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正式稿)
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
**人民医院科研项目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强院”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全院广大科技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全面提高医院的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医院医、教、研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范围:有利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技术关键的研究;有重要应用前途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新技术、新方法的引进、消化、开发和创新性研究;能直接指导防病治病的应用性基础研究。
第三条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申请者申请项目为1项,科室可申报2项。
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可申报2项,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可申报3项;已有2个在研项目者当年不能申请;在研项目属未能按计划完成的,须在该项目完成后方可再申请新项目。
第四条科教科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本年度申请上级部门基金资助项目,受理起止时间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
二、项目申请与评审第六条申请1、申请人必须认真和实事求是地填写《申请书》(合同书),要求立题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案科学合理。
有基本的研究条件,经费预算合理,必须附有查新证明。
涉及实验动物需注明动物来源及其实验环境合格证情况。
2、科室主任组织人员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研究工作时间等进行评议、筛选,提出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科教科。
第七条评审1、科教科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先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根据项目内容报送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最后提交院技术委员会进行评选,根据投票结果择优支持。
同等条件下,重点学科(含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含培养对象)和曾经出色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申报的课题优先上报。
2、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进行公正的评审投票,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
医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科技成果奖励制度
为了表彰和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院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一、奖励工作应积极慎重、实事求是、坚持标准。
二、严格按科技成果的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大小来确定是否奖励和奖励的级别。
三、医院每年年终对获得科技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发表论文及论文交流者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四、科技成果奖金的分配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根据参加该项目研究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五、转化医学研究奖励。
倡导研究成果在临床转化,从事基础研究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临床,解决临床诊断和治疗方面的问题,医院视社会和经济效益给予2000-5000元的奖励;临床发现问题并为基础研究者提供科研选题的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六、科技奖励按贡献大小分配,获奖项目总金额的20%奖励科技管理人员,80%奖励项目小组,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其中的30-50%,第二负责人获得20-30%,余额奖励项目组其他成员及相关人员。
医院奖励发放同上分配方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发展,号召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创造性研究,鼓励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和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以学校在岗教职工为第一署名人,以“XX 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高水平科研成果,不包括已获学校专项资助的科研成果以及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奖励范围和标准(一)获奖成果奖励1.获得国家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项,学校将给予特别奖励。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项,按国家级特等奖(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普及成果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含电影、电视剧、戏剧、歌曲、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的奖项,奖励10万元。
4.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社科成果奖、敦煌文艺奖等有关省(部)级常设奖项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20万元。
2.在SCI、SSCI、A&HCI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每篇(次)奖励1万元。
3.在Elcompendex(工程索引核心数据库)来源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并被收录检索的JA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区)发表本专业论文,《人民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光明日报》理论版(3000字以上论文)、《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上发表或全文转载(收录)本专业学术论文的,每篇(次)奖励0.6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励对批准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科技部科技计划、国家重大工程、国家软科学研究等国家级项目和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省社科规划、科技厅科技计划等省部级项目,按项目经费实际入学校财务账目总数的10%奖励;按期结项后,再奖励15%。
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正式稿)
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正式稿)宜学院字…2011?号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校直各单位:《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宜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文科3000字以上(含3000字。
本《办法》所说“以上”包括同级),理工科2000字以上,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
第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
第六条已经完成或获得立项资助的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专利及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九条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
第十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十一条论文奖(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发表在《宜春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暂行)》中规定的含“*”的一类核心期刊论文,奖励8000元/篇。
昆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昆明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活跃学校学术氛围,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和产出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促进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学校科研、人才培养及社会服务水平,提高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声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奖励范围本办法涉及的科研工作奖励范围包括: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每年度公开发表(不包括只有内部准印证的出版物或内部资料)的高水平科研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教材;承担和完成经国家、省(含部)、市级(含厅级)人民政府所属科研管理部门批复立项的科研项目和横向(委托)科研、技术服务项目;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创造成果(专利、软件成果);专业的文学、艺术、体育类成果;决策咨询类成果、获奖的科研成果及其他经学校认定的科研工作任务。
以上科研工作均应以“昆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方属于登记、奖励的范围,对于仅署名个人的科研工作不登记不奖励。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一)科研论文1、在国际学术权威期刊《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人民币。
2、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和[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专业学术期刊上被[EI](工程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发表在国际学术会议集里被[SCI]、[EI]或[ISTP](国际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检索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对于被SCI检索且在本学科领域影响因子较高(源期刊在本学科期刊中排名前20%)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3、发表在我校认定为一级学术期刊(参见附件一)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摘编的每篇奖励5000元。
4、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500元。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
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版)学院高水平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学院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鼓励和奖励学院内已经取得了杰出科研成果的人员,建立学院的高水平科研奖励机制,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第二章奖项一、杰出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具有重大、长久的卓越贡献,奖励资金10万元。
二、优秀科研奖:面向学院教职员工,获奖者需在学术界或实际应用中展现出杰出的科研成果,已在海内外学术期刊发表大量优秀科研论文,奖励资金5万元。
三、创新创业特别奖:自主创业或在自己所工作的领域中推动了创新,并以此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资金3万元。
四、科研突破奖:近两年内在所从事学科领域中获得过突破性科研成果的教师(不限职称),奖励资金2万元。
第三章评选程序一、奖项设立和评选要在每年四月份完成,颁发时间为六月份。
二、奖项评选委员会由学院教师代表和学术权威、重要领导组成,由学术委员会提名,经学院党政领导同意后成立。
三、奖项评选委员会根据教职员工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近三年在同行评审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及其影响因子、被引次数、学术著作、专利、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科研受奖情况、学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开展评选工作,并对所有申请人进行面试或汇报,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奖项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分、排名,并提交给学院党政领导评定、公示。
五、评选结果向全校通报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
六、获奖者参加奖项颁奖仪式并发言。
第四章奖励资金一、奖励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按照奖项评定结果发放,实际追授时间为六月份。
二、杰出科研奖获得者不得在五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三、其他奖项获得者不得在三年之内再次参加评选。
四、学院高水平科研奖金来自学院的预算,资金来源清晰,符合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一、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也应积极从事科研工作,教学成果也会成为获得科研奖项的支持和促成条件。
二、本暂行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解决争议。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是全校师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学校建设发展中的宝贵财富。
为调动全校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科学研究向高层次、高质量、高水平方向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总则1、科研成果专项奖励设有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科研获奖奖励、专利奖励、艺术作品奖励等。
2、凡我校师生为研究者(作者)且研究(作者)单位署名为“**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均给予奖励;研究者没有署名“**学院”的科研成果,不予奖励。
3、合作成果如为第二署名单位、负责人、作者、受奖人享受1/3奖励标准,第三享受1/5奖励标准,第四至第十享受1/10奖励标准,其以后不予奖励。
4、各部门每年年终以单位形式上报科研成果,须将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原件和A4纸复印件交科研处审核,科研处认定后,定期出据科研奖励发放表,获奖者到财务处领取科研奖金。
5、同一科研成果按最高奖励计,不重复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1、在《Nature》(英)或《Science》(美)两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作者5万元。
2、在《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3、在四大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SCI (科学引文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6万元,EI (工程索引)每篇论文奖励0. 4 万元、ISTP (科学技术会议索引)、ISR(科学评论索弓I)每篇论文奖励0.2万元。
被SCI、EI、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目录为准,所有论文均需提供完整的复印件。
4、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只奖励第一作者0. 05万元。
三出版专著(教材)奖励1、获优秀图书奖的学术专著0. 5万元/部,由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中华书局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0.4 万元/部。
2、被推荐使用的教材0.4万元/部。
四获奖的科研成果奖励1、荣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由学校一次性奖励50万yc ©2、荣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9万元/项;二等奖6万元/项。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滁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滁州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科研奖励机制和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我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自然年度内,以滁州学院署名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科研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各类奖励和各类成果,其内涵参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9〕1 号)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同一成果同时符合几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章学术论文类奖励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励范围及标准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的学术论文,按以下办法奖励。
1、《Nature》、《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 万元;2、被SCI、SSCI、EI、A&HCI、MEDLINE 以及新华文摘全文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 千元;3、被CSCD、CSSCI 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 千元;4、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扩展版)、CSSCI (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 千元。
第三章学术著作类奖励第六条学术专著类奖励标准承担任务在10万字以上的每万字奖励400元;承担任务在2-10万字的每万字奖励300元。
第七条译著、编著类奖励标准译著按学术专著三分之二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编著按学术专著的二分之一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教材类奖励标准受国家教育部委托完成的统编教材,每万字奖励300元;受安徽省教育厅委托完成的教材,每万字奖励200元;公开出版的自编教材,每万字奖励100元。
参编2万字以下者不予奖励。
第九条公开出版的古籍整理、工具书、学术性丛书每万字奖励200元。
第十条以上所列成果申报奖项时,没有明文标列各章节权属的按照参编人数平均计算字数。
各类教材申报奖项时,还须出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获奖类奖励第十一条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各级政府科研奖励的成果,学校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我院教职员工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学院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的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由学院科研处负责。
学院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基金,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按规定审批使用,财务处负责审计和监督。
第三条奖励原则:(一)凡纳入奖励范围的科研成果,必须以“AA外国语大学重庆南方翻译学院”为单位署名;(二)本办法所奖励的对象为学院所有在职人员;(三)本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以第一作者或项目主持人为准;(四)符合两种或以上奖励标准者,一律按最高一项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五)科研成果的奖励,按年度进行;(六)奖励经费由项目主持人、科研成果第一署名人负责分配。
第四条科研处建立科研成果奖励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奖励范围第五条本奖励办法所奖励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学术论文1. 刊登在国际国内发行的合法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2. 刊登在国家级和省级报纸上理论版或学术版的文章。
3. 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应在3000字以上;在国家级权威报纸和省部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应在2000字以上。
(二)文学艺术作品(公开展出、出版或发表的美术、音乐、舞蹈、影视剧、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报告文学、书法、摄影等作品)(三)著作教材1.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专著、译著(不含各种丛书)、工具书。
2. 正式出版的与作者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本科或专科教材。
(四)获奖科研成果(所获得的省级及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
(五)已结题科研项目。
(六)已授权的专利。
(七)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各类学术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奖励范围:(一)没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集、学术刊物的内刊、年刊、增刊、专刊、专辑发表的论文、综述。
高校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附件四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我院的科研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创造能力,逐步提升学院的学术地位,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本院在岗教职工(含聘用和退休教职工)。
申报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应以“XX”为署名单位,而且在指定截止日期对号入座登记到了科研管理云平台的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设论文奖、著作及教材奖、优秀科研成果奖、课题立项配套奖。
第二章奖励办法第四条论文奖本办法所指“论文”即专业学术论文和教学研究论文,不包括文艺作品、通讯报道、简介类文稿、访谈录、读者来信、各高院院报的文稿、各种书籍的前言、序、结语等。
申报的论文应是排名第一的我院在岗教职工(如果第一作者不是本院教师,排名在后的作者均不奖励,如第一作者是本院教师,则按“附则”中比例分配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本办法附表1。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公开发行”刊物系指拥有国内公开出版刊号(国内公开出版刊号表示为:CN-XX——XXXX/XX)的学术刊物。
(二)获奖论文仅限于各专业学会(年会)、行业协会和教育科研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奖,在各专业学会、协会的分会上获奖按对应级别的50%奖励。
第五条著作奖本办法所指“著作”包括公开出版(有ISBN号,有CIP号)的学术性质的“三著”(专著、编著、译著)和教材(包括学院内部教材)。
学术专著原则上要求引用本人已经发表的、与该著作相关的学术论文4篇以上;教材必须是经正规出版社出版,与编者专业相符,并有CIP号的教材。
奖励对象包括著作者,教材的主编、主审和参编。
著作者、主编、主审由多人承担的按“附则”中比例分配进行奖励;参编按作者在全书中承担的字数发给奖励(字数必须提供依据)。
作为课题在学院立项并由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奖励;著作只奖励1次,再版、多次出版不再进行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见本办法附表2。
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XXXX学院科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为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与成果申报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科技创新,鼓励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成果,奖励在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技成果奖我校完成并取得各级部门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将在获得奖金的基础上给予奖励。
申请奖励的项目一般以XXXX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其最高奖项颁发奖金。
1.以XXXX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颁发奖金额度的600%和400%。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和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省部颁发奖金额度的 300%、200%和100%。
3.获得省厅、局、委科技进步奖和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成果,学校匹配奖金的额度分别为厅、局、委颁发奖金额度的 50%、30%和 15%。
4.以XXXX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获得的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20%给予奖励;以XXXX学院为第三署名单位的获得的级和省部级奖励,按奖金的10%给予奖励。
5.获奖项目学校匹配奖金的85%归获奖人或课题组,5%作为学校科研处管理费,10%作为成果所在院、部、系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条科技专著、论文奖和专利奖我校教职员工出版科技专著、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被收录的高水平论文、获得职务专利授权,学校以科研工作量的形式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津贴计算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科技工作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如发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弄虚作假者,经核实将撤销其奖励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全校通报。
第五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2011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去的教学、科研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奖励我愿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和科研研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学研究、教风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和科研成果的教学科研人员、教育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等。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教研、科研成果奖励(一) 获得国家级科研四等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星火奖),没想按下列颁发奖励:特等奖,奖励8万元;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四等奖:奖励5000元。
(二)获得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科研、科研成果以及省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的科研、科研成果,没想按下列办法奖励: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三)获得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以及其他同级部门奖励的科研、科研成果以及获得市级奖励的科研、科研成果,每项按下列颁发奖励:一等奖:奖励5000元;二等奖:奖励3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四等奖:奖励1000元。
(四)横向课程没有获奖但通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组织鉴定的科研、科研成果,具有明确的鉴定结论,合作书名切我愿为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每项按下列鉴定结论奖励:省内领先水平,2000元;省内先进水平:1500元;市内领先水平:1000元;市内先进水平:500元。
合作书名单我院不是第一作者或第一研究单位,不给予奖励。
说明:1、以上获奖的成果是指政府部门组织的评奖活动中获奖的结果。
2、以上成果奖专指项目(课题)奖,并且获奖成果应以有效形式注明是学院的成果或参与的结果,否则,不得享受学院所给予的奖励。
医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医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医院科研成果奖励制度(一)根据国家及省市科技奖励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为进一步激励、调动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确保科研任务按节点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加速医院医学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奖励项目与标准共设4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发明专利奖、学术论文专著奖、科研课题中标奖。
1.科研成果奖凡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在上级发给奖金的基础上医院奖励如下:(1)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奖×万元。
(2)国家发明二等奖,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奖×万元。
(3)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奖××万元。
(4)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万元。
(5)获其他地方奖项者,按照相当于以上相应条款进行奖励。
(6)与外单位合作项目获奖者酌情发放奖金。
2.对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分别奖×元、×元、×元。
3.学术论文专著奖(1)以医院为第一著者单位,医院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在国际杂志全文(论著)发表的论文,依据杂志的IF分值以1分××元标准进行奖励。
(2)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论著),以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年度科技论文统计数据为依据,每篇奖励××元,中华系列每篇奖励××元。
(3)国内统计源期刊,以医院为第一著者单位,医院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发表的非论著性文章,酌情给予奖励。
(4)主编专业著作,对主编单位为本医院、主编为医院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按500万字以上奖××万元,100万~500万字奖××万元,10万~100万字奖××万元,10万字以下奖××万元。
4.科研课题中标奖获得国家级以及省市科研课题者,按照课题金额5%进行奖励获得课题当年先发放课题金额3%奖金;然后依据年课题检查结果,按科研计划完成者奖当年课题经费2%,未完成计划者取消当年课题经费2%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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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学院字…2011‟号
关于印发《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学院、校直各单位:
《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予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宜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
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
论文的字数为:文科3000字以上(含3000字。
本《办法》所说“以上”包括同级),理工科2000字以上,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
第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
第六条已经完成或获得立项资助的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七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专利及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九条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
第十条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论文奖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发表在《宜春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暂行)》中规定的含“*”的一类核心期刊论文,奖励8000元/篇。
(四)凡发表在《宜春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暂行)》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类奖励5000元/篇;二类奖励3000元/篇,三类奖励1000元/篇。
其他论文不奖励。
(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元/篇;在《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元/篇。
(六)凡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检索,影响因子在10.0以上,奖励3万元/篇;影响因子在1.0以上、10.0以下,奖励3000元+2000×影响因子/篇;
影响因子在0.5以上、1.0以下,奖励4000元/篇;影响因子在0.5以下,奖励3000元/篇。
凡发表在“1区”杂志上的论文,若影响因子小于4.0,则按4.0计算。
网络版论文,不予奖励。
(七)凡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的论文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检索的,各奖励3000元/篇、2000元/篇。
(八)被《新华文摘》全文或原文70%转摘的论文,奖励8000元/篇。
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全文复印的论文,奖励3000元/篇。
(九)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报质量,促使本校教师将优秀稿件投往自己的学报,特规定:凡是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其成果发表在我校学报上的论文(要标示清楚),每篇奖励1000元。
此规定仅对奖励有效,不作为职称评定或其他评比之用。
(十)2008年科研处规定不进行奖励的8种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仍然不奖励。
此外,国内凡是旬刊或周刊、某一期页数超出该刊物正常页数30%以上、办成“某月上”“某月中”“某月下”类型、除大学学报外标识为“研究版”“理论版”“学术版”类型的期刊上的论文,以发表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文学刊物刊登大量科研论文的期刊和非学术性期刊上的论文,一概不奖励。
(十一)所有论文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
(十二)若论文作者中有外校教师,其奖励按论文计分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著作奖
(一)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500元/万字(权威出版社)、400元/万字(一般出版社)计算奖励。
译著按相同等级的60%计算。
最高奖励为15000元/部。
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10万字/部。
学校已经给予出版资助的著作不再奖励。
(二)上述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出版物,列入科研成果统计,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予奖励。
(三)若上述出版物作者(译者)中有我校多名教师,所得奖金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
若合著作者中有外校教师,其奖励按论文计分办法处理。
(四)再版(含修订)的专著译著仅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文艺作品奖
(一)从事文艺学、写作学教学的老师,其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奖励2000元/部;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奖励1000元/部。
(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专业教师创作的作品获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奖(全国第XX届XX专业奖)和国际比赛奖,按特等奖4000元/件(幅)、一等奖2000元/件(幅)、二等奖1000
元/件(幅),三等奖500元/件(幅)奖励。
其他等级奖不予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个人专业文艺作品集,奖励1000元/部。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和项目鉴定奖
(一)项目立项奖励
项目立项奖的计算方法为“基数+到帐经费×系数”。
1,基数:国家级项目为10000元,教育部项目为5000元,省部级项目为4000元,厅级项目为1000元,市级项目为0。
2,系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系数为8%,自然科学项目系数为5%。
超过100万元部分,系数减半。
(二)横向课题奖励
横向课题的奖励额度为该项目到校经费的4%。
奖励在经费到校的当年发放。
横向课题经费数额以到学校财务帐目为准。
合作项目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对每个单位的经费分配规定、且实际上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经费为准。
到学校财务帐后、不用于科研而转出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不计算在课题经费总数额内。
(三)成果鉴定奖励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将研究成果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会议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的,分别奖励申请鉴定的成果9000元/项、6000元/项、3000元/项。
(四)项目和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奖励
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和管理部门5000元/项;获得教育部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和管理部门3000元/项。
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厅级平台申报成功者,分别奖励10000元/项、8000元/项、5000元/项给学科所在单位与管理部门。
奖励的分配为所在学科单位与管理部门各一半。
(五)获得国家级重大课题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获奖成果奖
(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教育部: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省级奖若是省政府颁发,则与自然科学等同)
厅级: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一等奖200000元;二等奖100000元
省(部)级:一等奖4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市厅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十六条应用成果奖
(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4000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项。
品种保护奖励2000元/项。
软件登记奖励1000元/项。
(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60%奖励研究者单位和项目组(个人);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四章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报奖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电子文档、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八条公示
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以上表述中,国家级项目仅指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单独列项,省部级项目仅指国家其他各部委、省科技厅及省社联项目。
第二十条正常调离人员跨年度科研成果不计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2010年1月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按本《办法》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