内容修改再版的不计分。
7.九家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商务印书馆、高等教育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华书局出版社、群众出版社。
(三)科研项目类:
1. 两人以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第一负责人按分值的2/3计算,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作者按其余分值的平均数计算。
2.上述课题一律以结项证书(或结项通知)为准。
3.凡社科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础分值均增加5分。
4.项目参与人至少有1/3为学院教职工。
(四)进入决策程序研究成果类:
说明:
1.同一篇文章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只计分一次,取最高分值。
2.两人以上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按论文分值的2/3计算,排名第二及以后的作者按其余分值的平均数计算。
3研究成果必须是以本院(所)或本院(所)教职工的名义署名的。
4.进入决策程序的基本评价标准,按照上级要求即是不是得到了应用决策部门主管领导(国家领导或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肯定性批示,并且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5.国家领导人指政治局常委、国务委员以上的领导人,省部级领导指在省部级单位担任实职的领导干部,市级领导指副市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巡视员和享受省部级、市级以上待遇的不在范围。
(五)专利类:
说明:
1.两人以上取平均分值。
2.以国家专利审批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为准。
(六)校内学术讲座:
说明:
1.每年每人最多仅限举办2次学术讲座。
2.面向全院的学术讲座由学院统一安排;面向系、部的学术讲座由系、部安排,但讲座前须向科研处提供讲座提纲。
(七)软件开发类
1.两人以上担任软件开发第一负责人的,排名第一的负责人按分值的2/3计算,排名第二及以后的负责人按其余分值的平均数计算。
2.上述软件开发一律以使用单位出具的软件使用证明为准。
(八)获奖类:
1.上述作品在认定时须提交论文和证书原件各一份。
2.两人以上取平均分值。
3.获奖的论文和著作等科研成果只计分一次,取最高分值。同一篇论文或著作既公开出版又获奖的,只计分一次,取最高分值。
4.同一学术会议,多篇获奖的论文,只按1篇计算分值,取最高分值计。
5.学术会议级别的界定:国际级学术会议和国家级学术会议必须是由国家部委以上单位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不符合这个条件的按省部级界定。国家级二级学术会议按省部级一级学会界定。
6.自然科学中的软科学成果对应相应级别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项处理。
二、计分处理
(一)集体记分
按各项统计总分,除以各单位中级以上人员总数,得其
平均分,即为该集体科研工作最后得分。
(二)个人记分
按各项统计总分。
三、附则
1.科研工作考核指标均按当年(截止当年12月31日)获得的分值统计。
2.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
3.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
辽宁政法职业学院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