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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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法律的儒家化”是我国著名学者瞿同祖老先生所提出的。法律的儒家化说的是把儒家思想中的伦理纲常与法律融合,使法律具有儒家思想。秦朝运用法家的思想既让秦灭六国,统一全国,也让秦很快走向灭亡。汉朝经历战乱和七国之乱,一直采用黄老之术休养生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生安定,汉武帝采用董仲舒的建议,独尊儒术,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律中,以礼入法,以春秋断狱。在魏晋南北朝的时候我国古代的律学发展迅速,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制定的准五服以制罪制度以及重罪十条,这些法律制度都加速了法律儒家化,一直延续到隋唐朝代,尤其是在唐朝时颁布的《唐律疏议》的,象征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终结,使得以后不是用儒家中的经典断案,而是用带有儒家思想的法律断案。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合一

一、汉代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起始时期

西汉武帝推崇儒学,汉朝纳礼入律,第一,上请制度的制定。上请制度就是规定一定级别的贵族官僚犯罪以后,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审判,必须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犯罪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定罪量刑,比如以犯罪者的身份大小,职位高低,与皇室的关系远近等这些标准来决定减免刑罚的尺度。它来源于儒学中的礼之等级名分,体现了孔子所推崇的“尊尊”、“贵贵”思想。汉高帝时期,“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这就是上请制度的开端。第二,恤刑制度的制定。先秦儒学家们提倡在刑罚上要矜老恤幼,以显示仁恕思想,受这影响,汉朝在制定法律时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都有宽宥之规定,这既是因为此规定可以显示了君主的仁爱之心,又是因为这几类人对社会危害不大可以予以宽免。第三,亲亲得相首匿刑法原则的确定。董仲舒采纳并吸收了孔夫子老先生“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随着汉朝儒家理论的不断成熟,在汉宣帝时期“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刑法原则在法律中最终确定下来。第三,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就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推崇儒学之人提倡官吏在审判案件时,采用儒家经典尤其是《春秋》这本儒家经典来断案,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春秋决狱提倡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董仲舒就以春秋的重志思想断狱。

二、魏晋南北朝—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过度时

魏晋南北朝时期,仍推崇儒家的礼义思想、等级名分和纲常伦理思想,由此在法律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引礼入法的制度,比如在法律引用的“准五服以制罪”,整理出来的“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首先谈谈“准五服以制罪”这一制度,它首次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出现是在西晋时期的《泰始律》中出现的。五服就是中国古代根據血缘关系的远近而让亲属所穿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其丧服质地,缝纫方法的不同以及穿着丧服时间长短的不同,五服具体包括:斩衰亲,服丧三年;齐衰亲,服丧最长就是一年;大功亲,服丧为九个月;小功亲,服丧为五个月;缌麻亲,服丧为三个月。“准五服以制罪”就是对于亲属之间的彼此侵害行为,根据古人丧葬期间所穿的五服来看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远是近为依据来对他们

的行为进行判断。在五服中,亲人服丧的时间长的就说明血缘关系越近,那么法律就规定如果尊长侵害卑幼的,获得的刑罚就轻,相反如果是卑幼侵害尊长的,获得的刑罚就重。这是将儒家三纲五常思想以及上下尊卑贵贱得社会等级礼仪原则融到法律中,使刑罚原则进一步儒家化。其次谈谈“重罪十条”的产生。大逆、不孝等在秦汉时的法律中就有规定,一直到北齐时期,《北齐律》将威胁到皇权以及破坏纲常伦理的严重犯罪总结形成“重罪十条”,并给予其严厉的惩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伦理道德和社会的等级秩序。第三说说“存留养亲”制度。“存留养亲”就是罪犯的祖父母或者父母年纪大必须要靠他人养活,然而除了罪犯家中又没有成年的子或孙对其进行赡养,可以让这个犯人先回家照顾他的祖父母或者他的父母,一直照顾他的祖父母或者父母等亲人,到他的这些亲人去世后再让他去服原来官员给他判的刑罚,这就是“存留养亲”制度的核心内容,这是法律儒家化极大的表现。

《新律》第一次將“八议”写入法律。八议指的是八种人,就是有一定级别的官吏,有德行的贤人,皇帝亲戚,政治等各方面有很大才能的人,皇帝的故交,对国有功之人,为国辛勤工作者,前代国家的贵族,这八种人犯罪,一般官吏不得直接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必须首先要上报皇帝,由皇帝进行裁夺,除了谋匿等重罪,一般可以得到减免刑罚的处置;“官当”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官当就是一定级别的官吏犯罪以后,可以让这些官吏以他们的官职折抵徒刑。在南朝陈律当中规定一个可以折抵两年的劳役刑,刑期为四年或五年的,可以折抵部分刑期服剩余刑期,刑期为三年的,可以折抵部分刑期并允许赎免。

三、隋唐一古代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束时期

唐太宗时期命令制定《唐律疏议》。其进一步扩大了贵族、官员的法律特权,对于贵族、官僚适用的审判原则主要有:议、请、减、赎、官当。即“八议”,对于八种特权人物犯非十恶之罪的,司法机关不直接审理而是由皇帝会同大臣商议来定罪量刑,一般都会予以减免;“请”指的是像皇太子妃这样服大功以上的亲属,被列为八议之人的亲属以及官员的职位在五品以上,这些人犯罪首先得上请皇帝裁断;“减”是被列为“请”之人的亲属以及官员职位在七品以上并且犯罪是只能被判为流刑以下的罪行,这样才可以请求减刑;“赎”就是用金钱赎自己的罪行;“官当”就是官员犯罪用自己的官职折抵罪行。

唐代法律还体现了良贱异罚,其中规定,良人殴打他人奴婢致伤,减二等刑科,良人殴打他人部曲致伤,减一等刑科,可见良人的地位高于部曲。“亲亲”就是孝敬自己的长辈,遵从家父。在唐朝的法律中对刑讯制度也有明确的体现。在对罪犯刑讯时,必须而且只能用法律规定的刑具,并且法律对刑讯的次数以及刑讯时间都有规定,一般都在二十天,刑讯拷打次数不得超多两百次,并且老人小孩身患笃疾之人、怀孕的女人以及有特权的贵族官僚都不得适用刑讯。

结语

汉代春秋决狱开启了儒家思想向法制领域涉足影响融合的大门,魏晋南北朝时期纳礼入律,“八议”的入律,“准五服以制罪”等加速了法律儒家化,《唐律疏

议》是法律儒家化的终结者,“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体现了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的法律思想。对于儒学与法律,我们要用批判的态度来看待,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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