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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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案例

【篇一:个人合伙案例】

2002年10月,甲取得位于某市某镇的林木采伐权。2003年初,甲

与乙、丙三人签订成立奋进林木企业的协议,约定共同采伐林木。

协议约定,甲以其拥有的林木采伐权为投资,乙丙以成立林木厂所

需投资金为投资,税后利润按4:3:3比例分配,合伙经营期限为5年。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融通不畅,对a公司欠款10万元,与此同时,乙因炒股亏欠b公司5万元。2003年底,乙丙未经甲的同意,

约定丁以出资的形式入伙,且丁以交付资金投入生产。甲发现后不

同意其入伙,遂请求有关部门解决。2004年初,a、b公司分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自己的债权。

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丙提出退伙,甲乙不同意,丙擅自搬走了该

企业的部分机器设备,使企业经营进一步恶化。于是,该企业经营

被迫中止,因债务关系引起诉讼。

问:

(1)甲乙丙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丁的入伙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可否执行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别偿还a、b的债权?(4)丙强行退伙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如何处理?

【答案与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

按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

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个人合伙是两个以

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合伙内的公民,是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而

集合到一起的。二、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构成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础。公民之间就

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终止合伙等问题,

经过充分协商达成致协议并订立书面合伙合同,才能成立个人合伙。

三、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共同投资是个人合伙成立

的物质前提和形成的合伙财产方法。投资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由合伙

人协议确定。合伙人投资的种类既可以是资金和实物,也可以是技

术或劳务等,而合伙人投资的数量既可以均等,也可以不均等。四、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

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

有权。五、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个人合伙是由于合伙

人有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紧密联合在一起,由此决定了合伙人既要共

同出资,也要共同参加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六、个人合伙以

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在对外关系上须以合伙的名义

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个人合伙还可以起字号,以体现其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通过上面对个人合伙特征的理解,下面逐一对案中涉及的问题进行

分析:

(1)甲乙丙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

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

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可知,本案中,甲以林木采伐权、乙丙以货币作为出资是符合法律

规定的。因此,三人对出资范围的约定是有效的。

(2)丁的入伙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4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

《民通意见》第51条也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

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可见,本案中,乙和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丁的加入

是无效的。合伙关系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性质,是合伙人基于相互

信任建立的,所以第三人的入伙行为应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该入伙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用于清偿对a公司的债务,对b公司的债务则不可以。《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

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

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

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

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43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本案中,对a公司10万元的债务是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

以应首先乙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而对b公司的5万元债务是乙的个人债务,所以不能强

制执行合伙企业的财产,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得到的受益或者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丙应当赔偿由于其强行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

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

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

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

义务。

第47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

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48条规定:合伙人违反前二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但是没有规定退伙条件,丙退伙

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是,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其应当承担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篇二:个人合伙案例】

个人合伙债务如何承担

承办律师:侯凤梅赵颖锋

[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而且都是大货车司机,自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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