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表彰奖励条例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表彰奖励条例为了促进我校的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深入开展,激励学生和教师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种竞赛活动,提高参赛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一、表彰奖励项目:“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星火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星火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二、表彰奖励级别:校级、省级、级三、表彰奖励的额度1.校级(星火杯)个人:特等奖60元、一等奖30元、二等奖20元、三等奖10元参赛队:特等奖240元、一等奖12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40元组织单位:获得“星火杯”400元、获得“优胜杯”300元、获得优秀组织奖200元2.省级(挑战杯)个人: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参赛队: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组织单位:获得省“挑战杯”1000元、获得省“挑战杯•优胜杯”700元、获得省级优秀组织奖500元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奖励200元3.级(挑战杯)个人:特等奖700元、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参赛队: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组织单位:获得“挑战杯”3000元、获得“挑战杯•优胜杯”2000元、获得优秀组织奖1000元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奖励500元四、其它奖励:除了上述物质奖励,在获得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对于参加“挑战杯”竞赛,获得一等奖以上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全部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获得二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前两位作者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获得三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给予第一作者保送硕士研究生资格。
五、对于在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奖的教师,在评定职称方面与获省级(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同等对待: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特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特等奖;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一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二等奖,等同于教师获省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指导学生参赛作品获三等奖,等同于教师获校级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奖励目的:为了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鼓励科研、教学人员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积极争取高层次的研究项目,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加快科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学校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在职人员。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奖励条件第三条奖励范围: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科技开发(横向)项目、获奖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专利成果、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四条科研项目:以我校为主持单位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和以学校名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开发合同项目。
1、国家级:国家级I: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包括合作基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计划(“973 ”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863” 计划)。
国家级II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攻尖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省、部级:国家教育部各类项目,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及直属办(局)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各类项目。
3、横向:凡接受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获奖科研成果:我校教职工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且有学校署名获得的国家级奖励和省、部级的获奖成果;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获得的厅(局)级奖励的获奖成果。
1'国家级: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国务院其它各部委组织评定的“科学技术奖”。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优秀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视为省部级科研成果)。
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生整体学术水平,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调动广大学生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3号)、《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延大校发〔2016〕89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学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选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颁发本科生科研创新奖,为做好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大学本科生科研项目、“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第三条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二章奖励范围及标准第四条成果范围(一)学术论文:凡由我校本科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单位为大学)完成、在国内外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专利:凡由我校本科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经中国专利局或其他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国家发明专利须初审通过方能参评。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凡由我校本科生为第一发明人(我校为第一著作权人)、经中国版权局正式登记并授予证书的计算机软件。
(四)专著:凡由我校本科生为主编或副主编出版的专著、译著(著或编著)。
仅仅参编部分章节不在本办法评选的范围之内。
(五)各类科技竞赛:凡由我校本科生为主要参与人(有个人获奖证书)、我校为获奖单位取得“挑战杯”、“互联网+”等科技竞赛省级以上奖项。
(六)创业训练项目:有商业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虚拟企业运行报告、企业实践报告、创业报告、创业训练过程日记的完整情况汇报、创业训练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总结报告、创业训练成果展示。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修订)为深入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学生中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精英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我校本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在校期间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课外学术科技成果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不含之江学院学生)。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1、课外学术科技竞赛(1)全国及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创青春”大学生创业竞赛、浙江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奖的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级别国家级省级金额等次特等奖5000元/人1500元/人一等奖/金奖3000元/人1000元/人二等奖/银奖2000元/人500元/人三等奖/铜奖1500元/人200元/人注:a.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荣誉者,按最高奖励金额计;b.竞赛成果获奖单位须为浙江工业大学;c.同一成果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2)其他由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科技竞赛委员会等单位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国际级、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获奖的,按学校教务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2、学术论文(以见刊发表为准)(1)在国内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在SCI(SCIE) (不包括单页短文)、SSCI、EI(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2)收录在EI(会议)、CPCI-S(原ISTP)、CPCI-SSH(原ISSHP)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同时被收录在SCI(SCIE)、SSCI、EI(期刊)的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按高者计;(3)在国内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注:a.期刊级别的认定参照校人事处最新制定的《浙江工业大学国内A、B 类学术期刊名录》;b.论文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工作单位为浙江工业大学。
3、科技著作(以正式出版发行为准)(1)撰写中文或英文版科技专著的,奖励10000元/本;(2)翻译或主编科技著作、编著文学艺术类作品的,奖励3000元/本;注:以上著作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工作单位为浙江工业大学。
学生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奖励管理办法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术科技及文体艺术活动奖励办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加强学风建设,大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引导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艺术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武汉工程大学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在校期间参与完成各项学术科技竞赛及课文体艺术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生个人(集体)。
第三条奖励范围:(一)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有书刊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公开出版的著作;(二)国际、国家、省、市级各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奖的成果及专利;(三)国家、省、市级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竞赛和获奖作品;(四)其他经学院确认的应予以奖励的成果。
第二章学术科技活动奖励标准及条件第四条学术论文、著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一)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2000元/篇;(二)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00元/篇;(三)在国内其他普通学术期刊、有书刊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500元/篇;(四)论文要求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经学院确认应予以奖励的在其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院将结合期刊被索量、被摘量、被引量、载文量、被摘率等因素确定最终获奖额度。
第五条专利:(一)凡在校学生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项;(二)凡在校学生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项;(三)专利须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署名;奖励必须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六条学术科技竞赛(包括全国挑战杯、化工设计大赛、全国英语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一)凡在“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作品,学院对获奖个人(集体)予以奖励,具体标准:省级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国家及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4000元、3000元、1000元;最高标准奖励;科研成果署名外单位或为外单位研发科研项目的不予计算;如参赛获奖的为项目组,则第一作者奖励全额的50%,第二作者奖励全额的30%,第三作者奖励全额的20%,第四作者一般不奖;团体竞赛每个人平分奖励金额,奖励总额原则上不增加。
材料学院学生课外科技等获奖奖励暂行办法
材料学院学生课外科技等获奖奖励暂行办法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的积极性,营造学生良好的科研学术氛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并推动学院学风建设,形成自我提高、创新发展、激励成才的良性成长环境和氛围。
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第一完成单位为中国计量学院且第一完成人为我院已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取得的课外科技成果经过学校审定并被认可,符合本办法规定,均给予奖励。
(一)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的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参赛及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项目。
(三)校级学科竞赛活动(含各种竞赛、设计、发明创造等)参赛及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项目。
二、给予奖励的学生科技竞赛范围:国家和省级学科竞赛:指教育科技主管部门、共青团系统、行业协会举办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生学科比赛,及其他经认定的学科类比赛。
(一)A类竞赛:1、"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竞赛2、"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3、全国、浙江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全国、浙江省电子设计竞赛5、全国、浙江省机械设计竞赛6、"三诺杯"中国工业设计精英赛7、其它(二)B类竞赛:程序设计、案例分析、财会信息化类竞赛以及英语、高等数学、微积分、力学、多媒体作品设计等学生个人参赛的竞赛。
1、浙江省大学生高等数学竞赛2、浙江省大学生物理实验技能与创新大赛3、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大赛4、中国大学生公关策划大赛5、浙江省高校管理案例分析大赛6、浙江省创意设计展览作品大赛7、浙江省大学生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知识竞赛8、浙江省电子商务大赛9、浙江大学"海特杯"机械设计大赛10、其它(三)其它由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经分院研究认定应当列入的权威性科技与相关素质竞赛。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一)专利(元/项)1、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
文学院本科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奖励办法
文学院本科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引导有培养潜质的大学生早日参与科研,调动我院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的积极性,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1、为加强对本科生参加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各类科技竞赛的组织与领导,成立文学院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
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领导小组由院长和书记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院党政领导、办公室主任和各系系主任组成,负责全院学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的领导。
评审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聘请有关老师担任。
2、学院在本科二、三年级部分学生中施行导师制。
导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具有博士以上学位,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帮助学生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指导学生进行研究,并为其创造必要的科研条件。
3、为保证本科生课外学术科研活动和科技竞赛顺利开展,学院将从省重点学科经费中划拨经费,用于奖励导师指导学生参加课外学术科研和科技竞赛。
4、导师的主要职责是:(1)指导本科生参加学士杯论文大赛(2)指导本科生参加“莙政基金”、“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大学生课外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申报、研究、结项等)及其它各类科研项目(3)指导本科生参加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比赛(4)指导本科生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5、奖励办法(1)指导本科生参加学术科技竞赛获奖,按下列标准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一次性科研经费(2)指导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并发表论文(学生为第一作者),按下列标准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一次性科研经费奖励6、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文学院教学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
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
励暂行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山东理工大学(以下简称本校)根据本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理工类高校的世界一流水平的要求,构建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积极完善评价激励机制,鼓励师生以优良的精神状态,发扬理工精神,创新教学兴课,取得优异教学科研成果,持续推进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的。
一、奖励对象
1、教育科研、大学生创新创业等学校项目成果优秀者;
2、学生社交活动工作有较大贡献者;
3、取得明显成绩的学生;
4、教学科研成果优异者;
5、开发及运用新技术成效优异的项目及成果的研究者;
6、在专业技术领域有显著成就的教师。
二、奖励内容
1、证书:授予有关老师、学生单位特定证书;
2、奖金:本校设立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基金,奖励老师、学生学费和科研费用等各项奖励;
3、奖杯:根据被奖的等级和项目的不同,授予各级系列奖杯。
三、评定办法
1、由本校设立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定流程,对于各项获奖者进行评审;
2、获得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的教师、学生,根据该项成果类别和贡献程度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级别证书及奖金;
3、具体奖励等级和奖金支付及其他礼遇,由山东理工大学校领导另行付发。
四、其他
1、本办法实施后,有关规定依法有效;
2、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理工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课外科技学术活动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营造良好的校园学术氛围,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分别分为校级、省级、国家级三个层次。
校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逢偶数年举办一届,校级“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每逢奇数年举办一届(对应的省级、国家级“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在其第二年举行)。
第三条“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由校团委主办,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处、工程训练中心协办,院(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宗旨是崇尚科学、勤奋学习、勇于实践、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五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
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六个学科。
科技发明制作类分为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等。
“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作品分为产品类和概念产品、服务类两大类。
第六条“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的基本程序是以院(系)为单位组织作品参赛,学校聘请专家评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具有较高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学校成立“挑战杯”大学生系列课外科技学术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修订稿)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获奖成果的奖励办法(修订稿)一、总则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学生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构建完善的学生科技创新教育体系,激发广大师生参与科技创新的热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全面增强学生的学研结合能力,不断提高青年学生的科技创新水平,参照河北师范大学对大学生科技创新的奖励规定,对我院原来的办法进行了修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标准本办法所奖励的范围在为国家、省、市级“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与“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同类相关活动中获奖的作品。
奖励标准按学校奖励标准的1:1配套奖励。
根据作品所获奖励的层次,具体奖励如下:1.获得全国特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0元;2、获得全国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5000元;3、获得全国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3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3000元;4、获得全国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5、获得省级特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6、获得省级一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8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800元;7、获得省级二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6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600元;8、获得省级三等奖的作品,每项奖励400元,同时奖励指导教师400元。
9、获得市(厅)级奖励的作品,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10、在其他类似活动中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项目可参照此标准进行奖励。
以上奖励中,同一作品多次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等级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范围1、学院奖励第一作者为教育学院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作品。
同时,指导教师为我院教职工的,按以上标准奖励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中部分为我院教职工的,只奖励我院教师;指导教师非我院教职工的,不奖励。
2、考虑到学生作品作者的团队性质,虽第一作者非我院学生的,但该项作品由学校认定为我院的,视为我院学生的作品。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获得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的科学研究成果奖和优秀论文奖。
第三条奖励条件一)当年12月31日以前的1年内获得的国家、省(部)、市(厅)及校级科研成果和优秀论文。
申报时,需提交获奖证书、论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报奖论文须署名XXX,且第一作者为本校教职工。
三)报奖的科研成果,须有XXX署名,报奖人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二章科学研究成果奖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和自然科学成果奖。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奖励。
二)凡获得市、厅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按照其获奖等级,分别赐与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嘉奖。
三)凡获得校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奖励。
第五条自然科学成果奖一)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成果,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的奖励。
二)凡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7000元、三等奖5000元的奖励。
三)凡获得市、厅级科学技术成果奖,根据其获奖等级,分别给予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奖励。
四)凡获得校级科学技术成果奖,分别给予一等奖6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400元奖励。
第三章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和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
第六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嘉奖5000元。
二)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学生科研项目奖励制度
学生科研项目奖励制度1. 引言为了激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本制度旨在奖励在科研项目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未来科研领军人才。
2. 奖励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3. 奖励项目3.1 科研项目奖励对于在科研项目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具体奖金数额由科研项目的重要性和成果的质量决定。
3.2 科研成果奖励对于在科研论文、专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具体奖金数额由科研成果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决定。
3.3 科研竞赛奖励对于在各类科研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具体奖金数额由竞赛的重要性和成绩决定。
4. 评选标准4.1 科研项目奖励评选标准如下:- 项目质量:项目的创新性、实用性、影响力和前景等方面;- 研究成果:项目的研究成果,如论文、专利、产品等;- 团队协作:学生在项目中的角色和贡献,以及团队协作能力;- 指导教师评价: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科研能力和表现的评价。
4.2 科研成果奖励评选标准如下:- 论文质量:论文的研究深度、创新性、影响力和发表期刊质量等方面;- 专利质量:专利的技术创新性、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方面;- 科研成果的影响力和应用前景。
4.3 科研竞赛奖励评选标准如下:- 竞赛成绩:学生在竞赛中的成绩和排名;- 竞赛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指导教师评价。
5. 评选流程5.1 项目申报学生需向学校提交科研项目奖励的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证明。
5.2 初步筛选学校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者。
5.3 评审环节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报者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最终评选依据。
5.4 奖励发放学校将对评选出的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并发放奖金。
6. 附则6.1 时间和有效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奖励办法
武汉科技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管理办法武科教[2004]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与管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部)级主管部门及本校教务处组织的,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学科竞赛,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机械设计与制造创新大赛等;本规定所称课外科技活动,是指“挑战杯”等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及其它课外科技活动。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类指导、精简高效、多出成果”的原则,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和指导工作;“指导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校团委等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教务处和校团委是大学生学科竞赛及课外科技活动的组织实施部门。
学科竞赛活动由教务处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学科竞赛工作,相关院(系)承担学科竞赛的培训及参赛等各项工作;“挑战杯”课外科技竞赛活动及其它课外科技活动由校团委牵头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全校性学术讲座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五条全校教师应积极指导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并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课题。
教授每年应当举办一次学术讲座,其他有条件的教师也可开设学术讲座。
第二章基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开创学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新局面,学校设立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专项基金,按类别由教务处和校团委分别管理。
第七条教务处和校团委在每年初提出包括学生科研活动费、材料费、参赛费和成果奖励等项目的基金预算,由教务处汇总统一报学校批准、拨款。
第八条申请课题基金的贷款条件1.申请者为武汉科技学院在籍学生。
2.课题负责人应该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且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励暂行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积极鼓励学生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科研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进一步加强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校园文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1、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有关国际、国家、省、市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制作)中获奖,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在读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学术科技竞赛(制作)分为两类:(1)“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2)教育部专业、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综合性和单科性学术科技竞赛(以下简称“综合性和单科性学术科技竞赛”)以及经评审委员会认可的其它比赛。
二、奖励标准1、“挑战杯”比赛(1)学校对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的学生(团队)分别奖励现金10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
对在全省“挑战杯”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的学生(团队)分别奖励现金3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2)学校对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的学生(团队核心成员)分别在综合测评智育部分加7分、5分、3分、2分。
对在全省“挑战杯”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金)奖、二等(银)奖、三等(铜)奖的学生(团队核心成员)分别在综合测评智育部分加5分、3分、2分、1分。
(3)对于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第一负责人(第一作者),若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者可直接免试攻读校内硕士学位。
对于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银奖)、在全省“挑战杯”比赛中获一等(金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第一负责人(第一作者),可优先推荐攻读校内硕士学位。
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励办法
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激励我院学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营造浓厚的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氛围,推动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促进我院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奖励办法:(1)积极参与科技立项活动并通过学院立项的学生,根据《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大学生课外科技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档次的经费奖励;经学院推荐通过学校立项的学生,再由校团委给予相应档次的经费奖励。
(2)积极参与科技立项活动并通过立项的学生,在通过结题验收当年,学院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时,根据下列条件取最高分给予加分,不得重复累加。
为保证项目质量,作为项目组负责人的学生原则上同期只能负责一个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学生同期参与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
项目在学院立项的,项目组负责人加0.5分,项目组成员加0.2分;项目在学校立项的,项目组负责人加1分,项目组成员加0.5分;项目获得校级奖项的,项目组负责人加2分,项目组成员加0.7分;项目获得省级奖项的,项目组负责人加3分,项目组成员加1分;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组负责人加5分,项目组成员加2分。
(3)除测评加分外,项目获得校级以上奖项的,还给予额外现金奖励。
校级:特等奖500元,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省级: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700元,三等奖500元,优胜奖300元;国家级: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优胜奖500元。
(4)积极参与科技立项活动并通过立项的学生,在通过结题验收当年的评先、评优、评助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指导教师奖励办法:为了肯定广大指导教师在学生科技立项活动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鼓励教师参与学生科技立项指导活动的积极性,学院给予指导老师相应奖励。
以上奖励在学生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当年或获奖当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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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
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与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了将以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纳入到正规的教育教学体系中,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创建良好学风、校风,营造浓厚的校园科技和学术研究氛围,引导我院广大同学积极参与知识创新和开展科研活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章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
第二条管理学院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由学院分团委归口管理,院学生会科技部(简称“院科技部”)具体实施管理过程。
第三章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的实施过程
第三条申请对象:凡我院正式注册的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可申请大学生课外科研项目及项目基金。
第四条申请项目:申请基金的课外科研项目必须是学生在校期间内可独立完成,或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为主完成的项目。
由学生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原理、技术性能、实用价值、实施计划、所需经费等书面材料并填写《通信与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科研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
申请项目基金的课外科研项目必须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有推广应用价值。
原则上每人限报一项。
申报书填写完毕后,交学院分团委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报学院审批。
第五条立项审批:
1、申报立项时间:每年3月初至4月中旬;
2、立项审批时间:由院分团委、院科技部每年4月下旬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批。
项目审批通过后,予以公示并通知所在专业班级及个人。
并由院分团委与项目申请人签订《管理学院大学生科研基金使用协议》(一式两份)。
第六条过程监督:
1、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院分团委、院科技部有权对其执行过程实施监督,定期检查其进度。
2、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遇到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达三个月以上,由院科技部安排新的负责人,并报院分团委、院科技部备案。
3、对不认真执行科研计划工作进程、经费使用不当,院分团委有权冻结经费开支,中止或撤消其计划,并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收回已开支经费。
第七条结题:
1、从审批之日起,课题研究便开始,结题时间原则上按照申请表上的完成时间进行,一般项目不超过一年,重大课题不超过两年。
2、项目按计划完成者必须进行审定。
3、经过努力未能达到申请书的技术指标者,也要写出技术总结和研究报告,经院分团委审核、专家组评议同意后方可结题。
4、中止计划实施,中途撤消的项目,应写出情况报告,经审计经费开支,由院分团委审核同意后予以撤消。
第四章大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大学生科研项目基金是学院设立的专门用于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重点用于资助我院大学生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目前大学生科研基金数额暂定为1万元/每年。
第十条科研基金的使用:
使用范围包括市内差旅费、资料费、材料费、加工费、协作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不能开支的范围包括招待费、出租车费、电话费(购买电话卡费)、购买仪器设备费等。
第十一条科研基金的管理:
科研基金由院分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期凭正规发票统一报帐。
第十二条学院每年资助一般课题十项,每项资助金额400.00元,重大课题五项,每项资助金额800.00元。
第五章大学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课外科技成果申报条件
1、凡属我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取得的课外科技成果均可申报。
2、申报的科技成果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且主要由学生本人完成的非教学计划的成果。
参评作品分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
毕业设计(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课程设计方面的成果不属申报之列。
3、科技论文(申报者为第一作者)必须在校内外一定级别刊物上发表过,或在有关学术报告会(校内外)上宣读过。
社会调查报告中须有调查对象组织的认可。
科技发明制作等,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申报的每项成果研制者不超过三人,三人以上视为集体作品。
4、申报成果的资料齐备。
资料包括图纸、数据、•说明书、标本、模型、实物以及有关单位的证明书或鉴定书,若被应用的成果须向用户出具使用说明书。
第十四条成果申报办法
1、研制者本人申请,向院分团委申报。
2、凡参加学院评审的项目,须填写《管理学院大学生科技成果申报表》。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的审定
1、学院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月中旬为集中申报时间。
申报汇总工作由院科技部负责。
2、学生课外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由院分团委、院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科研成果的归档。
经过鉴定后确认有一定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院科技部统一归档,编号后保存。
第十七条科研成果的评奖。
1、每年6月份,院内审定科研成果的同时评奖一次,并举办展览;
2、对优秀的科研成果,依照每年上级单位组织的科技作品竞赛的要求,将学生的成果上报,参加评奖。
3、学院设立“大学生优秀科技成果奖”,奖励学生优秀的课外科技成果。
凡获奖成果均发给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奖励等级、金额:院级一等奖(一项)600元/项;二等奖(二项)400元/项;三等奖(三项)200元/项。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的专利申请、技术转让。
1、专利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院科技部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协助办理。
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支付。
2、有应用价值的成果,由学院组织转让,转让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分配。
第十九条鼓励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开展跨专业的课外科技活动,学院教职工大力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第二十条其它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管理学院
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