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的优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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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基金与合伙制基金

的优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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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制基金成立基础更具公示效力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具公示作用,对内具有拘束力,在特定条件下对外也有约束力。

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合意,法律对此的限定较少。

2、公司制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制基金为独立法人,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财产额或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与公司,人格与财产均独立。公司制有利于隔离不同类别投资风险。

合伙制基金则不具有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公司制基金稳定性更好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制基金对出资人出资、缴付期限、增减资程序等都有相对明确、严格的要求,基金设立后,投资人的自由度和选择空间较小,基金的稳定性加强。

有限合伙制基金后续资金不能如期缴付、基金不能正常运营的风险高于公司制,稳定性低于公司制。

4、公司制基金治理结构成熟、完善

公司制基金可依据《公司法》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内部决策、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固定,管理模式较为统一。基金的运营更大程度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对于灵活的有限合伙制而言,公司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制约机制更为有效。此外,公司制基金的制度设计和结构安排较为规范、统一。

有限合伙制基金可以有更多的差异化设计,这种差异化设计致使合伙制基金不能整齐划一的标准化管理,差异化管理增加了基金的管理难度。

5、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权利得到更多体现

投资人作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委任并监督基金管理人。股东会还可以直接任命基金的外部审计机构,并具有审议批准基金会计报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股东不直接干预基金的具体运营,实践操作中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重大投资项目行使表决权或否决权。此外,部分股东能够通过基金投资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

有限合伙制所提供的投资者权利与公司制相比有一定弱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的运营中处于主导地位,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6、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

公司制基金依法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当地财政增加税额。

合伙制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7、公司制基金在退出渠道上壁垒较少

公司制基金在各退出渠道上不存在障碍。合伙制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的股东将面临监管部门严格的审核,因此在退出渠道上存在较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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