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在与劳动者的合作中,双⽅也极容易发⽣纠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必须双⽅都需要提供⾜够的证据证明⾃⼰,确保劳动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不会对⾃⼰不利。
那么,⽤⼈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单位举证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四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综合当事⼈举证能⼒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五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
当事⼈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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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差异,对举证责任进⾏适当调整。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中,⽆论是劳动者还是⽤⼈单位,对⾃⼰提出的主张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应获得特定的绩效⼯资,就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表现、绩效表等证据来⽀持其主张。
同样,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的绩效未达标准,从⽽不发放或少发放绩效⼯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记录、评估标准等证据。
⼆、⽤⼈单位的举证责任鉴于⽤⼈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对内部资料的管理和掌握能⼒,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具体⽽⾔,当争议事项涉及⽤⼈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时,⽤⼈单位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绩效考核⽅案的举证中,⽤⼈单位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法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考核记录:包括员⼯的实际⼯作表现、业绩数据、评估结果等,以证明员⼯是否达到绩效标准。
3.相关⽂件:如员⼯⼿册、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已经向员⼯公示并得到认可。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单位掌握的证据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1.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作证件、⼯资条等,以证明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主张绩效⼯资的依据:如⾃⼰的业绩表现、⼯作成果等,以证明⾃⼰应获得相应的绩效⼯资。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成不变的,⽽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调整。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几点问题——刘小根
浅谈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几点问题刘小根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了原则性与例外性的特别规定。
由于诉讼实践的深入影响,“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诉讼、仲裁领域的举证责任规定似乎已为广大法律从业人员甚至一般大众所熟知。
一般来说,举证责任如此耳熟能详的制度在仲裁实践中运用自如理应是顺理成章的,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当事人甚至审理者在实践当中对举证责任的运用,有的是无所适从,有的是在庭审中各执一词,有的是不求甚解,甚至有人抱怨之所以在仲裁中大家各执一词,原因就是证明责任规定不清。
果真如此吗?本文认为,要想在仲裁实践中准确自如地运用举证责任,首先应当从该制度所涉的三个最基础层面加以理解:1.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原则性与例外性具体规定到底如何理解,是不是像有的人所抱怨的规定含糊?笔者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举证责任规定是清晰明确的,完全能够指导仲裁实践。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中的“主张”究竟为何意,在法律层面上何时构成一个“主张”,这是适用举证责任的逻辑起点。
比如在劳动合同已到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劳动纠纷案例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到期合同用以证明单位没有在合同终止时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主张经济补偿金,对此,被申请人则辩称是劳动者不愿意与其续签,自己不应当支付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为提出主张的一方,举证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从中就涉及到何为“主张”的问题。
3.审理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适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决。
有时不负证明责任的人也会在仲裁过程中尽力提供证据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决,对他的这种证明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不是在举证不能时也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是不是所有案件的裁决都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还是证明责任的运用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冒着被行家同道批评的风险,试从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角度来重新解读“谁主张,谁举证”这个法律人士司空见惯的原则性规定,旨在抛砖引玉,希冀能够引起同行们对劳动争议中证据制度研究的热情。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二、 劳动 争议举 证责 任
( ) 一 劳动争 议举证 责任 概述 举 证责 任 一词 首先 由行政 诉 讼法 引入法 律之 中。 举证 责任 是 法律 假 定的 一种 后果 , 承担 举 证责 任 的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陈 述 的 即 事实是 真 实的 , 自己的主 张是 成 立的 , 则将承 担主 张不 被认可的 不利 法 否 律后 果 , 即如 果 举 证不 能 则很 可 能导 致 败 诉。劳动 争议 案件 中的举 证 也 责任指 当事人在 的 案件 处 理 中, 自己提 出 的主 张 提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的 对 义务。 它包 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是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者 , 一 即由谁 提供 证 据
之 规 定, 裁定 不予执 行 :( 裁决 的事 项 不属于劳 动争议 仲裁范 围 , 一) 或者 劳 动 争议仲裁 机 构无 权仲裁 的 ;( ) 二 适用 法律确 有错 误的 ;( ) 三 仲裁 员 仲裁 该 案时 , 有徇 私 舞弊 、 法 裁决 行 为的 ,( ) 民法 院 认 定执 行 该 枉 四 人 劳动 争议仲 裁 裁决 违 背社 会公共 利益 的 。 民法院 在 不予执 行 的裁 定 书 人 中, 当告知 当事人在 收 到裁 定书 之次 日起 三十 日内 , 应 可以 就该 劳 动争议 事项 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此 条规 定了向人 民法院 申请裁 定不予 执行 劳动 争 ”
( 下简称 “ 司法解 释 ( 》” 第十三 条规定 :“ 以 Ⅸ 一) 因用人 单位作 出的开 除、 名、 除 辞退 、 除 劳动 合 同、 少 劳动 报 酬 、 算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解 减 计 决 定而 发生 的 劳动 争议 , 人单位 负举 证责 任 。 用 ”现实 中用人单 位处 于支 配 地位 , 如果 用人 单位不提 供 各种 发放 记录 、 核记录 及管 理记 录等 , 考 劳 动 者 是无 法举 证证 明的 。《 司法 解释 ( ) 一 》第 二十一 条规 定 :“ 当事人 申 请 人 民法院 执 行劳 动 争议仲 裁 机构 作 出的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裁决 书 、 调解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在现实⽣活中,劳动者与⽤⼈单位发⽣纠纷的事件不少,那么,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这⽅⾯,对于这个问题,那接下来就和店铺⼩编我⼀起来了解吧。
单位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九条规定,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因⽤⼈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特定情形下需适⽤举证倒置的原则,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劳动争议的,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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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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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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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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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
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
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证责任的基本含义包括以下三层:(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3、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辩论不能空口无凭,而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谁主张什么谁就应该证明什么,否则,提出的事实将有可能不被认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调解、仲裁作为非诉讼程序,与诉讼活动一样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真相,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辨明真伪,才能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满足或者保护当事人合理的利益主张。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当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能会进入司法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双方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法律责任。
本文将详细探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并对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内容和分配方式进行分析。
一、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适用于各类雇佣关系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解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问题。
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能涉及到不同的事实和法律条款,因此举证责任的适用范围是相对灵活的。
无论是雇主还是劳动者,都有义务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较为明确,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雇主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常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记录、薪资支付凭证等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举证责任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事实证明和法律依据。
1. 事实证明事实证明是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核心内容。
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例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如果劳动者声称雇主违反了解雇程序,他应该提供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证据,比如面谈记录、解雇通知书等。
2. 法律依据除了提供与事实相关的证据,当事人还应该提供与法律依据相关的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通常会涉及到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等,因此当事人应该提供这些法律文件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比如,在工资支付争议中,劳动者可以提供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记录作为证据。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和举证难易程度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具有利益争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举证难度则较低。
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供证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的,可以说明理由。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导读:1、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仲裁是政府设置的保护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向当地的仲裁机关提供仲裁证据,仲裁证据是您在仲裁中胜诉的关键。
今天,就来给您讲一下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七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第二条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被诉人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申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五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六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3篇)
第1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作为争议的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争议发生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以下是关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举证的相关内容。
一、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 举证责任的原则(1)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2)优势证据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区分真伪时,以优势证据确定事实。
(3)直接证据原则:尽可能以直接证据证明事实,如无直接证据,则可运用间接证据进行推理。
二、用人单位举证的范围1. 劳动合同的签订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协议等。
(2)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当事人等信息。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相关文件。
2.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工资支付凭证:包括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2)工资支付时间、数额等信息。
(3)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支付依据。
3. 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社会保险登记证明。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4.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保护规定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保护设施、设备清单。
(2)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
(3)劳动保护培训记录。
5. 员工培训用人单位在组织员工培训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培训计划。
(2)培训记录。
(3)培训效果评估。
6. 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纪律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劳动纪律规定。
(2)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名单。
(3)处理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的相关文件。
三、用人单位举证的程序1. 提供证据的时间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举证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现代社会中,每个有都有⾃⼰的劳动,劳动者在和⽤⼈单位合作过程中,有可能会发⽣⼀些纠纷,如果双⽅不能平和协商,就需要法律的帮助解决问题,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这个举证让很多劳动者感到头疼,为么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呢?店铺⼩编为⼤家介绍。
1、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当事⼈有着切⾝的利害关系,故有时不会客观地陈述案件事实,如实地进⾏举证。
根据理论与实务,我们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归纳为六⼤类:①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原则为各国程序法普遍适⽤的原则。
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②举证责任的后果责任⼀般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举证责任应从⾏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两种层⾯解析,后果责任指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认真时,由有举证义务的当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有时当事⼈既⽆举证的条件,也⽆举证的能⼒,相反对⽅当事⼈却有条件、有能⼒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当事⼈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从⽽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的责任。
在罗马时代,就有“⼀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之利益”,“为主张之⼈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之”,这⼀古⽼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陆法中“主张消极事实的⼈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了深远的影响。
⑤举证责任的免除原则举证责任免除是法定的,此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对另⼀⽅当事⼈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事实;已为⼈民法院发⽣法律效⼒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民法院保全的证据。
对于举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当事⼈反驳以上事实的应负担举证责任。
⑥公平正义、诚实信⽤原则这⼀原则为上述五原则之补充,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没有规定时才适⽤。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
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发生冲突的一种形式,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和标准。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关键的一点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文将探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完善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
具体到劳动争议中,就是由雇主或员工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主张权利,需举证证明在雇主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未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下,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条、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调解或判决书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3.双方需各自举证证明有些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原因既与雇主有关,也与员工有关,双方都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主张。
比如,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应该怎样分配,就需要双方都提供证据。
4.司法机关补充举证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补充证据。
比如,法院需要调查员工的工作情况以确定合理的工资水平,就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当前,我国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方面。
为此,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加强证据保全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
如果证据遭到破坏或灭失,可能会导致劳动争议无法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权利主张。
因此,应建立健全证据保全制度,包括加强证据记录、明确证据保全的方式和程序等。
2.明确举证责任的具体细节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中,往往存在很多细节问题。
比如,劳动者要求加班费时,如何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当事人举证是否可以使用手机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对于这些具体问题,应该明确具体的处理方法,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浅谈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摘要:我们所说的举证责任,指的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负有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1],若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或这当事人提出的中举不足够证明其诉讼主张的,该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将没有办法获得法律的相关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颁布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辩;2008年1月施行后,基于该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也迅猛增加并表现出了一些新特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攀升,案情也愈加繁复,《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显露出诸多不完备之处。
尤其是当人们普遍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强弱地位的不对等达成共识时,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不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具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已经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关键词:争议;举证;分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劳动纠纷的发生颇为频繁。
在我国,举证责任一词首先由行政诉讼法引入法律之中。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设的一种结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处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提出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人大多为劳动者,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行使处分权的范围内,劳动者也就成为当然的举证主体,其有责任全力收集证据,以避免败诉风险。
但劳动者却无法逾越因自身系劳动关系从属地位而不能取得在用人单位控制下的证据材料之客观现实,通常无奈地处于无证据状态,由此产生了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如何分担之问题。
[2]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者说一般标准进行了界定,并明确规定了一些特别的分配规则。
劳动争议处理中的举证责任
❖ 2.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 ❖ 3.以授权陆规定,授予法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无
明文规定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 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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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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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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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
❖ 第六条 【劳动争议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 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 负举证责任。
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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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因受客观条件限制,
有时当事人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相反对 方当事人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 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 权益,从而需要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当事人的责任。在 罗马时代,就有“一切被推定为否定之人之利益”, “为主张之人有证明义务,为否定之人无之”,这一古 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不仅为大陆法中“主张消极事 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学说奠定了基础,且亦对英美法 国家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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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指基于法律规定, 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 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 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 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 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2.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9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1. 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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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举证的技巧和方法讲课人:罗如圭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策选定专家湖南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顾问湖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南红网特聘劳动保障事务专家湖南保利劳动保障事务有限公司首席专家(曾任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助理巡视员兼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总队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引起仲裁、诉讼时,通常是由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据统计,用人单位当被告的几率在90%以上。
而从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结案的情况来看,90%以上的几率又是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
败诉的原因,当然主要是实体方面的原因,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存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实;但是,许多案件用人单位在事实方面并不存在问题,可是在仲裁和诉讼中也败诉了。
这是什么原因呢?我们做了研究,败就败在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单位没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行为轻微。
因此,如何举证,掌握举证过程中一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对每一个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来说,就十分重要。
平时管理好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还可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据湖南省的调查,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方面提出的仲裁和诉讼请求的费用,多的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如果用人单位注意好举证的技巧和方法,完全有可能做到降低支付的数额,甚至可以做到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支持申请人和原告的请求。
作为一个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说,在发生劳动争议以后,能使案件的处理得到对单位比较有利的结果,是不是也是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水平高低的衡量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与“谁作为谁举证”,“谁存证谁举证”相结合的原则来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争议案中弱势群体的利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中最需要用人单位注意的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据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提供和保留自己掌握和管理的证明材料,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
今天我要讲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哪一些材料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而需要提供作为证明材料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具体有哪一些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过程中,有哪些可供操作的技巧和方法?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一)劳动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效力成立的条件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很多,但并不是所有的规章制度都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事项的制度才是劳动规章制度,也只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才能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一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约束员工,这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1、要看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
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要看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对经过了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还要注意保留相关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
3、要看规章制度是否已经向员工公示告知。
在向员工公示和告知时,还要注意保留已公示和告知的证据。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
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
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
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
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
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
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但是,不少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都是处于秘密状态,锁在人力资源部管理工作者的抽屉里,只有到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才拿出来告知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于这种现象,只要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一些单位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当,导致证据材料没有保留,无法向仲裁庭或法庭举证,同样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序违法、公示程序违法。
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公示”三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不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要承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劳动规章制度举证的技巧和方法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示,有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那么,怎样来做好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的证据保留工作呢?这里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1、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相关书面证据。
从法律规定看,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为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进行平等协商程序,并务必要留好记录,保存好相关证据,如会议纪要、讨论情况和经过、张贴公告的记录等。
因为一旦劳资双方在劳动规章制度效力问题上发生争议,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是经过平等协商程序且曾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如果用人单位不事先保留相应证据,就无法证明相应的内容。
2、严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时选择易于举证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书面证据。
规章制度是否向劳动者公示直接决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以其不知道规章制度的内容为由主张规章制度未公示,用人单位也往往无法提供已经公示的证据,很多单位本应该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员工的违纪行为本已经达到了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员工称不知道有这个制度,单位也无法证明曾向员工公示的证据,最终导致案件败诉。
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更有利于今后在仲裁庭或法庭举证?规章制度公示与告知的方法与技巧:(1)员工手册发放(要有员工签领确认);(2)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3)劳动合同约定法;(4)考试法(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5)传阅法(保留员工签名);(6)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7)意见征询法(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尽量避免如下公示方法:(1)网站公布;(2)电子邮件告知;(3)公告栏,宣传栏张贴。
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3、对于已经存在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加以补正。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进行修订或删除,甚至推倒重来,并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以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二、用人单位对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的举证责任和举证的技巧《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和入职审查的权利从《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拥有义务和权利:1、对本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如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等。